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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章的重点容是:

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两种主要制度

1、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2、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同一制和区别制的比较。采用同一制最大的优越性就在于简单方便,依这种制度,不管死者的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管他的遗产中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都将其视作一个单一的财团,全都一律对待。而且在同一制下,一项遗嘱处分的有效或无效,一个人有无继承资格,都统一由一个法律作出裁判,这就避免了区别制的困难与麻烦。但这一做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对于遗产中的不动产,因没有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可能带来承认与执行上的困难。

(二)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目前关于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区别制,依《民法通则》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1、关于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对涉外遗嘱继承采区别制的国家,动产的遗嘱能力由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确定。不动产的遗嘱能力由物之所在地法调整。在对涉外遗嘱继承采同一制的国家,对于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采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来加以解决。

2、关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原则

目前许多国家在确定有关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原则时深受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影响,对遗嘱方式采用宽松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该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在方式上只要符合以下所列法律之一的,即为有效:(1)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在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5)就不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法。

3、关于遗嘱的实质有效性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对涉外遗嘱继承采区别制的国家,对于遗嘱的实质有效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动产而言,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就不动产而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对涉外遗嘱继承采同一制的国家,对于遗嘱的实质有效性的法律适用问题,采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来加以解决。有的国家还采用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被继承人选择其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属人法来调整继承关系。

4、关于遗嘱撒销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对涉外遗嘱继承采区别制的国家,对于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依遗嘱撤销的不同方式而分别规定。在对涉外遗嘱继承采同一制的国家,对于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采用立遗嘱人撒销遗嘱时的属人法来加以解决。

(二)我国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36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有的学者认为应推定该条同时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的学者则认为遗嘱继承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49条有关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国家有权获得被继承人财产的两种不同的理论。

国家为最终继承人

先占权

(二)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采用涉外法定继承的属人法原则。

对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问题适用财产所在地法或直接规定位于本国境的无人继承财产归属于本国。

(三)我国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91条中规定,在我国境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与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同。

四、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

目前涉及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有三个,分别是: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1973年《遗产国际管理公约》以及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新闻日期:2009-02-11 发布人:cy 阅读次数:134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置、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 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 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 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定继承的 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 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

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 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 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 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 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 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 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 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 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 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 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 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遗嘱与继承)模拟试卷1.doc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遗嘱与继承)模拟试卷1 一、填空题 1 (2005年4月)在国际私法上,受法定继承准据法支配的是_____。 2 在确定遗嘱解释应适用的法律时,一般主张按一般契约的解释规则即_____。 3 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新遗嘱如欲撤销旧遗嘱,立嘱人可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如立嘱人虽未明确表示这种意思,但在新遗嘱中使用了“最后遗嘱”这样的字眼。他认为这应受_____。 4 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_____。 5 (2009年4月,2007年4月)“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而不区分其动产与不动产,是一条古老的冲突规范。它是由古代罗马法的“_____”制度发展而来的。 6 (2013年4月,2010年4月,2008年4月)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最早是由14世纪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的_____提出的。 7 (2013年4月)一般地说,目前国际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主要趋向于采_____提出的。 8 (2011年4月)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_____。 9 (2012年4月)(1986年《民法通则》坚持区别制,其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_____,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0 在中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自应适用_____。

11 (2012年4月)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_____。 12 (2009年4月,2007年4月,2006年4月)《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_____;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一法律:(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13 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_____。 14 (2007年4月)《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不属于其调整范围内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包括_____、_____、_____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 15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继承得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但_____。 16 (2009年4月,2007年4月)《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继承也可 _____,如果被继承人在临死前在该国居住过至少不低于五年的期限。 17 (2010年4月)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特点体现为采用_____、_____、_____、承认转致制度、确定在财产继承方面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18 (2009年4月)不受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支配的有: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继承纠纷:掌握法律依据可协商解决

