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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23-3: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2条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第1.3条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第6.3条

您有获取保险单红利的权利……………………………………………………第4.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7.1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条

您应当按时交付保险费…………………………………………………………第5.2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8.2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9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5.如何交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付

5.2 续期保险费的

交付、宽限期

5.3 效力中止

5.4 效力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自动垫交

6.3 保险单借款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8.1 投保范围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8.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8.5 联系方式变更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失踪处理

8.8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有效身份证件

9.2 意外伤害

9.3 当时有效保险金额

9.4 毒品

9.5 酒后驾驶

9.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7 无有效行驶证

9.8 现金价值

9.9 利息

9.10 会计年度

9.11 意外事故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的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欠款的扣除

3.6 诉讼时效

4.保险单红利

4.1 保险单红利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

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

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

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

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1)。自您书面

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个计划:

A计划:三十年和四十年;

B计划: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和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

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的10%与您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2)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见9.3)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7)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8)。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

合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

变更 除另有指定之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的申请1、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生存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返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借款、欠交保险费,则本公司

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见9.9)、欠交的保险费后给付。

3.6 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单红利

4.1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见9.10)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

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

告暨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购买增额交清保险,即依据被保险人当时年龄,以当年红利作为一次

交清保险费,保险期间为本合同当时剩余期间,增加保险金额。

增额交清部分不参与分红。

如何交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

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5.2 续期保险费的交

付、宽限期 您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对本合同的红利所有权同时中止。

5.4 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

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补交所欠保险费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您对

本合同中止期间的红利所有权同时恢复。

本公司与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

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

询。

6.2 自动垫交 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对本合同及附加

合同作保险费自动垫交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

额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为您垫交的保险费视为您从本公司的借款,按所垫交金额以年复

利方式计算利息。

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

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6.3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

当时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本公司按借款金额以年复利方

式计算利息。

因垫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等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

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8.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

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4 年龄计算与

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您。

8.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或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

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您或被保险人。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

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您或被保险人,由此而导致的保险单失效及您或者被保险人其它保险利益

的延误和丧失由您或被保险人来承担。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

议。

8.7 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

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

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8.8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9.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

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2 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意外事故(见9.11)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残疾、身故、

烧伤、重要器官切除)。

9.3 当时有效保险

金额 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以红利购买的增额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其中红利产生的保险金额部分是不确定的,具体内容参见本合同“保险单红利”一款。

9.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

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或呼气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9.6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8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

9.9 利息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利息一律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9.10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9.11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2012]字第1-1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 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 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主合同的交费期满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3]字第1-204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周年红利 第九条 周年红利及年金的处理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十一条 垫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借款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合同(分红型)》(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D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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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应急超灵活,可取可贷超方便 5、稳健收益又安全,人生如意鑫相伴 【保险责任】 主险一:晶玺至尊保险责任 1、生存年金:第5个保单年度起至期满,每年按约定比例给付。 选3年交,首次给付是50%保额,非首次给付是10%保额; 选5年交,首次给付是75%保额,非首次给付是15%保额。 2、身故或全残:给付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的较大值。 3、满期生存金:期满仍生存,返还已交保费。 主险二:鑫如意保险责任 4、年金首次领取年龄可以选择60、6 5、70、75之一。 5、坐享保底2.5%万能账户月复利收益。 6、身故或全残给付账户价值。

【小编】 “中英鑫玺至尊”的核心优势是本金100%返还,终身享受保底收益,财富一辈子增值。年金返还额度高,不领可转入万能账户终身月复利增值。保单借款利率低且不影响账户结算,管理还0手续费。部分领取或全额退保随心意,财富规划自由。鑫玺至尊用途:家庭应急金、子女教育金、强制性储蓄、养老储备金、医疗储备金、财富传承金。 鑫玺至尊被称为财富的防火墙、财产的接力棒,是盲目投资风险的隔离带,让您的财富合理的规避市场、政策、经营的风险。若您有打算做家庭财富规划,鑫玺至尊是可以考虑的。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 犹豫期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工银安盛 百万保驾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两全保险条款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期间 第四条犹豫期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第七条责任免除 第二章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九条垫交保险费 第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八条如实告知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条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借款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第三章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ROPPA。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满18至6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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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 投保举例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和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选择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年交,年交100,000元保险费,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并与本公司约定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年金以及满期保险金作为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其他保单信息如下: 鑫如意(白金版)基本保险利益演示图 一份投入领取终身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以下简称为鑫如意(白金版))和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为金账户),在鑫如意(白金版)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鑫如意(白金版)生存保险金、年金及满期保险金转入金账户,实现定期的鑫如意(白金版)与终身的金账户相结合,只要万能账户金额符合公司规定,可以一直领取至终身。 两次增值双份借款

