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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赣中南农村婚姻习俗中的彩礼和嫁妆_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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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赣中南农村

婚姻习俗中的彩礼和嫁妆

■韩玲[内容提要]1949年以来,赣中南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时的彩礼费用不断上涨,同时彩礼转化为

嫁妆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彩礼的功能和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郎和新娘作为彩礼和嫁妆的直接受益者,在结婚时“合谋”推动彩礼上涨的行为,实际上是提前继承最大份额家产的行为,家产继承的时机从分家提前到了结婚。

[关键词]赣中南农村;彩礼;嫁妆;家产继承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335(2010)03-0360-03

[作者简介]韩玲(1974—),女,法学博士,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列主义现代哲学伦理学。(江西南昌330022)

一、彩礼费用和嫁妆彩礼比

不断上升

自1949年以来,赣中南农

村家庭中儿子结婚时用于彩礼

的费用不断上涨,从最初的100

元以下上升至目前的10000元

左右,上涨了100倍以上。访谈

和问卷调查的结果(参见表1)显示,上世纪50年代初的彩礼费用一般在100元以下,中后期上升到200元左右,60年代在300-400元之间,70年代为500-600元,从70年代末开始上涨幅度明显增大,80年代保持在3000元以下,90年代中期以前的普遍水平是3000-5000元,后期开始有人突破5000元,进入21世纪以后,普遍在5000-10000元之间,有少数超过10000元。彩礼的数额通常在订婚前就已经商定好了,订婚礼仪一结束男方家庭就要将其中的一半“过”给女方,其他的一半则在定了婚期之后给付,通常在婚期前两个月内一定要付清,以便女方家庭有充足的时间为女儿准备嫁妆。

在彩礼费用不断上涨的同时,彩礼转化为嫁妆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从最初的10%左右上升到目前的60%以上,有些甚至高达80%。笔者关于嫁妆内容和花费的调查结果如下:上世纪50至60年代女儿出嫁基本没有嫁妆,最多只有一个“铺盖”(即床上用的被子、蚊帐、席子等),花费不到10元,占彩礼的比例为10%左右。从70年代开始,嫁妆逐渐增多,不过都是些日常生活用品,如床上用品、桌椅、木箱、脸盆等,大概花费100元,占彩礼的比例为20%左右。80年代流行的嫁妆有“四大件”之称(即自行车、缝纫机、手表和收音机),后期还出现了录音机、电风扇、黑白电视机等贵重家电,这一时期的嫁妆花费基本在表1“结婚年代”与“彩礼费用”交互分类(单位)%

600元以下600-2999元3000-4999元5000-9999元10000元以上20世纪70年代82.417.6.0.0.0

20世纪90年代1.511.266.111.2.021世纪.0.0.091.18.9

(有效样本数为174个,有效率为100.0%)

1000元以下,后期有少数家庭突破了1000元大关,嫁妆花费占彩礼的比例大约控制在30%-40%之间。

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中后期,嫁妆花费急剧上涨,通常在2000元以上,后期甚至超过3000元。90年代中后期的嫁妆基本涵盖了一个小家庭所需的所有家具和家电,如大衣柜、高低柜、电视机、电风扇、电饭锅、录音机、高压锅、自行车、沙发等,这些嫁妆所需的费用占彩礼的比例已经超过了60%。进入21世纪以来,嫁妆又增加了VCD或DVD、席梦思等内容,原先流行的黑白电视变为彩电,家具也变成了时髦昂贵的组合家具,近几年甚至还出现了价值几千元的摩托车。这一时期的嫁妆费用占彩礼总额的比例为60%-80%,少数甚至超过80%。

二、当前村民家庭嫁妆实践的四种形态

其一,“落钱”嫁女的卖女型。这种嫁妆实践的特征是,新娘父母将恩养费和酒席费截留下来,只用1/3或少于1/3的钱款为女儿置办嫁妆。这种类型的嫁妆实践通常发生在经济非常贫困的家庭中,数量相当少,大概不到10%。这些家庭的父母通常会被其他村民蔑称为“卖女儿的”。

