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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_以礼入法_看中国古代习惯法的制度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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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390/https://www.sodocs.net/doc/cf7839549.html, ki.issn1672-0393.2010.06.004

法史研究

从“以礼入法”看中国古代习惯法的制度命运

张 洪 涛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江苏 南京 211189)

摘要:“以礼入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最显著的特征。中国古代习惯法既没有通过“以礼入法”之“礼”进入国家制定法中,也没有通过“以礼入法”之“法”进入国家制定法中。中国古代习惯法的这种制度命运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及运行效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在整个制度上造成观念制度与技术制度的发展失衡与恶性循环,法律难以有效地实现社会整合功能;另一方面导致法律制度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发展,立法是由上层的主观设计而不是由下层运作的实际来决定。由于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之间缺乏良性互动,因此,法律运行呈现“硬法软行”的格局。

关键词:“以礼入法” 习惯法 观念制度 技术制度

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受到西方学术界的普遍关注,有许多学者著书立说论证它在经济、政治、法律中的重要地位。①不论是法律中心主义者还是法律边缘主义者,都认为习惯法在西方国家走上法治之路的过程中功不可没。作为反例,他们常将中国未走上法治之路归因于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没有实现有机的融合。受西学的影响同时也是基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需要,习惯法也受到我国法学界的关注。由于受相关资料不齐全、学术成果积累不够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学者对习惯法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现代和近代,而较少研究中国古代习惯法的制度命运。习惯法的制度命运,是指习惯制度化地进入国家制定法而改变其民间法身份的状况。考察中国古代习惯的制度命运,最直接的方法是对中国古代各朝法典进行实证研究,但迄今为止,我国唐朝之前的法典仍下落不明,因此这种研究思路显然不可行。其实,即使有这些古代法典,由于年代久远并且缺乏像西方国家那样对习惯法研究持续不断的学术积累,因此也无法从法典的具体条文中逐一考证其中哪些是来自当时的习惯。尽管如此,对这个问题研究还是有路可寻的。“以礼入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最显著的特征,高度浓缩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笔者下面拟选取“以礼入法”为切入点,来探讨中国古代习惯法的制度命运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影响,希望对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有所启示。

一、习惯法在礼发展进程中的没落

在论述西方国家习惯法的制度命运时,学术界一致认为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是同一连续体,但当视线转向中国古代时学者们的看法则较为暧昧:一方面认为中国古代的“礼”就是习惯法,“以礼入法”意味着习惯法进入国家制定法中;另一方面,又认为“很难从历代制定法中发现民间习惯的痕迹”,②不得不转向“小传统”、“野史”的研究。③为了澄清这个问题,笔者将先考察“礼”的形成与发展。

《说文解字》对“礼”的解释是:“礼者,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④这实际上指出了礼产生的根源: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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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既然产生于部落的祭祀活动,就要表达对鬼神的敬意,必然要庄重严肃,要仪式化,因此,早期的礼主要是针对仪式而言的。“由祭仪所生之礼,实质上不外礼之仪、礼之文、礼之容、礼之貌;对于礼之义、礼之质、礼之实、礼之节尚未发现。”⑤礼之仪、礼之文、礼之容、礼之貌又可称之为礼仪,“`礼仪'一定程度上又仍然保持了原始的民主性和人民性……是一种未成文的习惯法”。⑥礼之义、礼之质、礼之实、礼之节又可称之为礼义,礼义则是后来才出现的。从礼仪的角度看,“礼肇于`俗'而生于`祭'”,⑦即古代的礼来源于民间的习俗。因此,“贤智学于圣人,圣人学于百姓”。⑧从礼义的角度看,礼是出于圣人的创制,是圣人从礼仪中提炼出基本原则与精神并据此对礼仪进行增删整理。

周公制礼是中国古代礼仪发展历程中至关重要的事件,周礼也是孔子要维护的“礼”。李泽厚指出:“是周公而非孔子,将从远古到殷商的原始礼仪加以大规模的整理、改造和规范化”。⑨李泽厚还认为:“所谓`周礼',其特征确是将以祭神(祖先)为核心的原始礼仪,加以改造制作,予以系统化、扩展化,成为一整套习惯统治法规(`仪制')”。⑩周礼作为仪式有社会习惯的属性,更有维护王权至上等级秩序的政治属性,“到`三代',特别是殷周,这套作为习惯法的`礼仪'就逐渐变为替氏族贵族服务的专利品了”。1周礼同时又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因而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从国家大政到日常生活琐事都处于礼的规范之下。“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12这里的礼,也主要是指礼仪。在西周时期,以礼仪为主要内容的周礼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贵族,但周礼本身还是源于代代相传的习惯,周公制礼因而也可以视为习惯法进入国家制定法。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诸侯争霸导致政治与社会的激烈动荡,周礼遭到破坏与毁弃,孔子及其后学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在传述礼仪的同时开始着重阐发礼义。在儒家经典《仪礼》和《礼记》中,《仪礼》主要记述冠、婚、丧、祭、射、乡、朝、聘等仪式、规程,甚至连不同等级与身份的人参加这些仪式所应具有的心情和表情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而《礼记》则主要是阐述《仪礼》体现的精神。可以说,《仪礼》主要是记载风俗习惯的,而《礼记》主要是对风俗习惯的归纳、提炼和总结,最终目的是阐述、发掘其中所蕴涵的精神、原则、原理等。

在儒家思想中,礼义比礼仪更为重要,可以说,礼义是礼的根本。“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为礼不本于义,犹耕而弗种也……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达天道人情之大宝也。”13正是由于礼义为礼之根本,因此,儒家不仅看重礼仪,而且更看重礼仪所蕴含的精神。“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即仪),祝史之事也。”14那种不重礼义的礼仪在儒家看来是不懂礼的表现。“礼别于`仪'……不以仪为重,自然要从仪之中而求其义,并且本于义的所在而为仪文的损益;如若专尚仪文,便失去礼的精神。”15礼仪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被淘汰或被改造,礼义是永恒的原则和精神,不会随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易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16

礼由“礼仪”向“礼义”发展演变的过程,从观念制度层面看就是原始民主性和人民性逐渐丧失的过程;从技术制度层面看就是“脱俗入雅”的去习惯法化过程,也是由具体规范层面的习俗向抽象精神层面的原则演化的过程。礼的这种发展趋势,在汉代开其端的“以礼入法”进程中得以延续。那么在“以礼入法”的过程中,习惯法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被吸收与保留了呢?

