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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建筑立

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委会审批。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根据中心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即旧城区)。

(二)第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他区域(即新城区)。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表一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建筑物用地,应

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一)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四条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到20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二)

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公厕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

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在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7倍。

(二)垂直布置:

1、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0倍。

2、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4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6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视觉卫生间距。

多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5米。

(五)侧墙间距。

居住建筑的侧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当此间距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线埋设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实际情况确定。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侧墙间距,应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执行。

(六)建筑间距计算时采用的建筑物高度:

1、多层居住建筑:方案阶段四层按13米计算;五层按16米计算;六层按19米计算。规划许可阶段建筑间距按实际高度计算。

2、楼顶跃层建筑:1当跃层阴影未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计算,不计跃层高度。2当跃层阴影已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加跃层高度计算。

3、建筑物顶部附属设施长度累计超过屋顶总长度的1/3时,建筑物高度算至附属设施顶端。

4、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的,高差等于或小于0.5米时不计高差影响。大于0.5米时,计入高差后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间距。

(七)当居住建筑阳台的累计长度和非居住建筑突出部分累计长度大于建筑物长度的1/2时及建筑错接距离大于3米时,建筑间距应自突出部分边缘算起。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正面最小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应符合下表规定:

中高层、高层建筑在做日照分析时应考虑周边相邻地块不少于50米以上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影响;若相邻地块为待开发或未开发区域,应按本地块规划方案对相邻地块布置模拟多层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其间距及退线距离按照所处区域位置要求执行,且建筑面宽不小于60米。

第十八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其间距应满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平行布置时,当新建建筑处于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当新建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新建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非平行布置时,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控制参照第十六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点式建筑最小间距控制标准执行。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物长边退界距离:迎光面16.5米。背光面按遮挡相邻建筑所需间距减去16.5米,且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不小于10米。

(二)建筑物短边退界距离:多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35米以下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6.5米;35米及以上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10米。

(三)建设用地界线外原有建筑未退足其用地界线的,新建建筑应退足全部间距。

(四)建筑背光面相邻城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线;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建筑控制线。

(五)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不小于10米,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安全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满足本条前六款的规定外,还须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产生的间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允许相邻双方协议解决。

(八)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原则上不得超出地上建筑控制线;当地上建筑退界距离超过10米时,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表四)

注:城市道路红线外侧有绿化带的后退距离按绿线退让。

有道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可在表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第一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0米,第二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沿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应集中布置,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得建设底商住宅楼,确需建设的每个商户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沿街宽度不得小于13米。其他道路两侧建设底商住宅楼,每户商业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沿街宽度不得小于10米。

新建商业建筑及底商住宅楼必须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无道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按表五执行。

商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表(表五)

注:城市道路红线外侧有绿化带的后退距离按绿线退让。

有道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可在表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

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建(构)筑物退道路红线距离一般与其地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相同;当地上建筑退线距离超过10米时,地下建(构)筑物退线距离不小于10米。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沿街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平台、雨棚、附属设施及与城市管线连接以外的其它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保密、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原则上应为透空形式围墙。确需建设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其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二十八条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50米,横向不少于3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25米。

(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米,横向不少于2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25米。

(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30米,横向不少于15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25米。

(四)城市道路有绿线的,开敞空间横向宽度可减去绿线宽度。在旧城区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其开敞空间规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段和重要文物古迹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和保护要求应符合规划要求及相关规定,并附相关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有详细规划的,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电力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走廊范围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所形成平行区域。各级电压线路每侧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沿铁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除满足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建设项目除外)。

1、沿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项目,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项目,不得小于20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退距1.5H(H=路基高度- 3米)。

2、沿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等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设计及竖向标高要求。

(二)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一般不得占用行车道,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5米时,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三)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划六车道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曲线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指示牌、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申请在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用地项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在最低一级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下,符合规范要求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设主次两个出入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其开口位置距道路交叉口曲线端点的距离主干道不小于70米,次干道不小于50米,支路不小于30米。建设基地较小的可酌情降低。

(三)单位建设用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在单位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位于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配建停车场的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条市区内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在地下敷设,不得在旧城区的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新城区新建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供电线路以及架空的各类通讯线路。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压器、通讯电缆配线箱、光缆分接箱原则上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不应占用人行道,确有困难需占用时,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第一类建设区不小于 25%,第二类建设区不小于30%。

第四十二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地区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主城区之外其它城区可参照本规定施行。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容和特性 基本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容包括4方面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公司在水面保洁、海塘维护、后勤服务等生产活动中的控制目标之一。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无事故的管理目标,确保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做好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分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公司加强对各部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领导,为各部门、分公司提供解决安全生产方面所需要的资金