客户同时投保鑫如意(白金版)和金账户,在鑫如意(白金版)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将鑫如意(白金版)生存保险金、年金及满期保险金转入金账户,实现资金两次增值;同时客户享有鑫如意(白金版)保单借款和金账户保单借款,不影响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多样规划灵活领取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财富传承 鑫如意(白金版)80周岁保险期满,若被保险人生存,满期保险金进入金账户,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财富管理,称“鑫”如意。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年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以后每次给付的年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增加。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字第1-1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 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周年红利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十条 垫交保险费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借款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SML 1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SML。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2)至5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SML 2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好不好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好不好 据了解,鑫如意(白金版)组合计划由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等多款产品组合而成。另外,国寿瑞鑫(典藏版)可选择投保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那么,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是一款什么样的保险?小编表示,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如下: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05%;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适合谁买?

如意的摆放

如意摆放和如意的材质有关的 人们常常送如意给老人,表示祝他“事事如意”。有些图画上画一个大吉、一支如意,合并为”吉祥如意”,主无论做甚么事都能够如愿以偿。如意是一支曲形而头部特别大的物件,如意的意义是”如愿以偿”及”事事如意”的意思,所以赠送如意是准没错的。而福禄寿三星的”禄”星便是手执如意了,而如意多是用玉来制造的,至于其它质地有金、银、铜、瓷等制品。”如意吉祥”吉祥物一般摆放在居家空间,祝福人们如愿以偿。 一般木制品的”如意吉祥”不要摆放在房间的西方、西北方位;金属类的不要摆放在正东、东南;玉的如意不要摆放在正北方、正东方、东南方。现代”如意吉祥”的多为玉制,用其他的材料制成的如意很少。 如意的摆放 一般应放在客厅案几上,案几放在吉位上,上面再摆如意。 漫步故宫,你可以看到无论是殿堂的宝座旁,还是寝宫的案几上,都摆放着如意。这是为什么呢?首先,如意是一种重要的观赏品和摆设。如意的制作在清代十分讲究,选用的材料十分贵重,有金、玉、玛瑙、翡翠、水晶、珊瑚等。在制作技术上运用了平雕、浮雕、镂空、单镶、三镶、多镶等多种制作手法,无论是凹下去的阴线,还是凸起的阳线,都能做到精雕细琢不差毫发。至于上面雕刻和镶嵌的花纹图案更是不胜枚举,有山水人物,如“麻姑献寿”、“刘海戏蟾”、“张骞浮槎”等;奇禽异兽有“松鹤”、“双狮戏珠”、“太平有象”等;花鸟虫鱼有“万年青”、“佛手”、“鸳鸯荷花”、“鱼龙变化”等。“如意”还是上层社会的一种高级礼品。 每逢喜庆佳节,帝后寿辰,新帝即位,王公大臣们都要向皇帝、皇后及嫔妃们敬献如意,皇帝也用如意赏赐臣下。臣下敬献如意,为的是讨得帝王欢心,好邀宠取信,步步高升;而皇帝作为御下之策的赏赐也可以笼络臣下,收买忠心。作为礼品的如意可谓神通广大,使送收双方皆可如意。另外,如意本身的芳名大概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意”的名字和表示“称心”的“如意”在语音上相同,听起来好听,再加上封建帝王大都特别迷信,总想凭借“如意”好听的名字来象征吉祥。不仅如此,还要借“如意”二字顺题发挥,雕琢的图案也大都是