其二,“将钱办”的嫁女型。这种嫁妆实践的特征是,新娘父母只留下办酒席的钱款,其余的2/3全部为女儿置办嫁妆。在这种嫁妆实践中,新娘家收支基本平衡,用村民的话来说,就是“不赔不赚”,这就是“将钱办”的含义。这种嫁妆实践类型是主体,约占80%。

其三,“贴钱办”的倒贴型。这种嫁妆实践的特征是,新娘父母将超过2/3比例的彩礼拿出来为女儿办嫁妆,因此要自己掏钱办酒席,有的家庭甚至不仅将全部彩礼拨出,而且还要从自己的积蓄中拿出部分来为女儿置办嫁妆。倒贴型嫁妆实践通常发生在经济比较富裕的家庭,或者女儿出嫁前为家庭经济做了很大贡献的情况下。从目前来看,这种嫁妆实践类型所占比例还很少,约占10%。不过,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子女数目的下降,这一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其四,男方家置办嫁妆型。这是一种新型的嫁妆实践类型,其特征是,新娘家不为女儿置办嫁妆,也不收受用于置办嫁妆的这部分彩礼,或者先收下彩礼再“回”一部分彩礼给男方,让男方家自己去置办属于新婚夫妇单元的物品。这种嫁妆实践类型出现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新娘家因为客观条件所限,不方便置办嫁妆。这种情况是随着青年男女外出务工,跨省市婚姻的出现而出现的。因为媳妇娘家距离婆家太远,而嫁妆都是些实物,所以女方家即使想为女儿置办嫁妆也不方便搬至男方家。在此情况下,男女双方家庭一般会约定,在彩礼中直接扣除嫁妆费用这一项,或者男方先“过”彩礼给女方再由女方决定“回”一部分作为女儿的嫁妆费,通常后一种做法较普遍。(2)新郎新娘两家相距并不算远,但双方都认识到,彩礼中的大部分最终还是要以嫁妆的形式返回给男方家庭中的新婚夫妇单元,还不如就直接由男方家来置办嫁妆。

三、彩礼功能和性质的变化

在传统社会,婚姻的主要意义在于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因而把嫁女儿视为“付出”,娶媳妇则为“收入”。付出方向收入方索要聘金彩礼,便被视为天经地义之事。这时彩礼的功能在于补偿女方家庭对女儿的养育的付出以及“出让”女儿所带来的损失,性质则是男方—女方家庭之间的财富流动。不过,随着嫁妆费用所占彩礼比例的上升,彩礼的性质和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现实的彩礼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彩礼并不仅仅是作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失去一个女儿的补偿而使女方家庭受益的。其原因则在于,与男方家支付的彩礼相对应的还有女方家为出嫁的女儿置办的嫁妆,而这些嫁妆往往又是由彩礼转移支付的。也就是说,男方家的彩礼有部分甚至大部分最终会以嫁妆的形式返还给新郎的家庭。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女方家以嫁妆的形式返还的对象不再是彩礼的支付者—新郎的父母,而是由新郎和新娘组成的夫妇单元。因为嫁妆最初被视为新娘个人的财产,从娘家带到她自己的婚姻中去,然后在她与新郎的婚姻存续期间,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这些嫁妆具有了资助新婚夫妇家庭的功能,彩礼的性质也转化为男方家庭内部父—子代际之间的财产转移。

从本文所调查的赣中南农村的情况来看,彩礼性质和功能发生根本转变的时间在20世纪90年代。具体来看,上世纪50至60年代嫁妆极少,绝大部分彩礼被女方家庭截留下来,主要用于儿子们今后的结婚开销,因此这时的彩礼性质和功能表现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出让女儿的补偿;70年代以后,随着嫁妆花费占彩礼比重的上升,彩礼的补偿色彩逐渐淡化,其对新婚夫妇的资助功能越来越明显;90年代的嫁妆论当代赣中南农村婚姻习俗中的彩礼和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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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占彩礼的比重上升到60%以上,这一比例意味着本应由新娘父母所得的恩养费都没有留下,女方家庭基本上不再能从女儿的婚事中获得补偿,因此这一阶段的嫁妆基本上失去了补偿的属性,其对新婚夫妇的资助性质突显了出来,这对应于“将钱办”的嫁女型嫁妆实践形态;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嫁妆内容的不断丰富,所需费用的急剧上涨,男方家的彩礼基本上只够用来购置这些嫁妆,甚至还出现了女方家庭要自己垫钱办酒席或办嫁妆的情况。后者对应于“贴钱办”的倒贴型嫁妆实践形态,倒贴的这部分嫁妆可称为

