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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

晚清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
晚清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

姓名彭雪琼成绩

学号14117117001 评卷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晚清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

课程名称晚清史专题

完成时间 2015年7月

专业年级 2014级中国近现代史

浅析晚清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

摘要:1906年到1911年10月十日是晚清宪政改革的几年,晚清政府派出载泽等出洋宪政考察大臣出日本、英国等地考察宪政。从1906年的预备立宪到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再到1910年的缩短预备立宪年限,这一系列的运动最终都湮没在武昌起义的炮火中。然而晚清宪政改革却在中国宪政政治改革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本文将从文化传统、民众思想、宪政改革发动者的目的等方面分析晚清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期望能进一步了解晚清宪政改革。

关键字:晚清宪政改革;民众;失败;发动者

一、晚清宪政改革发动者们的目的

晚清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之一是宪政改革发动者的目的是稳定政治加强清政府集权统治和宪政反对集权的民主性的不可调和的对立。晚清统治者之所以同意宪政改革是基于维护统治的目的,虽然又有有识之士是以民主目的出发提倡的宪政改革,但实际的决定权掌握在满清贵族统治者中。作为清王朝的统治阶层,认为施行宪政是清王朝世袭罔替的不二法门。伊藤博文告诫载泽中国如果施行宪政,必当仿行君主立宪: “须知立宪政体与民主政体有绝异之处,一则主权在君,故虽立宪以后,于君主国之国体仍无窒碍,贵国为君主国,主权必须集于君主一人之身,万不可旁落于臣民”[1]在访日期间,与伊藤博文的直接交流也极大地鼓舞了载泽的立宪决心。载泽“问: ‘敝国考察政治,锐意图强,当以何者为纲领?’答: ‘贵国欲变法自强,必以立宪为先务。’问: ‘立宪当以法何国为宜?’答: ‘各国宪政有二种,有君主立宪国,有民主立宪国。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主权在君而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似宜参用日本政体。’问: ‘立宪后于君主国政体有无窒碍?’答: ‘并无窒碍。贵国为君主国,主权必集君主,不可旁落于臣民。日本宪法第三、四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治权云云即此意也。’”载泽等又问: “君主立宪国所予民言论自由诸权与民主国有何区别?”伊藤博文答: “此自由乃法律所定,出自政府之畀与非人民所可随意自由也”。[2]由此可见,五大臣的出洋目的就是为了考察宪政改革是否会妨碍清政府的大权和加强满清集权和维护政治稳定。但是,宪政里本质的要求是民主,需要公众的参与度和行政的透明度,这种宪政在美国和英国已有表现,但是这妨碍的君主专制,所以在考察大臣和清政府眼里就不符合国情。仅有日本是君主专制,然而日本的国情与当时中国国情又不一样,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发展的是资本主义经济,而中国却还是封建小农经济的状态,试问两种不同的经济基础如何能支撑得好同一种政治制度。毕竟政治不是果木,可以在任意的枝干上嫁接。

同时在晚清宪政改革主体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预备”是目的,以慈禧为首的满清贵族统治阶级实行一年又一年的预备,实则就是一个“拖”字,麻木立宪派和民众的思想;一是“立宪”是幌子,满清政府打着立宪的幌子达到减少民众反抗和加强集权的目的。从清政府颁布的《内阁官制及内阁办事暂行章程》和《弼德院官制》中可见一斑。《内阁官制及内

[1]转引自萧功秦著,《危机中的变革—清末政治中的激进与保守》[J].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 第144 页.

[2]载泽著,《考察政治日记》[M].岳麓书社,1986 年版: 第579 页.

阁办事暂行章程》和《弼德院官制》的颁布,形式上是清政府在迈向宪政的道路上,走出的坚实一步,但随即宣布的第一届责任内阁名单,却让世人大跌眼镜。名单如下:内阁总理大臣奕劻(皇族);内阁协理大臣那桐、徐世昌(满汉各一人);外务大臣梁敦彦(汉人);民政大臣善耆(皇族);度支大臣载泽(皇族);学务大臣唐景崇(汉人);陆军大臣荫昌(满人);海军大臣载洵(皇族);司法大臣绍昌(满人);农工商大臣溥伦(皇族);邮传大臣盛宣怀(汉人);理藩大臣寿耆(蒙古人)。如此内阁总理大臣是奕劻,包括奕劻在内的十三名国务大臣中,满族八人、汉族四人、蒙古族一人。而满族八人中,皇族就占了五人,这实际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皇族内阁”,根本不是立宪派想要的君主立宪政体。真正的君主立宪政体要求让君主处于超脱地位,不仅君主不再介入实际的政治,即便是皇室成员,也不应该在政府中继续担任职务。皇室成员的消费由政府支出,纳税人买单,但皇室成员只要享有皇室待遇,就不能在政府中任职。然而要让本身不想放弃皇族特权的清廷推行彻底的宪政改革,自然是不现实的,第一届责任内阁正是形成于这样的特殊条件之下。在旧有的官僚体系中无法完全排除皇族出身或满洲人出身。[3]