工银安盛人寿2020年度深圳培训生春季校园招聘简章

工银安盛人寿2020年度深圳培训生春季校园招聘 简章 2017年工银安盛人寿深圳培训生春季校招公告 工作职责 培养目标为通过岗位轮换,帮助公司培养了解保险前、中、后台业务流程等综合性的专业人才。包括: 业务管理类岗位(保险业务管理与支持、业务企划、业务培训等); 运营服务类岗位(客户服务、运营支持等); 综合管理类岗位(法律合规、行政文秘、人力资源、财务、出纳、会计、统计等)。 岗位职责: 1、完成人力资源部和目标部门要求完成的任务、培训及专业认 证考试工作; 2、按照计划完成轮岗部门安排的任务、项目型工作; 3、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岗位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以经济、金融、统计、会计、管理、计算机、信息、法学、医学、数学、工程等专业背景优先; 2、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六级或其他英语等级考试 3、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系统软件,具有较强的学习和沟通能力 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等荣誉及奖励获得者优先 职能类别:培训生

联系方式 上班地址: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座25楼ABC单元 公司信息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012年7月,工银安盛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工银安盛人寿”)由中国工商银行、AXA安盛 集团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三家股东合资成立。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中国工商银行持股60%,AXA安盛集团持股27.5%,中国五矿集团公 司持股12.5%。公司专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 险业务。 截至2014年底,工银安盛人寿注册资本87.05亿元,实收资本87.05亿元,总资产为405.18亿元。2014年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54 亿元。根据保监会公布的2014年行业数据,工银安盛人寿在中国寿 险行业排名第十四。 公司总部设于上海。截至2015年10月底,公司共有14家省级 分公司,分布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陕西省、山西省 和福建省,在全国50多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共有员工约4000名。 公司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差异化经营策略、产品创新优势、多元化销售渠道,针对子女教育、退休规划、家庭保障和财富 管理这四大人生最需财务保障和财富规划的关键领域,为客户提供 度身定制的个性化保险解决方案及服务,满足客户日益提升的多样 化需求。 工银安盛人寿深圳中心支公司(原金盛人寿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 服务部)于2007年5月正式成立,隶属金盛人寿广东分公司。2012 年7月工商银行入股金盛人寿后更名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深圳营销服务部。2015年5月升格为总公司直属管理中心支公司, 更名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由工银安盛人 寿总公司直属管理,属分公司管理级别。

鑫如意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年金开始领取日 年金开始领取日分为年满五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和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年金开始领取日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以后每次给付的年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增加。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走近90后董钰的保险梦

走近90后董钰的保险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河北唐山的保险圈,甚至于整个河北国寿,说起90后唐山小伙儿董钰,没有一个不伸出大拇指的。河北国寿唐山分公司营销总部一部经理田双告诉《理财》杂志记者,董钰被人称赞,那是因为他创造了不少“业内传奇”。 经过详细了解,记者发现这个2009年就加入国寿团队的90后保险人,不仅有着一张保单100万元的骄人经历,今年第一季度,销售额度达到了150万元,业绩真是呱呱叫。按照田双经理的话来说,“董钰已经成了河北国寿的一面旗帜”。 都知道做保险不容易,但是这个90后的年轻人,不仅在保险行业浸淫了6年之久,还能获得如此出众的业绩,这中间都有什么样的故事呢?《理财》杂志记者决定要见一见这个年轻人。 董钰所在的部门是中国人寿河北唐山分公司东区一部,历史很悠久,它成立于1986年8月13日,曾是河北省第一支人寿保险的营销团队。它的位置离唐山火车站只有十来分钟的路程。见到董钰的时候,记

