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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后股东逾期出资的催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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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后股东逾期出资的催促

作者:李欢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2期

【摘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后的出资义务履行,是在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原则的

基础上,对资本信用制度的贯彻。在股东应当主动认缴出资到位,但是没有履行这种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相互之间督促,董事会督促以及监事会催促等方式,督促股东出资到位,这是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登记;逾期出资;出资催促;资本诚信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一种由股东先行达成出资协议或者承诺,立即给予工商登记并发给工商执照的创新型公司登记制度。这种制度,不仅鼓励资产不甚雄厚的中小投资者经营,降低开办成本。而且,还以“诚信、友善”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司文化的基石。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法律制度设计看,对股东而言,督促逾期未出资的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是十分重要的。

一、股东互相督促缴纳出资

股东出资是股东履行出资承诺的行为,股东超过出资履行期限不能按时或不能按约定数额出资到位,不仅是对公司的一种违约,更是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第28条明文规定的。股东互相督促缴纳出资,来源于股东间的相互担保理论。在公司对逾期未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之前,其他股东应该负有督促缴纳出资的职责,这不仅是为了自己的权益,更是对于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二、董事会催促股东缴纳出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承担者,应当向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催要出资款。在实践中,有些董事会容忍少数股东欠缴出资,通常是因为欠缴出资者是公司的主要股东或者董事推荐者,董事不愿轻易催要出资或者启动讨要诉讼程序。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之忠实义务,为站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立场上行使职权;董事之勤勉义务,为按照正常管理者之注意义务履行职责。董事自应知道股东欠缴出资事宜,此为源于勤勉义务的事实推定。如果董事没有合理理由而拒绝向股东催要出资,属于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失职行为。除非公司决定豁免董事责任,否则应当追究董事催要不力的法律责任。

(一)董事作为受托人的催促功能:战略决策

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是现代公司管理模式的选择。在董事会产生过程中,大股东凭借其在公司中的控股地位,掌握着提名、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的权利。在公司中,股东会与董事会存在授权关系,董事与其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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