二、传统民族思想

晚清宪政改革失败也与几千年来的专制思想养成的民众思想有关,他们不敢过问国事也不愿意过问国事。为什么不敢?是因为专制的压力使民众没有过问国事的勇气与习惯;为什么不愿意?是因为民众在高压的政治力量下渐渐消失了负责的勇气和养成了错误的习惯,反应出来的便是“个人自扫门前雪”的怠性的深刻化,有国家大事进而发展到个人小事,从而他们的心中便只有小我而没有大我。以君主专制政治占多数时间的中国,期间经历过多少次的改朝换代和执政者的更替,可是几千年来的中国政治中心却是一贯的:“因为执政者的政治运用,是始终抱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态度,因为民众也普遍养成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心里”。[4]因有力的执政者运用高压的手段使民众无目的无条件的服从,无力的民众也便由积极转变为消极,由消极而视服从为当然的义务了。服从使一种美德,但绝对的服从就是奴性了表现了。因为一绝对变没有思考,思索和辨别是非的自我主见了。中华民族精神的萎靡不振,国势的日渐衰微,最大的病根就是绝对服从。宪政的施行,需要民众的力量作其后盾,而萎靡的民族绝对不能推行合理的宪政,所以在中国宪政不能成功。其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广义来说,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有宪法的,因为宪法的主要元素总不外乎是政府组织的规定。世上不会有全无组织的国家,可是要严格的说起来,所谓宪法政府云云,是要以民众为主体的,“它的组织要受人民规定;它的行动要受的人民的赞同;它的权威要经得起人民的付托;至于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更需要有明文的保障;这样才是近代的合力的宪法。”[5]然而,在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中国执政者的思想以及民众的奴性改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历几年、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种民众意识的觉醒需要更痛更彻底的打击。沉积几千年的沉疴非一日两日可以祛除,也非一次两次的改革改良可以撼动。

三、“民愚”和“民穷”的阻拦。

晚清宪政改革失败也与“民愚”和“民穷”有关。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现状是,有知识文化的人被任用去做官为统治阶级服务,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那些普通农民被绑在了

[3]陈翠屏、王飞:《晚清宪政档案二则解读》[J].档案天地,3013年第六期,第15页.

[4]欧阳志一:《晚清宪政的失败》[J].宪政月刊,1940年第一期,第53页.

[5]欧阳志一:《晚清宪政的失败》[J].宪政月刊,1940年第一期,第54页.

土地上,既没有文化何来民主意识?在中国,国家政府与农民活在除人生控制和缴纳税收的两个平行空间。对于清末农民反抗的加剧,当时有人对此作了分析,认为反抗的原因有二:“民愚居其半,民穷亦居其半。由于教育的不发达,文盲众多,农民对宪政改革缺乏了解和热情,1909年的洛议局选举,选民平均只有0.4%[6]。再者,宪政的实施需要与之配套的经济条件,如前面所受把本属于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复制粘贴在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不合理更不科学。“截止1911年,中国大约有600个中国人自己办的使用机器的制造业和矿业企业,已经铺设的铁路约5600英里长。中国人在这些商业冒险事业中的投资总额大概达到了160,000,000元。这个数目相当大,但只合农业投资的6.7%。[7]农业经济仍在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农业经济无法承担宪政改革增加的重税,财政支出与收人之间难以平衡使“几乎没有一个地方官在论及财政问题时不用‘支细’二字的。’它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财政问题的巨大压力。当时筹力、宪政的一些大臣多次在奏折中指出财政的掣肘。1910年直隶总督陈夔龙在奏折中指出:“良以规率稠叠,观听纷歧,或数年数十年所应办之事,发之一时。上之督责愈严,下之补直愈甚。而努藏尤艰窘万端。’心月财政的艰窘促使清廷加捐加税,这又非传统农业经济所能负荷。“农民和城市贫民从新政、立宪吃到的苦头比获得的好处要多得多。”因此,农民的反抗斗争不断加剧。鉴于农民连绵不断的反抗,一些官员奏请缓办地方自治。1910年山西巡优冯汝驳在奏折中指出:“朝廷为恤民而办地方自治,为地方自治而筹款,其意非不善也。今情见势细,不惟无以恤民,而反以累民。”[8]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落后也使他们难以承担不断增加的重税。“民愚”和“民穷”从两个方面说明了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对政治改革的制约。

晚清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远不止这些,有些已经被我们发现,但有的也许还没有被我们挖掘。历史的魅力也在于它永远不可能得到完整的真相,只能无限接近真相。本文通过分析晚清宪政改革失败原因,以期能为更能了解清末宪政改革提供一点材料与线索。

[6]《近代中国区域史研讨会论文集》[C].第864页。

[7]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M].第464页。

[8]转引自吴春梅,《宪政改革:晚清新政的误区》,江苏社会科学,1988年第二期,第7页.

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中欧法学院旧站

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 ——2011级双硕士宪法课辩论小结 谢琳整理 引言 2011年9月27日上午中欧法学院2011级全体双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明法楼306举行了一场有关宪法的辩论赛。辩论赛在郑永流教授的指导下展开,由俞飞博士主持,是宪法课教学的一个部分,但是,其意义却远远不止于学习宪法中的某个知识点而已,不仅促进了同学们之间的交流,同时也训练了同学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辩论场上,大家成了勇于坚持自己观点的辩手,慷慨激昂尽显英雄本色;但是在大家内心深处,2011级全体双硕士学位研究生永远都是在老师的教导下一起成长奋进的好朋友,相互理解共创美好未来。 第一场:中国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 简介 首先上场的是一班的同学。他们辩论的题目是中国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在经历了几场班级内的激烈辩论后,选出了八位辩手。正方辩手为苏田田、马颖、石家慧、李时凯,反方辩手为杨晨李谦史跃、杨先德。整场辩论在班长杨国栋的主持下进行,同时也由林浩锟、李冰在担任计时员,吴钥同学则为大家 拍摄了珍贵的视频。

主要争点 正方认为:“改革宪法”、“宪政宪法”的划分标准着眼于宪法变迁史,不同时期由于宪法所承担的任务、实施的程度不同。判断中国现行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应该从宪法自身的完善性和宪法的实施两个角度考察。他们主张,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宪法自身已经相当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的权利体系。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人身权利、社会权利等。并且国家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得到体现. (二)合理的权力架构。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分工。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以及权力分工制约的原则。并使我国政治权力得以法律化,人治的空间大大减小。因此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基础成熟。 (三)法律创制的合法有效性及法律系统的自洽性。宪法、立法法等规定了详细的立法规则、法律位阶等,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得以完善。特别是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形成。 (四)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使得我国人民享有广阔的民主空间。选举法等法律将各项民主制度法律化、具体化、可操作化。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上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以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