房产继承纠纷:掌握法律依据可协商解决南京房产律师虽然平时诉讼业务非常繁忙,但也经常抽出时间来接待当事人的询问,耐心地为他们解答问题。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能够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的纠纷,应该先尝试非诉讼的方式,而并非一定要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最近南京市鼓楼区的王先生向南京房产律师咨询一起房产继承纠纷。王先生告诉南京房产律师,王先生的父亲在2010年去世,母亲在2016年去世,王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位于鼓楼区的一套老公房,面积大约70多平方,目前周围地段的相似房龄的房屋,大致可以卖到两百多万元。王先生的父母一共生了六个子女,其中有两个在国外,两个在外地,王先生父母一直和王先生夫妻居住,王先生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先生父亲去世之后,其所用的房产份额没有进行分割,但王先生母亲在去世之前,找了两个邻居,其中一个担任见证人,一个担任执笔人,为其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王先生的母亲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按了手印。王先生的母亲在遗嘱中明确表明,她所居住的房屋留给王先生,其他子女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的母亲去世之后,王先生向其他兄弟姐妹公布了这份遗嘱,并请求他们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但其他兄弟姐妹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合理的份额,而且父亲对于这套房子所拥有的份额并没有进行分割,打算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南京房产律师进行思考之后,告诉王先生这样的一种遗产的处理,应该先尝试和兄弟姐妹进行协商。王先生表示愿意聘请南京房产律师,在协商过程中为自己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于是,本律师陪同王先生和他的兄弟姐妹坐下来,就遗产的分割进行了协商。本律师向王先生的兄弟姐妹指出,王先生父亲的遗产确实未曾分割,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房子的1/2属于王先生父亲的份额,由兄弟姐妹六人和王先生的母亲各继承一份,每人可以继承房子份额的1/14。但王先生常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对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让父母得享天伦,如果此事闹上法庭,法官很有可能酌情判决王先生多分财产。而王先生母亲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王先生,已经在王先生母亲代书遗嘱中明确地加以表明,完全是合法有效的。听了南京房产律师的一番分析,其它五名兄弟姐妹陷入了沉思,最后纷纷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王先生也非常大度的表示,兄弟姐妹的亲情是最重要的,愿意按照目前的市值和其他兄弟姐妹应当继承的份额,用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最后六人就补偿的数额达成一致,其他兄弟姐妹协助王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此事圆满解决。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 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 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 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 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 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 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述区别外,大陆 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 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 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 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 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 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 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 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台湾 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 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

房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房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 一、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三、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四、房产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身份证伯;

房产继承法律知识大全及继承七大误区,必须收藏!!

一、房产公证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 2、 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上述继承公证办理完毕后,需要到房地局办理相应的更名手续。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15春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15春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 1. 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学科的学派是____。 A. 民族主义学派 B. 国际法学派 C. 边缘学派 D. 折中派 ? 正确答案:A 2. 下列说法哪一项不属于广义的“公共秩序” A. 善良风俗 B. 公共政策 C. 地方政策 D. 基本道德观念 ? 正确答案:C 3. 一对夫妇,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法院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还是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 先决问题 B. 二级识别 C. 法律适用 D. 识别 ? 正确答案:D 4. 汤姆具有甲国国籍,居住在乙国,于1999年死亡。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遗产并诉至丙国法院。该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而依甲国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从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最后丙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种行为被称作 A. 直接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双重反致 ? 正确答案:B 5.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的鼻祖的学者是()。 A. 胡伯

B. 萨维尼 C. 巴脱鲁斯 D. 杜摩林 ? 正确答案:D 6. 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法律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应适用哪国法律 A. 当事人本国法 B. 婚姻缔结地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法院地法 ? 正确答案:D 7. 甲乙均为美国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韩国,双方在首尔签订了一借贷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产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以下关于合同诉讼时效所应适用法律说法正确的是 A. 应适用美国法律 B. 应适用韩国法律 C. 应适用中国法律 D. 应适用英国法律 ? 正确答案:D 8.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渊源是 A. 法则区别说 B. 国际礼让说 C. 法律关系本座说 D. 法律社会目的说 ? 正确答案:C 9. 德国私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关于国际私法的学说是____。 A. 国籍法说 B. 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既得权说 D. 法律社会目的说 ? 正确答案:B 10. 下列属于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规范的是____。 A. 《法国民法典》 B. 《永徽律·名例》