“直接嫁妆”,这时不仅有男方家庭通过彩礼转化为间接嫁妆对新婚夫妇进行资助,而且有女方家庭通过直接嫁妆的方式也对新婚夫妇提供了资助。此外,村民们新创设的由男方家用彩礼为新娘置办嫁妆的实践策略,更直接地向我们展示了彩礼的本质并不是男方—女方家庭之间的财富流动,而是男方家庭内部代际之间的财产转移。

四、新郎新娘对彩礼嫁妆的“合谋”:家产继承的提前

随着嫁妆花费占彩礼比例的提高,彩礼的偿付功能逐渐消失,资助功能突显出来。女方家并没有从女儿的出嫁中受益,而是将绝大部分彩礼以嫁妆的形式返还给了男方家庭,最终成为新婚夫妇共有财产的核心组成部分。所以彩礼的性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并不是家庭之间的财富流动,而是家庭内部代际之间的财产转移,即儿子继承家产的一种方式。此外,男方家庭还会以新房以及新房内的家具用品等实物方式为新婚夫妇提供直接资助,这些实物资助的家产传递性质更加明显。由此可见,男方家的婚事消费的最终受益者是新婚夫妇,对于儿子们来说,结婚是家产继承的一个重要时机。而且随着结婚费用的提高,大量的家产都投入到结婚消费中,待到分家时可用于分割的家产越来越少,所以结婚时家产继承的重要意义就更为突出,这意味着家产继承的时间由原来的分家时提前至结婚时。

结婚消费是新婚夫妇谋求家产的最重要的时机,这导致了新娘和新郎在其婚事开支中的积极参与,他们“合谋”推动彩礼不断上涨,目的是提前继承最大份额的家产。新郎和新娘在婚事开支中的积极参与主

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女方父母及新娘本人(背后可能也有新郎)向男方家庭索要高额彩礼。其二,新娘(背后可能也有新郎)在自己娘家争取最多的彩礼份额。

为了今后小家庭的利益,新娘除了向新郎家争取高额彩礼之外,也需在自己娘家争取最大限度的嫁妆—彩礼比,因为彩礼最终落到新婚夫妇的手上是经由嫁妆这一中间环节的,而娘家父母对嫁妆的置办握有主动权。随着夫妻共同体意识的提早形成,新娘越来越主动地参与到嫁妆的购置活动中,积极地为自己也是为将来的小家争取最大份额的间接嫁妆,甚至有些新娘还能争取到娘家的部分家产,即直接嫁妆。在这些行为的背后,可能也有新郎的推动,因为这关系到他们共同的利益。

综上所述,随着嫁妆花费占彩礼总额的比例的上升,彩礼的功能和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彩礼的补偿功能不断弱化,资助功能随之强化和突显。彩礼通过间接嫁妆返还给男方家庭的直接受益者即新婚夫妇单元,成为即将独立的新婚夫妇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彩礼的性质由原来的男方—女方家庭之间的财富流动转变为男方家庭内部父—子代际之间的财产传递或家产继承。此外,新郎和新娘作为彩礼和嫁妆的直接受益者,他们积极参与婚事花费活动,“合谋”更高数额的彩礼、更高比例的间接嫁妆、更多男方家庭的直接实物资助以及女方家庭更多数额的直接嫁妆。其中,他们在结婚时所获取的间接嫁妆和直接实物资助,实际上是对家产的提前继承。因为随着彩礼和直接实物资助标准的提高,男方家庭财产转化为新婚夫妇共有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那么到分家时能够用来分割的家产则会越来越少,分家所具有的家产继承的意义则越来越弱,家产继承的重要时机从分家提前到了结婚。

[参考文献]

[1]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M].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0.