清末新政

清末新政 主要内容 1、筹措军饷,训练新兵 2、振兴商务,奖励实业 3、废除科举,育才兴学 4、改革官制,整顿吏治 清末新政的评价 1、最大成就是经济自由 2、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 3、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 深远影响 1、首要的是为经济发展奠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这一制度因素的影响一直延伸到民国 2、经济自由对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例如新文化运动陈独秀提倡人格独立) 清末新政的消极作用 首先,为了实行新政,清政府必须想方设法筹集经费,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使中国劳苦大众生活更加贫困化,社会矛盾更加尖锐。 其次,袁世凯和北洋军阀的崛起,是清末新政的又一恶果。 第三,清末新政时,某些经济政策的公布,客观上也为帝国主义输出资本创造了方便条件。 第四,清末新政时,练新军、办警政,强化了专政的国家机器,有利于清政府对人民群众反抗斗争的镇压。 清末新政的积极作用 首先在经济上,清末新政期间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有了明显发展。其次在政治上,清末政权机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三,在军事上,清末中国军队发生了较大变化,提升战斗力。 第四,在思想文化上,通过清末新政,在这万面的变化是十分突出的。其一,结束了科举制度的历史。其二,清末出现了办学热潮。其三,由于清朝政府的号令及地方官和个人的努力,很快地出现了留学的热潮。其四,政治思想界也有所变化。 第五,在阶级关系上,清末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有了明显地增长, 清末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经济基础;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阶级基础;办学和留学热潮的出现,产生了众多的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阶层,这是民主革命的群众基础;由于清末新军的出现,由于革命党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军,新军就逐渐成了清政府的掘墓人,成了民主革命的阵地.

清末立宪

清末立宪真实性及其积极影响 戊戌变法失败后,西方列强的肆意侵略和掠夺加剧, 国内农民起义风起云涌, 清政府本身政治腐败进程的加快,使清廷面临统治的危机。为了解决内外交困的危机, 清政府不得不对其腐朽的政治制度进行改革。然而, 对于政治改革, 清政府似乎也并不讳言,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清廷进行改革的决心, 这也说明清廷在主观动机上是希望通过制度的变革与创新而使中国富强。 清末新政中政治改革的序曲是其官制改革的进行。从1901 年起, 开始对一些具体的官制进行改革, 到1906 年又拟定了改革官制的基本原则, 即: (一) 仿照君主立宪国家政体改定官制; (二) 官制改革的目标是“官无尸位, 事有专司, 以期各副责成, 尽心职守”; (三) 实行三权分立, 此次先实行行政、司法分立, 立法权的分立待议院成立方可实施; (四) 适时设立集贤院、资政院。通过这一原则我们可以看出, 这一政体改革所涉及的幅度与深度是相当“惊人”的, 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政治观念。从这一政体改革原其实施的一些改革来看, 它反映了一种历史的必然,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扩大了国家职能, 加强了国家对内的社会管理职能, 同时促进了国家体制的近代化发展。在制度上它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政体模式相接轨; 在人事上, 民族资产阶级、维新派等一些具有较先进思想的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渗入到中央和地方政权, 推动清廷改革的进行。 地方自治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之一, 清政府实行立宪政体的“基础设施”, 在新政中由清政府自上而下以行政命令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对于处在封建专制统治下达两千年之久的, 在政治生活中既无民主又无自由, 只能被动地接受专制制度统治的中国国民来说, 开始有了机会和意识去关心和参与政治, 从而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打破了封建专制制度的铁笼。民主观念和制度在中国大地上孕育和萌芽, 为中国的政治生活注入了活力因素, 这是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一个创举, 是近代中国政治的极大进步。 随着地方自治的推行, 当时全国绝大部分省份都选举产生了省级代议机关—谘议局。虽然其成立只是拘于形式, 成功程度并不高, 但这种政治行为的影响却是遍布于中国的基层, 使得传统中国国民的地域———依附性的政治文化心理受到第一次的震动, 这是一种意识和观念上的冲击和影响, 促进了民众的公民意识的提高, 调动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 起到了民主启蒙和政治动员的作用。为近代中国政治的发展开启了思想观念上的枷锁, 为中国政治的近代化奠定了一个民众心理基石。 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宣布实行立宪, 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并实行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1911 年, 又实行责任内阁, 不管效果如何, 它在形式上是对中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彻底否定。就政体转型本身而言, 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在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带有许多顺应时代潮流特征的东西, 是政治正向变迁的具体体现。在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不成熟, 资本主义微不足道, 广大民众政治素质低下, 国际环境异常险恶的条件下, 清廷的改组内阁实在具有激进的色彩, 以致大大地推动着中国政治朝着积极正向变迁方向发展。 清末新政经济改革的资本主义性质十分明显, 其主要内容是振兴商务, 奖励实业, 也就是改变历代王朝奉行不替的重农抑商政策, 鼓励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商部的设立虽只是为了推动工商实业的发展, 挽救清王朝的财政危机, 维持其腐朽统治, 但实际上使清政府中央部门的职能专门化了, 显现了近代国家政体的雏形。在经济改革的动力推动下, 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国家政治制度的近代化, 体现了我国近代政治的发展。商部成立后, 1904 年颁布了《公司律》, 在中国历史上实属首创, 是中国最早的近代经济法规,从法律上确立了工商业者兴办实业受国家保护, 其应得利益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并给予商办公司与官办、官商合办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样, 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及商人在中国社会中

