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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2013-07-29 浏览次数:16477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第三章贷款范围

第五条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

(五)发生房屋装修

报备资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六)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担保方式保证贷款的正常偿还。

(一)房产抵押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

(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并缴纳贷款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定《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贷款保证金比例为贷款总额的5%-10%,其中手续齐备保证金比例为5%;手续在完善过程中,保证金比例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议,手续完善后,可将保证金比例调整为5%。以前年度收取的保证金可按本条执行。

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求贷款户数需达到30户以上或贷款总金额500万元以上。

(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四)担保公司担保

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五)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六)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

保证人须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借款人(含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申请冻结并质押。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

保证人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且至少1名保证人住房公积金预计缴存年限不短于借款人贷款年限的一半。

第五章贷款额度

第七条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

(一)按贷款范围:

1、购房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

2、装修类贷款。70平米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70平米(含70平米)至120平米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120平米(含120平米)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3、商转公类贷款。贷款额度在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及购房合同总价80%的前提下,可在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5万元装修贷款。

4、拆迁房类贷款。若拆迁面积不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20%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缴房款;若拆迁面积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贷款额度≤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拆迁面积)*平米单价,(平米单价=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

(二)按担保方式:

1、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

2、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3、以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质押住房公积金的2倍。

第六章贷款年限

第八条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贷款年限经中心认可后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审核人员要根据借款人身份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予以延长),但仍执行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的政策。

第七章贷款利率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第八章贷款受理

第十二条各承贷部门接受借款人贷款业务咨询,且应通过面谈等方式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贷款意向,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贷款建议,包括贷款品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年限等,并一次性告知相应贷款资料。

第十三条借款人除提供中心规定的购房资料和担保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人身份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

第十四条各承贷部门应积极储备贷款项目,接受项目个贷的咨询,跟踪宣传中心贷款政策,了解项目的建设手续和工程进展情况,对基本符合中心贷款政策项目要主动和贷款单位协商,推进项目备案工作。

第九章贷款审批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中心法人授权的各承贷部门实行三级审批。

第十六条散户个贷严格执行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以整体项目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由贷款管理处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或审贷委员会审议的三级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备案后,贷款管理处应书面通知承贷分理处进行个人贷款的受理和贷款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属集团申请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由中心审贷委员会综合评估贷款风险后做出决议,在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下,可予以支持,如属我市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第二十条贷款保证方式的合法性由中心负责审核;保证方式的真实性由贷款委托银行负责审核。

第十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需到承贷分理处申请办理,免收违约金和手续费,暂无额度限制。

第十一章贷款服务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个人贷款在六城区范围内实行“同城通贷”。

第二十四条采用通过中心贷款业务系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状态属于非冻结状态,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依购房实际向承贷部门提出贷款预审的书面申请,经承贷部门审批后,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待资料补充完备后承贷部门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为方便借款人办理产权抵押手续,在借款人自愿的前提下,经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后,可委托在中心备案的受托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散户个贷业务应自贷款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不含因个人征信、签署合同、办理担保等因素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项目个贷业务应自项目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

第二十九条单位统一组织 10 人以上申请贷款或借款人如遇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中心将会同银行、担保等相关部门,提供上门联办贷款服务。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条属于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异地购买住房可以向中心申请贷款。贷款保证方式仅限采用房产抵押和质押担保。

第三十一条非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所购买或装修的住房须在本市区域内;须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证明要求加盖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公章和法人名章。

第三十二条属于经济适用房贷款种类的,不可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担保形式。

第三十三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放宽到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三个月以上。

第三十四条除商转公贷款外,其他贷款品种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内均可申请贷款。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未付清房款的各类贷款,贷款资金均须划转至售房单位账户;二手房贷款、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及借款人能够提供付清房款证明的各类贷款,贷款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信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审查,其中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和助学贷款不纳入审查范围。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未结清的商业银行贷款、非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影响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第三十八条以装修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采用以所装修的住房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以购买二手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采用以所购买的二手房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第三十九条非本单位的职工不允许以购买集资房的名义申请贷款。

第四十条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证人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且夫妻双方须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和《质押合同》中签字。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的,若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总价可按所购住房的总价计算;若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总价按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共有产权份额未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第四十二条经承贷分理处推荐的项目个贷一经备案后,原则上由所推荐分理处受理,若不具备受理条件,由审贷委员会决议承贷分理处,项目个贷计入推荐分理处的贷款任务。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到未完全具备以上所述,各承贷分理处可将相关借款手续汇总至中心贷款管理处,报中心领导评估各项指标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不详尽或不便操作之处,各承贷分理处不得自行调整,须向中心进行书面请示,由中心贷款管理处负责统一解释并书面函复。

第四十五条本操作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六条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长金管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 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图 附件3: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领证申请确认表 附件4: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 附件5: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1 -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铁路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 一、期房按揭贷款; - 2 -

二、现房贷款;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 五、二手房贷款;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企业单位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住房三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住房产 - 3 -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 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

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是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x收集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

