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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合谋、煤矿安全和政府管制(中国工业经济学年会)

2010年中国工业经济学年会征文

政企合谋、煤矿安全和政府管制

——基于省级层面数据的实证分析

刘志阔,浙江财经学院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研究方向: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手机号:151********,邮箱:lzhikuo@https://www.sodocs.net/doc/cf7604747.html,。

蒋晓青,浙江财经学院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手机号:138********,邮箱:nova_qing@https://www.sodocs.net/doc/cf7604747.html,。

通讯作者及地址:刘志阔,浙江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桃李苑12#319,310018。

致谢:感谢浙江财经学院王俊豪教授的指导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方红生副教授在本研究中所给予的宝贵意见。作者同时还要感谢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施训鹏博士在资料上的及时帮助以及浙江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YK2009080)的慷慨资助。当然,文责自负。

政企合谋、煤矿安全与政府管制

——基于省级层面数据的实证分析

刘志阔蒋晓青

(浙江财经学院经贸学院,杭州浙江310018)

[摘要] 我国能源需求不断增加,煤炭占比仍高居不下,煤矿事故频频发生,由此安全管制不断加强。本文在此背景下利用1999-2006年的省级层面数据来讨论

影响煤矿事故的原因,分别从煤矿产量、经济发展、安全管制和政企合谋的角度来

研究。本文主要结论是:乡镇煤矿产量的扩张增加了煤矿事故死亡率;经济发展和

煤矿死亡率呈现倒“U”型关系;安全管制仅显著降低了百万吨死亡率而没有降低千

人死亡率;最后,政企合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煤矿事故死亡率。

[关键词] 煤矿死亡率;安全管制;政企合谋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期的高速增长。可是,我国的高增长伴随着能源的高消耗,而目前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仍占据70%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煤炭产量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撑,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煤矿事故频频发生,死亡人数处于较高水平。如近期的山西王家岭矿难,死亡35人;黑龙江鹤岗新兴煤矿事故,造成108人死亡等等。2009年,我国煤炭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处于最低水平,矿难事故仍有1616次,百万吨死亡人数为0.892,总死亡人数高达2631人。2009年,美国煤矿矿死亡人数仅为18人,千人矿工死亡率一直在0.4以下,而我国近年来千人死亡率平均为2.7左右;2000 —2007年,澳大利亚煤矿行业死亡人数在7-18之间。由此,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对于煤矿事故的频繁发生和死亡人数的居高不下,我国加强对煤矿事故的管制力度,从法律和机构层面都进行了相关改革。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先后制定实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6部、部门规章近30部、陆续制定修订煤矿安全标准和煤炭行业标准400余项。从机构层面来看,我国设立国家煤炭安全监管局,自上而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制体系。然

[基金项目]浙江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批准号YK2009080)。

[作者简介] 刘志阔(1987—),男,河北邢台人,浙江财经学院产业经济学2008级研究生;蒋晓青(1986—),女,浙江湖州人,浙江财经学院产业经济学2009级研究生。

而,我国矿难事故高发还存在制度性原因,在以GDP为主要指标的官员绩效考核制度和财政分权制度下,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由此会产生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谋(聂辉华和李金波,2006)。于是,就产生了如下问题:中国煤矿管制政策在政企合谋背景下是否有效?本文利用我国1999-2006年省级层面的面板数据,并考虑存在政企合谋的情况下,我国煤矿管制政策的有效性。下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现有文献的回顾;第三部分对中国煤矿生产状况、事故情况和管制政策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关理论假说;第四部分是计量模型和数据选择;第五部分是计量结果讨论,第六部分是结论和相关政策建议。

二、相关文献回顾

对于煤矿安全管制是否有效,主要有三种观点:管制机构被利益集团所俘虏,不能真正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由此管制无效(Stigler,1964);管制政策并不能改变煤矿生产本身的危险性和降低矿工操作失误造成的灾难,由此管制不能杜绝矿难事故发生,但可以降低其发生;管制政策可以改变企业的激励机制,使其注重安全支出,而不惟利是图,由此管制是有效的。Lewis-Beck and Alford(1980)对美国1932-1976年煤矿死亡人数进行实证分析,发现1941年出台的《煤矿监管法》(Mine Inspection Act of 1941)和1969年颁布的《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Federal Coal Mine Health Safety Act of 1969)显著降低了煤炭行业的死亡率,证明管制政策是有效的。然而,1952年《联邦煤矿安全法案》(Federal Coal Mine Safety Act of 1952)由于没有覆盖小煤矿和执行不力而没有显著降低死亡率。同时对于管制机构的成立是否能够降低死亡率,尤其对于1971年成立的美国企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和1977年成立的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MSHA)的研究。

