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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流程图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流程图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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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火灾事故调查流程图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流程图

精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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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本

微型消防站制度流程图

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制度 一、明确微型消防站队长、工作人员及职责。 二、消防站人员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联合各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以上,需经队长签字批准。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消防站。 四、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火灾的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和制止。 五、消防站队长应制定站内学习、训练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学习、开展训练,并达到一定标准。 六、定期对站内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七、做好站内各项巡查、检查记录,设备台账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

微型消防站防火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人员由站内队长和队员担任。 二、微型消防站每月至少对区域内的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三、防火检查由队长对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防火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五、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六、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七、发现站内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提示告知责任单位。

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 一、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二、管理人员对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三、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查清原因后进行维修和更换。 四、消防设施器材到期,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维修或报废。 五、未经消防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或变更摆放位置。 六、故意毁坏消防设施或器材的行为要严肃处理,除赔偿罚款外,要追究相应责任。

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

******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 一、微型消防站职责: 1.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作做好消防工作; 2.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制定防护区域灭火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微型消防站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5.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站点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2.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4.负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根据值班备勤制度,班长负责监督检查值班人员的各项工作情况,与防护区域各消防控制中心的信息沟通情况,及时通知到巡查、检查消防员。 6.各站设专门的通信员,负责站内、站与站、站与各项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消防控制中心对消防安全情况的实时联系与信息沟通;负责站内通讯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保障通讯正常。 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微型消防站工作由后勤保障部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三)发现初起火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五)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六)在日常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一)不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的; (三)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演练的。 四、奖励和处罚按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站内工作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二、站内工作人员更换,新进人员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微型消防站队长;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7号发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 第六章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明,并及时勘查现场。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 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 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修改为“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八、将第三十条中的“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修改为“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九、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

火灾处理流程及主机操作

第一部分消防报警控制系统讲解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按照功能可以分为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前者的功能是在发现火情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指示出发生火警的部位,便于扑灭;后者的功能是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现火情后,自动启动诸于消防泵、喷淋泵等各种联动设备,实施灭火,避免火灾蔓延。从二者的不同功能可看出它们是密不可分的。 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 数字火灾报警系统

第二部分火灾处理流程 一、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必须昼夜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2.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3.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4.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5.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保持镇定、不得慌乱,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 图1-1 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

(一)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1.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消防控制室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安保人员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3.值班人员和安保人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将系统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立即拨打电话“ll9”,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座落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4.报警后,消防控制室一名值班人员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织疏散和自救工作; 5.消防控制室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消防控制室火警误报处理程序: 1.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消防控制室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安保人员持通讯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留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3.值班人员或安保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通知消防控制室,留在消防控制室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5.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熟悉火灾事故紧急事故处理程序,并应定期进行演练,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具体来说是具备四个能力: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一条为确定火灾性质,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侦破刑事案件,明确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并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可以派员予以协调、指导。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知刑侦部门,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调查: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一)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嫌疑的; (二)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引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 (三)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的; (四)起火前有物品被盗等可疑情况的; (五)非放火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 (六)监控录像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 (七)同一地区有相似火灾重复发生的; (八)其他具有放火嫌疑特征的。 第五条消防部门和刑侦部门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分析起火原因等,并作记录。 第六条在火灾性质尚未确定前,现场调查以消防部门为主,刑侦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有关痕迹物证; (二)查找知情人员; (三)调查访问知情人员; (四)调查、核实放火嫌疑线索。 第七条经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刑侦部门应当向消防部门移交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并撤出现场,终止调查工作。 第八条经调查,涉嫌放火犯罪的,经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将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连同火灾现场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根据需要协助刑侦部门开展工作。 第九条刑侦部门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消防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向消防部门退回案卷材料、移交火灾现场。 第十条消防和刑侦部门对火灾性质认定存在分歧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协调解决,或者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派员指导调查。 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共同派员指导调查,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部门应当采纳。 对死亡三人以上的火灾,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派员指导调查仍未达成一致

