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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xx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村民代表大会结合实际讨论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村常住人口,外来村的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口。

第三条村委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要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为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提供优质服务,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少生快富奔小康。

第四条每个村民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本章程,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协议所规定的

事项。

第六条村委会每半年应与镇政府联系,组织已婚育龄

妇女进行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应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觉接受“三查”服务活动。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检查其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与村委会签订计

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方可办理外出证明。外出后每季度

须寄回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据的孕情、环情证明。

第八条为外来本村的暂住育龄人口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会报告,外来育龄人口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提供住房屋

的房主应掌握外来人员的婚育情况,如发现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的,必须及时向村组干部报告。

第九条村委会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人口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本章程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4年6月16日村民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

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

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

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

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政策,

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

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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