2017年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法规

2017年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关于房产继承有很多法律问题,比如哪些房产可以继承?房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房产继承怎么办理手续?哪些人有权利继承房产?等等......下面就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2017年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 可继承的房产范畴: 房产继承主要针对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此类房产又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其中,单独所有即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而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张玉称,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而按份共有是指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 房产开始继承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更进一步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 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继承房产的的手续办理: 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应出示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合法的房产继承人有:《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遗嘱继承人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咨询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咨询 我国社会传统的大家庭模式导致遗嘱继承历来是家庭产生纠纷的争议焦点之一。近年来,由遗嘱纠纷引发的家庭矛盾也愈来愈多,不少家庭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庭,吵得不可开交。继承案件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一类案件。 关于遗产继承,有朋友提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妈妈比我舅舅去世早这份遗嘱还有效吗?我可以代位继承这份房产吗?十年以前我父亲因与银行有借贷问题,把房产过户给了我舅舅。现如今家里想把房子过户回来,但因税点比较高,想通过继承这中途径过户。我舅舅有配偶及一子一女,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现在让我舅舅立了一份遗嘱,等我舅舅过世后由我母亲继承(我舅舅家人积极配合并签字说明放弃继承权)。我想问:如果我妈妈比我舅舅去世早,这份遗嘱还有效吗?我可以代位继承这份房产吗? 对此问题华律网律师给出的回答是:遗嘱继承中是不存在代位继承的,如果你母亲比你舅舅去世早,则遗嘱未生效,应由你舅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1 童工及未成年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实施) 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1.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令第81号发布) 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6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10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

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2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2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 强迫性劳动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 第32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9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2《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2.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2.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关于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

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之完善* 刘仁山向在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男,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向在胜(1971-),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 [摘要] 结合国内外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在我国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认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应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法定继承和遗嘱适用统一的准据法。由此,本文设计出共计九个条文的法律适用建议案,分别涉及继承、遗嘱、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遗产管理与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继承涉外继承遗嘱法律适用准据法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均有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继承法》第36条是一条有限制的双边冲突规范,仅适用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中国人,或者遗产位于中国境内等三种情况的继承问题。 [1]《民法通则》第149条仅仅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对于遗嘱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则付之阙如。[2] 因此,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亟待完善。 我们曾于2004年11月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十九届年会提交了《关于〈民法〉(草案)第九编“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的立法建议及说明》一文,在该文基础上,我们现专就继承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本文。本文关于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是在我国现有立法以及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建议性文件(尤其是《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尤其是欧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而提出的。[3] 一、关于立法体例问题 (一)建议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 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由于《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不周全,因而关于二者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问题上采取何种态度难以作出判断。在该问题上,《示范法》和我国部分国际私法教材则采用的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二分法。这一点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在实体法层面上,大陆法系国家也承认法定继承(succession ab intestate)和遗嘱继承(succession testamentaire)。但在冲突法层面,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刻意区分法

15春西南交《国际私法学》在线作业二 答案

15春西南交《国际私法学》在线作业二答案 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1.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是( ) A. 《德国民法典》 B. 《日本民法典》 C. 《法国民法典》 D. 我国《民法通则》 正确答案:C 2. 中国参加了该公约的制定,并为该公约的通过做出了贡献的是() A. 《布斯塔曼特法典》 B. 《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C. 《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D. 《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正确答案:B 3. 反致制度通常适用于由哪类法调整的那些法律关系中() A. 属人法 B. 法院地法 C. 旗帜国法 D. 住所地法 正确答案:A 4.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中一个为内国住所时,其住所地法应为() A. 当事人国籍国法 B. 最先取得的住所地法 C. 内国法 D. 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法 正确答案:C 5. 对于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一般主张应适用( ) A. 事务管理地法 B. 法院地法 C. 当事人属人法 D.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正确答案:A 6.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 ) A. 物之所在地法 B. 所有权人的住所地法 C. 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D. 目的地法 正确答案:A 7. 1928年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对继承准据法采用() A. 区别制 B. 同一制 C. 兼采区别制和同一制