Haviland et al.(2008)研究OSHA到底降低了何种事故发生率,其发现OSHA也能降低与其标准不相关的事故率,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大大降低了伤亡率。Bernardo(2009)认为OSHA的建立对于减少伤亡率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但是伤亡率的减少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他认为其作用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有关机构的预算、发展程度、企业规模和检查次数等。另外,对于MSHA的研究较少,Kniesner & Leeth(2004)对MSHA所提供的60个季度(1983-1997)的美国金属及非金属矿产业安全的面板数据,研究结果发现MSHA的管制作用微乎其微。

我国煤炭消费比重较高,而且煤矿死亡率持续高发,也引起很多学者的研究。王绍光(2004)详尽分析了管制者、被管制者以及地方政府在煤矿安全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其认为目前我国较为缺乏对于煤矿生产安全的“社会性管制”,制度创新落后于产业变化,可是治理

模式的调整还算是相当迅速的。林汉川和陈宁(2006)认为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综合的、系统的、严密的、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对于我国煤矿事故安全的实证文献,钟笑寒(2006)经过实证分析后认为虽然煤炭市场的生产受到了高度的政府管制,市场的供求力量仍然是决定死亡率的因素,市场依然在起作用。煤炭产量与死亡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是由于煤炭市场行业变动(企业个数)带来的产量与死亡率的相关变动。Wang & Meyers(2007)联系法律经济学中谨慎(Precaution)的概念认为单纯强调设备水平的政策会导致来自煤矿预防事故的谨慎投入减少,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事故上升,通过对时间序列数据间断的事件分析和分省面板数据的一阶差分回归,得出管制对煤矿安全的负作用。肖兴志等(2008)对我国1978—2005年全国数据,利用V AR模型检验煤矿安全管制的效果,研究发现中国煤矿安全管制长期可以减低百万吨死亡率,而短期效果不明显;而且,我国煤炭产量增加在短期内会降低煤炭百万吨死亡率, 而在长期则会提高煤炭百万吨死亡率。

针对现有文献的综合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安全生产的管制效果褒贬不一。我国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管制作用是否有效呢?目前,对于我国煤矿安全管制的实证性研究较多采用时间序列,不能考虑各省之间的发展程度、地方政府行为等制度性因素对于煤矿安全的影响。本文在已有文献基础上,利用省级1999-2006年的面板数据对我国的煤矿生产安全管制进行分析,以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煤矿事故死亡率的影响因素:理论与假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经济转轨时期,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耗也是与日俱增,而且能源消费中煤炭消费占70%左右,能源消费的基本特征仍是“多煤,少油,缺气”。而且,我国煤炭产量大都是国内消耗,煤炭进出口差额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极小。从长期来看,我国煤炭消费总量仍将持续上升。

1.煤炭产量与死亡率

根据所有制类型,我国一直把煤矿划分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三种类型1。

1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包括军工(垦)、劳改及其它系统县级以上开办煤矿。乡镇煤矿企业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等

国有重点地方国有

乡镇私有0%

20%

40%

60%

80%

100%

19861988199019921994199619982000200220042006050010001500200025003000煤炭生产总量(百万吨)

图1 煤炭产量结构图

从图1中我们看到煤炭总量大致趋势是上升的,1986年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飞速猛进,而我国向来以煤炭能源为主要基础能源,需求固然旺盛,1986-1996呈直线上升趋势,但在1996-2000这段期间总量上出现了下降,这是由于煤炭产量供大于求的原因,国家采取了“关井压产”为主要内容的限制措施。但是200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煤炭能源供不应求,由买方生产转向卖方生产,因此煤炭产量陡然上升。虽然国有重点产量仍占了全国煤炭总产量的半壁江山,但这几年来国有煤矿的重组,乡镇煤矿的崛起改变了我国整个煤矿行业的格局,其产量占了近总产量的一半,形成了乡镇煤矿以万计,地方国有煤矿以千计,国有重点煤矿则已百计的局面。同时,由于资源禀赋条件、资金实力、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巨大差距,这三种类型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差距非常明显(见图2)。 国有重点死亡人数地方国有死亡人数乡镇煤矿死亡人数

0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197819801982198419861988199019921994199619982000200220042006