二、以礼入法之“礼”与习惯法的关系

当前有不少学者都笼统地说“以礼入法”意味着习惯法进入了国家制定法。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怀疑。这里的关键是要分清进入国家制定法中的礼,究竟是规范层面的“礼仪”还是精神层面的“礼义”。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儒家的学说过于强调“礼治”而忽视“法治”,对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利益不够重视,主张“天下之本在于国,国之本在家”,17因此,儒家的学说不受当政者青睐。到汉朝初期,儒家转变了策略,在坚持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同时,也指出刑在维持德礼之治中不可或缺,礼与法应当并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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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在汉朝以前的儒家思想中就存在这种调和的趋势。即使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在强调“礼治”时也不完全否定“法治”,孔子以后的儒家如孟子、荀子的思想更是体现了这种调和的趋势。儒家与法家思想的调和,在汉朝之前还只停留在理论阶段,到汉朝以后才付诸实践。对此,瞿同祖概括道:“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虽因受条文的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应用经义决狱方面努力,但儒家化运动的成为风气,日益根深蒂固,实胚胎酝酿于此时,时机早已成熟,所以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18如果说瞿同祖侧重于历史考察,那么梁治平则侧重于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整体的角度分析了“以礼入法”背后更深层次的社会基础———家国合一。梁治平认为:“强调礼的重要必定包含了对`家'的推重,而强化家的组织与秩序,肯定同时也巩固了礼的地位。从另一方面看,由青铜时代现实中的家、国合一,衍生出秦汉以后理论上的家国不分,形成了长达两千余年官绅共治的政治格局。似这样一个疆域辽阔的大一统帝国,如果没有作为社会最基本单位的无数个`家'的存在,只依靠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是难以想象的”。19礼之所以能统法,是因为“国之本在家”。以礼统法最根本的理论基础也是家国合一,甚至“法律与道德合一以及富贵合一等许多堪称为特色的东西,或者渊源于这一传统,或者与它有密切关联,实际上都是这个家国合一秩序中不可或缺的部分”。20儒法两家在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秩序这一根本问题上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分歧只是在效用、手段、方式等问题上。例如,孟子说:“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21霸道与王道的区别只在方式(“霸”与“王”)与效用(非心服与诚服)上,最终目的还是君主专制的“道”。再如,儒家在“治讼”上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而法家何尝不是无讼呢?只不过法家所采用的方式是“以刑去刑”。23礼与法的相对地位,也取决于家与国的相对地位。因此,儒家对法家思想的这种调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从表面上看是儒家思想对法家思想作出了让步,实际上,儒家是以退为进,最终目的是实现“以礼入法”或“以礼统法”。对此,陈顾远将其概括为三个阶段:“儒家崇礼而视法为末节时代;儒家谈法而谋以礼正律时代;儒家战胜而律沦为小道时代”。24

上述学者论述“以礼入法”的共同点都在于强调礼与法的共同之处,甚至表述为“礼法合一”,并且都是从礼的精神层面来论述“礼法合一”的。瞿同祖在论述“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订”时,认为是“纯本于法家精神”;在论述“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时,认为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论述“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时,认为是“尽量将儒家礼教的精华倾入新的法典中”。因此,他指出:“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订的法律里的问题”。25在梁治平看来,汉朝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和法律章句,是“汉民族于秦、汉两朝数百年间,为完成历史转变,共同建构新价值体系所作之努力的统一性和连续性”。26梁治平将价值重建的根本原因归结于家与国之间关系的转变,即“中国古代社会在公元前3世纪前后,经历了一个巨大的转变。血缘国家转变为地域性国家,家与国直接合一的大一统格局,逐渐过渡到家、国间接相通的新的一统形态。在此旧秩序解体,新制度建立,社会失去平衡,又重新取得平衡的过程中,必然伴随有一个价值的失落与重建的过程”。27因此,“以礼入法”或“道德的法律化”,就是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的过程,就是旧的价值失落和新的价值重建的过程。

综合上述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这里的“以礼入法”,主要是指礼的精神进入国家制定法中,而不是规范层面的礼进入国家制定法中。换言之,“以礼入法”之“礼”,主要是指礼义而不是礼仪,主要是精神层面的礼而不是制度规范层面的礼。这个结论,也可以从以下事例中得到反证:第一,汉朝初期的几次欲恢复礼仪的行动都以失败而告终。“据《汉书·礼乐志》记载,汉统治者也曾几度欲制礼仪,但皆未成功。如汉初高祖命大儒叔孙通`为奉常(掌礼之官),遂定仪法,未尽备'而叔孙通死。文帝时贾谊也`草具其仪',后贾谊被人陷害而此事未成。成帝时刘向上书,主张修订礼仪,成帝`以(刘)向言下公卿议,会向病卒。'从表面上看,制礼仪未成皆事出偶然,但实际上三代之礼仪早已脱离现实,无需恢复,也无法恢复才是汉人几次修订礼仪不果的真正原因。”28第二,王莽托古改制,自拟周公,对于《周礼》极表推崇,但不合时代精神。王莽政权根据周礼创建许多制度如井田制反而加速了其覆亡。29第三,北周的“周律完全模仿《周礼》,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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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之努力最为积极。但因《周礼》之不合实情,矫揉造作,不能适应当时环境,所以存在短暂,对于后代无甚影响。隋、唐之所以承袭魏、齐而不采周制即由于此”。30这些事例都说明:“礼仪”已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以礼入法”之“礼”,不可能是“礼仪”,而只能是“礼义”,是经后来的儒家改造之后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统治者需要的“官礼”,不可能是来自社会的习惯法,不是费孝通所说的来自乡土社会的“俗礼”,也不是梁治平所说的属于小传统的“俗例”、“土例”,至多是习惯法的精神。

从上述正反两个方面看,虽然早期的礼与习惯法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以礼入法”并不意味着习惯法通过“以礼入法”之“礼”进入国家制定法中。进入国家制定法中的“礼”是礼的精神,是脱离了民间习惯的“礼义”,而不是来源于民间习惯的“礼仪”。

三、“以礼入法”之“法”与习惯法的关系

在考察完“以礼入法”之“礼”与习惯法的关系之后,接下来需要探讨的是“以礼入法”之“法”与习惯法的关系,即习惯法是否直接通过“以礼入法”之“法”而进入国家制定法中。“以礼入法”之“法”,在汉朝主要体现在“汉承秦制”上。“秦制”是秦朝法制的简称,具体而言就是“秦律”,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演变而来。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社会转型期,原先那种依俗而治的方式无法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需要,制定成文法成为当政者第一要务。“逮于春秋,社会形势一变,法治主义,应于时代之要求,而句出萌达。于是各国政治家,咸以编纂法典为当务之急。”31法家的政治主张因适应这种社会需要而备受当政者青睐,各诸侯国相继制定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6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将成文法公之于众,这标志着中国从习惯法时期迈入制定法时期。

战国时期以法代礼的法治思想更趋于成熟,法律自身也日趋完备。李悝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作《法经》六篇,对于后世各朝代的法律,“《法经》,正像罗马法律史上的《十二铜表法》一样,是源,是流,是千年法律制度建立其上的基石”。32商鞅在秦国以《法经》为基础实行变法,改法为律,是谓《秦律》。后来的秦朝继承了战国时的秦国的法律制度,继续奉行法家的“法治”路线,从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中近30篇秦律看,内容更加缜密,农业、军事、手工业、官吏职责等方面皆有法可依。

这些由法家人物主导制定的法律是否像西方国家历史上的《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萨利克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那样,是对前代或当时社会中的习惯法的汇编、整理、提炼而成?对于这个问题,由于上述诸法律原文早已佚失,只是在一些史料或研究中有一些零星的涉及,因此,笔者无法作出明确的回答,只能在这些有限的资料和当时整个社会大背景的基础上,并放在整个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做一些合理的“旁敲侧击”式的探讨。

由于“支配春秋、战国以至秦统一时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是法家的学说”,3因此,笔者先从法家的思想入手进行分析。从总体上看,法家主张创新,主张因时制宜,反对因循守旧。面对“礼崩乐坏”的秩序危机,“儒家学说试图重新确认早期的社会与自然界统一的概念是自然的社会等级制的基础,并企图重新确立习惯的统治。法家学说趋向于大胆地承认,自然界中没有什么能预先决定社会应当如何安排,它承认社会安排完全是根据人们的利益而确定的。”34实际上,像子产和赵鞅等人制定法律并公之于众的行为本身就是打破常规的表现,这一行为曾引起叔向和孔子的担忧:“民知争端矣,并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35“晋其亡乎,失其度矣。”36更为激进的是,郑国的执政子产竟然允许女子自行择亲,全然不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制放在心上。子产曾告诉疑虑者:“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37最能反映法家反对因循守旧而主张创新的则是“壹刑”原则,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38例如,慎子曰:“骨肉可刑,亲戚可灭,王法不可阙也”;39韩非子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0