MRA2区域消防联网技术方案20180803V2

车身二工厂、总装二工厂、 3号物流仓库 建筑消防系统联网技术方案

供应商资质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一、项目概况 北京奔驰后驱车工厂目前已投入使用车身二工厂、总装二工厂、3号物流仓库均按照消防法规配备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相关的自动灭火系统,且每栋建筑内均设置了独立的消防控制主机及消防控制室。为提高厂区的消防系统管理效率,降低值守人员成本,现需要进行联网工程,即将以上3栋建筑的消防系统的报警信号、控制信号、消防通讯系统信号传输至1号楼消防控制中心。联网完成后,其他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将不再设人员值守,消防站内的值守人员能够远程操控各建筑消防主机及系统的全部功能。 二、目前厂区状况 1.各建筑消防控制室情况

2.厂区基础设施情况 目前厂区主要建筑之间均有室外地下弱电管网相连通,并设置有相应的弱电井,联网用线缆可以穿入现有管网内。部分建筑(小于1栋)消防控制室需要埋地铺设管网,就近接入室外弱电井。 3.消防泵房情况 厂区5号物流门附近有一处喷淋消防泵房(建筑号码266),负责车身二工厂及总装二工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1号楼南侧有一处消火栓泵房,负责车身二工厂、总装二工厂、3号物流仓库的消火栓系统供水。车身二工厂及总装二工厂的报警控制主机配置了直拉线至相应泵房的控制柜用于启动消防泵。两个消防泵房与1号楼消防控制中心的弱电管井距离如下: 喷淋泵房距消防控制中心1240m,消火栓消防泵房距消防控制中心935m 三、整体联网方案 1.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联网(含消防电话及应急广播系统) 选用CAN星形联网方式,在消防站增加相应的琴台式报警主机(例如JB-QT-GST9000)与各车间报警主机(含消防电话及应急广播系统)联网,并配套图形显示装置(例如GST-GM9000)。同时分别从喷淋泵房和消火栓消防泵房引直拉线至消防站控制中心,从而在消防站可手动启停消防泵并显示消防泵工作状态。

1118_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三节检验、鉴定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文件编号:TXWBⅢ1.0〔2010〕6号批准人:赵瑞祥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及时处理发生的火灾事故,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的处理。 3 术语 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事件。 4 火灾事故分级 4.1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的分级执行公传发[2007]245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规定。 4.2 一般火灾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由大到小的顺序分为四级: 4.2.1一级火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

损失的火灾。 4.2.2二级火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3三级火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4四级火灾:1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 火灾事故扑救 5.1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组织初期火灾的扑救。 5.2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厂区内10分钟),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 5.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5.4火灾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物资或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 火灾事故调查 6.1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总结火灾教训,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8 号 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三节检验、鉴定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 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细则(新)

毕节市公安消防支队 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细则 一、微型消防站标识: 1、授牌: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应采用经久耐用的材质制作。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竖向或横行标识标牌。竖向标牌参考尺寸为:200cm×30cm;横向标牌参考尺寸为70cm×40cm。 建议:为了统一模式社区制作竖向,重点单位制作横行。

2、备勤室:值班备勤室(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3、消防器材室、消防器材架(柜),设置在器材室或消防控制室内 二、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有条件的可配12人,采取轮班制,每班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1-3名)、控制室值班员(2名)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通迅员可由1名消防员兼任。 三、器材基本配置标准 (一) 基本配置标准 1、干粉灭火器5-10具; 2、开关直流水枪3-5把;

3、消防水带3-6盘(型号DN65型); 4、外线电话1部(设置在控制室); (二)选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 四、软件资料 1、各岗位工作职责(微型消防站工作职责、微型消防站队长职责、消防员职责) 2、工作制度(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业务训练六项制度)