和物资支持,组织参加各类安全技能培训。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操作规程,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定期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各类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安全检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各类生产活动中都必须按照科学办事,以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严禁以省时、省力违规操作。 第九条在各类生产活动中必须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即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大搞铺张浪费,也不能以讲经济效益而影响安全生产、二者必须统一,讲经济效益是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十条在各类生产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本公司的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质上是做好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员工在任何时候,任何作业区域都要规范好人的作业行为安全,使物处于安全状态,切实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都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同辖区治安保卫部门的联系,做好公司的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1.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培训工作的计划安排,负责填写全公司员工的〈个人培训记录表〉,并与财务部协商落实培训所需的经费。 2.各部门、各管理处领导应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定期对所属员工的经验、资格、能力进行评价,并根据实际工作对人员素质、技能的需求,在每个季度初提出本部门的培训需求,填写〈员工培训需求申报表〉,报综合部同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计划进行培训。 3.公司综合部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要制定出本季度培训工作计划表,各部门(管理处)负责填写〈项目培训l|实施计划表〉,并具体组织落实。 4.培训的人员范围及内容要求 4.1新员工上岗培训:学习〈员工守则〉等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介绍公司概况、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等,并对其进行岗位技能的培训。 4.2质量意识培训:集中学习I回9002标准,使员工充分了解公司现行的质量体系,严格按IS9002文件要求执行。 4.3员工的再提高培训:各部门(管理处)每季度要对本部门(处)员工进行一次技艺评定,对不称职的员工,应报综合部安排进行再培训。 4.4外派培训:综合部对需要外派培训的人员,呈报总经理审

批后,统一安排派出培训。 4.5对特殊岗位人员要进行定格的培训。 5.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 6.每次培训都要签到,培训结束,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填写〈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单〉。 7.各部门(管理处)要做好培训的实施工作和记录的保管工作。每次培训均须严格按照"培训"程序和计划的要求认真实施,并将《项目培训实施计划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单》(其中一份报综合部)等资料统一保存,综合部负责根据《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单》填写员工〈个人培训记录表〉,并保存。 8.公司综合部要经常对各部门(管理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跟踪完成情况。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第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各管理处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管理处的设备、治安、消防、车辆等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本规定为依据,严格进行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管学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管理处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处理和培训工作,督管公司内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 第五条各管理处主任是本管理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管理处应当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 第七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原则 (一)以预防为主,坚持日常保养与按计划维修并重,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设备设施做到“四会”和“五定”。“四会"是指维修人员对设备要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五定”是指对主要设备的清洁、润滑、检修要做到定量、定人、定点、定时和定质,通过对消防系统的定期试验、检修,使维修人员对系统全面掌握,确保及时排除相关故障。 (二)明确责任,持证上岗。 (三)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强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 (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提高业主对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能力 . 第八条治安安全管理原则 (一)建立健全物业安全保卫组织机构.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 (四)完善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 (五)提高保安人员素质,加强培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六)加强区域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七)联系小区内群众,搞好群防群治,并在当地派出所的指导下搞好治安管理。 (八)与周边单位建立联防联保制度。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原则

济南物业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培训正常实施及培训效果,促进公司团队建设和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各部(室)及各物业服务中心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物业公司负责人负责审批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管理报告、专项培训方案以及所需的各项培训费用。 2、物业公司培训管理部是济南物业公司培训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物业公司培训定位与规划、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估与检查、储备干部的培养,指导、监督各物业服务中心的培训管理工作,并接受物业管理中心培训业务口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3、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是该单位培训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培训计划,并对属下各部门培训实施的质量负责。 4、物业服务中心行政人事口负责具体的培训管理事务,监督物业服务中心各部门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效果。 第四条培训类别 1、入职培训:全体新员工必须参加的培训,包括企业文化、礼仪规范、物业行业基础知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军训(保安员必须参加,其他员工视情况组织)等。 2、上岗培训:新入职或者转岗、晋升到新岗位必须接受的培训,包括应知应会、操作技能、相关管理制度等。 3、在岗培训:为在岗员工组织的各类培训,包括综合素质、操作技术、新知识新技能、工作规范、法律法规等。

