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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案情

某国有服务性企业系当地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较好的用人单

位,xx年12月31日该企业将有大批职工的10年期劳动合同到期,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除对个别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外,决定依法

与绝大部分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企业的经营结构和管理模式即将在XX年实行重大改革,故公司人事部提出要在续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与职工约定3条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合同履行中,如遇本部门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本合同即行终止2、合同履行中,如乙方在甲方每年实施的聘用制中落聘,本合同即行终

止3、合同履行中,如遇乙方被医疗机构确诊为不适宜在服务性行业工作的传染性疾病带菌者,本合同即行终止

那么,该企业人事部提出的约定终止条件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时应把握什么原则?注意什么问题?如果

您是该企业人事部负责人,您将就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提出什么具体建议

专家处方

终止合同的五点建议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

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案例讨论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这个问题,对用人单位非常及时和必要就个人观点看,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对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种事件,如生产线报废;对职工来说,主要是个人的某种行为,如出国定居考上大学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经批评教育不改,其劣迹反复出现等

三、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如果是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的事件或行为,就不能作为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确定的情况是自

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即可以预见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预谋的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把本单位主观制造的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例如,机构合并、人事调整等

四、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目的是要在这种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充分

考虑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因为不同性质的生产性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遇到的情况在一些经营单位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把本单位生产经营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约定条款根本出现不了,

约定的终止条件就失去了意义

五、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可能出现某些客观情况,导致用人

单位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又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既要把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情况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

条件,也要把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行为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例如,企业聘用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有的业务能力不差,工作业绩尚佳,也没有违纪问题但是,其性格和工作作风与其他员工不合,多数员工都不肯与其合作一同共事,甚至表现出

离职倾向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职工,但又不能解除合同,针对这类问题,可以考虑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即可终止具体条款可表述为:乙方(员工)履行职责期间,经

年度工作总结或职工民主评议,有一半以上员工不肯继续接受其领导或与其共事,其履行职责出现危机的,劳动合同终止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终身合同

合同条款-保密条款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六条由于业主每户的实际质量装修情况不同,甲方对各业主的经济补偿肯定不同,故乙方不得对其它业主的补偿提出异议。甲乙双方承诺此协议内容不向其它业主透露。联营合同(1)[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二十条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合同书[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二十二条保密责任 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各方的商业秘密。 (4)(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2.但在下列情形时,本协议各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3.本协议终止本条款仍适用,保密期限为。涉外劳务合同(2)[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十九条保密 1.乙方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保密期限为:。 3.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证券包销合同[适用发行人][法意范本] 第十五条保密责任 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各方的商业秘密。 (4)(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2.但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本协议各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

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 合同是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就会受到约束,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有的人可能想要订立一定的条件,来确定合同是否能够履行。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呢?别着急,律伴网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一、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 现实生活中,附条件的合同是存在的,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合同履行条件有什么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劳动合同法常用条款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终止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用合同条款范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 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 (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 (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9)其他: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协议 书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xxxxxxxxx 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xxxxxxxxxx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乙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郭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德胜尚城B座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投保之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补充协议 2.批单 3.本保险合同 4.保险单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条件 三、出单及保费支付

(一)出具保险单 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单指示3个工作日内提交文本保单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文本保单至甲方。 (二)支付保险费 正式保险单出具后,甲方应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限内向乙方缴纳保险费,保险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服务条款 (一)理赔服务 1.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拨打乙方服务人员的电话(xxxxxxxxxxx)或24小时报案电话xxxxxxxxxxx进行报案。 2.现场查勘 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告知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现场查勘,乙方查勘人员应在接到报案后三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未对紧急抢险措施提出具体意见,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实际情况需要,组织实施施救工作,并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受理赔案 (1)乙方应根据每一赔案具体情况,在出险后15天内,一次性向被保险人书面出具该起事故应准备的索赔资料清单,对于被保险人因合理原因而难以提供的资料,乙方同意免予提供。

附条件的合同案例

附条件的合同案例 [案情]甲公司经乙公司介绍,在丙砖厂购买红砖,欠砖款120000元。因甲公司分包乙公司部分工程,后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抹帐协议”:甲公司欠丙砖厂砖款120000元由乙公司支付,同时冲减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工程款。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写明:此款待工程结束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帐户即可支付。后丙砖厂经查认为,保修金乙方已无法得到,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实际欠款人甲公司偿还欠款,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抹帐协议”是否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在协议中写明“此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支付”,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其条件是用保修金偿还,保修金虽然是存在的,但必须是在保修金被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履行协议,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即保修金没有汇到乙方帐户上前,该协议没有生效,仍由原债务人甲公司承担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在协议中写明“此款待保修期满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支付”,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从整个协议的内容看,实为一种给付方式,

首先,从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所设条件分析,该协议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从本案看,乙方虽然对接受债务设定了条件,即待工程结束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帐户即可支付,但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没有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在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其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并得到甲、丙公司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其次,从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写明的内容看,应认定为是一种给付方式,即乙方承诺在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偿还,而工程保修金是有期限的,即便保修金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无法得到,乙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甲方。 最后,从协议内容整体进行评判,也可以说是乙方接受债务的条件,即在保修金没有汇到乙方账户前,丙公司不得主张权利,只有当保修金汇到乙方账户后或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方阻碍保修金汇到乙方账户以及已过保修期的情形,丙公司才能主张权利。这里的主张权利是指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而不能向甲公司主张,因为该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已完全从原债务中撤出。

盘点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盘点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 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从而

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使劳动合同能够明确、全面、具体,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劳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498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rms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本) 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

附条件合同(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附条件合同

编号:FS-DY-23185 附条件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 2.数量:_______ 3.质量:_______ 4.价值: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Foonshion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Fengshun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完整版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完 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合同实质性条款承诺书