图2 分类型死亡率

自1986年以来,各种类型的百万吨死亡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其中国有重点的死亡率最低,其次是国有地方,最差的就是乡镇的百万吨死亡率,几乎是国有重点的8倍多,是国有地方的3倍左右。其中乡镇煤矿,生产条件较差,普遍存在健康、安全、卫生、环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很多私营企业连最基本的安全规定都不遵守。小煤矿正是因为无视法律和监管而兴起的,因此,它们的泛滥带来的后果就是对资源的恶劣竞争、生产的混乱、争端的多发,以及灾害和事故的频繁(王绍光,2004)。与此同时,为了控制乡镇煤矿事故发生率,主要的管制措施是关闭乡镇煤矿(钱永坤等,2004)。

假说1:国有重点及地方国有煤矿产量越高,死亡率越低;乡镇等小型煤矿产量越高,死亡率越高。

2.煤矿管制与死亡率

煤矿的安全管制主要体现在管制机构的设立以及法律法规的颁布及完善两方面。在机构设立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起源于1999年12月成立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1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是深化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重大举措。我国在近几年也在逐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管模式。在法律法规方面,2004年初我国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其监管旨在通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高危险职业的行业安全,此项决定的颁布大大降低了死亡率。最近的有200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2。

假说2:管制机制越完善,死亡率越低

3.经济发展与死亡率

由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的规律表明,矿难事故发生有其一定的规律性,其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呈现出“倒U型”曲线规律,即经济不发达时期,产煤量少,随之矿难事故也较少;但当经济发展到高速期时,绝对死亡率也会比较高;而经济发达后,矿难事故会明显减少(颜烨,2008)。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其带动能源需求的急剧增加,而煤炭供给相对不足,煤炭生产正常变得相对宽松,即“有水快流”、“煤价放开”政策,因而煤炭事故是上升的;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程度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投入也会相应提高,安全管制制度不断完善,从而会是煤炭事故和死亡率相继降低。(见图3)

2三项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2

024煤矿百万吨总死亡率5678910

经济发展水平

图3 经济发展和死亡率

假说3:煤矿死亡率取决于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初期,死亡率虽经济发展不断上升,而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死亡率便逐渐降低。

4.政企合谋与死亡率

聂辉华,李金波(2006)认为,在片面强调GDP 的官员绩效考核制度和分税制下,由于生产成本的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和企业会合谋。2006年在李毅中就如何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答记者问中,李毅中提出,煤矿安全事故背后存在着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权力的遮护下,一些非法老板置最起码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投入于不顾,疯狂追逐短期利益。例如2006年山西左云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的特大透水事故,就是由于矿工面对矿主侵权的无助,执法人员工作不实,矿主与地方政府“合谋”侵害矿工和国家的利益所导致的;2007年发生在山西的洪洞“12·5”煤矿瓦斯爆炸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事后查证,以苗元礼为首的临汾三级煤官,均在收受贿赂后,监管放松最终导致惨剧发生。诸如此类政企合谋的案例举不胜举。

在我国,煤矿业的税收在统计年鉴中只有列示增值税和主营业务税,据《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显示增值税占税收总额的80%左右。同时,增值税大部分上缴中央,地方政府获得比例有限。由此地方政府和煤矿的政企合谋大多不增加税收收入,而大多以入股办矿,拿“干股”,分红利等形式谋取煤矿利益。本文利用吨煤税收作为政企合谋的一个代理变量,用以衡量政企合谋与煤矿死亡率的关系。吨煤税收越低,说明企业非正常支出越高,政企合谋越严重;反之,吨煤税收越高,说明企业正常利润越高,政企合谋情况越轻微。

假说4:政企合谋越严重,安全管制水平越低,从而煤矿死亡率越高。

四、模型与数据

1.模型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本文以Shi (2009)所采用的模型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相对工资和政企合谋等因素对煤矿死亡率的影响,模型如下:

2123456789ln ln ln ln ln ln shuilv*lgdp+it i it it it it it it it it it death kp lp tp shuilv laws gdp gdp wage ααααααααααε=+++++++++ 下标i 表示27个省(其中天津,上海,海南,西藏不产煤,故不列入),下标t 表示时间,本文所取的时间为1999-20063年,模型中对于死亡率,产量,gdp 取对数,目的是尽量消除异方差影响,ε为残差项。

2.数据来源

(1)死亡率

对于煤矿死亡率,国内大多采用百万吨死亡率(郭朝先,2008;肖兴志,2008;钟笑寒,2006)。可是,这个指标并不一定能够真实的反应煤矿的生产安全状况,因为我国的煤矿产量是不断增加的,百万吨死亡率的下降不一定由于安全状况的改善,也可能因为煤炭产量的增加。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也采用千人死亡率指标来衡量煤矿的安全状况(shi ,2009),其计量结果与百万吨死亡率进行对比,以此观察两者间的差异。数据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2)煤炭产量

