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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究

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究
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究

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究

长期以来,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一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颁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管理呢?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法律禁止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按照本条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执勤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结束。

3、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车上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条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所以,不能以九十条为依据处罚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行为。

4、法九十三条处罚客车上下人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一款规定的本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只能采取“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法律本身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现场。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一个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只要具备两个前提之一就构成了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二个前提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当违法行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时,违法行为人应该接受的处罚结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条二款的规定是建立在高速公路具有完善的防护、安全设施,公民具有较高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是为了惩罚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同时,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车、处罚的执法模式而设定的。

但是现实中,相当多的高速公路上,凡有人员进出的地方,护网都已经呈陈旧性破坏,高速公路沿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高速公路上客车停车的根源

1、“防护设施缺陷”是产生客车停车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车之际,都设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行人活动的区域随处可见陈旧性的“出入口”,给高速公路上产生客车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利益驱动”是客车“以身试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观环境,导致客车停车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导致客车停车后下人。商人违法逐利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处罚约束,后果不堪设想。

3、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车停车上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减少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上下人行为,强行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行驶的车辆,并处罚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投入大,效果差,治标不治本。造成客运车辆在利润面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4、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是渎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造成部分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却又错误地选取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客运车辆”,将本应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的责任转化为“客运车辆”承担责任。同时,也掩盖了其本身不适应新形势下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违法实施处罚”是执法者践踏法律,是依法行政幌子下的司法腐败!直接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执法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管理好交通。

1、依法履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现客车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陈旧性“出入口”。而这样的“出入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到处都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发布,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高速公路上乘客没有下车

需求,那么,客车违法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依法改变执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

笔者认为,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首先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车辆(乘客)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发挥高速公路巡逻警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五、河南省和山西省的地方法规违法

即将出台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中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处200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3个月”。《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河南省和山西省的规定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法律责任发生冲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所以是无效的。

2004-12-1

停车场停车诱导系统设计方案

智慧停车场停车诱导系统 解 决 方 案 2017

目录 第1章项目设计背景............................................. - 3 - 第2章场内引导系统............................................. - 4 - 2.1 系统结构图.............................................. - 4 - 2.2 系统功能原理概述........................................ - 4 - 2.3 工作流程................................................ - 8 - 2.4 系统优势................................................ - 9 - 2.5 设备简介............................................... - 10 - 2.5.1 设备清单.......................................... - 10 - 2.5.2 设备介绍.......................................... - 11 - 2.6 系统软件概述........................................... - 16 - 第3章反向寻车系统............................................ - 18 - 3.1方案一:场内查询机寻车.................................. - 18 - 3.2方案二:手机二维码寻车.................................. - 20 - 第4章质量保障与售后服务...................................... - 22 - 4.1产品质量承诺............................................ - 22 - 4.2产品保修承诺............................................ - 22 - 4.2.1保修凭证.......................................... - 22 - 4.2.2保修条款.......................................... - 22 - 4.3售后服务承诺................................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质量投诉渠道................................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5章企业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6章企业荣誉与资质..............................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企业荣誉.................................... 错误!未定义书签。 7.2企业资质....................................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鲁豫 2013年2月19日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车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下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放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累进递增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泊位。 第九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 (二)商住楼、综合楼等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后,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 第十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力量依法独立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

公司车辆出入 停放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出入车辆及车辆停放管理,使出入车辆和停放车辆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责任部门 1、安全部保卫(门卫)。 二、职责 1、进入公司内所有车辆出入、停放各项工作的管理,统一由公司安全保卫(门卫)负责。 2、文明待人、礼貌用语、对进入厂区外来车辆要耐心解释公司的管理规定、积极疏导、热情指引方向及停放位置。 3、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对进入车辆告知事项包括:限速5公里,禁止鸣笛,厂区禁止吸烟、喝酒,车辆允许停放位置及本规定的要求,避免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 5、凡出入车辆必须履行停车安全检查,登记所携带物品,核实出门证内容。 6、对违反本规定或公司管理规定的有权进行处罚。 三、管理范围 1、出入厂区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等车辆)的行为规范。 2、各停放车辆区域的行为规范。 3、车辆出入的检查、登记。 四、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1、外来车辆进入公司厂区时,必须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司机在门卫处需登记车牌号码、进厂时间、事由、及接洽的部门,并由门卫通知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放行。 2、车辆进入厂区内限速5公里,不得超速,禁止鸣笛,禁止抢