合同实质性条款承诺书 根据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考虑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我单位慎重研究,决定对本工程的合同实质性条款作出如下承诺,并保证履行: 一、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同意按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期 120 日历天。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每迟一天,处工程造价的 0.03%罚款。 三、质量要求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组织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以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验收标准要求。如达不到验收规范或设计要求的,由中标人负责进行反工整修直至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并承担一切责任。 四、对招标单位实质性条款的承诺: 1、我单位具有承担该工程的能力,并具有协调外部施工环境的能力; 2、我单位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确保工程能够连续不间断正常施工; 3、我单位一旦中标,不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我单位愿赔偿因变换施工企业而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4、我单位一旦中标,无论招标人资金到位情况如何,都将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绝不拖欠; 5、经我方确定,工程量清单已包含施工图纸所有内容; 6、为搞好施工配合,服从招标人、监理单位的统一指挥与协调,我单位承诺如下: (1)在工程建设中将认真落实与工程建设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与要求; (2)如中标,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隐患,有我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3)如中标,我单位将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认真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给沿线单位和群众带来的不便;

(4)在施工中因沿线单位、居民关系而造成的误工、机械闲置等问题有我单位承担; (5)我单位认可招标人根据施工设计所做的调整; (6)对发生的所有未预见的突发事件及天气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不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浮动情况)、误工、机械闲置、毁坏等损失,不进行索赔; (7)对因看护不力造成的财物损失安全事故等,有我单位承担责任; (8)因回填或清理达不到要求,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7、我单位一旦中标,保证在接到进场通知后三天内迅速进场,组织施工。 五、投标人作出的其他承诺内容: 六、我单位一旦中标,如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和内容履行,招标人有权按违约处理。 投标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13 年 4 月 17 日 . .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律师们多此一举。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词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这些都是律师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积累起来的十分有价值的内容。 2.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责任相联系。对于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约定双方的主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等。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6.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必备条款,应当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这是直接关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条款,需要谨慎约定。一般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要明确约定。对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8.验收标准和方法。一般应根据技术特点约定分阶段验收、试运行(生产)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不要只是简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经济损失。通常应当约定延迟支付、延迟交付、不能交付等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决争议的方法。除协商、调解外,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应当列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备合同履行或者解决争议时参考。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806-66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 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

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

4.买卖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钢材1000吨,履行期限为1999年8月。在价格条款上,合同暂定为每吨价格2500元。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在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将按每吨2500元履行。合同还约定,在1999年7月双方就合同中钢材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乙方应预付定金80万元。乙与甲签约后,与1998年11月又与丙签约,乙向丙提供钢材1000吨,每吨价格为3000元,履行期限为1999年9月。合同还约定,如乙不能供货或者丙中途退货均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乙急速向甲汇去定金80万元,甲收到定金后如数退还。时至1999年10月,乙因无法履行合同被丙追索。 争议点 本案争议涉及连环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本案中乙、甲订立的买卖钢材合同与乙、丙的买卖钢材合同属于连环合同。乙与甲订立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之后因钢材价格涨幅每吨超过100元,双方又未就价格从新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合同无效。由于连环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所以乙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无效。 第二、尽管乙与甲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所以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 连环买卖合同是指就同一标的物签订的一连串的买卖合同,同一当事人在买入的合同中是买受方,在卖出的合同中是出卖方,各买卖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本案中乙与甲之间订立了买卖钢材的合同,乙又与丙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了买卖合同,故形成了连环买卖合同关系。 从本案来看,尽管是连环买卖合同,但这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完全不一样。就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该合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可以附加条件,也可以不附加条件。是否附加条件,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确定。合同所附的条件,其种类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二,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将上述条件综合起来,构成了下列四种条件:积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应当附条件的,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如果所附条件一成就,合同边立即生效或者失去法律效力。 本案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合同是附消极的延缓条件的合同。事实上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所以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未成就。之后双方又未就钢材价格协商一致,故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当然甲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其退还乙交付的定金也是正确的。 本案中,乙与丙订立的钢材买卖合同,因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具备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该合同有效成立。认为连环买卖合同中一个合同无效必然导致另一个合同无效的观点,既否定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而且也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1999年10月,因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所以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

劳动合同应具备条款及注意事项(精)

劳动合同应具备条款及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目录及内容

目录 1.一般规定 (3) 2.语言和文字 (5)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5) 4.适用法律和法规 (6)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 6.图纸 (6) 7.采购人 (6) 8.供应商 (7) 9.供应项目供货计划 (7) 10.供货期 (8) 11.供货期延误 (8) 12.包装 (9) 13.服务 (9) 14.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9) 15.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9) 16.检验和测试 (10) 17.样品 (10) 18.合同价款 (11) 19.变更 (11) 20.变更的计价 (12) 21.支付 (13) 22.质量保证 (15) 23.违约 (16) 24.索赔 (17) 25.保险 (20) 26.保证担保 (21) 27.不可抗力 (22)

28.争议 (24) 29.专利权 (24) 30.严禁贿赂 (25) 31.保密 (25) 32.合同文件的修改 (25) 33.文件版权 (25) 34.合同效力及份数 (2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供货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 所赋予的含义。 1.1.1 整体工程 指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和 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 1.1.2 本供应项目 指采购人在本供货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事项。 1.1.3 本供货合同 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供货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供货合同的所有文 件。 1.1.5 合同协议书 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供货程材料和工程设 备采购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供货合同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 修订。 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 周围环境、供货内容、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 合同图纸 指由采购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 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供应项目中标人的函件。 1.1.11 采购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购买整体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及服务主体资格,并具 有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责任保险合同(篇)

责任保险合同(4篇)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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