D. 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B 8. 运输途中的物的所有权应适用( ) A. 发货地国法或目的地国法 B. 物之所在地法 C. 旗帜国法 D. 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A 9. 依我国司法解释,在借公共秩序以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应适用() A. 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 该外国法中相近规定 D. 我国国内法相应规定 正确答案:D 10.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 A. 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B. 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C. 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 D. 以上三项均不是 正确答案:B 11. 一国国籍法规定,凡本国人所生子女具有父母之国籍。这种规定属于国籍立法中的() A. 出生地主义 B. 血统主义 C. 合并主义 D. 以上三项均不是 正确答案:B 12. 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上,英国法律采取“双重可诉规则”,即要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 ) A. 行为人属人法 B. 被害人属人法 C. 结果发生地法 D. 行为地法 正确答案:D 13. 国有化是( ) A. 不法行为 B. 专门针对外国人财产的一种法律措施 C. 一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合法行为 D. 国际社会普遍反对的行为 正确答案:C 14.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目前普遍的实践是( ) A. 只进行实质审查 B. 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 C. 不进行审查 D. 不进行实质审查 正确答案:D

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业是一个相当广泛的领域,它涉及众多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房地产经营中,无论其买卖,租赁,还是其抵押,继承都不象一般商品那样靠物质实体在当是人之间流通完成,而主要靠法律,法规和合同来完成。合同规定了个种技能,和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了置业人和租赁人所购买或承租的某些权能,以实现其权利。不仅如此,还因为房地产营销中所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所以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协调、调整各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从而保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从事房地产经济活动所依据的房地产相关法规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明确了建设用地的管理与使用。这些内容的规定确立了房地产的权属关系,是我们从事房地产营销活动的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1994年7月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市场营销人员应着重中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管理及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掌握该法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如国家施行的五种房地产管理制度、五项登记备案制度、五项证书及五种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与房地产有关的条款主要在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其中第230条、234条有具体规定。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1年3月14日以88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地产市场营销人员应着重了解其中的第二、三、四、五、六章的内容。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问答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有禁止转包、限制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但从近几年来在对劳务承包方管理效果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在项目管理中,既用工合法,又能在发生劳务纠纷时避免损失,这是近年来建筑行业在项目管理上面临的难题。近几年来因劳务纠纷发生的诉讼案件约占建筑行业年度总案件的40%左右,有的劳务纠纷案件已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要问题有: 一、承包方的主体资格 现行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存在着承包方(乙方)是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这类合同存在着违法分包的嫌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时,首先要确认合同的效力,违法分包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是:(1)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分包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个项目上,出现大量非法合同,被有关部门查处后,会被认定为非法分包,企业将面临被取消(或降低)资质及经济处罚的风险;(3)对承包方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分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相应的法律依据附后)。 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必须禁止同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合法的,无需经业主

同意,只有与这种企业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才能确保分包合同的有效性,才能把好承包方的准入关。 在同具备条件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应要求承包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方保存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的复印件(盖有承包方印章)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所谓的劳务分包,指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企业的活动。工程的劳务分包,无需经过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在劳务分包中,承包方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发包方负责。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发包单位负责。根据预先确定的工日单价进行工费结算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作业的质量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以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不应过多体现工程大包的内容。 三、对承包方的验工 目前发包人项目部对承包方验工时,大多采用工、料、机合到一起,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验工结算。这种验工方式是以往工程大包的管理模式,与劳务分包的内容发生矛盾,其验工结算单体现了材料、机械的费用,不是劳务结算,而是工程分包结算。为避免非法分包的嫌疑,有必要对承包方的验工结算方式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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