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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3+003-2010 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43/003-2010 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in Hunan Province

2011-04-18 发布 2011-08-01 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 UDC

备案号 J11742-2010

P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改善我省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的有关标准,在总结湖南省具体工程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5 电气节能设计;6 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主编单位,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湖南大学

参编单位:湖南省暖通空调制冷学会

湖南省建设新技术推广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长沙开尔文暖通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总公司

湖南和瑞铝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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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聚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天和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刘宏成张国强杨昌智唐国安方厚辉

袁建新李云尹建新肖敏刘光大

王柏俊刘玥刘扬周越辉吴加胜

卢继龙

主要审查人员:冯雅杜启然孙大明周孝思杨泽洪

伍致杰湛铁铮孟焕平侯向恒陈火炎

廖胜明刘冬柏朱晓鸣殷昆仑马庆

程珈宁黄政宇邹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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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

3.1一般规定 (4)

3.2规定性指标 (4)

3.3围护结构设计 (7)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8)

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10)

4.1一般规定 (10)

4.2采暖 (14)

4.3空气调节 (14)

4.4通风 (20)

4.5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21)

4.6监测与控制 (25)

4.7卫生热水系统 (27)

5 电气节能设计 (29)

5.1一般规定 (29)

5.2照明 (29)

5.3供配电系统 (33)

6 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34)

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35)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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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45)

附录D 常用外窗及幕墙热工性能参数 (46)

附录E 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 (53)

本标准用词说明 (72)

引用标准名录 (73)

附:条文说明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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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结合湖南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采暖、通风、空调、热水和电气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等,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热水和电气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湖南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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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的总面积,与该朝向外墙总面积(包括其上的门窗和透明幕墙)之比。

2.0.2遮阳系数(SC)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

2.0.3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5 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0.6 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7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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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率,单位为W/(m 3/h )。

2.0.8 输送能效比(ER )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冷、热量的比值。

2.0.9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 )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0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

2.0.11 照度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 所得之商,即: dA

d E Φ= 该量的符号为E ,单位为勒克斯(lx ),1lx=1lm/m 2。

2.0.12 光源的发光效能luminous efficacy of a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13 灯具效率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14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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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合理组织绿化和水面,减少夏季的太阳辐射热。

3.1.2 建筑群体组合及单体建筑的平、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3.1.3 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透明幕墙不宜设置在建筑的东、西方向,避免夏季的日晒。

3.1.4建筑物的体形宜简洁,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

3.1.5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单体建筑的平、剖面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采暖、空调房间。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3.1.6 按照建筑能耗特征,将公共建筑划分为甲、乙、丙三类:

1 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或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2 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且不设置或部分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3 丙类建筑:一年中在冬、夏季最冷最热时建筑物停用,且不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3.2 规定性指标

3.2.1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本标准表 3.2.1-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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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表3.2.1-3的规定,当不能满足以上热工性能指标的要求时,应按本标准进行权衡判断。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

表3.2.1-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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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1-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和遮阳系数限值

表3.2.1-3 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和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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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建筑朝向范围的规定:北(偏东600至偏西600);东、西(东或西偏北300至偏南600);南(偏

东300至偏西300);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

3 外挑小于400mm的凸窗,按窗洞口计算外窗面积;外挑大于400mm的凸窗,透明部分按不同朝向外窗计算,非透明部分按外挑楼板计算。

4 角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

5 表中的遮阳系数系指外窗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6 太阳能光电(或集热)玻璃(或幕墙),其太阳能板部分可不考虑遮阳系数的限制。

3.2.2 甲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墙面积比小于0.4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以上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墙面积比的要求时,必须按本标准进行权衡判断。

3.2.3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采用通风和气密性良好的门窗类型,其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6级。

3.2.4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3级。

3.2.5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当窗墙面积比小于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空间设置可开启部分或设置可独立控制的通风换气装置。

3.3 围护结构设计

3.3.1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宜设置外遮阳,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各朝向的窗户,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3.2.1条对外窗遮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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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建筑中庭应能够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上部的高温空气,必要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且冬季时应有防止热量浪费的有效措施。

3.3.3 楼梯间宜封闭,并宜设置可开启式外窗。

3.3.4 人员进出频繁的外门宜设置减少冷、热量损失的节能措施。

3.3.5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3.3.6 建筑外墙和屋面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

1 浅色外饰面;

2 外保温隔热构造;

3 屋面及东西外墙遮阳、绿化,如花格构件、爬藤植物等;

4 有土或无土种植屋面、内部设有贴铝箔空气间层的屋面、有保温隔热基层的通风平屋面或坡屋面、倒置式屋面;

5 干挂板材饰面外墙,采用设置通风空气间层的外保温构造;

6 以上措施应考虑防白蚁、鼠等生物侵害。

3.3.7 间歇使用的采暖、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采暖、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

3.3.8 外门窗和透明幕墙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嵌,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填缝;门、窗框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嵌缝密封膏密封。

2 采用全透明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防火、保温隔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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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分体式空调器时,应统一设计空调室内外机位置。空调室外机布置宜统一、遮阳且尽量隐蔽,并使冷凝水有组织排放。其位置应通风良好,有利于空调器(机组)夏季排热、冬季吸热,便于清洗,并防止对室内产生噪声和热污染。

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直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

3.4.2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3.2.2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超出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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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3.4.5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3.4.6设计建筑的外窗热工性能应按本标准附录D取值。

3.4.7对节能设计进行权衡判断的建筑,其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 W/(m2·K),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 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及其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仍应满足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3.4.8在做权衡判断时,应采用湖南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气象参数和计算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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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对于存在使用暖通空调系统可能性的公共建筑,都应进行暖通空调系统的规划或设计。

4.1.2 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包括分体机)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对于大于20000m2,设置全面空调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4.1.3 初步设计阶段,应按主要功能分区进行冷热负荷的估算,提供主要设计计算参数。

4.1.4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不同性质的采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相关规定。

4.1.5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供冷和供热工况的系统分别进行水力计算。

4.1.6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6-1的规定;

表4.1.6-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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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6-2的规定,室内风速与相对湿度宜符合表4.1.6-3的规定;

表4.1.6-2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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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6-3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风速与室内相对湿度

注:1对于采用辐射方式或同时采用辐射和对流混合方式进行空调或采暖的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热舒适评价指标PMV或SET*确定,冬季:PMV=-0.5(SET*=23℃),夏季:PMV=0.5(SET*=25℃),风速和相对湿度按表4.1.6-3规定范围取值;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可以按冬季室温降低2-3℃,夏季升高1-2℃处理。

2表4.1.6-3中室内相对湿度设计值对于要求较高的场所,如:博物馆、医疗建筑、档案馆、游泳池等,均需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3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4.1.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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