国际经济法宪政功能与宪法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之读书笔记 2007年08月17日星期五19:05 全球宪政视野下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以对外贸易宪法化为例 052027015 于2007.5.22 一,全书逻辑: 作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两大领军人物之一,作者鉴于国际经济法只见规则不见理论的学科弊病,试图从宪国际经济法确立一个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本书最大的亮点。这本书由三大知识组成,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知理论,一是国际经济规则与实践,三者构成了全书的灵魂。作者的讲述思路是,先从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易和国然后从贸易自由化的角度讨论了对外贸易中的“政府失灵”与“宪法失灵”的问题,接着提出本书的核心命题即自由宪法功能问题,最后提到核心问题的解决方案,即通过三国宪法将对外贸易宪法化的历史实践从而提出将自由进国内宪法体系,这样就实现了它们的宪法功能。 二,全书十大问题: (择取标准:全书融合了许多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知识精华,一路读来收获颇多,但严格回到本书主题及关注的思想领域,可以提取出以下十个问题。) 1,对外贸易的观念更新。 书中指出,仍将对外贸易看成是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如何维护本国利益的这样一种旧观念,会导致与其手关系”的观念,也会导致在各国对外经济法律政策中是“权力主导型”而非“规则主导型”。但是现在的经济理论易自由化是一种积极的算术游戏而不是一种消极的算术游戏,它能使得全球整体福利增长,因此需要的是规则贸易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非政治化。这样我想起茅于轼一个关于中国粮食可以大幅依赖国外进口的论调。 2,宪政阳光的暗区——对外贸易权的宪法约束。 书中指出,根据各国的宪政实践,对于权力的约束和权利的保障已是共识,各国宪法在国内经济管理上一化,但与之相比,在同样重要的对外经济管理中,却是宪政阳关无法普照到的一个区域,这里权力的模糊性和的缺乏保障性,成了书中重点阐述的问题。作者认为各国之所以留下这样的宪政盲区,主要是认为这是事关国家因此应予以政治权力更大的自由空间。作者正是想指出这观念的不足,并试图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角度重中的关系,把这个区域中的对外关系解构为实质上是一种国内关系。 3,国际经济纠纷的实质。 这是文章的一个核心命题所在,与上下逻辑关联较大,作者说从个人的工作经历来看,各国间的国际经济可以解构为国内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在外表上表现为国际纠纷而已。他认为各国政府乐于接受更则,但迫于国内的压力集团,往往又另一番作为。本书在第五章重点探讨了这个问题,指出贸易自由化有普适往有政治阻力。这个与我们惯识有点相悖的命题在对外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的中国,有认真思考的必要,如汽车书的思路将是另一番解读。 4,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国内宪政的第二道防线”的宪法功能。 作者认为在内国中关于对外贸易会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宪法失灵”的问题,因此一种国际上公认的经济规一种各国国内宪政第二道防线的宪法作用,因为自由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间的一种共约,有更透明的制定过定,并且贯彻和体现了自由宪政的许多优点,以此良法来弥补国内立法之不足和不妥当之处,就能有效地维护种合理的宪政框架之下。在此,以国际法来制约国内法,在各国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世界,有一定的可行性,问题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可信度问题,这里面包含着质量性和公正性两个方面,前者它须能反映一些普世的经济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现代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民族习惯、文化心理的综合性社会变革。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纠结在一起,因此中国不可能如西方那样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逻辑地展开宪政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独特景象与道路。以“分权让利”为根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引擎,以宪政为标志的政治现代化成为中国人继经济建设以后所面对的又一时代课题1。然而,“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与宪法,犹如法治之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2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类最后解决的”命题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和谐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3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学说与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存续,宪政的立场首先就是人的立场,关注人的幸福与生存状况是理论创新与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本文拟站在这一立场上以历史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找出影响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以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所启迪。因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4 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7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

四川省南充市2019届高三第三次高考适应性考试文综历史试题 含解析

南充市2019届高三第三次高考适应性考试 文综历史试题 1.《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材料反映了 A. 民间的宗法关系比较浓厚 B. 利用宗族关系来维护政治统治 C. 同姓与异姓诸侯权利相同 D. 分封制是维系西周统治的基础 【答案】B 【解析】 【详解】根据“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可知,统治者利用宗族关系来强化统治,故B正确;材料反映天子、诸侯重视宗族关系,没有涉及“民间”,排除A;根据“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可知,同姓与异姓诸侯权利不相同,排除C;材料信息没有涉及分封制,排除D。 【点睛】解答本题的关键信息是“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联系所学宗法制的目的分析解答。 2.孔子是无神论者,他曾说子不语怪力乱神。而董仲舒结合阴阳家学说创造性的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等学说。这一变化反映了 A. 董仲舒的学说背离儒家思想 B. 儒学已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 C. 孔子的思想不被当时所认可 D. 儒学适应社会发展做出调整 【答案】D 【解析】 【详解】孔子是无神论者,董仲舒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等学说,说明儒学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做

出调整,故D正确;董仲舒发展了儒学思想,A错误;董仲舒发展了儒学思想,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B错误;C材料信息无法体现,排除。 【点睛】解答本题的关键信息是“孔子是无神论者”“董仲舒结合阴阳家学说创造性的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等学说”,紧扣关键信息并联系所学儒家思想的发展的史实分析解答。 3.据史料记载,北宋的假赁业务十分发达,当时“凡民间吉凶筵会,椅桌陈设,器皿合盘,酒檐动使之类,自有茶酒司管赁。……主人只出钱而已,不用费力。”据此材料可知 A. 经济发展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B. 社会消费奢侈攀比之风日益严重 C. 新兴行业中滋生出新的生产关系 D. 纸币的出现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 【答案】A 【解析】 【详解】北宋商品经济繁荣,假赁业务十分发达,当时“凡民间吉凶筵会,椅桌陈设,器皿合盘,酒檐动使之类,自有茶酒司管赁。……主人只出钱而已,不用费力。”说明经济发展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故A正确;材料信息反映的是假赁业务十分发达,无法体现社会消费奢侈攀比之风,排除B;明朝中后期出现新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萌芽,C材料无法体现,排除;材料没有涉及纸币的信息,排除D。 4.明清时期出现“典卖现在之产,稀图未然之益,合什伯小分为一大股”的典卖地产投资工商业的现象。而山东人刘滋世卖田20余亩还债,以所余10两白银经商,结果起家致富,20年后,“田连阡陌,家累数万金”。材料说明 A. 商人购田阻碍扩大再生产 B. 土地经营市场化现象开始出现 C. 出现地权与资本相互转化 D. 政府已逐渐放弃重农抑商政策 【答案】C 【解析】 【详解】根据“卖田20余亩还债,以所余10两白银经商”“田连阡陌,家累数万金”可知,材料