法家反对因循守旧的思想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反对“法古”,主张法律要“因时制宜”、“观俗立法”。商鞅认为:“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疆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智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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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也”。41韩非子也认为:“是以圣人不务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42此外,在那个从“王”到“霸”、从“礼”到“法”,从“贵族政治”到“君主独裁政治”的过渡时代,法家还极力主张立法权由君主独享。例如,管仲曰:“夫生法者,君也”;43韩非子曰:“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术、法)皆帝王之具也”。4法家不仅剥夺了贵族的立法权,主张“法而不议”,而且轻视民智,认为“民智之不可用也,犹婴儿之心也”、45“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46由此可见,在法家力图建构的“法治”秩序中,对习惯没有必要予以考虑。不仅如此,法家还极力主张君主应根据自己的目标创制法律,以法律去改变习惯。

在这种社会思想和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加上诸侯争霸的紧迫情势和法家急功近利的思想偏好,这些由法家人物主导制定的法律,不可能是对前代习惯法的汇编、整理或提炼而成。同样的原因,即使当时社会中的新习惯自发形成了,也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在不同地域不经博弈而达成共识,并进入国家制定法中。这个基本判断也可以从史料记载的有关法律制定时的一些情形得到印证。例如,《法经》的立法思路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47再如,当子产、赵鞅将成文法公布于众的行为受到叔向和孔子等旧势力的反对和诘问时,子产答曰:“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48由此可以看出,法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王者之政”,是为了“救世”,是社会情势所迫,最根本的目的是想君主之所想,急君主之所急。由此决定立法的内容就只能是罪名之制,即“王法”,而不可能是“民法”,也不可能将来自民间的习惯法融入国家的制定法中。

“汉承秦制”,而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制定的秦律也不可能让习惯法制度化地进入国家制定法中。“秦汉两律虽相环接,且各有其兴革,而两律骨干之所寄者,则皆李悝之法经也……魏晋两律虽相继续,且各有其特质,而两律所取为蓝本者,则皆汉律也……是汉律之精神,更直接延续于北魏,而又为唐、宋、明、清律之太祖也。”49因此,汉开其端的“以礼入法”之“法”———具体而言就是汉律———仍然沿袭的是由法家人物主导制定的法律。易言之,“以礼入法”之“法”在规范层面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仍沿袭的是秦律。由此可见,习惯法既没有通过“秦制”而进入国家制定法中,也没有通过汉朝的“汉承秦制”等立法活动进入国家制定法中。总而言之,习惯法没有通过“以礼入法”之“法”进入国家制定法中。

四、习惯法与制度脱节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习惯法既没有通过“以礼入法”之“礼”进入国家制定法中,也没有通过“以礼入法”之“法”进入国家制定法中。基于“以礼入法”对中国古代法律的重大影响,笔者在此作出以下基本判断:中国古代习惯法没有进入国家制定法中,至少没有成为国家制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西方国家视为走上法治之路关键因素的习惯法,在我国春秋战国“法治”时代就几乎从国家制定法中消失并持续到清末。中国古代国家制定法这种内部构成要素上的特性,必然会对法律的内容及其运行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下面择其要者进行阐述。

首先,习惯法与制度的脱节导致观念制度与技术制度非均衡发展和恶性循环,造成整个制度文化畸形发展。在英语中,制度(institution)兼有无形之制度和有形之组织的意义。无形之制度,又称观念制度,通过类比、积极参与人们思维活动等方式,使制度自然化、公义化,为整个制度确立与传承提供稳定性。50观念制度虽然是整个制度的核心,但必须通过有形之组织、规范等技术制度才能得以承载和实现。在整个制度中,技术制度不可或缺。技术制度与观念制度之间的关系好比“身”与“心”的关系,而制度文化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从观念制度层面如思想、文化、价值等看,“以礼入法”的过程就是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制化的过程;从技术制度层面如习惯法、法律组织等看,“以礼入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法日益脱离习惯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法日益演变为单一的外部规则,而缺乏内部规则。法律与社会习惯的关系应当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者的政策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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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上而下移动”。51中国古代习惯法没有制度化地进入国家制定法中,国家制定法只是外部规则,缺乏内部规则,不是“从群众中来”的,因此无法也无力“到群众中去”。又由于立法与社会需求之间缺乏互动,法律难以有效地实现其应具有的社会整合功能,因此,中国古代社会要实现最低限度的社会整合就必须寻找国家法以外的功能替代物———礼,实现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制化,即“以礼入法”。由此可见,“以礼入法”不只是思想、文化等观念制度影响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律自身存在结构缺陷即技术制度不发达而带来的必然结果;技术制度不发达又进一步导致对观念制度的过分依赖,促使观念制度的强化和地位的不断提高;观念制度单方面过分发达反过来又会进一步限制技术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使之进一步萎缩;最终形成观念制度与技术制度发展的失衡和恶性循环,导致整个制度文化畸形发展。

其次,习惯法与制度的脱节导致中国法律技术制度得不到正常的发展,法律制度不能随社会发展而得到相应的发展。观念制度的发达建立在高度一体化、同质化意识形态发达的基础上,但这是以牺牲技术制度的发展为代价的,并使整个法律制度、法律组织和法律人趋于同质化———建立在共同意识形态上的同质化。这种同质化不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有机性团结”,而是国家刻意安排的“机械性团结”。这一特性表现在制度层面就是缺乏制度之间的分工,将私法问题公法化,将民事问题刑事化,将犯罪问题刑罚化;表现在法律组织层面就是将立法组织、司法组织及其内部结构和行为行政化;表现在法律人层面就是形成一种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文化共同体”,而不是一种建立在专业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种横向分工的不足,必须以纵向的高度分层来弥补,从而要求分工逻辑服从于分层逻辑、职能逻辑屈服于官僚等级逻辑,这样立法的基点既不是法律的社会效果,也不是司法的现实需要,而是一种“间架性的设计”:“社会的发展,不由它自身作出摸索而成;乃是由政治家以鸟瞰的态度裁夺……一切政令上面冠冕堂皇,下面有名无实,官僚间的逻辑被重视,其程度超过实际行政效能”。52法律制度本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在技术、职能分工上不断发展,但现在却因此而故步自封。

最后,从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看,法律与社会之间缺乏良性互动,法律运行呈现出“硬法软行”的格局。“西方法律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把握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之间的距离,它们两者之间必须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当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差距太大时,理想就会显得缥缈虚无;而距离太小时,理想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是说,法律理想必须总是显得仿佛能够实现的现实,而法律必须总是表现为社会关系的理想形式,而不是现有社会关系的复制品。”53而在我国古代,一方面在立法上采取“鄙俗”的姿态,法律与习惯法、社会保持较大的距离,社会大众被排斥在立法活动之外,立法成为君主的独占品,立法者对社会中的变化采取居高临下的鄙视、漠视或超然态度,立法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开放性,更不用说科学性和民主性了,因而形成一种“硬法”;另一方面,在法律实施阶段必须面对具体人的具体利益,受一些现实因素的制约,本来与现实存在较大距离的立法不可能得到全面落实,必须选择一种能有效回应现实需要非常灵活的做法,如在刚性法典之外增加一些辅助性的法律形式———令、赦、格、式、科、比、例,将“户婚田土”等民间细故排斥于法律调整之外,广泛运用调解等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使法律屈服于社会现实,使法律在运行上呈现出“软行”状态。这种“硬法软行”的法律运行特征与西方国家“软法硬行”的法律运行特征形成鲜明的对照,并决定了中西法律运行效果的差异。进而言之,中国与西方国家法律、法治道路的不同,也是由中国与西方国家习惯法的制度命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结果。

注释:

①例如,德国的埃克哈特·施里特、美国的帕特南、英国的哈耶克都曾著书立说探讨习惯法的重要性。

②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制定法的透视》,《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③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自序”第1页。

④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7页。

⑤⑦152429参见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第260页,第263-264页,第266-271页,第269页。