道、超车、占道,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要慢行、谨慎,要按照指定地点整齐停车。 3、车辆行驶中,严禁急刹车、急转弯,前后车距应保持在5米以上,。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4、除公司车辆外,其它任何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车间,区域界限划分为:公司办公楼围墙,主干道路口以东。 5、进入公司车辆要保持清洁,严禁携带垃圾、杂物、危险品等进入厂区。 6、严禁酒后驾驶或在厂区内喝酒、吸烟及乱扔垃圾、纸屑等杂物。 7、严禁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进入厂区。 8、所有外来车辆进入厂区装卸货物,必须经门卫与收货单位、发货单位负责人员取得联系后,由收货、发货负责人到门卫带车进入厂区,对进入厂区所出现的违规行为,由收货、发货负责人负责。 9、所有等待装卸货物车辆应按照指定地点有序排队,不得堵塞车间门口等交通要道,以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10、任何外来车辆驾驶员或随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域,经同意进入生产区域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并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罚,由承接部门承担。 11、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出现的事故,由车辆驾驶员本人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12、进入公司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安全保卫(门卫)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五、停放管理规定 1、公司停车场分为五个区域:一区属公司车辆停放区;二区为属私家车停放区;三区属私家车停放区;四区属公司班车停放区;五区属非机动车停放区;其它地方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5篇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5篇 一、目的: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厂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特订立本管理规定,供工作人员及访客等共同遵守,维护良好的厂区环境。 二、管理规定: 1.机动车停放共规划3种专用停车区如下: a.办公楼后侧:供公司内员工车辆停放; b.办公楼前停车场:供访客车辆临时停放; c.办公楼前左右停车场:供公司内员工车辆停放; 2.入厂车辆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将《车辆通行证》放在车内显眼的位置;各入厂车辆一律停放到分配好的固定车位,若 固定车位已满时,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将车辆停放到 停车场。 3.访客车辆应按照保安人员的指引停于停车场; 4.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增加管理困难,各停车位地面(或指定位置)将漆上入编号,以便识别。 5.车辆进入厂区及停车场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保安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6.除规定区域外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一、为维护公司家属区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方便住户车辆保管,根据公司家属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武装保卫部治安办公室(以下简称“治安办”)负责公司家属区内交通管理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三、进入家属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家属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四、所有车主必须在家属区门口刷卡进出,并在规定泊位内停放车辆,交纳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白天(8时——20时)停放费3元;夜间(20时——次日8时)停车费5元;公司职工办理月卡停车费用50——80元,公司外人员办理月卡停车费100——120元,月卡只限本车使用。 五、大货车(2吨以上)、集装箱车等大型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家属区。 八、严禁车主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家属区内,进入家属区车辆严禁载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车辆带货驶出家属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由户主到治安办办理放行手续,方可驶出。 十、不得在家属区内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车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车辆进入家属区不得鸣笛,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爱惜公物,不得损坏车辆进入管理系统和小区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车主停车出入卡遗失,要立即到治安办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十三、车主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治安办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五、本规定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1、在小区没有租车位的车主,请把车停放在小区临时车位,小区商铺前面的车位为临时车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每个车位如果贴有车牌号码则表示已有主人的了。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管理制度)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25号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壹○年壹月十四日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运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 运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运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 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且规定壹定 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壹规 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 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

