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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附件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苹道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保障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资支付原则〕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删。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第四条〔指导思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摆在突出位量,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贵。

第五条【资任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资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贵督办解决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救纠纷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负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依法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职贵安排政府投资,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侧和惩戒。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攻部门接照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莞设实施资金拨付和监管,监督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公安机关负责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间题引发的突发性、群国性事件,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文付劳动报鹏刑事案件。、

司法、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市场蓝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分工,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六条(目标贵任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资任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七条【工资支付形式〕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农民工工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工资支付银行卡。但是,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侧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

第九条【工资支付周期的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顿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等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月、周、小时等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工资支付日期的确定〕农民工每个工资支付周期付出劳动后应获得的全部工资,可以在当期支付,也可以在次期支付,但不得晚于次期支付,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协离确定。若双方约定的具体支付日期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该节假日或者休惠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来能在双方约定的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合账及凭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合账,并至少保存二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时同、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名等内容。用人单位丈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算三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资任主体

第十二条【工资清偿一般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拖欠与其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做法承担清偿贵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劳动报劂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劳动报的贵任。

第十三条〔劳务派工资清偿贵任主体〕劳务派邊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向被派遗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成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给用工单位遣农民工且拖欠被派遗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贵任

第十四条【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承包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成者不具备合法经营格的单位的;

(三)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着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设工程,出现拖欠为该经营或施工提供劳动的

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贵任。

第十五条(非独立法人组织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贵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贵任。

第十六条【合并、分立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实施合并或第七页者分立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但是,经与农民工协商一政的,可以由合并成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贵任

第十七条〔主体资格丧失情形的工资清偿保障〕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贵令关闭、被撒销或者被人民法院载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者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工程款的薯实)建设单位应当有潢足施工所要的资金安排,并实行工程歉支付担保制度。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烦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九条〔工程款的约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和支付周期,其中约定的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第八页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人工费用占工程数的比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定额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立、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在工程项目部妥善保存备查。魔设单位搜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时,应当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专用账户的使用和监管〕开户银行负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并报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竣工且经按规定公示无拖欠工资后,农民工工资专用户予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贵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或者数

额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录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本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二十三条〔发包单位按时拨付人工费用的资任)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本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代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速反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贵任)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转包的工资支付任】承包单位将设工程转包,转包单位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速带贵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个人或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单位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贵任。

第二十六条【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

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资支付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巷代。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页

第二十七条〔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保护〕工程竣工且经按规定公示无拖欠工资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划拨、冻结或者查封。

第二十八条【实名制用工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厭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各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驶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二年。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维权值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量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倌息;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https://www.sodocs.net/doc/c711703126.html,)(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1 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1.2 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拖欠。 1.3 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动。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2、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2.1 俗话说,一分辛劳一分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劳动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的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2 我公司为民工设立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2.3 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2.4 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得工资迟迟发布下去。建立专用账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机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2.5 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财务部门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绝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3.1 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范文3篇

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范文 3 篇 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是特别有必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伙儿整理的农民工工资保障答应书范文,欢迎阅读 ! 第一篇:农民工工资保障答应书为了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答应在建各种项目合同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民工工资,保障民工工资,现答应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点对于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2、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给民工。 3、我公司劳 务班组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各班组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催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4、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5、我公司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民工的用工治理。 6、我公司在民工进场后 10 内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刻、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民工的数量。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治理施工现场的民工,别得经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7、我公司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同意建设单位监督治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公司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规范文本签订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答应书。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答应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单位负责。 8、假如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本公司情愿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和决定。 9、我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承包方降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承包方要求送交各项资料。 答应单位: ___ 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________ ___ 年____ 月 ___ 日第二篇:农民工工资保障答应书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降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答应并保证履行: 1. 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造市场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治理。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资卡制度。按照《昆明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治理试行方法》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并存入相应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 2. 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脚额支付工资。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浮现拖欠劳动者工资事情,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3. 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保障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后,本企业保证在10 日内向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追加等额保障金。 4.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的最后一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6 个月后,以单个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6 个月后,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时若有涉及本企业的欠薪案件尚在处理未终结的,接受暂缓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 5. 接受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治理并结算利息。保函在担保期满前一具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设立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 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 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 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 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 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 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 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 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任务目标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任务目标 一、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计酬手册或信息化实名制等管理手段,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编制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全覆盖。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与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互联共享,实现实名制管理平台入库项目数占本地区发放施工许可项目数80%以上,实名制管理信息在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实时更新率80%以上,房屋市政类在建工程项目所有农民工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三、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工资专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足额发放工资,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和工资专户制度全覆盖。建设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及时足额向工资专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按月