⑥⑧⑨⑩1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第5页,第5页,第4页,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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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礼记·曲礼》

13《礼记·礼运》

14《礼记·礼器》

16《礼记·大传》

17《孟子·离娄上》

182530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第361-381页,第379页。

192026273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第31页,第258页,第256页,第96页。21《孟子·公孙丑上》

2《论语·颜渊》

23《商君书·靳令》

28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31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3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3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4页。

35《左传·昭公六年》

36《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3748《左传·昭公元年》

38《史记·太史以自序》

39《慎子·外篇》

40《韩非子·有度》

41《商君书·更法》

42《韩非子·八说》

43《管子·任法》

4《韩非子·定法》

45《韩非子·显学》

46《史记·商君列传》

47《晋书·刑法志》

49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8-29页。

50参见周雪光:《制度是如何思维的》,《读书》2001年第4期。

51[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5页。

52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1-15页。

53[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99页。

责任编辑 屈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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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浅谈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现代的先进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又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是社会的灵魂,她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只有现代先进的文化才能使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有大发展,才会使社会全现代的先进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又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精神动面的进步。是否拥有现代先进文化,是否代表现代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体现着一个政党、国家和民族的素质,并决定其兴衰成败。先进的文化作用于整个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内驱力,主要显示为以理想、信念、道德、价值观为主体的精神力量和经科技教育为主体的知识力量。就是要为新的时代建立新的社会价值体系与行为方式,并使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价值取向与行为准则,从而为新时代的到来提供源源不 断的强大动力。 1、现代先进文化是建设现代社会的内在需要未来的中国,将不仅是一个更加丰足的物质世界,也是一个更加繁荣的文化家园。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表述里,“小康”是仅次于“大同”的人类文明进程,表达了先民们美好的社会理想。如果说在物质贫困的时代,解决肌渴是人的第一需要的话,那么进入此后的社会发展阶段,享受文化生活与物质生活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是同等的重要,一个文化生活贫乏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健康、优质、丰富的文化产品,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满足他们在人格建设上全面发展的需 要。而人民群众充分地享受文化成果,广泛地参与文化活动,其正成为文化的实践主体和创造主体,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2、现代先进文化是建设现代社会的精神基石,先进的文化对于现代社会,乃是阳光,是空气,是朝代命脉和精神基石。现代先进的文化建设有其特是的内涵和形式:就是我们党提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引导人民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提倡学科学文化知识树立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消除愚昧,反对封建迷信,全面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3、先进的文化具有对中华民族凝聚力进行有效整合的功能,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就不可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根。全面建设现代社会的中国,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任务来抓。把它纳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精神 文明建设的全过程。 传统文化是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劳动群众的文化创造结晶,是群众文体的很需要组成部分,具有民族性、民间性等显著的特点。对于传统的文化建设,融地方特色,民族风格的现代群众文化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传统的文化在中国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直接的反映是那些经历了千万年遗承的民间传统节日,中国戏曲和其他至今保留在民间的古老艺术内容和形式。这些曾

浅论法律与习惯

浅论法律与习惯 1111040220 法学1102 王雅芳 习惯,是指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今泛指一地方的风俗、社会习俗、道德传统等,习惯与法律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张文显教授是在“法的历史”——“法的起源”一节里讨论了法与习惯的关系。在他的思想和文字中,我们始终要从法的本质出发来看,即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来寻找法与习惯的联系与区别。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此之前,人类生活在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那么,不禁发问:在原始社会时期是依靠什么来维持人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呢?历史实践给出的答案是原始习惯。原始社会特定的生活方式——群居决定了共同占有与劳动、平均分配与消费的经济形态,受此限制,原始社会没有政治国家和法律。它的社会秩序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实现的。可以说原始习惯实在原始人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世相袭、代代相依,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而且,在原始社会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高度融合在一起的,因此氏族习惯代表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所以,在当时社会中习惯规范的实施也是极为容易的,主要依靠氏族首领的道德感召力和威望,主要依靠每个人的自觉和舆论的压力,再辅以简单的内部惩罚措施就可以达到相当有效的程度。一切的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来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惯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但这也更清晰地反应

出:原始社会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其社会规范形式——原始习惯,并且原始习惯确实发挥了实际有效的符合当时社会要求的积极作用。 然而,社会生产力总是不断发展的,原始社会制度必定会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原始习惯也必然会被文明的行为规范—法律所代替。因此,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随之产生法,法的起源可以说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导致原始习惯再也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 因此,出现了法律化了的习惯——惯法。国家和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具有约束力的、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后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所以,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可以看到习惯和法律之间一个转化和递进关系。习惯和法都是社会行为规范,都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都具有某种强制力,但显然两者的强制力是截然不同的,习惯的强制力更多的方面在于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压力,

1加法速算复习过程

1加法速算

1加法速算:计算任意位数的加法速算,方法很简单学习者只要熟记一种加法速算通用口诀——“本位相加(针对进位数)减加补,前位相加多加一”就可以彻底解决任意位数从高位数到低位数的加法速算方法,比如:(1),67+48=(6+5)×10+(7-2)=115,(2) 758+496=(7+5)×100+(5-0)×10+8-4=1254即可。 2,减法速算:计算任意位数的减法速算方法也同样是用一种减法速算通用口诀——“本位相减(针对借位数) 加减补,前位相减多减一”就可以彻底解决任意位数从高位数到低位数的减法速算方法,比如:(1),67-48=(6-5)×10+(7+2)=19,(2),758-496=(7-5)×100+ (5+1)×10+8-6=262即可。 3,乘法速算:魏氏乘法速算通用公式:ab×cd=(a+1)×c×100+b×d+魏氏速算嬗数×10。 速算嬗数|=(a-c)×d+(b+d-10)×c,, 速算嬗数‖=(a+b-10)×c+(d-c)×a, 速算嬗数Ⅲ=a×d-‘b’(补数)×c 。更是独秀一枝,无以伦比。 (1),用第一种速算嬗数=(a-c)×d+(b+d-10)×c,适用于首同尾任意的二位数乘法速算,比如:26×28,

47×48,87×84-----等等,其嬗数一目了然分别等于“8”,“20 ”和“8”即可。 (2),用第二种速算嬗数=(a+b-10)×c+(d-c)×a适用于一因数的二位数之和接近等于“10”,另一因数的 二位数之差接近等于“0”的任意二位数乘法速算,比 如:28×67, 47×98, 73×88----等等,其嬗数也同样 可以一目了然分别等于“2”,“5 ”和“0”即可。 (3), 用第三种速算嬗数=a×d-‘b’(补数)×c 适用于任意二位数的乘法速算。 一种速算的方法,是我国古代商人发明的一种数值计算 方法,古代人的衣服袖子肥大,计算时只见两手在袖中进行,固叫袖里吞金速算。这种计算方法过去曾有一段歌谣 流传;“袖里吞金妙如仙,灵指一动数目全,无价之宝学 到手,不遇知音不与传”。 袖里吞金速算法就是一种民间的手心算的方法,中国的 商贾数学,晋商一面走路一面算账,,十个手指就是一把算盘,所以山西人平时总将一双手吞在袖里,怕泄露了他的经济秘密。过去人们为了谋生不会轻易将这种算法的秘笈外传, 一种在中华大地上流传了至少400多年名叫“袖里吞金” 的速算方式也濒临失传。