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 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且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 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壹)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 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能够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智能停车引导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智能停车引导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摘要: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停车问题逐渐显现。本设计针对停车场引导技术进行研究,分析其原理。然后使用红外传感器作为车位检测装置;使用A T89系列单片机作为停车场住控制器,控制引导显示;使用无线串行通信作为通信信道;使用个人计算机作为停车场显示界面;最后实现拥有“智能引导”功能的模拟停车场。 关键词:无线传输;单片机;车位检测;显示程序 1 绪论 1.1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汽车市场的繁荣引发了停车难题。据统计,“全国机动车与停车位之比例约为3:1①”。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这一比例则更高,停车场建设已成为城市发展所面临的大问题。根据我国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之比,以及国外发达国家停车产业的发展来看,停车难问题催生出了一个巨大的智能停车场管理设备市场。 新型的车位引导系统作为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有力补充,从而形成了智能化更高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车位引导系统能够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本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更加方便快捷地停车,使停车场车位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并且进一步提高停车场车位利用率。 “智能停车引导系统”在国外已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在国内只有较少大型停车场有类似的车位引导系统,因此本设计也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2 “智能停车引导系统”的介绍 1.2.1 “智能停车引导系统”的定义 智能停车引导系统是为了对停车场车位状态进行判断,然后对停车场达到智能管理作用而设计的系统。停车场车位引导系统主要用于大中型停车场,其工作原理是通过一定1的车位检测技术进行检测车位,从而判断出车位有无停放车辆,然后将各个车位停车情况通过一定的通信方式与控制计算机相连,控制计算机经

2020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doc

2020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

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

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究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3686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究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 究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长期以来,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一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颁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管理呢?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法律禁止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按照本条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执勤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结束。 3、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车上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条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

城市停车诱导系统解决方案

城市停车诱导系统解决方案 沈阳CBD地区城市停车诱导系统解决方案 一、概述 交通拥挤、堵塞、事故、环境污染已成为最难消除的现代化社会公害。改善交通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与民众的关心。交通“停车难”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大中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借助国外交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引入城市停车诱导系统,从而以软、硬结合的方式,在节省巨大建设费用的同时,更改善“停车难”的状况。 停车系统作为城市智能交通的组成部分,能合理地安排停车,提高停车设施泊位利用率,促使停车设施利用均衡化,减少路边停车现象,减少等待入库排队车辆,减少驾驶员寻找停车泊位的时间消耗,从而减少市中心为停车而附加的交通量。 艾科电子在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情况下,结合中国城市特点,成功研制了AKE城市停车诱导系统。该系统能实时提供城市停车信息,为驾驶员节省时间,减少因缺乏停车信息而引起的车辆“盲流”,更有效地改善“停车难”的状况,提高停车场车位使用率。城市停车诱导系统作为ITS(智能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等国家已经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并将其应用于市中心。在美国、德国等交通发达国家已在十几个城市进行了推广,通过使用停车诱导系统,大大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减少了道路占用,降低了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而且显著提高了原有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交通建设与管理经验,通过技术手段对沈阳市太原商业街的所有停车场、停车位进行统一管理,实时地对进入该地区的车辆加以诱导,为泊车人群提供便捷及时的停车场车位信息,使之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走最近的路找到合适的停车场位,从而减少了因寻找泊车位而在公共道路空间巡游的汽车数量。 二、案例介绍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暂】 为加强机关院内管理,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和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人员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统一停放在车棚内。 (二)公务车辆一律安排固定停车位,工作人员及家属院私有车辆根据实际空余车位合理安排。 (三)外来车辆在工作时间禁止驶入。出租车、大货车禁止驶、停入机关停车场院内。 (四)地下停车场原则上保障公务车辆使用,地面车位安排其他车辆停放,公务车位不足时可协调补充使用,地上车位暂不规划固定车位。 (五)所有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定停放车位泊车并依次停放整齐。严禁跨车位停放车辆。如各停车位均占满后,可停放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空场处,尽量缩短前后车距离。各位车主停车时请照顾好车位车辆,为车位内车辆留出行车通道。 (六)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将车辆停放管理的制度及管理办法传达到每一个车辆所有人,并负责加强监督协调管理。 (七)停车人员请按要求停放车辆,禁止乱停乱放;注意不要在停车位内丢弃杂物,时刻保持停车位的卫生清洁。