4、晋升培训:拟晋升干部必须接受的专门培训,包括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领导能力等内容。 5、待岗培训: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培训需求与计划 第五条培训管理部在每年12月1日前制订培训需求调查问卷,发至各物业服务中心,各物业服务中心在12月5日前回收调查问卷并做汇总后报培训管理部。 第六条培训管理部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培训需求调查,形成《济南物业公司年度培训需求分析报告》,并报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公司各部室及各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培训需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培训计划,包括年度培训计划、月度培训计划、专项培训计划等,须明确培训项目的时间、地点、培训讲师、受训人员、培训方式及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培训管理部在每年12月25日前制定下年度培训计划,每月1-2项为宜,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公司各部室及各物业服务中心在每月25日前制定下月培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将电子版及纸质签字版报培训管理部,培训管理审核后报物业公司负责人审批。未按时间节点提交的,每延迟一天扣罚相应责任人20元/天。 第十条制定月度培训计划注意事项: 1、物业公司本部各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2个课时。 2、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2个课时,各部门每月不少于2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2个课时。 3、每月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与属下各部门所报培训计划原则上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城市规划编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认定(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评审会专家、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

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有法人资格; 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予以批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七)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技术装备购置复印件; (九)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调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由申请单位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

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经营工作例会制度 1、为充分发挥公司及项目安全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用,做好对管理处安全经营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经营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经营例会制度。 2、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工作会议,对公 司半年来的安全经营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度的安全经营规划及安全经营工作进行部署。 3、公司每月末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会议,分析、研 究本公司的安全经营形势,落实下个月安全经营管理目标。 4、公司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会议,对公司本 季度的安全经营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经营问题。 5、公司必须坚持使安全经营例会制度化,并认真做好 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 定的实质问题。

安全经营检查制度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 安全经营,必须加强管理处安全经营检查。 2、安全经营检查的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经 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经营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经营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 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安全 经营隐患为主要内容,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 5、公司及所属项目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安全问题 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应根据经营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 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公司及项目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 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公司。

物业公司培训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培训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培训管理制度 一、培训种类 1、岗前培训 新员工到岗后,由部门经理安排入职引导人,主要针对新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岗位技能等进行岗前培训。 2、入职培训 新员工入职后,由公司安排参加为期一周的入职培训,使新员工对公司概况、价值观、经营理念、管理模式、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初步的了解。 3、强化培训 员工试用两个月后三个月内,必须参加公司安排的强化培训, 强化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讨论工作中的收获及疑问并答疑、强化公司理念及顾客沟通技巧、物业管理法规等,具体内容有:物业法规基础知识、投诉处理案例分析、优质客户服务、职业化培训、品质管理基础知识。 4、在职培训

根据员工不同类别,公司将安排相应的在职培训,由在职资深员工采取帮、传、带的方式,主要针对各项专业技能、工作技巧、质量意识及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 5、升职培训 员工如工作表现良好,工作成绩显着,拟晋升到更高一级职位前,须接受升职培训,主要学习相关的管理知识,以便转换角色,担当起管理责任。 二、内部调动 6、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将员工调至公司内任何部门及任何岗位工作,这也是开发员工潜能的有效途径。 7、调动前需完备调职手续,交接好工作。 8、调职前需了解新工作的操作流程,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的调职培训,以便对新工作、新环境及新职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三、考核评估 9、每月工作绩效考核

所有员工按月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全年总结"的考核方式,主要考核内容为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培训学习、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及协作精神、5S执行情况、ISO9000执行情况、业务能力、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成绩直接与每月绩效工资挂勾,并作为晋升和参加等级考核的重要依据。考评分数在100分以上每超过1分奖励10元,90分以下至70分之间每扣1分扣罚10元,低于70分的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奖金。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数不能低于80分,否则不予录用或当即辞退处理。 10、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具体依据《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进行。由公司各部门对所属员工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有待改进"四个等级,被评为"优秀"者,可获推荐参加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评比及升职、晋级机会;评为"一般"及等级者将丧失加薪、晋升和评奖机会,被评为"有待改进"者可能被公司辞退。 四、奖励与惩罚 11、奖励奖励方式包括:口头表扬、奖励通知书、部门通报表扬、公司通报表扬、晋升等。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总经理安全职责 第一条: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 有全面责任 苗一夂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安全委第一条: 员会会议,专门研究公司的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健康工作。传达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级政府、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和决定,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审定安全生产规化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五条: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坚持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组织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制度。 第七条:每季度领导组织一次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奖励基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增加防护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和进行安全奖励,并保证费用及时到位。 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第一条: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属地区域安全 进行管理。 第二条: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部门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第三条:对新调入的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 第四条:组织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方面的法律及制度规定,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第五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六条:做好部门安全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各种技术资料、记录、台帐。 第七条:发生事故、障碍、异常时,要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原始资料,并对其及时性、准确性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条:开好班前和班后会,上班前做好任务分工,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做好事故预想,使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下班后总结工作,找出经验教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对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的不良现象进 行批评。 员工安全职责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提要:无理取闹、消极怠工,影响工作或纠缠领导者,按《员工纪律和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精品源自保洁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目的: 帮助新员工建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 2.培训组织: 培训工作由综合部根据公司制定系统培训计划,指导、督促,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计划、教员选聘、教材选择、培训考核。 3.培训内容: (1)公司概况; (2)学习《员工规范》; (3)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教育; (4)公司奋斗目标、口号; (5)本岗位应知应会及服务工作的基本功和技能。 4.培训考核及其它: (1)培训期限为六天;