慕课、微课、微视频、翻转课堂的联系与区别

慕课、微课、微视频、翻转课堂的联系与区别弄清他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确实非常重要。一般而言,慕课(MOOC)的经典解释是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这是大家都颇为知晓的,2008年起源于加拿大的大学,2011-2012年,由于美国知名高校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的积极行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中国的高校也于2013年7月加入被称为慕课三架马车的Edx,Udacity,Cousera 慕课平台。如前所言,慕课指的是大规模在线公开课。微课指的是微型、微小的课,在当今,微课主要以微视频为呈现形式,视频讲解的时间不长,一般10分钟之内。和视频相一致,老师网上发布相应的课后作业。学员网上注册后、根据老师发布的导学案,观看视频,完成作业,参与网上讨论与交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课程,做完作业,学员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学分或者是学习证书。 由此可见,微课与慕课是不同领域的概念。微课,即微型、微小的课程。当然,这些课可以放在大规模的公共网上慕课;也可以像哈佛放在网上的私人定制课;甚至教师开发只用于自己教学而不与人分享,与慕课毫无关系的小型课。 与慕课相结合的微课通常以微视频作为主要的呈现方式,并辅之以进阶作业、网上交流与讨论等。 所谓微视频,是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教师将知识内容按照学科逻辑与学生的认知特点划分为若干较小知识模块,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图、文、声、像等要素,制作成的便于学生学习的视频资源。微视频作为是微课学习资源的主要呈现形式,虽然承载了知识点

的讲解的任务,但是微视频只是课程资源,并不是课程的全部。它们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在我国中小学目前受到大家广泛关注的是“慕课+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翻转课堂是相对于传统的课堂中以教师的讲解知识为主、课后完成作业的教学模式而言的,翻转后的课堂,是将教师的知识讲解部分以微课的形式放到课前,先让学生学习,回到课堂上,师生/生生一起共同完成作业,解决学生自己解决不了的疑难和困惑。它借助微课带动课堂翻转,实现从“依教而学”向“先学后教”的转变。

数学快速计算法

数学快速计算法 二位数乘法速算总汇 1、两位数的十位相同的,而个位的两数则是相补的(相加等于10)女口:78 X 72= 37 X 33= 56 X 54= 43 X 47 = 28 X 22 46 X 44 (1) 分别取两个数的第一位,而后一个的要加上一以后,相乘。 (2) 两个数的尾数相乘,(不满十,十位添作0) 78X 72=5616 37 X 33=1221 56 X 54= 3024 43 X 47= 2021 (7+1) X 7=56 (3+1) X 3=12 (5+1) X 5=30 (4+1) X 4=20 8X 2=16 7 X 3=21 6 X 4=24 3 X 7=21 口决:头加1,头乘头,尾乘尾 2、两个数的个位相同,十位的两数则是相补的 如:36 X 76= 43 X 63= 53 X 53= 28 X 88= 79 X 39 (1) 将两个数的首位相乘再加上未位数 (2) 两个数的尾数相乘(不满十,十位添作0) 36X 76=2736 43 X 63=2709 3X 7+6=27 4 X 6+3=27 6X 6=36 3 X 3=9 口决:头乘头加尾,尾乘尾 3、两位数的十位差1,个位的两数则是相补的。 如:48 X 52 12 X 28 39 X 11 48 X 32 96 X 84 75 X 65

即用较大的因数的十位数的平方,减去它的个位数的平方。

48 X 52=2496 12 X 28 = 336 39 X 11= 819 48 X 32=1536 2500-4=2496 400-64=336 900-81=819 1600-64=1536 口决:大数头平方 —尾平方 4、一个乘数十位加个位是 9,另一个乘数十位和个位是顺数 X 78 = 81 X 23 = 27 X 89 = 5 23 2 如:12 X 13= 13 X 15= 14 X 15= 16 X 18= 17 X 19= 19 X 18= (1) 尾数相乘 ,写在个位上 (满十进位 ) (2) 被乘数加上乘数的尾数 12X 13=156 13 X 15= 195 14 X 15=210 16 X 18= 288 2X 3=6 3 X 5=154X 5=20 6 X 8=48 12+3=15 13+5=18 14+5=19 16+8=24 口决:尾数相乘 ,被乘数加上乘数的尾数 (满十进位 ) 6、任何二位数数乘于 11 如 :36 X 45 = 72 X 67 = 45 1 、解 : 3+1=4 4 X 4 = 1的6补5 数是 4X 5=20所以 36 X 45= 1620 2、解: 7+1=8 8 X 6 = 4的8补7 数是 8X 3=24所以 72 X 67 = 4824 3、解: 4+1=5 5 X 7=3的5补8 数是 5X 2=10所以 45 X 78 = 3510 5、10-20 的两位数乘法

小学数学加减法速算方法

小学数学加减法速算技巧_小学数学加减法速算方 法 (2)买一台电冰箱和一台洗衣机需要多少钱? (3)如果有200元钱买一只书包还剩多少钱? 他们调动了自己的经验和原有的知识结构去探究这个情境中所蕴涵的数学问题,并积极地从多角度去思考问题,发现问题,达到了 很好的教学效果。 我们知道,数学本来就是从客观世界的数量关系与空间形式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当学生从问题情境中,体会出一些数学思想时, 教师应以引导者、鉴赏者的身份,即教师只是提供一些建议或信息,而不是代替学生做出判断,同时鼓励学生有创造的想法,使学生在 最大的空间去学习、去思考、去探索。在教学加法时,可以分成了 两个步骤: 1、独立探索阶段 教师提出问题:“营业员很快地算出买一套运动服(113元)和一 个书包(59元)共需要172元,你们知道这是为什么吗?”学生想出 了很多计算方法: 113+59=113+60-1=172。 113+59=113+50+9=172。 113+59=112+(1+59)=172。 2、合作探讨阶段 ①每一种方法为什么这样做?请讲讲你的道理? ②这几种方法哪一种比较简便?为什么?

通过合作交流,学生各抒己见,这样既达到了增强学生合作意识地目的,又培养了学生的主体意识。从而归纳出多加几,减去几;先 凑整,再相加这两种方法。 在教孩子学减法时,可以让学生运用原型来揭示算理,探究规律。小学数学的内容大都可以直接在客观世界中找到它的原型。减数接 近整十、整百、整千数时,把它看作整十、整百、整千数,多减几,加上几这个数学知识我们可以在生活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原型——收 付钱款时常常发生地“付整找零”的活动,并且在课堂中展示这个 活动:妈妈带了165元,其中有一张百元纸币,到商店买钱包花了 97元,妈妈怎样给钱呢?由老师扮妈妈,一名学生扮售货员,妈妈 拿出一百元钱给售货员,售货员找给妈妈3元。这里的道理明明白白,是学生所熟悉的常识。这个活动是原始的、最低层次的减法速 算法,是学习数学的原型。再引导学生摆这个过程用算式表示出来:165-100+3,从而概括出速算的方法。这样,由常识上升到了数学, 学生的学习由低层次上升到了高层次。 多种速算方法的学习使我们的速算更加完美无瑕。 1、运用数的特征“凑整” 我们认识物体都要抓住物体的特征,特征是它与别人不一样的地方,数字在数学王国中也有自己的一些特征,今天我们说的特征是 指这些数字都接近整十、整百、整千,像98、1002等等,在计算时 只要把这些数看成整十、整百、整千数,就能使计算简便。 2、移位“凑整” 3、定律:“凑整” 像乘法口诀一样,定律、规律、法则都是前人给我们创造和积累的财富,我们可以直接拿来使用,这样可以节省我们很多的时间。 定律“凑整”指在计算中运用我们平时学过的一些定律、规律和法 则进行“凑整”。 例:计算364+72+46+128378-57-43482-(39+82)