清末立宪运动史综述

清末立宪运动综述 提要立宪运动是清末政治史上的重要事件。近年来,从事这一领域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研究成果颇丰。结合近代史研究的学术背景与时代变迁因素,举例分析各个领域里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对于这段历史的研究做一宏观性检讨。在此基础上,笔者阐发几点个人思考,试图加深本课题的研究。 关键词立宪运动立宪派革命综述 一、宏观回顾 长期以来,清末立宪运动研究,主要是附丽在辛亥革命史之下,当作背景衬托,或者是作为对立面的角色。大致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就是上述所谓辛亥革命史研究的发展期,立宪运动史与清末新政史的研究才相对独立出来,成为学者直接探究的专题研究对象。总的趋势有三个特点:其一,总体评价由否定到肯定;其二,研究选题由宏观到徽观;其三,研究方法由批判论战到理性实证。可以说,这是一个逐渐疏离政治意识形态而回归学术理性的趋势。 立宪运动是清末政治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对于中国政治制度近代化、清朝的覆亡、辛亥革命的发生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近年来,史学界也逐步认识到了这一点,从事这一领域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学者研究这一段历史常用的史料约有六类:(1)报刊资料,如《申报》、《时报》、《预备立宪公会报》、《民立报》、《顺天时报》、《中外日报》、《民报》、《新民丛报》、《东方杂志》等;(2)官书资料,如大清实录、光绪朝东华录、光绪政要、清史稿、清朝续文献通考、政治官报内阁官报等;(3)档案资料,主要藏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4)私人日记、文集,如《郑孝胥日记》、《荣庆日记》、《张謇全集》及康有为、梁启超、袁世凯等人的文集;(5)年谱、传记及一般论著;(6)史料汇编等。可见这些基本上属于旧的史料,如何搞好新资料的挖掘和整理编纂日显重要。 关于立宪运动史研究,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学界都是从反对革命的角度看待立宪派与立宪运动。如胡绳武、金冲及合著的《论清末的立宪运动》、李时岳的著作《张謇和立宪派》[1],以及刘桂五的论文《辛亥革命前后的立宪派与立宪运动》[2]、龚书铎的论文《辛亥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改良派》[3],等等。这些论著为数不多,大都是站在革命立场上,批判立宪派改良主义道路的反动实质。 [1]李时岳:《张謇和立宪派》,中华书局,1962年。 [2]刘桂五:《辛亥革命前后的立宪派与立宪运动》,《历史教学》1962年第8期。 [3]龚书铎:《辛亥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63年第4期。

古罗马的宪政思想

第二章古罗马的宪政思想 引言 公元前4世纪晚期,马其顿人通过武力征服,取得了包括希腊诸城邦在内广大疆域的霸主地位。然而,相当原始的马其顿族所采行的是部落首领式的体制来短暂地统治着这庞大的军事帝国,没有阐发希腊宪政法理之机缘和能力。不过,统一的社会政治条件,促成了东西文明交汇的“希腊化时代”,极大地拓展了希腊文明的传播空间和域外影响。而早已受到希腊文化渗透又有着类似城市国家生活经验的罗马人在地中海的崛起,很快为希腊宪政文明的“复兴”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自公元前8世纪筑城为邦以降,古罗马社会宪制的演变经过了三阶段:“王政”期(公元前8—6世纪)、“共和”期(公元前510—27年)、“帝政”期(27—476年)。鉴于本书的主题,我们的视点集中在共和国时期。“在这一时期,罗马取得帝国地位并且建立了有效的政治体系来保持和利用它。但是我的主要目标并不是说明罗马如何来统治如此广大的区域,而是考察罗马政府自身的制度机构,在政治上它并不比一个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的城市国家来得大。理解奥古斯都之后的罗马政府是毫无问题的。它的结构是等级制度,有能够满足布丹制定的主权标准的中心场所。政治权力通过强制力或露骨的威胁得以集中或运用。但共和国是一个不同的体系,它通过政治、社会制度和既定的传统间的复杂组合来运转。”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认为,罗马共和国是一个兼备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优势的混合政体,是把执政官的智慧与人民的权力以及模仿斯巴达议事会的元老院的权威相结合而构成中庸而和谐的宪政体制。在这里,西氏指出了处于鼎盛时期的共和国宪政的三大基本构成要素,即官制、元老院和民众(表现为民众大会)。在共和国的建立中,最卓越的宪政成果就是设立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而拥有“治权”两名执政官;与“王政”期的“王”权力的单一性、终身性与无限制性相比,尽管执政官掌握军事、审判与祭祀权,但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集体性、任期性、无偿性与责任性的特点。在“王政”时期不过是咨询机构的元老院,在共和时期则成为实权机构,掌管着批准立法、财政、军事、外交等职权。民众大会拥有选举执政官与议决法案的职权。此外,还有作为古罗马宪政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维护普通公民的自由和财产之保民官制,保民官被赋予否决侵害平民利益的一切公权行为的资格。就总体而言,从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官职对所有公民开放、民众会议的基础不断拓宽等角度看,应当承认,在罗马共和国存续的500年期间,其宪制在平民与贵族的相互竞争中一直反映出民主化的态势。而上述的这种以均衡原则的宪制安排来调和基于利益冲突的各方所展开“政治竞争”的宪政实践尝试,在波利比阿等宪政观察家看来,无疑是国内相对稳定的罗马人夺取地中海主导权的重要因素。 当然,比之已经消逝的希腊城邦以及短暂辉煌的马其顿帝国而言,罗马人取得的