3、工作记录(人员花名册、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值班表、防火巡查记录本、接警调度登记本、业务训练登记本、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本)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总体预案和重点部位子预案)

附件1: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 一、微型消防站职责: 1.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作做好消防工作; 2.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制定防护区域灭火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微型消防站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5.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站点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2.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4.负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根据值班备勤制度,班长负责监督检查值班人员的各项工作情况,与防护区域各消防控制中心的信息沟通情况,及时通知到巡查、检查消防员。

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理流程图

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理流程图 1.0突发性事件处理流程 1.1迅速报告:发生事件后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经请示后报110处置(紧急情况下可先报110),同时按程序向当地相关部门和主管部门逐级报告。 1.2现场处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迅速赶到现场,判明情况,做出紧急部署。各组迅速到位,按责任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1.3现场维护: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劝阻围观群,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控制局面。 1.4按警并引导进入现场:敏于观察,注意发现问题,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1.5做好接待、安抚工作:按规定与来访者对话,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稳定情绪,正面引导,积极化解矛盾,将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6加强信息收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1.7处理善后:成立善后工作小组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积极消防机关工作。 2.0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理。 2.1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2.2如火势较大,迅速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讲清楚起火方位、名称、地点、火警情况及由何种物质引起的火灾等。 2.3派人在通往发生火灾地点的主要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从最快的路线进入火场,并提供水源地点,同时立即组织力量抢救伤者和贵重

物品,以最快的速度救出被围困人员,做好疏散人群的工作,并及时切断电源及煤气总开关等,避免火灾的蔓延、扩大; 2.4利用灭火器或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尽可能把火灾扑灭在初级阶段,以减少损失; 2.5维护好火场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火场; 2.6救火原则:先救人,后救火,先隔离火源后灭火。 3.0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图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 号令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三节检验、鉴定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12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三节检验、鉴定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2—

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3—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标准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损失和影响较小、不存在引发民事争议或各类纠纷、无须追究责任的火灾事故而采取的一种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调查的火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没有人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三)单一当事人且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的或没有当事人的; (四)无放火嫌疑的; (五)不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或敏感部位发生的火灾、涉外火灾以及原因不明火灾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管辖分工: (一)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火灾调查。 (二)各支队火调科负责对本地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总队火调处对全省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火灾,辖区消防大队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及时出警,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长输管道部分)

附件4 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编写指导书(长输管道部分) 1 设计依据 1.1 依据的批准文件 列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所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名称、编制单位、发文单位、日期、文件号等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发方案)及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设计委托书(任务书、合同书);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文件等。 1.2 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 列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遵循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 1.3 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列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修订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若文件较多,可分类列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规范: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GB/T9711.1-199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1999)《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SY/T0015-98)《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T0025-95)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00) 《输油(气)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SY/T0450-2004) 《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Y/T5858-200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SY6503-2000)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 1.4 与安全设施设计相关的其他设计依据 2 工程概述 2.1 建设项目概况 2.1.1 项目简况 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简要说明工程建设地点、输送介质、工艺、设计输送能力、设计压力、管道长度、管径以及站场设置、工程难点地段等。 2.1.2 环境概述 1)自然环境:气象条件(见附表1 沿线主要气象资料统计表);水文条件;土壤及腐蚀性;植被;地形地貌(见附表2沿线地貌区域划分统计表);沿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抗震设防烈度及地震断裂带分布等。 2)社会条件:沿线交通、人文、经济、规划、建(构)筑物状况等。 2.1.3 物料 按标准列表说明工程所涉及的原油、天然气等流体的性质。 对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天然气,应特别说明天然气中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组分含量。 说明工程所涉及的其他危险物质(如甲醇)或化学药剂的名称和用量。 2.2 线路工程