“慕课”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doc

“慕课”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 “慕课”(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的缩写)[1],是新兴的一种大规模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是一种将学习管理系统与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型课程开发模式。mooc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慕课与传统课程的几十个或几百个学生不同,一门mooc课程可以同时有几千甚至几十万人。慕课的首要特征是开放,开放意味着公开、自由、民主的学术精神。参与学习者不分国籍、不分性别、不分年龄,只要是想学习的只要一个邮箱,就可注册参与。慕课与传统教育体制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不需要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随时随地都可以学习。网络上有各种各样的课程可供选择。从文化角度上看,mooc是一种基于文化交流的网络学习模式。mooc优秀平台有coursera:目前发展最大的mooc 平台,拥有相近500门来自世界各地大学的课程,门类丰富,不过也良莠不齐。edx:哈佛与mit共同出资组建的非营利性组织,与全球顶级高校结盟,系统源代码开放,课程形式设计更自由灵活。udacity:成立时间最早,以计算机类课程为主,课程数量不多,却极为精致,许多细节专为在线授课而设计。 一、慕课的特点 (一)大规模表现在学生人数上,没有人数限制。一门mooc

课程的人数可以达到成千上万人,在传统课程中这是无法想象的。 (二)在线学习是在网上进行的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学习。 (三)开放网上所有课程对世界各地的人都是开放的。不管你是上班族、学生还是退休工人都可以都可以自由的选择课程在线学习。 二、mooc对教师的冲击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青睐于网络的学习。有人认为,由于慕课的存在,课堂翻转了,老师的作用越来越被削弱了,我却不敢苟同。恰恰相反,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在线学习给学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和更多丰富的 知识,老师的照本宣科就显得没有必要了。因为学生会对那些个性,新颖的事物充满兴趣,老师就更需要下功夫去探究新的课堂理念。老师要在课堂中敏感地意识到学生的困惑,并应及时找出解决方案。慕课打破了以往课堂以老师为中心传统教学方式,课程应依照学习的规律设计,围绕学生的需求展开。纵观传统课堂,老师在讲台上讲的如何火如荼,学生在下面昏昏欲睡,这是一种课堂上频频出现的现象。这表明生动活泼的课堂才更能激起学生的兴趣甚至是创造性。教师要从普通的教书匠向更高水平的导师转变,这就更需要教师应不断地学习,完善自我,课堂更多是用于提高、巩固学习和梳理作业,激发学生的探究学习和思维拓展。

1分钟速算_技巧快速计算

【周根项教授一分钟速算】 周根项一分钟速算标准版,每套统一售价为298元,有发票!·一分钟速算口诀!快速阅读基本小技巧,不可多得的。 “两位数乘9”的例子(两位数特指个位比十位多1的两位数): 34×9=?算法为我们有10个手指,从左往右1根手指就代表一个数,依次为1到10,两位数的个位是多少,就弯哪根手指头,弯下的代表0,弯下的手指前面有几个,百位数就是几,弯下的手指后面有几个,个位就是几。这个答案是306。 速算7例 1、位数与9相乘,用双手十指来表示。 打开双手,掌心向自己从左到右,每个指头依次代表1——10;比如:1×9,将代表1的大拇指弯曲,乘几读几:9。再如:8×9,将代表8的手指弯曲,左侧剩7,右侧剩2,则积是72。 2、个位数比十位数大1的两位数×9,可以用双手速算。 比如:45×9,此时只看这个两位数的个位数,将代表个位数5的手指弯曲,左侧剩4,右侧剩5,此时弯曲的手指代表0,那么,45×9 =405 3.、个位数与十位数相同的两位数×9,双手速算法。 比如:66×9,方法与上例相同,将代表个位数6的手指弯曲,只是此时弯曲的手指要读作9。左侧剩5,右侧剩4。弯曲的手指读作9,那么,66×9 = 594 4、十位数相同,个位数相加等于10的两位数×9的速算法。 例如:64×66,将一个十位数加1与另一个十位数相乘,(6+1)×6 = 42,再将两个个位数相乘,4×6的积24,连在两个十位数相乘的积的后面。就是64×66 = 4224 5、个位数相同,十位数相加等于10的两位数×9的速算法。 例如:43×63,将十位数相乘,加上个位数:4×6+3 = 27(×10),再将个位数相乘的积3×3 = 9写在后面,就是43×63 = 2709。口诀:十位数相乘加个位,个位数相乘写后面。 6、任意两位数乘两位数的万能法: ⑴首先个位数上下相乘,有进位的则进位。⑵个位数和十位数交叉相乘、积相加,有进位的加进 位。⑶十位数上下相乘,有进位的加进位。 例如:34×52 = 1768 再例如:26×68 = 1768 7、求数字位置颠倒两位数的差:例如:86×68。先用被减数的十位数、减无它的个位数,8—6 = 2,再 ×9(2×9 = 18),结果就是要求的差。即:86—68 =(8—6)×9 = 2×9 =18。 周根项速算大师乘法口诀 1、两位数相乘,在十位数相同、个位数相加等于10的情况下: 它的“积”= 上(十位数自己加1,再乘于自己)所得的“积”后面在写上两个个位数相乘的“积”。 如62×68= 4216 :十位数相乘的积= 6×(6+1)= 42(前积) 个位数相乘的积= 2×8 = 16(后积)

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

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摘要:人类已进入21世纪,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使我们的现代化和民族精神获得新的生命形 式,是中国文化面临的新的历史选择。中国本身也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现代化和民族性、现代化与传统文 化等一系列的关系问题。青年一代是传承和发展中国文化的实践者,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在今天的价值 与走向是我们当今学子需要学习和急待解决的问题。这对中国走向世界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传统文化现代化 近年来,海内外对中国文化走向的讨论似乎已成为一种时尚。各种观点十分活跃。"新儒学"、"新道学"、"文化中国"说、"新汉文化"圈、"儒家文化圈”、"太平洋时代"说等等。有人甚至认为21世纪将是儒学的世纪,是中国文化、东方文化的世纪。众所周知,进入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的中国开始面对一个日趋发展变化的国际环境,整个世界文化的格局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本身也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现代化和民族性、现代化与传统文化等一系列的关系问题。 青年一代是传承和发展中国文化的实践者,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在今天的价值与走向,这对中国文化的发展与建设,对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的融合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 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得到体现: (一)重视伦理道德 伦理至上的观念文化与价值取向。中国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体现着一种泛道德主义的人文特点。这种传统伦理讲求的是在个人修养基础上处理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的准则与行为规范,这种准则在理论规范上可用仁、义、礼、智、信这五个字来概括;行为规范则主要通过礼法或礼制来约束。这种伦理至上的文化特征的派生特点是:①它与宗法制度、专制政治相结合,形成了一整套尊卑分明、等级有序的身份取向制。②道德的法律化,即通过礼制来规范社会行为,形成重礼制、重人治、轻法治的社会格局。③群体本位主义,强调群体的认同。④重名分,重面子的社会习俗与社会心态。⑤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但这种道德的养成是为了群体的和谐与有序,即“修己以安人”。⑥重义轻利与重道轻器的价值取向。⑦儒学(经学)独尊并成为官学。这是伦理至上的一种外化。 ⑧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倾向(孔子的仁学、孟子的仁政、墨子的兼爱、佛家的慈悲之心)。 ⑨追求“内圣外王”的理想人格。 (二)倡导和谐统一——以和为贵与中庸保守 中国文化重和谐统一,与西方文化形成强烈反差。中西文化这一重大差异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耕文明和商业文明的不同特性。中国传统文化植根于农耕文明,表现出一种"静态" 的特征,重视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身心和谐等。中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和合精神最为典型地体现在"天人合一"的思想传统中。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看来天与人,天道与人道,天性与人性是相类相通的,因而达到和