[2]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M].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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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结婚彩礼钱”,一词跃然于中国社会婚姻风俗中,在20世纪70年代末,“结婚彩礼钱”主要花费区域是有四大件之称的“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后人沿用“四大件”之说,表达“结婚彩礼钱”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四大件”具体包括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人们也形象地称其为“蹬蹬、转转、听听、看看”。 20世纪80年代“四大件”是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电风扇。 20世纪90年代“四大件”是在80年代基础上稍微有点调整: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 2000年至2009年,这十年中,关于这十年间的“四大件”说法,争议很大,最早有“房子、车子、票子和保险”四大件之说,按照现在结婚首先需求男方要有“房子和车子,稳定的工作”一说,应该比较靠谱,当然也还有其它说辞。 二、中国法律关于结婚彩礼钱的说辞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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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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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掌握苏州市人们对婚庆的了解和自己对婚庆的看法,了解苏州市居民对婚庆公司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发展方向、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对婚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为将来的服务改革、提高质量提供依据,了解苏州市婚庆市场存在的机遇和发展。 二、调查结果

在部分未给出图表的问题中,根据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大家在选择婚庆公司筹划婚礼时对一条龙服务服务需求不是很大;婚庆费用一般为男方和男方父母承担,父母意见对策划的影响80%以上是一般;大家选择婚庆公司最注重的是服务质量,其次是价格,品牌知名度的影响不是很大。 三、调查结论 综合上述图表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将目标

定位在中端市场,而且市场潜力是比较大的。从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人们是否愿意聘请婚庆公司及其愿意花费的金额与其受教育的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而且男性愿意花费的金额普遍高于女性,婚庆费用又大多是男方承担,所以,在未来的营销策划中,应该在男性身上花费相当程度的精力。在统计调查问卷时还发现,很多男性喜欢中式婚礼和温馨浪漫的婚礼气氛,女性则比较偏好中西结合式和个性化的,在做策划方案时可以把男女喜好完美的结合,做出有创意的婚礼策划。另外,70%以上的人是通过亲戚朋友了解婚庆公司,而且90%多的人对服务质量的重视多于价格和品牌知名度,因此,在提高为人们服务质量的同时,应该发掘更多的人际关系,把它推广出去。 二、环境分析 (一)PEST分析 经济:中国经济的腾飞,人民可支配收入增加,老百姓更加注重精神生活的消费。 人口:我国人口基数大、增长快;15-40岁人口比例2009年味46.7%,年轻人口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人是婚庆的主要消费者。社会文化:中国人婚嫁的传统理念加上西方文化在过的传播,年轻新人更加追求豪华、浪漫的婚礼;这种追求档次的消费心理造就了庞大的庆典消费市场。婚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全国已到了火爆的程度。主要集中在各大城市。毫无疑问,婚庆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最引人注目的增长点!中国的婚庆产业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 一、彩礼问题的由来 (一)古代社会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 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 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送彩礼的一方,都是想将来能够与对方结婚,许多家庭负债给付彩礼,为的是最后结婚,而接受彩礼的一方也是在同意将来同对方结婚的情况下而接受彩礼。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刘xx,男,汉族。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下面,小编为为大家提供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一份,供你参考。 彩礼返还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

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19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 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