根据社保大厦招标意愿书之要求本人符合其基本条件。现上报停车场管理办法【暂】及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1.安排三名车辆管理人以8小时为一时段进行停车场管理,统一制服,统一管理,从形象和业务上保证停车次序和车辆安全。 2.协调各个单位保留车辆驾驶人员联系方式,为突发及其他未知状况做好应对。 3.合理安排车位,地下保障公务车辆,地面保证工作人员及家属院车辆使用。 4.以服务为主,收费为辅的理念对车辆管理员进行业务及其他事物培训,来保障并符合业主方要求。 5.加强院内卫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常态,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肩负起车辆,人员,环境安全保卫工作,创造良好的院落整体秩序。 以上所述为本人对应社保大厦停车场管理的方式与方法,不到之处还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改进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物业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物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服务区(停车区)物业管理的相关概念及界定 一、服务区(停车区)的物业管理主要是对服务区(停车区)公共区域的安保、清洁、绿化、水电及公共设备设施、零星工程维护维修等。 二、相关概念及界定 (1)“公共区域”与“租赁区域”的划分以租赁场所(含配套设施)滴水线为界。 “公共区域”是指租赁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区域,包括共同使用的停车坪,公共厕所,供配电房,发电机房等部位。 “租赁区域”是指租赁建筑物内部及室内外墙面、建筑物外围边沟,由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餐厅、厨房、超市、客房、走廊通道、门厅及室外地砖等建筑物有效延伸部分。 (2)“公共设施”与“租赁设施”的划分:1、水电设施以计量分表为界,表内(含表)为租赁水电设施,表外(含总表及属于服务区维护维修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为公共水电设施; 2、电信电视网络等设施以服务区内公共分线设备为界,以内为租赁设施,以外为公共设施; 3、排水排污设施以管道(沟渠)汇合处为界,汇合前的部分为租赁设施,汇合后的部分为公共设施。 (3)“公共资产”是公共区域内的资产和公共设施,“租赁资产”是指租赁区域内的资产和租赁设施。 第二节服务区(停车区)物业管理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二、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天桥,公共洗手池,垃圾站,化粪池,锅炉房,沟渠、池、井,水塔、高压水泵房,高杆灯,供配电房,发电机房等;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管道线路,水泵、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供配电系统(含所属服务区管理范围内的电线电路及相关设施),发电机,室外消防系统,垃圾站清运,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沉淀池、沟渠池井的清淤处理等; 四、公用绿地、花木、雕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LED显示屏、公共卫生间、公共垃

医院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车辆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缓解院内交通压力,进一步方便病人,保障良好医疗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员工车辆及病人或其家属车辆,以优先保证就诊患者使用车位为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辆包括医院员工车辆、医疗用车、病人及家属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 第四条院警班行使车辆管理职能,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种车辆要求按规定停放: 1.各种非机动车一律按序停放到医院指定的停车棚内,不得在其他地方乱停乱放。 2.医院员工车辆一律停放在医院行政办公区一楼门前停车场或住院部门前停车场。 3.医院门诊左侧及右侧弧形区域均为病人及家属车辆停放区域。 4.其他社会车辆来院由院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安排停放位置。 第六条院警班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进入院内车辆有序停放,保证医院内道路畅通: 1.医院根据现有场地确定停车位,明确标志, 划分停车区域及车位。 2.院内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个人租用及随意侵占。 3.进入院内车辆不得停放在非停车位的公共道路上,不得占用120等医疗用车停车区域。遇特殊情况,如送药品、氧气,运垃圾,接送病人等,由院警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予以临时停放。 4.车辆进入医院后,减速行使,车辆限时速5公里,严禁超车,禁止鸣笛。 5.进入院内车辆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6.进入院内车辆必须遵照院内交通标志线路行驶、服从院警指挥;如不服从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造成停车场设施毁损的,应照价赔偿。

7.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8.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限宽规定的车辆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9.院内一般不停放外来过夜车辆,若情况特殊,须经院警负责人同意,车上财物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七条所有在院内停车的本院员工应将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车辆信息报 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城市停车诱导系统主要包括哪些