(2)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试用三个月; (3)培训期间发放应聘岗位基本工资、伙食补贴、医疗补贴; (4)未经入职培训者不得上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二、老员工的培训 1.培训目的: 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 2.培训组织: 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教学计划、教员、教材、课程设置、检查、考核。 3.培训内容: (1)对管理人员进行物业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 (2)对有关部门重要岗位的业务培训; (3)其它经总经理指示的有关培训。 4.考核及其它: (1)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由综合部记入员工培训档案; (2)岗位培训期间不影响各项待遇。 三、再教育: 四、关于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业余学习的规定

(一)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或业务进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对口,工作确实需要。 2.部门同意或推荐,报公司批准。 (二)凡为达到某种学历拟报考各类业余院校及电大、函大的员工,其学费一律自理,公司亦不提供学习时间。 (三)凡经公司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的学费,一律凭结业证或成绩合格通知单报销,其学习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公假"处理。 (四)凡个人提出报考有关院校脱产学习的员工,必须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五)凡经公司出资培训学习的员工,在本人服务期内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必须交纳培训费。 五、关于员工辞职或调动工作收取培训费的规定 (一)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稳定员工队伍,特制定此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在公司工作并接受公司出资培训或由公司缴纳培训费的全体在职员工。 (三)经公司出资在国内接受培训员工(包括在大中专院校在职业余学习、函大、文化补习、技术工人考级及调入交纳培训费等)辞职或调动工作时,收取培训费的标准如下: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及要求

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一、项目名称 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一)甲级资质初审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厅长签审后,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3.15.1管理标准(客服系统办公室、档案资料室、更衣室、仓库等) 1] 保持办公室门窗完好. 2] 办公室应通风、照明度好。 3] 办公室的电脑、电气设备等,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准使用。 4] 下班后,必须将办公室所有电源切断,并关好门窗。 5] 规定禁止吸烟的办公场地,应严格执行不得在室内吸烟的规定。 6] 办公室内的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应保证完好有效。 7] 节、假日和晚上时间非工作需要不要进入办公室。如因工作需要,应征上司同意。 3.15.2防火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部门的总体防火措施。 2]档案资料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3]档案室、更衣室不准使用电暖、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器设备。 4]应该配备灭火器的必须配备,并保证其完好可用。

5]所有客服系统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培训,具有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6]清洁工具和垃圾袋不可放在消防通道。 7]保持消防安全门时刻关闭。 8]所有员工都必须知道工作地区灭火器才的位置。 3.15.3 与客服系统相关的救火工作程序: 1. 组织人员投入灭火; 2. 抢救、疏散着火层的顾客,并按指令疏散非着火层的顾客到达指 定的安全区域,准确统计撤离人数,安抚顾客情绪; 3.配合检查是否有顾客尚未撤离,确认商场无遗留人员后亲上商 场并通知安防部; 4. 撤离楼面时,协助安防部关闭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3.15.4 救灾领导小组职责: 1. 决定是否报119火警电话; 2. 调集力量,布置疏散救护人员、物资之措施; 3.决定灭火、供水、开启应急广播的区域; 4. 安排防排烟、停电或继续供电、关闭空调、新风等措施;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

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富物司经〔2015〕14号 关于印发《富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司年度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指标得到控制,实行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与经济考核挂钩。按照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罚分明的原则,激励各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顺利实现,为公司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经营环境,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富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4月15日 主题词:经营安全办法通知 富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2015 年4月15日印发

富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司年度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指标得到控制,实行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与经济考核挂钩。按照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罚分明的原则,激励各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顺利实现,为公司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经营环境,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交通安全的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安委会为领导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 成员为安委会成员:英、江玲、洁波、黄英、苟蔺、倪艳、柳伟才、可、易眉。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管东、西片区以物管站为小组,由站长负责本物管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劳动村公寓、燕西公寓、商业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管理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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