农村婚嫁彩礼调研报告

农村婚嫁彩礼调研报告 在封建传统观念的妨碍下,山区的农民希翼经过女儿出嫁索要高额彩礼改变贫困的日子现状,更多内容请看下文。 一、我县婚嫁彩礼现状 经过对全县南北xx和xx的6个乡镇、18个村的抽样调查,全县农村彩礼普遍较高,由于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经济条件等一系列因素的妨碍,所调查的各个村镇之间彩礼价位各别相同,总体呈现出xx高于xx、xx高于xx的趋势,总体彩礼在xx万xx万之间。具体为,xx在xxxx万之间,xx在xxxx万之间,xx在xxxx万之间,高于xx万的属极少数特殊事情,其中:靠近县城、乡镇街道的村子,彩礼在xxxx万之间;居住在xx,虽远离街道,但交通便利的村子,彩礼在xxxx万之间;居住在xx、远离街道、交通别便的村子或者居住在川区的交通基本便利的村子,彩礼在1516万之间;居住在边远山区、交通别便、日子条件艰难的村子,彩礼在20万左右,但家庭困难、家里兄弟多、老人年迈、残疾的整体高于以上价位区间,最高的甚至达到xx万元;婚嫁彩礼平均每年以3万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整体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婚嫁彩礼已成为部分农民致贫的要紧原因。 二、高价彩礼形成原因分析 1、宜婚男女比例失调。调查发觉,在全县各个乡镇,一般存在着婚龄少年男女比例失调的现象,甚至浮现了为了结婚几家人相互抢着出高价彩礼的现象。在调查的村子中,婚龄少年男女比例持平的几乎没有,婚龄少年男女数量相差最悬殊的xx乡xx村男女比例难道达到了4:1。究其原因,一方面,是20世纪80、90年代农村较严峻的重男轻女人现象和打算生育国策深入相互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近年来,大量农村少年外出打工,女少年留在大都市、嫁到条件较好的地点较多,这也加剧了农村婚龄少年男女比例失调,男孩寻媳妇惟独掏高额彩礼从条件更差的地点往回买媳妇。 2、受自然经济条件妨碍。近年来,随着国家系列惠民政策的扶持,农村的生存和日子条件有所改善,但受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的制约,贫困仍然困扰着绝大多数的山区农民。在封建传统观念的妨碍下,山区的农民一方面希翼经过女儿出嫁索要高额彩礼改变贫困的日子现状,另一方面为给亲孩子娶媳妇积存资金或借此偿还娶儿媳妇欠下的债务。调查发觉,在一些自然条件降后、交通条件别便、经济状况差的村子以及日子在这些村子里家庭拖累较重的家庭,结婚的彩礼普遍比较高,有的地点甚至浮现掏高价彩礼也没愿嫁入的现象。很多做父母的为了别让自己的亲孩子打光棍,宁可债台高筑,也要用高额彩礼为亲孩子早早占个媳妇,有的甚至去借高利贷。 3、相互攀比现象严峻。在农村,村民们但凡有点时刻都会在庄前屋后围成圈子,议论别人家里一些情况。结婚送彩礼自然是村里的大事,每家嫁娶所花费的金额村民们都会经过闲聊来了解。如此一来,大伙儿都会了解到如今彩礼的行情,男女双方在谈论彩礼咨询题前也都对这一约定俗成的彩礼数额心知肚明。并且,尽管人们在闲聊中对巨额的彩礼会加以嘲笑,但是要紧舆论的走向是人们对嫁出女儿获得高额彩礼而一夜暴富的艳羡,以及对嫁出女儿获得彩礼较低者的嘲笑。其次,还有一些人认为,彩礼是女子身价的标志,嫁女儿别收彩礼,就意味着女儿别值钞票,惟独收了才够风光,而且收得越高身价也越高,面子便也越大;还有一部分嫁女儿的人家看到别人要了彩礼,就想着自己别要,面子上过别去,也怕别人说自己家的女儿有毛病,从而浮现攀比下的行情上涨现象,使得彩礼居高别下,这无疑又助长了高彩礼婚姻之风。这种典型的要面子、想长脸想法是村民的普遍心态。 4、受市场经济观念冲击。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别断深入,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潮流的冲击,一切向钞票看的观念在农村盛行,逐利思维也在激发着人们的物欲,尤其是随着物价逐年上涨,许多女方家长认为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付出了不少代价,就如此送给了男方,等于是给人家养的,因此,应该得到男方的金钞票补偿。少数家长甚至将自己的女儿

结婚彩礼钱是给谁的

结婚彩礼钱是给谁的 结婚时给女方送彩礼是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传统,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条文对此作出明确报道,但一般的通行做法是,除非男方在赠送彩礼时有明确说明是无条件赠送给女方的,一般情况下,如若男女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女方均应将结婚彩礼返还给男方,不然即会构成法律中所说的不当得利。 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彩礼钱是给谁的 根据上面对于彩礼钱的定义与描述,我们不难看出其实结婚彩礼钱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是给女方家的,然后由女方自由支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父母将彩礼钱交到女方父母手里,但大部分的女方父母都会再将彩礼钱反给女儿,作为一个新家庭的第一笔存款,或者是用这笔彩礼钱为孩子们置办家电、车子等陪嫁物品。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钱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 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日本人的婚姻礼俗和彩礼 (4)

