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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制约档案法制化建设的因素及对策

浅析制约档案法制化建设的因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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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制约档案法制化建设的因素及对策

传统的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法律手段为辅的档案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档案工作的特点和要求,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档案法》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既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治档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档案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中,档案工作者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尚未完全形成,依法治档意识还不够强,制约了档案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1.档案法制化建设中不同层面的制约因素

1.1领导层面的制约因素

一个单位工作成绩的取得和事业的发展与领导的政策水平、决策能力及其政策导向有直接关系,档案管理工作也不例外。目前制约档案工作领导层面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1)一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认识不够。《档案法》从原则上规定了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干预和行政执法权。但一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位)的领导却把档案管理部门看成是纯业务部门,只做业务,不从事执法和监管,这种错误认识挫伤了档案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影响和制约了归档资料的质量和社会服务效益。再者,某些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的领导档案意识淡薄,认为档案工作只是档案馆(室)的事情,与本单位关系不大,从而影响着归档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另外,这些档案管理部门一般是兼职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档案基础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入馆(室)档案的质量。

(2)对档案的社会普遍性认识不够。《档案法》明确界定了档案的概念:档案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但由于单位领导对档案的社会普遍性认识不够,不重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使档案资料收集成为档案管理链条上较薄弱的一环,造成单位或单位职工一些有价值的社会活动记录资料残缺不全或简单粗糙,甚至出现涂改、损坏、丢失或随意转送的现象,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全面、真实、准确造成很大困难,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又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违纪违法现象得不到纠正,久而久之,导致他们档案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违犯档案法规成了不自觉行为。

(3)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一些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在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方面经费投入不够。经费的不足,一方面造成设备陈旧、更新不及时,或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和管理隐患;另一方面档案人员得不到必要的业务培训,有的同志长期从事档案管理工作,而没有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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