者尽管已经有了心理准备,但还是吃惊不小。 一袭深色着装,中等个子,身材魁梧,说着说着就笑起来了,一脸的灿烂阳光。他分明就是一个邻居大男孩嘛,哪里是动辄上百万业绩、经过风吹雨打的职场厮杀过来的人? 但是当跟他聊起来,听他讲述自己的从业经历时,记者却发现这个阳光男孩的保险人故事还真是不少哩。 穷人的孩子早当家 当下,不少90后还没有完全脱离父母的支持和帮助,而你却每年能够完成数十万到百万元的销售量,是什么机缘使你开始走上保险营销这一行的? 董钰:我1990年出生的人,但说实在的家庭条件不是很好,所以15岁那年就开始出来上班。我刚出来就是卖捷安特自行车,然后是到工厂当装卸工。后来,就是去做销售,卖过服装、鞋子,还跑过美容美发的业务。也算是机缘巧合,一次偶然机会,参加了唐山国寿销售状元田双老师的营销知识讲座。在这个讲座上,被她的故事所折服,然后我就跟着她做起了保险销售。这一做,就是六年多。 也如你所说,像我身边的同龄人,做保险的真不多。也有些进入这个行业的,但都是干了几个月,没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5〕两全保险 0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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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条款表述 。 ................. ..........
本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本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 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本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7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2.5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您需要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2.1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2.8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1.6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8 我们对于您的未还款项的处理.............................................................2.10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基本保险金额 1.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7 保险责任 1.8 责任免除 一般条款 2.1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2.2 垫交保险费 2.3 合同效力的中止 2.4 合同效力的恢复 2.5 合同的解除 2.6 合同效力的终止 2.7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2.8 保险事故的通知 2.9 保险金的申请 2.10 未还款项的扣除 2.11 如实告知 2.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2.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2.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2.16 借款 2.17 争议处理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盛世盛世盈门盈门盈门年金保险年金保险年金保险((分红型分红型))条款条款 [2012]字第1-1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周年红利 第九条 终了红利 第十条 周年红利、生存现金及贺寿金的处理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付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借款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 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SPPACA。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 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趸交 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 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 犹豫期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 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 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新产品发布活动主持词

新产品发布活动主持词 产品发布会主要发布新品的功能,同时通过与现场和网络在线的消费者互动,增强发布会的效果,促进产品的销售。下面就是学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品发布活动主持词,仅供参考。 新产品发布活动主持词(一) 新产品发布会将在2分钟之后开始,为了保证发布会的顺利进行,恳请各位来宾将我们的手机暂时调至震动档或关机,会议期间尽量不要随意走动,谢谢各位来宾的合作。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以及我最亲爱的xx国寿的伙伴:大家上午好!我是中国人寿的xxx,非常荣幸能作为本次新产品发布会的主持人,希望能够跟大家共同度过一段美好的周末时光。 耳边还响着叮叮当铃儿响叮当的歌声,又将迎来20xx年元旦,在这个美好的节日里,我们相聚xx酒店,共享财富盛会。在座的各位来宾有的是我们的老朋友,有的是我们的新朋友,无论是新朋还是老友,我们都欢迎您的到来,并感谢您对中国人寿事业的支持。今天您将会从这里得到最新的投资理财方案,获得最大投资受益的途径和渠道。期待这份特别的精神食粮能满足您的需求。与此同时本次新产品发布会过程中还安排了特别环节并准备了丰厚的礼品,希望各位来宾都能借助幸运之神开启属于自己的财富大门,也希望中国人寿能继续得到您关注的目光。 在这里,请再次允许我代表中国人寿保险xx分公司对各位嘉宾

的到来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和最热烈的欢迎! 把保险最前沿的咨询及产品带给客户,水有源,树有根,吃水不忘挖井人,正是因为有了您对我们的支持和信赖,我们才得以健康、高速地发展,才能够在上海寿险市场上发展壮大!对于本次产品发布会,公司上上下下非常重视,中国人寿南汇支公司个险销售部先生也来到了我们产品发布会的现场,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隆重请出致词,掌声有请。 国务院8月份颁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促使国内的保险业开始迎来更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历史机遇,保险密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目前中国的保险密度仅有1200元,处于世界水平的最底层,保险业未来的发展目标是到了2020年中国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倡导全民普及保险。介于国家重视保险业的发展,20xx年,保险业两月内五次上新闻联播……. 代表国家对于保险也的重视,并且全力支持保险业发展。在这样新的形势和机遇下,中国人寿作为保险业的领头羊,也是率先在20xx年即将到来之际推出了一款限时限量的费改后首款顶额预定利率年金保险,今天我们相聚在这里,共同迎接中国人寿65周年回馈产品“鑫如意”。这款产品是在公司成立65周年之际,为感谢一直关注中国人寿的朋友们,回馈嘉宾朋友。对于这款产品究竟有哪些亮点呢?同时在各种形式的投资渠道、投资机构、投资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之时,选择何种渠道投资,如何才能将资金做最有效的运用?让我们将这些问题、这些期待,交给一位资深的专家与各位共同探讨。让我们一起将目光投向大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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