日本的结婚仪式大致分为神前式,教会式, 佛前式,人前式等四种。 ■神社式结婚仪式 神前式结婚仪式起始于日本室町时代,是当时武官家庭最为盛行的一种结婚典礼。礼节较为繁多,婚礼上男女双方需通过339次交杯酒来盟誓相爱一生,白头偕老!因此整个婚礼上最为重要的一道程序那便是喝这339杯交杯酒了!客人给新郎倒酒时,每杯酒必须分三次喝光。然后再互相交换酒杯,给双方倒酒。整个婚宴上,就这样不停的相互敬酒,而整个喝交杯酒的过程则意味着男女双方喜结良缘的过程!而佛前式结婚上,用玉串奉奠来代替点香。 ■佛教式结婚仪式 佛前式婚礼上,男女双方在佛像面前宣读婚约,向祖先报告两人结为百年之好,相守一生。婚礼上还把一种叫"纸垂"的白色纸剪成又细又薄的纸条,然后把台他缠在BICIGI树枝上,这是一种传统的风俗,意味着把已故的亲人的魂招回来,永保平安!在婚礼上进行玉串奉奠仪式时,必须由和男女双方血缘亲近的人主持!

■人前式结婚仪式 人前式婚礼是在一种特定的神面前举行,不用受男女双方家庭宗教信仰的约束,而只是在亲戚,朋友面前签定一个结婚合约书就行了!然后一起大声朗读婚约书,宣读自己对对方的爱,整个过程仅需10到15分钟。结婚仪式结束后便是婚宴,婚宴一般都和结婚仪式在同一地举行,这样也就免去了许多麻烦! ■教会式结婚仪式 教会式婚礼根据教派的不同而又分为几种。 原则上本来只有信徒才能在教堂举行婚礼,特别是天主教派对这要求更为严格!但最近以来,即使不是信徒,只要在教堂里接受简单的培训也可和信徒一样在庄严的气氛中,走进神圣的教堂和心爱的人约定终身! ■订婚礼物 在日本一般订婚之后,便要互送"结纳"(订婚物),举

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一、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原则与我们以前的作法有很大的区别。实践中适用该条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二)(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离婚。 (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即给付彩礼一方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同样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管接受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将其转移给谁,都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4)第十条规定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条件。 (5)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彩礼返还引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双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二是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

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6)要注意区分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当事人不会自愿地给付对方彩礼,但如果彩礼确实是当事人自愿不附任何的条件地给付的属一般赠与。 二、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有哪些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和伦理道德上,双方都已成为夫妻。在发路上或社会风俗上,这种情况大家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女方不用返还男方彩礼。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男女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结婚但是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情况下,女方不用归还男方彩礼。不用返还的原因如下:一,在广大农村的认知中,男女同居即是双方结婚的标志。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自然从男女朋友过渡到夫妻,即已为一家人。这样男方给女方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了,接受彩礼的女方在外人看来已是男方配偶。于情于理,这种情况下,女方不用返还彩礼。二,设置两年的期限主要是根据诉讼时效期来制定的规则。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的 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妻间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儿育女,即使双方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家庭。这种情况下,如果接触“夫妻”关系,伦理道德上对女方的伤害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1)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 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 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一、彩礼的交付与受领行为不成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行为。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

彩礼返还的条件

彩礼返还应具备的条件 ——南阳中院审理韩英上诉齐现金返还彩礼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8-08-01 08:33:35 裁判要旨 男方按当地习俗与女方缔结婚约、给付彩礼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女方与他人结婚,而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绝对困难,女方应酌定返还部分彩礼。 ■案情 齐现金、韩英系同村村民,1998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齐现金给韩英送见面礼400元,1999年送看家礼1000元,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1万元。两人举行仪式后不久即分居,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各自外出打工,春节回家过年。2004年韩英外出打工期间,齐现金通过韩英父亲要求与韩英办理结婚登记,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办理未果。2005年7月,韩英与他人登记结婚。齐现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英返还彩礼。 另查明,齐现金的母亲于1989年去世,父亲系聋哑残疾人。 ■裁判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英返还原告齐现金彩礼5000元。韩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英和齐现金自愿缔结婚约,按当地习俗由齐现金给付婚约彩礼11400元。双方虽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均没有配偶,双方为同居关系,法律并不干预。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齐现金要求韩英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毕竟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韩英所收彩礼部分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因此,一审判决酌定由韩英返还5000元适当。韩英上诉称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山东农村结婚习俗调查报告【精品】