本文主要研究三种类型煤矿的产量对煤矿死亡率的影响,kp ,lp ,tp 分别代表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三种不同类型的原煤产量。数据来源:《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和《中国煤矿工业年鉴》。

(3)经济发展

本文取用了以2000年为基期的实际GDP 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指标。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4)安全管制

对于安全管制衡量,国外常用指标是管制机构查询次数、企业被惩罚的金额等,而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统计资料。本文主要采用虚拟变量来代表安全管制,对于生产安全法律,2004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理》是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规,这标志着煤矿管制的增强,因此本文采用laws 时间虚拟变量来衡量安全管制对死亡率的影

3 2007年(包括2007年)以后的数据与前几年的统计口径有较大出入,所以本文截取了到2006年

(5)制度性变量

由上文分析可知,本文利用吨煤税收来作为煤炭行业政企合谋的代理变量。吨煤税收用分省的煤炭税收与煤炭总产量之比shuilv来表示,并考虑到吨煤税收又取决于当地的税收征管水平,故而模型中加入吨煤税收和当地GDP的交叉项用以控制这种影响。分省的煤炭税收数据来自《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分省的煤炭总产量来自《中国煤矿工业年鉴》。

(6)相对工资

相对工资表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相对素质,相对工资高的行业吸引高素质人才, 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新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对于煤矿开采业来说, 如果各省煤矿平均工资相对当地平均工资的比例较高, 则煤矿从业人员的相对素质较高,可能有利于降低死亡率。本文采用wage(用当地煤矿从业人员平均工资除以当地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衡量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相对素质的指标。数据来源:《中国煤矿工业年鉴》,《中国统计年鉴》。

3.数据描述性统计

由表1可看到乡镇死亡率平均在18.32,而国有死亡率和地方死亡率在2.4和6.86,远远低于乡镇死亡率。国有、地方、乡镇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的标准差分别是 2.981554,11.15964,37.06065,说明省际在乡镇煤矿上的差别比较大,因为有些省份如山西,黑龙江等是产煤大省,而像浙江、江苏等省份产煤很少。

表1 关键性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变量观察值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总死亡人数216 212.787 198.9053 2 972 总产量215 59.10931 85.3332 0.5064 581.1848 国有死亡率(吨)176 2.433301 2.981554 0 17.56506

地方死亡率(吨)204 6.856021 11.15964 0 114.0684

乡镇死亡率(吨)206 18.31662 37.06065 0.34943 400 死亡率(吨)215 7.42028 7.36629 0.14253 57.22367

死亡率(人)216 2.695725 2.907246 0.06446 24.50704

五、计量结果

由于本文估计数据采用的是面板数据,所以在得出估计结论之前需要选择适当的估计方法。经过比较模型的估计最后采用混合模型的OLS估计。由表2中的回归结果,我们得到以下

表2 计量结果显示

ⅠⅡ

解释变量百万吨死亡率千人死亡率

估计方法OLS OLS

lkp -0.129*** -0.135***

(0.0148) (0.0127)

llp -0.0752*** -0.0981***

(0.0276) (0.0237)

ltp 0.0874*** 0.141***

(0.0301) (0.0259)

laws -0.353** 0.255*

(0.151) (0.130)

shuilv -0.00200*** -0.00299***

(0.000597) (0.000514)

lgdp 4.502*** 4.360***

(0.894) (0.769)

lgdp2 -0.314*** -0.316***

(0.0593) (0.0510)

wage -0.831*** -0.623**

(0.298) (0.256)

shuilv*lgdp 0.000227*** 0.000320***

(6.59e-05) (5.67e-05)

Constant -13.00*** -12.84***

(3.424) (2.947)

Observations 215 215

R-squared 0.502 0.640

注释:***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是在5%水平上显著,*表示在10%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是标准差;lgdp2是指gdp取对数后再对其平方。

首先,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产量与百万吨和千人死亡率都是呈现负相关,而乡镇煤矿产量对死亡率有显著正向影响,这说明乡镇煤矿相对于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的安全水平是较低的,从而国家施行的关闭小煤矿政策有助于降低煤矿事故和死亡率,这与Shi(2009)所做的结果是一致的。其次,煤矿安全管制仅仅降低了百万吨死亡率,而并没有降低千人死亡率,但是,现今有关煤矿安全管制的文献大多以百万吨死亡率作为指标,得出管制作用有效的结果。由此,我们可看到安全管制政策仍需进一步加强。再次,我们的确发现,经济发展和煤矿死亡率呈现倒U型关系,这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煤矿行业的安全状况会不断改善,从而会使得煤矿事故造成的死亡率降低。颜烨(2008)也认为经济发展对于煤矿死亡率的影响显著。此外,对于相对工资这一指标,我们发现在方程Ⅰ和Ⅱ中都是非常显著的,即煤矿