杨小凯: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回应

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回应 杨小凯 首先林毅夫指称,我们的《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下称《宪政》)一文认为后发国家应由难而易,先完成较难的制度模仿,才能克服后发劣势。我们的文章并不讨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价值判断问题,我们只是分析为什么宪政转型与经济改革同时在明治维新时的日本发生,在台湾地区、韩国发生(这两个地区小,对国际竞争压力敏感,没有中国那样的自我中心包袱),为什么在!"世纪#"年代的俄国发生(模仿技术和工业化模式的潜力已耗尽),而为什么不在清朝和当前的中国发生(还有技术模仿和工业化模仿的潜力,自我中心,骄傲自大的包袱太重,对国际竞争压力相对不敏感)。 我们一直认为日本明治维新是宪政转型与经济改革同时进行的一个成功的震荡疗法(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不久实行了政党自由、议会自由选举,以及不搞国有企业)。而日本二战中侵略中国及以后的问题,都与宪政改革不彻底,留下一些官商勾结,财阀制度有关。 我们并不同意林毅夫用资源和投资解释经济增长的投资和资源决定论。 最近的大量经验研究($%&’()*+,-)*,.##/&,.##/0 )已证明,经济发展绩效与投资率没有单调正关系。大量经验研究也证明,各国贸易模式只有大约 /"1与资源比较优势理论一致(2’)3()’,.##/,.##4 )。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劳动分工的演进,这一演进是由交易效率决定,而宪政制度是减少国家机会主义造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的关键。 林文强调渐进经济改革的好处,我们认为,一个独立的学者应该研究渐进改革中的两难冲突。在《宪政》一文中我们指出渐进改革有赎买特权阶层减少推动改革阻力的好处,但是也有将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及造成不公,增加社会下层人民反对改革的阻力的坏处。独立的学者不但要研究没有宪政转型的经济改革的长处,也要研究它的教训。例如伊朗巴列维改革,!"世纪初俄国斯托雷平改革,清末洋务运动的经济表现都不见得比中国今天的某些经济改革差,但这些改革都因为宪政改革的滞后造成社会不公,激起下层人民的革命。如果中国的经济学者不全面总结渐进改革的经验教训,而只是一味鼓吹渐进改革的好处,在独立的国际学术界眼中,他们就会被视为当政者政第!卷第5期!""6年7月经济学(季刊)$%8-&9:,-,;8:<=&’>)’(?@,(A !,B ,A 5 +=(?,! !!!!!!!!!!!!!!!!!!!!!!!!!!!!!!!!!!!!!!!!!!!!!!""6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看法治的信仰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杰克逊 Robert H.Jackson 大法官 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而且,经历过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 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切重大争议纠纷说了算的权力?而且,如果总统、国会,甚至广大民众不打算服从判决,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最高法院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呢?2010年,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出版了《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开篇就抛出了这些疑问。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可以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找到。该书由任东来教授及其研究团队编撰。此前,国内公共阅读领域,除了贺卫方、

刘星、梁治平等法学学者发表在大小报刊上的文章,几乎还没有系统介绍美国宪政历程与最高法院制度的著作。而这本书用一系列判例证明,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接受,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今,老百姓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用布雷耶大法官的话说:“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常态。” 令人深感敬佩的是,《美国宪政历程》一书的作者,虽然多是历史学、政治学学者,但解读法学与法律问题,逻辑清晰,资料翔实,将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25个大案记叙得生动、有趣,读来毫无晦涩、枯燥之感。书中大量资料都来自原版专著、传记或新闻报道,即使今天来看,这些材料仍非常新颖,足以傲视国内同类题材的其他著作。这或许也是这本书能畅销至今、并不断再版的主要原因。 此书以时间为线,撷取最高法院历史上若干重要节点,回顾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化解困境或危机的过程。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判定,在这个新生的国家里,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必须由法院说了算;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大法官们的选择,间接导致南北战争的发生;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敢为天下先,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1974年的“美国诉尼克松案”之后,尼克松不得不黯然下台;2000年的“布什