山东农村结婚习俗调查报告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山东农村结婚习俗调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本次调查主要针对四十多岁的村民,一是对农村婚姻习俗了解很多;二是经历了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变化,有代表性。通过问卷和访谈两种方式获得了一些相关资料,经过一些整理以求对课题组的研究有益。调查于20xx年1月在山东费县农村进行。 一、调查问卷结果 1、被调查人状况:男,已婚,40~50岁,中学文化,家庭年收入2万元,育有一男一女,未外出打工,初婚22岁以上。 2、该被调查者认为本村结婚年龄平均在22岁以上,他认为合适的婚龄大约是:男25岁,女23岁。 3、该被调查者认为彩礼数额大约为5000~10000元,并认为彩礼有无并无所谓,彩礼给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的情况比较多。虽然有女方不要彩礼的情况,但是不多,他认为原因不是由于男方家里经济困难、破除传统习俗的束缚、只要爱情,不图钱等原因,而是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给彩礼的男女双方意味着双方订婚,但可以反悔。 4、该被调查者认为订婚仪式很重要,婚姻程序中最重要的是登记。该村出现不登记就举行婚礼的情况但不多。该被调查者认为既没有登记也没举行婚礼,但已经订婚而同居的情况就是夫妻关系。并且没有登记只举行婚礼而同居的形象认为就是夫妻关系。仅举行婚礼没有登记而结婚的人发生纠纷要求解除关系,一般由村干部调解。 5、该村有早婚现象,但是这样的情况不多,被调查者认为原因是随大流。 6、该被调查者认为该村有悔婚的情况,但是不多。悔婚由男方或女方提出的情况都差不多。主要原因有男方个人问题、女方个人问题、男方家庭经济困难。订婚后又悔婚时,一般由村干部出面调解。订婚后一方提出悔婚的,提出悔婚的一方放弃彩礼。 7、该被调查者认为解决订婚、彩礼、事实婚姻等纠纷的方法是双方个人协商解决。 8、该村有为数不多的`男方入赘女方家的现象,他认为是正常现象。 9、近几年该村没有转亲换亲的现象。 二、访谈调查结果 1、该村男青年到外地打工或经商的不多,一般都是在本地婚恋,女方是当地人;女青年到外地打工或经商的也不多,男友或丈夫都是本地人。被调查者认为由于受本地的传统的影

婚庆市场调研报告范文

婚庆市场调研报告范文 婚庆市场调研报告一 1.新婚消费需求现状 全国结婚产业调查统计中心20xx年3月发布的《中国结婚产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最近5年来平均每年全国有811.36万对新人登记结婚,其中仅城镇新人在婚礼上的消费就达4183亿元人民币。目前全国每年结婚新人近1000万对,仅北京市20xx年就有17万对新人注册结婚。新婚人群愿意把积蓄的31%用于婚庆有关的消费。由于受2005年盲年观念影响,20xx年结婚数量下降,20xx年受“07猪宝宝”观念影响,结婚数量大幅增加至946万对,增幅为14.8%,其中北京从05年的9.7万对增长到17.1万对,上海从10.5万对15.8万对。 在新婚消费方面,88.4%的新人需要拍摄婚纱照;49.14%的新人计划请婚庆公司为他们举办婚礼;78.74%的新人准备到酒楼举办婚宴;36.83%的新人要为新娘购买婚纱;67.66%的新人安排蜜月旅游。在结婚人群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目前婚庆消费总额还在不断增长。婚庆这一朝阳产业已显示出巨