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三、要求: 公司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要求全体在岗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不参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纸质申请书。 四、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核算、转移、封存等日常管理业务。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审定工作,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相同年度的员工养老保险基数一致,员工在年度养老保险基数确认表上的签名视同认可与养老保险年度相同年份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4.3、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具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工资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 4.4、人力资源部协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员工支取及贷款等相关业务。 五、缴费 5.1、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费基数的封顶及保底标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为准。 5.2、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0%。 5.3、员工住房公积金中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委托银行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5.4、每年的4月为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变动月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6.1、员工支取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6.2、员工因支取公积金牵涉到个人信息错误,可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并开具 证明。 6.3、人力资源部协助员工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6.4、员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人力资源部应予以配合。 七、附则 7.1、本制度适应于XXX公司。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 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受理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第一,放宽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即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均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政策,此前借款申请人是否进行商品房买卖记录不再考虑,且最低 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第二,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北京公积金贷款原来有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 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6月起 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通俗的说,就是只要是首付套房,不 管买多大面积的房子,贷款比例最低为二成。 第三,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首付款最低比例为三成,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第四,放宽二套房贷的现有住房面积认定,不审现有住房面积。原来政策购买第二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 家庭,才能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6月起不再限于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低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职工家庭,有改善型住宅需求的职工都 可以使用公积金。 1、租房提取过公积金按首套房贷款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中,一户家庭此前以租房名义提取过公积金,购房按首套房计算。 2、外地房不影响北京首套房认定 王女士有北京户口,只是一直没有买房。最近听闻新政实施,因此有了申请公积金的念头。不过在此之前父母曾经在外地以她的名 义购买过住房,她名下的异地住房会影响首套房的认定吗?

新政已经放宽了对于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只要是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即便名下有 尚未还完的商贷,也不影响其在北京以首套房名义贷款公积金。可 以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 高额度为120万元。 3、公积金新政“认房不认贷” 林先生近日想要换房,他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曾经进行过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这是否会影响到他的首套房买房认定? 按照新政规定,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认名下在京是否有住宅,而对于此前是否曾支取过公积金并无要求。 4、商房组合贷首付比例“二者取其高” 杨先生想要在北京买房,他最为关心的是,如果使用组合贷的话,首付比例应该如何认定? 由于不同类型的贷款要通过不同渠道审批,因此首付的比例需要同时符合多条贷款渠道对于购房首付的认定。这就意味着,目前公 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虽然是20%,但商业银行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 如果购房人通过组合贷来买房,按照“二者取其高”的原则,首付 应为30%。 5、房屋面积不影响公积金申请 王小姐家近日看上了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大三居住宅,但是又觉得房屋面积过大,不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有些不划算,所以一直在 犹豫着要不要出手。公积金新政实施后,房屋面积还会影响首付比 例的认定标准吗? 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取消了首套房贷中对房屋面积的限定,无论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超过90平方米,首付都执行2成的标准。具体到 北京市场来讲,由于房子的总价较高,所以总价超过150万的房子,一般都需要加上商业贷款,做组合贷,因此很多房子在首付认定上 仍然会达到30%。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

(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最全版

(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且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名单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且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且按规定向管 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壹)借款人具有盐城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之上。(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购买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半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之内。 建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壹年内。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房总额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仍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用房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仍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壹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条例》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威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四条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帐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三方面各占三分之一共同组成。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

督实施。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积金运作实际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在各市区、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九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职工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收缴。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和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五)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八)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开设公积金专户并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按规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样表)

申请人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 性别男年龄30单位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职务或职称工程师月收入4000 月缴公积金960.00余额51876.96配偶李四年龄28 单位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职务或职称主管护士月收入4000月缴公积金960.00余额48924.14 购房性质商品住房地址填写规范地址栋号单元号 楼层门牌号 建筑 面积 100平方 米 总房价填大写金额首付款Xxx元占总房 价比例% XX% 借款金额贷审后填大写金额期限 贷审后 填大写年 月还款贷审后填 借款/房价贷审后填借款/年 收入 贷审后填 月供/月 收入 贷审后填 抵押抵押物名称一般为他项权证 抵押物保管 地点或方式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抵押物价值评估后填写大写金额有无估价文件有 质押质物名称一般为工资卡质物价值一般为工资 保证保证人姓名联系电话 保险 保险物名称投保金额 保险受益人保单号 申请人声明: 1、上述各项填报材料属实,且按规定报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条件的审查; 3、保证将此笔贷款专项用于购建自住房,不挪作他用; 4、承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签章:公章位置,法人签字申请人签名:带指模 配偶签名:带指模 年月日

经办人初审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个贷科负责人复审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审贷会终审意见: 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写)万元整,期限年,担保方式。 本人不填写贷审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受托银行经办人调查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受托银行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受托银行法人代表审批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管理制度)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于职职工及其所于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壹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于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和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壹的规章制度,进行统壹核算。

第六条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 第七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和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且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且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第三章贷款范围 第五条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精品文档---------------------------------------------------------------------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或以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威海市潍坊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 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酒店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老干部,在我市行政 区域内购买自暂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 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美国联邦政府申请公 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贷款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 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 组织工作。 代理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地方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 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后处理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等受培训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 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 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须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 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评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 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房 屋租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长期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直接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房屋租 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所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房 屋租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同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贷款额度,不能视为廉租房连 续缴存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住房公积金不能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授信日之前12个月中才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径的,应在申请住房签署公积金贷款时提 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载明的社保缴纳证明、 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 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许可证》,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且《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 中应有“应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时间公积金补缴住房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 单位时间(为依据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贷款申请的 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 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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