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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院党委及政治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内生活和政治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

第五条学院要经常对领导干部进行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推荐领导干部到中央、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参加脱产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领导水平。

第六条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允许、妥善安排工作的前提下,经过政治部和主管院领导同意,可参加在职的学历教育。

第七条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八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九条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职务实行委任制。

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对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和党群系统副科级干部的任免。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行政系统副科级干部的任免。

政治部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科员、办事员的任免。

第十条实行选任制的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团委的干部,正常换届时,按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审批。非换届时,干部的交流、调整、任免,由组织部门负责考察,院党委决定任免。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在干部职数限额内严格按照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有实绩。讲实话,办实事,反对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 三年内每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必须在称职以上。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担任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教学、科研等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担任正职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副职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职称)。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二) 提拔担任正处、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在同级副职或相当职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为副处的,一般要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拔为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直接提拔为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的任用,除应具备基本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外,还应有利于领导班子整体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组成专业知识、能力、年龄等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的任用,应具备基本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政治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学院党委主持,或由党委授权政治部主持,政治部组织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九条民主推荐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分别在所在单位或支部、学院副处级和副高职以上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政治部组织处负责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并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也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对拟提拔为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以及党群系统副科级领导职务的考察对象,由政治部组织处负责进行严格考察,结果向党委汇报。

(一)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二)干部考察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考察方式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三)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科室主要负责人、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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