城市停车诱导系统主要包括哪些 系统简述 为缓解城市停车的尖锐矛盾,为交通信息与城市规划提供底层数据支持,以现有停车资源合理利用为突破口,搭建停车诱导系统的硬件基础平台,布局停车诱导管理系统,部署数据采集及发布设备,实现信息采集、信息发布、数据处理及中央管理,并且与其它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建设停车诱导服务网提供PC端与手机端的全方位停车诱导服务。 需求概述 “停车难”的现状: (1)机动车停车位供不应求,基础数据不全面。 (2)停车场管理水平不高,车位信息不透明,周转率低造成资源浪费。 (3)信息不对称致使驾驶员无法及时获取准确、有效的停车信息,导致车辆因盲目寻找停车空位而附加的道路无效交通流。 要诱导车辆快速找到停车场,就要在停车场和驾车者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必须设置停车诱导系统,将城市中面向公共开放的所有停车场纳入,做统一规划。发生紧急事件或意外情况时,停车诱导系统的交通信息发布功能不仅可以为停车服务,而且可以在紧急事件管理系统的指挥下,在机动车辆、人员的疏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解决方案 泊位信息采集设备在停车场的各出入口或车位上实时检测,采集停车场车位变化数据。此车位变化数据通过无线公用通讯网络方式由停车场诱导系统进行传送,经过停车诱导控制系统进行处理,生成对应于各停车场的空余泊位数据,并对相应信息显示牌进行划分。对应停车场的空余泊位数据再通过无线通讯网络,下达到相应信息显示牌显示空余泊位,从而向驾驶员提供各停车场的有效空位信息。

停车诱导系统从功能上划分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停车场泊位信息采集子系统 停车场泊位信息发布子系统 停车场泊位信息传输子系统 停车场泊位信息处理及中央控制子系统 针对性更强的泊位信息采集方式 停车场泊位信息采集技术的应用是停车诱导系统有效运作的基础,而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提供极具针对性的泊位信息采集设备,是精准诱导的前提。 地感式车流量检测系统:对于封闭但不收费停车场,采用地感线圈方式采集,通过在出入口安装地感线圈计数系统,根据出入口车流量来计算停车场内空余车位数。 超声波式(超声阵列)车流量检测系统:对于不允许破坏地面的室内停车场,采用超声波方式采集,通过在出入口通道上方吊装超声阵列车流量传感器统计车流量,从而计算得出停车场内空余车位数。 车牌识别采集系统:对于封闭且出入口满足车牌识别条件的停车场,采用车牌识别出入口管理系统。车牌出入无需停车,凭车牌号完成数据采集,并可根据预设的车牌识别信息,辨别临时车辆和固定车辆,分别统计。

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的安全性分析

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的 安全性分析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我国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的安全性分析自从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上海至嘉庆)高速公路1988年12 月建成通车以来,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日新月异,截至2001年底,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了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突破1.9万公里,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然而,人们在分享高速公路带来的快捷和便利的同时,又不得不为车辆发生故障后的停车安全问题深感忧虑——统计资料表明,高速公路上大量的重特大伤亡事故行驶中的车辆与发生故障后停放在紧急停车带的车辆追尾所致。究其原因,驾驶员违章驾驶和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固然是重要的方面,但是,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和对交通事故成因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对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的安全性提出质疑。 一、我国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的现状及有关事故情况 目前,除京石(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等少数路段设置有加宽硬路肩而成的港湾式紧急停车带以外,我国其他高速公路大都是直接将道路右侧硬路肩作为紧急停车带供机动车临时停车检修时使用,其宽度为2.4 米至2.7米之间,其中硬路肩宽度为2.5米的路段居多。从严格意义上说,宽度低于2.5米的硬路肩是不能作为紧急停车带使用的,按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因故障原因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紧急停车带内,而我国道路上通行的大货