大的发展前景。婚庆消费总额的不断增长,为从事婚庆产业的上下游企业带来了巨大商机。 2.新婚消费结构 统计显示,全国每对新人消费结构为:影楼婚纱照3526元,结婚珠宝首饰5659元,婚纱礼服2008元,婚庆礼仪7464元,喜宴水平(不含酒水)1030元/桌,新居装修5.6289万元,蜜月旅游9304元,家用电器16533元,家具17263元;则这些新婚消费已达138646元。数据加权统计表明,如果不算购买新居和家用轿车的话,我国城镇居民的新婚消费主要是新居装修(44.75%)、新居用品(含电器和家具,26.86%)及婚庆宴请(12.89%),占总消费的84.50%,其中新居装修和新居用品属于长期受益性消费。其它消费项目中,蜜月旅游、珠宝首饰、婚礼庆典、婚纱摄影、婚纱礼服等真正结婚消费不足15.5%,仅1.9480万元,与国外消费的比例仍属较小,增长空间较大,而且其中珠宝首饰仍可属于保值性投入。 在结婚消费项目选择上,2006-2007年新人对仅结婚才需要的主要服务和产品选择中,其首选为婚纱摄影(85.6%的新人需要拍摄婚纱照);其次为婚宴服务(78.74%的新人准备到酒楼举办婚宴);然后依次为婚礼服务、蜜月旅游和购买婚

长辈送小辈结婚礼金

长辈送小辈结婚礼金 我就直接说啦,我是徐州人,找了一个盐城的女朋友,在关于男方家给女方家礼金方面,我们的分歧很大 事情是这样的,我女朋友比我小六岁,本来以为她家不会同意我们的,但后来同意了,但现在谈到礼金的事情时,她们家提出要我们拿出六万六千元,这在她们当地也算不上是 高的,08年9月份提亲的时候,我妈也跟他们说了这样一句:要什么给什么,反正大家都是为了孩子!备注:提亲的时候,我爸已做过肝部切除手术,一年零两个月了,感觉他身 体恢复的还不错!这时我们家认为,家里做生意,马上要到旺季了,我父亲的身体还行, 能照顾自己,我和我妈专心做生意,一个冬季下来,也能赚个七万八万的,可以给我们结 婚了!房子是在08年5月份买的,我们家里掏空了家底拿了首付和税金大概17万,然后 又贷了30多万的款!那时是把生意上的所有流动资金都拿出来了,因为这房子是女友看上的,房子很好,就是贵了点,一狠心也就买了! 买了房子后问题来了,装修的钱,我们家是赚一点,装一点,女友整天说我进度慢, 买的东西是便宜货,不好!大吵小吵了很多次,总算也过去了,直到9月份提过亲,说好 了准备年底找个时间订婚!大概08年10月份,父亲检查说又发现了新的肿瘤,然后医院 给父亲做了介入手术,手术后没多久父亲的反应越来越厉害,不能吃饭,而此时正是我们 家生意的旺季,父亲想让我妈照顾他,于是我妈白天忙生意,晚上照顾他,有时是一天一 夜的在医院里看着,他们不舍得让我去守夜,有时我一说去医院守我爸一夜,女友就生闷 气!做生意我是新手,我一人带着小工干,家里因此损失了不少生意,而我最担心的是母 亲的身体是否能熬得住,有时白天要干很重的活,晚上一夜又不能睡!女友上的是半班, 我跟她说了很多次想让她来帮我,她说没订婚前不想插足我们家的生意,所以她很少来, 她过来后,我还要抽时间给她弄饭吃,有时不看生意也要抽时间去送她上班!这些也都是 小事 父亲一直熬到11月中旬,终于没能恢复起来,虽然我们一再的做心理准备,但还是 无法接受他的离开,在这几个月里,我常常还是会从梦里哭醒,还是背地里偷偷的落泪 父亲去世前后,女友就催着我选订婚的时间,因为家里买房子装修,花了很多钱了, 加上父亲治病需要钱,我们家手头很紧,我真的拿不出六万六,因为不光要拿六万六千元,还要另外给女方买至少三金,三套衣服,还有女方办订婚酒席用的烟酒,加起来要10万 左右了,我拿不出,只好往后推,女友就发火,吵架,吵到要分手!后来也许是她心软了吧,谈定了先拿两万两千元(不包括三金,三套衣服,还有女方办订婚酒席用的烟酒用的钱),然后等结婚的时候再拿六万六千元! 2月6号我们订了婚,按她们家的新要求,我拿了两万两千六百元的彩礼,原本说的 花生糖果之类的茶食,也变成了以脑白金为首的一些东西,还好只有脑白金一样很贵的, 我给她买了三金,大概8千元,二千四百多元的衣服,二千多块的烟酒,她家给我买了一 套一千元的衣服!当时还要给她家一些小辈的小朋友们见面礼,还好就两个,一人一百!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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