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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工程大学招生宣传手册

海军工程大学招生宣传手册

(年)

海军工程大学

二一九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学校基本情况 ....................................................

一、悠久的办学历史 ....................................................

二、综合的学科体系 ....................................................

三、良好的成才环境 ....................................................

四、雄厚的师资力量 ....................................................

五、丰硕的科研成果 .................................................... 第二部分相关政策制度 ...................................................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

二、《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政治条件的规定》 ....................................................

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

四、《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 .................................................................. 第三部分学校专业介绍 ...................................................

物理学 .............................................................

机械工程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通信工程 ...........................................................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水声工程 ........................................................... 自动化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信息安全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导航工程 ........................................................... 轮机工程 ...........................................................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武器系统与工程 ..................................................... 武器发射工程 ....................................................... 信息对抗技术 ....................................................... 核工程与核技术 ..................................................... 辐射防护与核安全 ................................................... 安全工程 ........................................................... 作战运筹与任务规划 ................................................. 作战目标工程 ....................................................... 火力指挥与控制工程 ................................................. 军事大数据工程 ..................................................... 指挥信息系统工程 ................................................... 雷达工程 ........................................................... 导弹工程 ...........................................................

无人装备工程 .......................................................

测控工程 ...........................................................

电磁发射工程 .......................................................

装备经济管理 .......................................................

管理科学与工程 ................................................... 第四部分常见问题答复 ....................................................

第一部分学校基本情况

一、悠久的办学历史

海军工程大学创办于年月,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坚持以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为主体,学历教育与任职培训相结合。海军第一个本科专业、第一个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全国重点学科均出自我校。学校是一所多学科、多层次、工程与管理、技术与指挥相结合的海军高等学府,是全军著名的多兵种专业类高等教育院校,是军队重要的教学科研基地。校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中心城区硚口区解放大道,占地面积多万平方米,校园树木葱茏,碧草如茵,环境优雅,景色秀丽,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二、综合的学科体系

经过七十年建设,学校形成了以工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军事学四大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综合化学科环境。目前,学校有个全国重点学科、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个国家能源新能源接入设备研发(实验)中心,是军队重点建设院校,拥有个军队重点建设学科专业、个军队重点实验室,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个博士一级学科和个硕士一级学科学术学位授权点,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开设个本科专业,覆盖了海军绝大部分专业领域。电气工程学科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船舶与海洋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控制科学与工程个学科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可比性办学指标跻身军内领先行列,部分达到国家“双一流”高校水平。

三、良好的成才环境

学校以建设世界一流海军院校,培育一流军事人才为目标,以培养合格的海军建设者和未来领导者为己任,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严谨、求实、拼搏、创新”的校风。承担海军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培养任务,为海军培养了万余名高素质军事人才,走出了近百位共和国将军和名中国工程院院士,被誉为“海军军官的摇篮”。近年来,学校篇论文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篇获提名奖,篇论文被评为全军、海军、湖北省优秀博士论文。学校建有创客空间和个学员实践俱乐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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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以上奖项个,其中最高奖项个。连续年代表海军参加土耳其国际航海技能竞赛四获冠军。学校先后被评为军队“工程”整体条件建设先进院校、全军教学优秀单位、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院校、科学发展观教学先进院校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被军队列为“双重”整体条件重点建设院校。

四、雄厚的师资力量

学校坚持以教员为办学之本,尊师重教,民主开放,激励创新,拥有一支以院士名师为龙头、学科带头人为中坚、优秀中青年骨干为基础,年龄、学历、学缘结构合理,政治、军事、业务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近名,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以上具有博士学历。在这支人才荟萃的师资队伍里,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候补委员、八一勋章获得者马伟明教授,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何琳教授,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王东,有第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肖飞教授,有被国家人社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鲁军勇研究员,有“全国三八红旗手”获得者张晓副研究员,有国家第三批“万人计划”入选者龚耘教授,有全国道德模范、全国拥政爱民模范、一等功荣立者官东。近人次被评为全国、全军优秀教师。“电力系统电磁兼容创新研究群体”入选国家级创新研究群体,“电力集成创新团队”获得“全国创新争先奖”团队奖,舰艇降噪、装备保障等专业团队获得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等荣誉称号。

五、丰硕的科研成果

学校坚持实施大科研战略,形成了集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工程实现、服务保障为一体的科研体系。加强基础和自主创新研究运用,积极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计划等创新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承担多个国防重点工程项目,建立的个科研机构,已成为军队新装备研发和提升战斗力的生力军和智囊团。年以来,学校先后获国家和军队科技进步奖多项,其中国家一等奖项、二等奖项、军队(省部)级一等奖项。学校曾参与研制了我国第一代可储存液体火箭推进剂、第一台“巨龙号”内燃机车。“舰船新型供电系统”“珊瑚岛礁淡水资源的开发与应用”“某型双绕组发电机系统研制”“船舶综合电力系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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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集成创新团队”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际首创的“交直流电力集成新技术”被国家科技部评为年度公众关注的十大科技事件,“交直流电力集成双绕组发电机系统”入选年度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

选择了海工大,就是选择了成功,海军工程大学努力为每个有志青年提供展示才华的舞台和学习成才的机遇,我们期待着与有志于献身祖国蓝色海疆的优秀青年在此携手同行,为实现强国梦、强军梦贡献青春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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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相关政策制度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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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三章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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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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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五章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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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周岁(截止当年月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周岁(截止当年月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

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

(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年、不超过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月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六章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二十条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可以选择生源质量高、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学,作为生源重点学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同军地有关部门在普通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动员优秀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二条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数的倍确定。

第二十三条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

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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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预考和体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至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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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专业。

第三十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一条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三条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照绝密级要求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年。

第三十四条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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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第九章录取

第三十六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

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军队院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录取工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数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

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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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采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并录入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系统。

青年学生的录取数据,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士兵考生的录取数据,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全军招生办公室依据军队院校年度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核发军队院校学员入学批准书,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盖章后装入学员档案。

第十章复查复试

第四十条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政治条件不符合本专业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十一条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青年学生学员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寄送参军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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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对军队院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一章保障

第四十四条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定标准,列入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联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经费中体格检查经费由省军区管理使用;其他经费由军队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学员经费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管理使用。军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题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管理使用,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训部门按照标准分配。

第四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从事招生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军队院校和省军区应当适应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及时配备、维护、更新信息化系统。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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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

(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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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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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

为加强军队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规定如下: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和接收:

一、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二、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秘密的;与出逃国外、境外或在国外、境外参加间谍和反动组织的直系、旁系亲属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三、组织、参加境内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当地公安部门认定的为准)的;组织、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等活动的。

四、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依法劳动教养、行政拘留过的;因违法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案的,以及司法部门正在调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因民事、经济等方面纠纷的诉讼尚未解决的。

五、参加过“法轮功”以及被公安部门确定为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直系亲属、直接抚养者或其他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系“法轮功”、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六、有流氓、偷盗,抢劫、诈骗、赌博、走私贩私、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的。

七、笃信宗教、多次参加宗教组织活动的。

八、道德品质不好,组织纪律性差,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处分的。

九、刺有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图案和“字”、“点”,并带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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