浅析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浅析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浅析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一、引言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任何对立的事物都有其统一的一面。习惯法与国家法作为两种法律秩序存在于同一时空,它们之间存在冲突也存在协调互动,在冲突中实现互动发展。法律多元理论表明,在我国不可能只存在国家法或习惯法的一元法律规范或单一社会秩序,在正式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法律。习惯法作为一种传承、积淀和整合了数千年的法律文明,代表和满足了一定区域、一定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成员的需要,我们在重视国家制定法的同时,应重视习惯法,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的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断调适二者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二、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梁治平先生认为,习惯法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1习惯法具有地域性和非正式性的特征。国家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国家法具有正式性、形式性的特征。习惯法和国家法分属于不同的知识体系,他们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因此二者的冲突对立是必然的。究其原因主要为: 一是二者的法律文化不同。习惯法建立在中国传统法制观念的基础上,强调的是礼治德治、礼法融合。而中国现行的国家法深受西方

法律文化的影响,形成了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和现代法学理念。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是亲情伦理和人情义务,现代法治倡导的是自由权利和民主权利毕业论文 二是二者调控方式手段的冲突。习惯法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简单易行,不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它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者的敬畏,这种方式不会伤及熟人社会的感情,容易为社会成员接受。国家法解决人们的冲突主要采取诉讼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方法和手段复杂,成本也较高,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损及了人们间的情感,即使赢得诉讼,结果可能会遭到当事人的抵制或周围人的否定性评价,赢了官司输了理。 三是习惯法与国家法区域性与统一性的冲突。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本质是特殊正义与普通正义的冲突。习惯法多存在于乡土社会,人们长期生活在特定的环境下,彼此交往频繁,会产生特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习惯法正是源于这种土生土长的熟人社会,因而具有地域性和具体性。国家法作为一种被普遍遵守的社会规则,是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国家法律体系,城市社会疏离、冷漠因此不能或者很难自发形成共同遵守的规范,从而乐意接受国家法调整。国家法以陌生人间的公平正义代替了熟人间的公平正义,忽略了熟人社会这一基础,因此在熟人社会中,会出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对立。 三、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慕课教学与传统授课有什么不同

教你如何做MOOCs 1 北京大学数字化学习研究中心荣誉出品 慕课教学与学校面授有什么不同? 虽然说xMOOCs 的教学方式与校内面授差别不大,但是慕课的四个特征(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还是会给授课教师带来不一样的体验。 首先,慕课课程是完全网上授课,老师讲课的时候看不到学生的表情,只能根据对学生的基本假设进行讲授,并基于多年的教学经验来预设学生学习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准备回应。这也就是说慕课授课老师需要换位思考学生在网上学习的过程,思考学生如何与教学内容互动,怎样与同学互动,并基于对慕课平台所提供的功能的了解,设计出丰富多样的网上教学活动。为此,慕课授课教师还要了解各种网上教学活动在实施的时候的优势和弊端,提前做好防范。随着移动互联网络的发展,不少慕课学员是在移动中抽空学习。慕课视频的短小精悍满足了这种碎片化学习的需要,但是对于开设慕课课程的老师来说,将教学内容化整为零、同时还要帮助学生将碎片知识统整系统化,就需要独到用心的设计。慕课授课老师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要比面授教学准备更多更丰富的练习活动,帮助学生通过练习和测验来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自我调整自我修正,反复练习,最终熟练掌握。 其次,慕课课程是开放注册的,学生人数众多,这也意味着慕课学生很多元化,特别是慕课有可能吸引来自全球众多国家的学生,从而为课程教学带来多文化的观点,来自不同人类文明的对话让慕课课堂比传统面授课堂更为丰富多彩,尤其是一些讲授国际化、跨文化话题的课程,会受益匪浅。在以英语授课的慕课课程的研究中已经发现英语语言能力会影响到学生间的交流沟通,继而影响学生的保持率和结业率。因此如果课程有国际学生,老师就需要提供字幕等相应的教学支持。慕课学生多元化,还体现在学生学习能力差别很大,这包括阅读理解能力和信息技术能力。有些信息技术素养弱的学生甚至不能很快熟悉慕课平台操作,为此提供有关的学习支持服务,比如用教学视频介绍课程的组织结构、菜单安排,提供一些技术补习材料和网上学习方法培训等都会有助于初次接触慕课的学生尽快适应慕课的教学方式。课程开放且在线的一个好处是会吸引一些有经验人士,他们可能已经掌握了课程的大部分知识、只是来更新部分知识,还有一些教同类课程的同行,这些人在慕课的讨论区帮助解答初学者的问题,会有助于形成同学互助的慕课学习文化,并减轻慕课授课老师和助教的压力。当平台讨论区功能有限的时候,学生众多也可能会造成帖灾,不利于开展激烈的深度的讨论,这就要求慕课授课老师要对课程论坛进行结构化设计,让讨论尽量有序。 当一门慕课吸引了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的上万学生的时候,就像Coursera 的联合创始人Delphe Koller 所说的那样,会在网上形成一个永不关门的教室,7X24小时都有学生在那里学习,因此一个同学提出的问题在20多分钟内就可能会得到回应,通过网上的互相讨论,很多问题不用老师参与,学员们自己就能给出正确答案,且能自我修正完善。如果慕课老师能够有意识地建立这样的学习气氛,慕课就有可能成为能够自我完善的自组织学习系统而有效地帮助更多人取得学业成功。

小学数学速算技巧汇总

加法的神奇速算法 一、加大减差法 1、口诀 前面加数加上后面加数的整数,减去后面加数与整数的差等于和。 2、例题 1376+98=1474 计算方法:1376+100-2 3586+898=4484 计算方法:3586+1000-102 5768+9897=15665 计算方法:5768+10000-103 二、求只是数字位置颠倒两个两位数的和 1、口诀 一个数的十位数加上它的个位数乘以11等于和 2、例题 47+74=121 计算方法:(4+7)×11=121 68+86=154 计算方法:(6+8)× 11=154 58+85=143 计算方法:(5+8)× 11=143 三、一目三行加法 1、口诀 提前虚进一,中间弃9,末位弃10 2、例题 365427158 644785963 +742334452

——————— 1752547573 方法:从左到右,提前虚进1;第1列:中间弃9(3和6)直接写7;第2列:6+4-9+4=5 以此类推...最后1列:末位弃10(8和2)直接写3。 注意:中间不够9的用分段法,直接相加,并要提前虚进1;中间数字和大于19的,弃19,前边多进1,末位数字和大于19的,弃20,前边多进1。 减法的神奇速算法 一、减大加差法 1、例题 321-98=223 计算方法:321-100+2(减100,加2) 8135-878=7257 计算方法:8135-1000+122(减1000,加122) 91321-8987= 82334 计算方法:91321-10000+1013(减10000,加1013) 2、总结 被减数减去减数的整数,再加上减数与整数的差,等于差。 二、求只是数字位置颠倒两个两位数的差 1、例题 74-47=27

论习惯法的概念

论习惯法的概念 摘要就研究现状来看,习惯法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得到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二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对这些定义加以分析可以得到:习惯法是存在于特定地域内,由特定组织、群体实施并保障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习惯法与一般习惯相比,具有内容上的权利义务性的特征,与制定法相比又更具社会历史性、地域性以及形式上的多样性。 关键词习惯法概念遍强制力 法的现象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一般过程。我们在界定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三个概念时,往往很容易先将成文法区分出来,而习惯与习惯法的界限却很模糊,一些法学著作在谈到有关问题时往往选择避而不谈,或是淡化二者的区别,甚至将他们混为一谈。 然而,厘清习惯、习惯法的概念对研究法的起源、发展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从法学界几个著名的习惯法的定义出发,试图通过分析对这些定义加以诠释、区分,从而得到一个合适的、符合法理与现实的习惯法的概念。 一、习惯法概念之众说 关于习惯法的定义,法学界众说纷纭,而其是否具有国家意义成为了争论的对象。学说上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1.《法学大辞典》中的表述:“不成文法的一种。国家对某些社