行业从业人员相对素质的提升,有助于减少煤矿事故,郭朝先(2008)也认为煤矿从业人员的相对素质的提升有助于降低煤矿的死亡率,由此我们应该加大对于煤矿行业的培训力度。最后,在控制住发展阶段对于吨煤税收影响的前提下,我们发现吨煤税收与死亡率是呈显著的负相关,这在基本证实了我们上文的假说,即政企合谋对于煤矿事故有显著正向影响。有学者也认为在现行政府管制体制中,煤矿安全管制机构普遍承担着行业管制者,行业发展的指导者,行业实际管理者三重职能,特别是具体规制政策的制定,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这就造成了煤矿监管部门的角色混乱,既是煤矿的监管者,同时又承担着利益者的角色。

六、主要结论与启示

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一直是一个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工作安全的死亡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本文选取的1999-2006年27个省级层面数据,研究了死亡率和各类型产量,管制变量,GDP等之间的关系。研究的结论如下:(1)国有重点煤矿与地方国有重点煤矿与千人死亡率的关系呈负相关,而乡镇煤矿产量同死亡率呈正相关,其原因是国有地方以及地方国有都是大型的国家控股煤矿企业,对于安全设施的严格度较高,也受国家上级机关的重视以及第三方社会群众的监督,因此死亡率会下降。相反,对于乡镇煤矿企业,由于矿井的开采简单,分布广,难以控制,再加上某些地区的经济增长绝大部分是由于煤矿业的开采,更加助长了乡镇煤矿的崛起,然而,对于这些小型煤矿,尽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但是三证不全等的现象比比皆是,煤矿出产量增加的同时也导致了高增长的死亡率。(2)吨煤税收与死亡率呈明显的负相关。煤矿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其在各省的利润率是相差不多的,由于吨煤税收的差额存在,即有了寻租的可代理变量,我们认为现阶段,官煤是存在合谋的。(3)政府管制的有效性微弱。自1999年起,国家对与煤矿安全监察的机构设立不断地进行改革,这造成了煤矿生产安全方面管制的间断性,不断地对规制强度进行调整,缺乏稳定性,造成波动的发生。尽管每年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但是终其效果来看,并没有从根本上降低居高不下的死亡率。

根据本文所归纳的研究结论,我们从中国煤矿安全管制得到以下启示:

(1)多角度加强对乡镇煤矿企业的管制力度。由实证的结果可看到,我国乡镇煤矿的安全事故占了全国安全事故的绝大数,可见乡镇煤矿的安全整治已迫在眉睫。政府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将部分乡镇煤矿进行整合,引导国有重点以及地方国有煤矿对起进行兼并,实现规模办矿,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推动产业进行升级,实现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2010年2月,山西省的煤矿企业大范围重组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该省采取的“5+2+1”的模式虽然需要时间来验证其是否成功,但此次重组至少反映了国家对煤炭产业

改革的决心。此外,严格执行煤矿开采许可的“六证”程序,建立健全煤矿的“六证”管理通报机制,对于不符合“六证”的矿井进行调整或予以关闭。

(2)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机构独立性。我国各省级煤矿监管部门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垂直领导,而其又受国务院直属,层层的行政联系使得管制部门同行政部门职责不清。为避免受政府行政部门的干扰,管制机构应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实现政监分离,才能独立地行使其管制职能。同时,管制部门应与相关利益集团相分离,才能避免管制者被利益集团所俘虏,做到公平、公正地制定与实施管制政策。

(3)加强对煤矿安全事故的立法。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地发生率。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定的对象不清,一方面出于政府安监部门的利益要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要维护煤矿企业的利益,由此形成的法律界定模糊不清,因此我们需整合各种相互冲突的煤矿安全立法,以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作为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有效防止官煤勾结的现象。立法不仅是对安全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规范,还要对政府部门等管制机构进行规范,对官员的约束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双向机制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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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usions Between Governments And Firms, Coal Safety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LIU Zhi-kuo,JIANG Xiao-qing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Economics,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Abstract: T 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auses for coal mine accident s based on the data of provincial level from 1999-2006, in aspects of coal mine output,economic development, safety regulation and c ollusions between g overnments and f irms.The conclusion s are: expansion of output of coal mine in village increases the death r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growth and death rate is the upside-down “U” shape; the safety regulation only decreases the death rate of a million tons of coal and not that of a thousand person; c ollusions between g overnments and f irms influences the death rate to certain degree.

Key words: death rate of coal mine, safety regulation, collusions between governments and 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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