车的宽度通常为2.4~2.5米,这样的硬路肩显然没有为驾驶员临时检修车辆提供足够的操作空间,不能满足大型货车停靠的需求,故障车的停放也必然影响到相邻行车道上通行的车辆的行车安全。 2002年8月6日夜间,在连霍(江苏连云港至新疆霍尔果斯)高速公路河南开封段,山西省一辆大货车因左后轮胎爆胎,车辆(宽度为2.45米)停放在道路右侧硬路肩(宽度为2.4米)上,车辆尾部占据行车道0.8米,该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在车下换轮胎时,一辆山东省的大货车与其追尾相撞,造成4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 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实践中,与上述情况类似的交通事故是大量存在的。有关资料显示,大型货车违章占用行车道停放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我国高速公路事故总起数的19%,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21%,受伤人数占总数的27%。事实上,作为紧急停车带使用的高速公路硬路肩的宽度如果适当增加一点,给因故障停放的车辆多留一点安全空间,大型故障车的停放便少了违章之嫌,许多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国内外有关研究结果也表明,采用“人性化”的设计理念,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为过失转化成真正的事故。 二、我国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关于高速公路硬路肩和紧急停车带的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园区须持物业服务中心签发的真实有效的停车卡(凭证),按指定的线路行驶,直线段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进入地下车库或园区拐弯处(包括别墅路段)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车主或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园区或停车区域的指示标志要求,如出入口、限高、限速、行车路线、停车线、禁鸣等。 3、进入园区的车辆须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按指定路线进入停车区域,私家车位须对号停放,其他停车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跨位泊车(在两个车位间泊车)或一个车位泊多辆车。 4、车辆停放后,须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车主离开时须锁好门窗,设定好车辆的防盗系统,带走停车卡及贵重物品,防止物品丢失。 5、车位使用人及车位所有人为该车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区域内防火安全工作。 6、本园区提供车辆泊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辆上物品的保管,车主须自行办理有关车辆的保险,车辆及车上物品意外受损或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7、园区内严禁修车、试车、练车、洗车,停车区域内严禁加油、动用明火。 8、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如车主瞒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当事人负责外,物业服务中心将上报公安、司法机关。 9、严禁在单元门前、园区行车道、人行横道、绿地等非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10、如发生火警、车祸或意外事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车主前,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如将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阻挡可疑车辆离开现场等。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车辆、公共设施损坏的,车主或驾驶人负责赔偿,在未处理前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该车离场。 12、车主须妥善保管停车卡(凭证),如有遗失,须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因停车卡(凭证)遗失出场时,车主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登记核实后,按入场时间缴交停车费及补卡工本费30元/张后方可出场。 13、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物业服务中心。

城市停车诱导系统解决方案

城市停车诱导系统解决方案 更新时间:2008-11-4 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ce8727816.html,作者:佛山艾科电子有限公司人气: 527 [ 字体:缩小放大] Tranbbs会议和展会合作说明 网站使用宝典 Tranbbs网站新浪官网微博 外资企业在中国交通市场机会 大型城市活动综合交通专题 高速铁路专题 一、概述 交通拥挤、堵塞、事故、环境污染已成为最难消除的现代化社会公害。改善交通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与民众的关心。交通“停车难”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大中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借助国外交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引入城市停车诱导系统,从而以软、硬结合的方式,在节省巨大建设费用的同时,更改善“停车难”的状况。 停车系统作为城市智能交通的组成部分,能合理地安排停车,提高停车设施泊位利用率,促使停车设施利用均衡化,减少路边停车现象,减少等待入库排队车辆,减少驾驶员寻找停车泊位的时间消耗,从而减少市中心为停车而附加的交通量。 艾科电子在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情况下,结合中国城市特点,成功研制了AKE城市停车诱导系统。该系统能实时提供城市停车信息,为驾驶员节省时间,减少因缺乏停车信息而引起的车辆“盲流”,更有效地改善“停车难”的状况,提高停车场车位使用率。城市停车诱导系统作为ITS(智能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等国家已经进行 了大量研究工作,并将其应用于市中心。在美国、德国等交通发达国

家已在十几个城市进行了推广,通过使用停车诱导系统,大大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减少了道路占用,降低了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而且显著提高了原有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交通建设与管理经验,通过技术手段对沈阳市太原商业街的所有停车场、停车位进行统一管理,实时地对进入该地区的车辆加以诱导,为泊车人群提供便捷及时的停车场车位信息,使之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走最近的路找到合适的停车场位,从而减少了因寻找泊车位而在公共道路空间巡游的汽车数量。 二、案例介绍 1、项目介绍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商业街,是位于沈阳市中心地带的繁华商业区,以大型综合百货商店为主体,以专业商店为补充,以露天市场为外围,是集商业、饮服、文化娱乐为一体的多功能的商业社区,太原街地区已有16处启用地下商业配建停车场,但利用率只有20%至30%,是没 有足够的车要往这里停吗?不是!白天大量的车流涌向这里,很多司机找不到车位就停在马路边或者人行道上,造成行车难、停车难。因为缺乏停车诱导系统,机动车驾驶人对停车信息处于“看不见、听不到”、“进不来、出不去”的状态。因此应在该地区尽快建立电子停车诱导系统,有效缓解停车难、行车难的问题。沈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为缓解目前交通拥堵现象,决定引进先进的高新技术设备,对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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