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全覆盖。 五、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及差异化缴存办法,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全覆盖。 六、全面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全覆盖。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资卡制度。按照《昆明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并存入相应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 2,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3,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保障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后,本企业保证在10日内向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追加等额保障金。 4,以企业为单位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以单个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办理工资 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时若有涉及本企业的欠薪案件尚在处理未终结的,同意暂缓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 5,同意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管理并结算利息。保函在担保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设立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按照《昆明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五份,企业、招标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或出具保函的银行各一份,盖章后生效。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 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 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 ...... 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 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 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 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 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 金缴纳有下列两种方式: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在300 0 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阶段 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3000 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区建设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 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外地来....... 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保证金方式。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 效。支付担保额度为:劳务作业企业10 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 万元;二级资质企业30 万元;一级、特级资质企业40 万元。当地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担保方式。 第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学习提纲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领学提纲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一、《条例》的背景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一系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不过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欠薪;二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而导致欠薪,如: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加剧了处于末端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所以国务院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 《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了之前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七章共六十四条。其中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用

工最密集,条例第四章用15个条文(占支付条例总条文数的近四分之一)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程序性安排等。这比以往任何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都要细致,更具可操作性,责任主体也更加明确。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上升为国家意志。 三、《条例》的突出特点 (一)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合力监管的工作格局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此外还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 三是明晰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

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我项目部与分包方就工程签定分包合同,为保障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落实,我项目部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项目部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 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施工作业班 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我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的用工管理。 3、我部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我项目部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 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分包方不负任何责任。 4、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分包方监督管理,双方签定的分包合同必须 就分包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项目部按分包方提供的规范文本签定保 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项目部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 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项目部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 约条款对分包方负责。 5、我项目部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 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 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 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我项目部公章,送交 分包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我项目部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 本一份,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分包方备查。我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 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我部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 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我部在依法与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经项目部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在建设施工的单位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并督促和监督层层签订用工合同。 三、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组织工程、财务等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为防止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施工总承包应当除每年一次性向政府管理部门存交保证金外,并按年均工作量2%提取农民工工资备用金专户存储。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更不准打白条。 六、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必须实名制发

放。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财务科到现场发放。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八、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九、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二、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牵头方、施工总承

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2篇

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2篇Migrant workers' wage guarantee letter 编订:JinTai College

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2篇 前言: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文档根据承诺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 2、篇章2: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范文 篇章1: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 【第1篇】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 致:_________ 我司承建_________________项目施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我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 资料(含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总包单位及贵司,经贵司同意后变更班组负责人; 2.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 内容报相应班组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不涉及人员无需上报,并由班组责任人签字确认,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贵司可以拒付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 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 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特此承诺!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 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录 一、目的 (1) 二、范围 (1)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1) 四、实施方法 (1) 1、准则 (1) 2、劳动合同的签订 (1) 3、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2) 4、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 (3)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4) 6、处罚措施 (4) 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目的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拨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程序,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避免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范围 适用于工程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工资支付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协作队伍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用于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制定民工记工考勤表、工资表、施工人员花名册并结合济工网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②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矛盾协调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保证在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职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0年9月12日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劳设发[2009]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在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截止日前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招投标站指定的资金专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10年8月30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第十三章农民工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

26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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