(完整word版)人民医院微型消防站应急预案

人民医院微型消防站应急预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保护人员及医院财产的安全,我院根据住院患者较多、人员密度较大的特点,响应消防部门“四个能力”建设号召,建立高效的微型消防站,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建立小型火灾微型消防站应急小组 由安全保卫科长带领的经过国家专业培训的消防技师和构建筑防火员组成。其目的是能更早更快的接受火灾报告,能够1分钟到场,迅速判断火情,对初期小型火灾进行自主处理、灭火。据情况再通知全院火灾应急小组,配合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技术支持,统筹协办。 各成员构成及其职责 王庆林(组长):统筹协调指挥; 彭唐(副组长):技术指导,现场指挥; 扑救消防员:自主预防,自主判断,自主灭火; 抢险救护员:进行基本包扎,伤员搬运,心肺复苏; 联络通讯员:接受判断火情,协调传达组长命令; 保安班长及队员:维护秩序及引导疏散人群。 巡逻防火员:发动全院经培训的保安和护士进行自主巡逻,及时报告火灾; 二、成立全院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如遇火灾或其它自然灾害等,由医院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并安排疏散、救助及抗灾。 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成员:行政副院长、业务副院长、后勤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三、组织机构及成员电话 火灾应急领导小组设在院办公室(白天)电话:xxxxxxxxxxxx。 总值班室(夜间)电话:xxxxxxxxxxxx 总指挥:院长 副总指挥:党委书记 四、各机构成员职责 1、总指挥(院长):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负责起动应急预案。 2、副总指挥(副院长):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预案的实施。 3、现场指挥组(组长:书记,副院长):负责指挥调度火灾事故现场的整体工作,现场人员、车辆、物资的调配及紧急情况的处理。 4、现场扑救组(组长:安全保卫科科长):参加火灾事故救援的职工群众接到救援命令后,要立即携带有关器材赶赴火灾现场,服从统一指挥,听从命令,勇敢的投入到救援工作中去。

火灾应急处理方案与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火灾应急处理方案与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一)火灾应急处理方案 1.发生火灾时,立即通知管理处和公司防火责任人,并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保安队员紧急进入着火区域灭火、抢险,争取在火灾发生初期,利用大楼内自有的消防器材灭火自救。 2.若火势无法控制,立即向“119”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消防中心根据着火区域的地点和火情的变化,作出相应的灭火、救助、疏散和保障决定。 (1)切断火场电源,关闭空调机组,启动相应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并组织突击队员进入火场。 (2)消防中心迅速启动水泵,保证消防水压正常,有足够水量灭火,同时启动送风排烟设备,对疏散楼梯间保持正压送风。客用电梯全部降至底层锁好,禁止使用。工程部人员进入配电室随时做好备用电源的转送工作。 (3)开启消防广播,准确通知引导人群迅速撤离火区。首先通知着火层人员立即通过紧急通道、疏散楼梯等迅速撤离到安全区,接着通知着火层以上人员,然后通知火灾有可能蔓延到的着火层以下人员有序疏散,要逐室检查、核实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火灾现场火场。消防队员做好警戒,侦查火情,随时向消防中心报告。指挥员应保持与消防中心联系,视火灾现场情况决定人员、物资撤离方案。 (4)在消防队到场之前,组织公司专职和兼职消防人员灭火,以一小部分力量在火灾可能蔓延的地方控制,防止火势乘隙扩大。电气火灾发生时,首先切断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电源,然后灭火。燃气着火时,首先关闭液化气阀门,然后

灭火,同时应尽快将气源搬离火区,以防发生爆炸。在消防队到达现场后,服从其统一领导,按照统一部署执行。 (5)按演习分工组织维持公共秩序,做好火灾现场维护警戒,保障灭火通道畅通,同时引导协助消防机关的工作,做好后勤增援准备,保证必须的水电供应不间断和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及运输车辆。对抢救出来的贵重物品要严加保存,并做好记录。如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协助抢救伤员。 (6)扑灭火灾后,协助维持秩序,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对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进行复位、检查和修理;配合消防机关调查,分析着火原因,清理火灾现场,写出书面报告呈交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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