论清末新政失败的原因及教训

论清末新政失败的原因及教训 清朝最后十年堪称中国历史上最为复杂的历史时期之一,也是值得深入探究的历史时期。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西太后挟光绪帝仓皇出逃,满清皇室威严丧尽,颜面扫地。而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彻底沦为洋人的走狗,使国人对清政府更为失望,社会矛盾加剧。在统治内外交困之际,慈禧太后不得不重新祭起改革的大旗,宣布实行“新政”,企图力挽狂澜,延续统治。然而事与愿违,“新政”非但没有能够巩固清政府的统治,反而半路夭折,连累清王朝本身也在辛亥革命的风暴中垮台。这不得不让人深思,为什么比洋务运动更能体现清政府学习西方的决心与实效更具有社会转型色彩的“新政”会失败,而成为清朝灭亡的助推器呢?就我理解,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一、改革者魄力不足,“新政”具有欺骗性 亨廷顿认为,“改革者必须比革命者具备更高超的政治技巧,一个成功者必须是一个一流的政治家。”⑴细数世界史上改革成功的案例,德国有“铁血宰相”俾斯麦,俄罗斯有彼得一世和亚历山大二世,日本有明治天皇与伊藤博文等,而中国恰恰缺少这样的人。主持这次改革的最高统治者是慈禧太后和摄政王载沣。先看慈禧,虽不能说慈禧没有做过一点好事,但作为封建专制最高统治者的政治代表,她绝不是站在历史潮流的前头引导社会前进的人物。她大半生都是在政治权力中度过,她关注的是如何维护自身权力,如何让清政府免于灭亡,至于救亡图存不过是为了应付眼前的危机。她或许具有改革的意识,但是她并没有领导这场史无前例的改革的能力,而在国人心中,她只是个擅玩小聪明的权利狂,“但知权利,绝无政见”。再看载沣,他比慈禧太后没有能力也没有手段还没有威望。他主持所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如驱逐袁世凯、重用亲贵、成立皇族内阁、拒绝立宪派的请愿及实行铁路国有政策等,均激化了社会矛盾,起到了反面作用。有这样的改革者,改革焉有不败之理? 再者说,“新政”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统治,并未从根本上触及封建根基,因而被斥责为“假维新”“伪变法”,陈天华曾说﹕“见从前守旧惹的祸来,才敷衍行了一段新政,不过是掩人耳目”。⑵从1901年1月颁布了所谓变法诏,说要实行“新政”,“变法自强”,但是回避了变法自强的关键——政治改革。只是到1906年被派出国的五个大臣,在西方考察了几个月回国后,向慈禧太后力陈实行宪政以达到皇位永固,内乱可弥的母的,清廷才于1906年9月1日宣布了“预备立宪”上谕,宣称要“仿行宪政”,这才勉强与政治改革沾点边。但其根本原则仍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对于何时实行立宪,上谕中根本没有提及,实际是一张空头支票,在政治改革方面更没有什么实际的作为。所谓“新政”做的不过是发展实业、充实武备以及办学堂、办警察、清查户口、钉门牌等等。更何况新政还有讨洋人欢心之意,博取其信任,以期早日签订和约的用意。买办官僚盛宣怀看到前引变法上谕后即说:“今两宫一心,已饬议行新政,将来中外必能益加修睦,悉释前嫌。”他为清廷草拟致列强政府的信稿中这样写道:“敝国现议实行新法,正期图报各大国之惠于后日。”正式发出的国书中“实行新法”四个字改成了“力行实政”。这些都清楚地反映出新政的实质。 二、国内财政拮据,社会矛盾全面激化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评价 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这样就形成了颇具英国特色的“巴力门”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民、法院均不能单独立法。首先选民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民公投立法。其次,一切立法必须经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下院提出法案并通过,然后交由上院批准,再以英国国王的名义发布,此环节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使法案生效,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同意,法案就不能生效。最后,法院判案虽然遵循先例原则,这些从先例中归纳出来的原理,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似乎与“巴力门的主权”原则相悖。但是,法院却不能也不愿运用任何权力废弃“巴力门”法案,而“巴力门”却可以随时推翻判例,即法院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从属立法,以“巴力门”同意而存在并受“巴力门”的监督。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

清末新政的原因

清末新政的原因 一、改革缺乏强有力的领导。 清末政治制度改革的前期领导是慈禧太后,后期是摄政王载沣。纵观慈禧一生,思想并不守旧。不过她日常关注较多的是她个人的权势、地位。1898年在顽固大臣的挑唆和包围下,西太后一手扑灭了戊戌变法,然而两年之后,她又在西安亲自颁谕宣布变法,1905年则进一步接受臣僚的意见,同意实行宪政。慈禧对于变法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给人以一种感觉,认为她同意改革“不过是对于国内不满的搪塞、贿赂和对于外国无力的软弱屈服,都是政府无能的表现”〔2〕。使人们对她发动改革的诚意表示怀疑。不过,由于她临朝听政数十年,掌握清朝大权,尽管有人对立宪不满和怀疑,但惮于她的专制淫威,对她的懿旨懿训还不敢违抗,在她去世前,各种新政尚能照常推行,朝政大局也尚能保持相对稳定。1908年慈禧太后去世,“使王朝失掉了一个最能干的人物”,“失去了维系这个解体的国家的强手”,“加速了人们久已期待的内部崩溃的危险”〔3〕。继承皇位的是3岁的溥仪,由其父载沣监国。载沣主持朝政,使“朝廷当时失去了中心人物,令人发生一种空虚之感”〔4〕。“他没有时代所需要的魄力和才干”〔5〕。皇族内部围绕着权力,明争暗斗。光绪帝的皇后隆裕太后与载沣不谐。当时满洲贵族新派人物、两江总督端方是载沣的左右手,1904年11月隆裕太后借故解除了端方的职务,想以对端方的罢免“在政治上制服摄政王”。在朝政的处理上,载沣“施治寡术,用人无方”。他监国后,有见大权旁落,深感皇室的危险,拼命加强皇族集权。官制改革中,政要多用亲贵,竭力排斥和打击汉族官僚。他以戊戌年间袁世凯曾出卖其兄光绪,借口袁有“足疾”,解除袁的兵柄,将他逐回河南老家。湖广总督张之洞有见于此,“震惊无所措”,为求自保,自动交出所编新军,请改隶陆军部,于是,载沣任命铁良为兵部尚书,将兵权收归到自己手中。载沣的所作所为“其主要目的就是如何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一切努力只是拼命抵挡或推迟国家的破产和政治革命”〔6〕。在第一届责任内阁中,新内阁以奕劻为首,皇族成员占了5名,且掌握军事、财政、外交等重要部门。载沣这样做,只是“形式上的加强,非但不能使自己强大起来……且这种做法只能激起汉人的排满情绪”〔7〕,“越发加深种族的反感……并认识到当此内忧外患日深之时,为了保住国家,决不能把政权交给如此自私自利的满洲朝廷”〔8〕。从而使统治集团内部本来就已很深的矛盾更加激化。主持军机处和外务部、负责官制改革实际领导的庆亲王奕劻素以贪黩著称,与其子载振屡遭言官弹劾,奕劻怀疑言官受大学士瞿鸿禨指使,唆使学士恽毓鼎弹劾瞿,又暗通报馆,授意言官;阴结外援,分布党羽,结果瞿被革职开缺回籍。领导集团内部如此,其他各部尚书之间也是势如水火,互相攻击。学部尚书张百熙与侍郎唐绍仪“因事互相揭参”,结果张遭到申饬,开缺归里,忧愤成疾去世。1907年云贵总督岑春煊入京任邮传部尚书,弹劾靠贿赂而当上侍郎的朱宝奎,为奕劻所不容,于是借口广东会党起事,调岑为两广总督,将岑逐出京师。岑行至沪上,托疾不行,拒绝赴任。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冲突如此,而其他“在位诸臣,人各有心,或阳奉阴违,或始勤而终怠”。这就严重削弱了对政治改革的领导,加深了王朝统治的危机。 二、地方督抚对改革态度冷淡、倍加阻挠,使改革流于形式。