会习惯予以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后成为法律。习惯经过长期实践被社会公民所公认,在此基础上国家认可其具有法的约束力就成为习惯法。”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习惯法是这样界定的:“习惯法,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它是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如禁止氏族内结婚、氏族成员互相帮助、共同防御一切危险和侵袭以及血族复仇等,都是为了维护其生存而自然形成的共同行为规则。它是靠传统的力量、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氏族长的威信来维持的。阶级社会中存在的习惯也不都具有法的意义,很多属于道德规范。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循的事实;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高其才教授的观点,“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4.梁治平教授的观点,“习惯法乃是由乡民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地方性规范;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它被在一套关系网络中实施,其效力来源于乡民对此种‘地方性知识’的熟悉和信赖,并且主要靠一套

MOOC与传统课堂教育的不同

MOOC与传统课堂教育的不同 MOOC(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中文也称为“慕课”)以其注册门槛低的独特特点和资源开放在线及使用异步无限制的独特优势,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大量不同背景、不同特征和不同目的学习者。[3]MOOC的这些特点使它有着与传统课堂在本质上有很大不同,并且对现有的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为了使大家对MOOC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本文从以下方面对MOOC与传统课堂教育的不同进行对比。 在注册方面:对传统课堂教育来说,注册往往是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课程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并且这种方式的注册包含了完成课程的承诺;对MOOC来说,它的注册门槛很低,几乎相当于没有,对学习者的背景没有任何要求,并且学习者不必完成全部课程。注册的时间比较灵活,可以再课程开始之前,也可以在课程开始之后,这也反映了学习者的学习目的的多样化。 在课程的参与方面:对于传统课堂教育,学习者按照课程的要求,按照一定顺序完成大部分或全部学习活动,包括日常的学习、单元测试以及最终考核等。对于MOOC学习者来说,由于不同的学习者通过不同的路径,有着不同的目的参与学习,所以学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参与相关的学习活动。这样多样化的参与方式也导致多样化学习结果,这也是学习者个性化的体现。 在课程的内容方面:在传统课堂教育中,课程内容是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科书等制定的教学计划,有时会与实际的教学有所不同;对于MOOC而言,虽然其教学内容结构完整,可以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但是其内容又以一种模块化的方式呈现,在MOOC的课程的学习中不存在统一的学习路径,学习者根据其个性化的参与路径,不同的目标和目的,自主完成与其相关的教学内容。这些个性化的目标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完整只是体系的一部分。 在课程学习结果的判定方面:在传统的课堂教育中,通常情况下以学习者的最后的课程成绩、学习者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综合表现作为课程完成的判定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学习者的成绩与学习者对课程的目标的努力程度直接相关,同时一个较为理想的成绩也是学习者注册课程时的目标;对于MOOC学习者来说,对MOOC学习者来说,学习者的成绩或者证书在大多数学习者心中是不被重视的,学习者的课程成绩与其个性化的学习目标有关,与其注册时的动机和目的有直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学习者的自我评价更能较为准确的判断学习者的目标实现情况。 总之,MOOC的出现为我们提供的了一种不同与传统课堂教学的一种新的学

数学快速计算方法_乘法速算

一.两个20以内数的乘法 两个20以内数相乘,将一数的个位数与另一个数相加乘以10,然后再加两个尾数的积,就是应求的得数。如12×13=156,计算程序是将12的尾数2,加至13里,13加2等于15,15×10=150,然后加各个尾数的积得156,就是应求的积数。 二.首同尾互补的乘法 两个十位数相乘,首尾数相同,而尾十互补,其计算方法是:头加1,然后头乘为前积,尾乘尾为后积,两积连接起来,就是应求的得数。如26×24=624。计算程序是:被乘数26的头加1等于3,然后头乘头,就是3×2=6,尾乘尾6×4=24,相连为624。 三.乘数加倍,加半或减半的乘法 在首同尾互补的计算上,可以引深一步就是乘数可加倍,加半倍,也可减半计算,但是:加倍、加半或减半都不能有进位数或出现小数,如48×42是规定的算法,然而,可以将乘数42加倍位84,也可以减半位21,也可加半倍位63,都可以按规定方法计算。48×21=1008,48×63=3024,48×84=4032。有进位数的不能算。如87×83=7221,将83加倍166,或减半41.5,这都不能按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首尾互补与首尾相同的乘法 一个数首尾互补,而另一个数首尾相同,其计算方法是:头加1,然后头乘头为前积,尾乘尾为后积,两积相连为乘积。如37×33=1221,计算程序是(3+1)×3×100+7×3=1221。 五.两个头互补尾相同的乘法

两个十位数互补,两个尾数相同,其计算方法是:头乘头后加尾数为前积,尾自乘为后积。如48×68=3264。计算程序是4×6=24 24+8=32 32为前积,8×8=64为后积,两积相连就得3264。 六.首同尾非互补的乘法 两个十位数相乘,首位数相同,而两个尾数非互补,计算方法:头加1,头乘头,尾乘尾,把两个积连接起来。再看尾和尾的和比10大几还是小几,大几就加几个首位数,小几就减掉几个首位数。加减的位置是:一位在十位加减,两位在百位加减。如36×35=1260,计算时(3+1)×3=12 6×5=30 相连为1230 6+5=11,比10大1,就加一个首位3,一位在十位加,1230+30=1260 36×35就得1260。再如36×32=1152,程序是(3+1)×3=12,6×2=12,12与12相连为1212,6+2=8,比10小2减两个3,3×2=6,一位在十位减,1212-60就得1152。 七.一数相同一数非互补的乘法 两位数相乘,一数的和非互补,另一数相同,方法是:头加1,头乘头,尾乘尾,将两积连接起来后,再看被乘数横加之和比10大几就加几个乘数首。比10小几就减几个乘数首,加减位置:一位数十位加减,两位数百位加减,如65×77=5005,计算程序是(6+1)×7=49,5×7=35,相连为4935,6+5=11,比10大1,加一个7,一位数十位加。4935+70=5005 八.两头非互补两尾相同的乘法 两个头非互补,两个尾相同,其计算方法是:头乘头加尾数,尾自乘。两积连接起来后,再看两个头的和比10大几或小几,比10大几就加几个尾数,小几就减几个尾数,加减位置:一位数十位加减,两位数百位加减。如67×87=5829,计算程序是:6×8+7=55,7×7=49,相连为5549,6+8=14,比10大4,就加四个7,4×7=28,两位数百位加,5549+280=5829

关于我国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若干思考 一、冲破对法的单一认识 (一)重新理解“法”的含义 。“由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法律”,这是我们通常提到“法”。我们所学的课本上的法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样定义并非表达了法的全部,而仅仅表达了“国家法”的部分内容。“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并非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其他类型的法律①”。因此可以看出,这里的其他类型的法律是不同于国家法,可以说它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自发地、无意识地渐进形成的,是人们为了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并最终人们的需要而服务。 从广义上看,我国的“法”不仅包括国家法,而且也包括各种社会规范,如果我们把法仅看成国家法,这实际上是对民众对规范的创造的否定,这与现实社会是不符的。 (二)关于习惯法定义的分析。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广泛存在。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习惯法是国

家认可的那部分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有的学者认为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全意义上的法。还有的学者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照某种社会的权威确立的具有习惯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甚至还有的把习惯法理解为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由此可见,大部分学者都将习惯法理解成是国家认可的法。他们的观点都否认了有没有被国家认可的习惯法规范存在,其共同点是只认可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与国家相联系并且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总之,我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并且拥有公众认可的道德规范,是调整和约束着某种民间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本文由收集整理之间关系的习惯的总和,是由该社会组织或群体的成员为了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的,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另外,习惯法既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也并非是完全的法律规范,它是介于法律与道德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二、对习惯法与国家法及关系的解读 (一)国家法地位的主导性和作用的局限性。众所周知,在社会中国家法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法的创制和颁布,对调整和改变中国原来的社会政治组织结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起了重要的作用,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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