中国近现代史(9.2)--“他败”抑或“自败”:清末“新政”的失败原因

第九讲:“他败”抑或“自败”:清末“新政”的失败原因 教学目标: 识记、认知清末新政在不同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正确理解清末新政失败的“他败论”和“自败论”两种观点。通过学界对清末新政的不同看法,客观评价清末新政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树立对历史事件,正确、客观的评价观。 教学重点: 1、清末“新政”的主要改革措施。 2、正确对清末新政的进行评价。 教学难点: 1、如何理解学界对清末新政失败的“他败论”和“自败论”两种观点。 2、探讨清末“新政”失败原因时,如何树立对历史事件正确的评价观 教学内容: 一、清末“新政”的概况 第一阶段主要推出了官制、学制、兵制、工商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另还颁布了禁缠足、禁鸦片、废酷刑以及允许满汉通婚等法令。1906年9月清廷宣布“预备仿行宪政”,清末新政进入第二阶段,核心是进行体制变更。主要内容包括:宣布“预备立宪期”,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各省成立咨议局,全国成立资政院;成立责任内阁等。 二、学术界有关清末新政失败原因的探讨 (1)“他败论”。其基本观点是“辛亥革命导致了清末新政的中断”。 (2) “自败”论。将清末新政失败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内部因素,认为即便没有辛亥革命,清末新政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3)综合因素影响。 三、探讨清末“新政”失败原因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韬略层面上:看“新政”重大战略出台的动机、时机。 谋略层面上:看清政府有关“新政”改革的整体规划 。 策略层面上:看清政府如何处理推行“新政”过程中所碰到的两难困境。 晚清最后十年,清政府厉行改革,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法律等方方面面发动了一场全面、深刻的变革。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宣布改革的恰恰是不久前发动戊戌政变的西

关于宪政与正义问题的思考

关于宪政与正义问题的思考 在《宪政正义论》一书中,我关注的并非形式正义,而是宪政的实质正义。虽说对于人类社会政治中的实质正义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分析法学、实证法学等派别对此大多持否定的态度,但在我们看来,政治正义是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内容,甚至它比物质生活、道德生活和精神生活更为根本,是这些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 从实质正义的角度来看,一切政治关系,一切体现在政治中的法权关系都是具有价值性的,具体一点说,人作为政治动物以何种方式组成社会,这个社会又是如何建构他的政体,其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部门的运作遵循着怎样的原则等等,这一切无不凝聚着一种根本性的价值内涵。在我们看来,政治正义在实质上展现为三个维度:第一,个人自由维度,这个维度关涉的是每一个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生命,他的生命、自由、幸福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第二,人类群体性的历史维度,这个维度关涉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化的存在,在历史的进化中所展示的价值性意义;第三,超验价值维度,它关涉着上述两个维度的超验性渊源,为它们的正当性提供终极的价值支撑。从实质正义看,第一个维度是个人正义,个人正义是政治正义的关键,也是宪政正义的核心,在它身上实质性地体现了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价值归宿,一切政治的正义只有落实为个人的正义,才是最为根本的和真实的。第二个维度是人类正义,由于人类作为一种集合性概念自身并没有多少实质的内容,它总是在历史中展开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人类正义与历史正义叠合为一,在本文中我们不再对它们进行进

一步的区分,在不同的语境下分别使用,总之,它们指的是与个人相对的一种集体性的价值。第三个维度是超验正义,它指向的是政治正义的神学之维,在我们看来,为什么人类正义要在历史中逐步地、“弱势地”实现,为什么个人正义在人类政治中具有优先性的地位等,这些都只能在超验之维找到它们的根子。 宪政正义并不是一种政治上的至善论,它不认为在宪政的政治形态下,人类的绝对理想就能达到圆满实现,它只是说,就目前来看,就针对人的本性来说,宪政是到目前为止最不坏的一种制度形态,与其它形态相比,宪政所实现的正义具有更多的人性价值,它提供了一个尽可能保障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社会政治环境。政治学家萨托利在分析宪政时曾精辟地指出,宪政并不等于政府规划,也不等于“宪法”,所有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只有某些国家是宪政国家,为此他划分了三种宪法形态,一是保障性的宪法,二是名义性的宪法,三是装饰性的或冒牌的宪法。在他看来,只有保障性的宪法才是真正的宪法,“‘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因此,真正的宪政必须包含实质性的内容,那就是人权保障,“只有当政府框架提供一个人权法案以及保证人权法案得到遵守的一系列制度设施时,政府规划才成为宪法。” 宪政从一开始就把防范放在了优于伸张的地位,宪政正义所确立的价值取向,与其说是旨在伸张个人的各项权利,不如说是旨在防犯个人的各项权利被“统治者”所侵害。强调个人的优先地位是宪政正义的一个原则。宪政的正义价值集中地体现在对于三种正义的整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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