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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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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

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时期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总体上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纵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交换为中心发生的财产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经济法主体体系广泛,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

(3)主旨思想不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采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综合调整。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6.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4)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7.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从经济立法的不同来源来表现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与我国整个法的渊源是一致的。由于经济关系及其复杂,需要更多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去调整,经济法的渊源更为广泛多样,其中行政法规和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规章,占有更大的比重。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8.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关系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共同形成的物质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又有区别,它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发作用。

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10.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特点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法主体按照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国家。由此,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多样性和层次性。多样性指经济法主体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部门、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的和横向的,管理的和经营的)之中。层次性指经济法的多种主体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上。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体体系理论的基础。11 .经济法主体的种类经济法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此类公民个人在参加经营管理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时,或由经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5)国家。

12.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

经济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大分类主要有:

计划决策权,组织协调权,检查监督权等。小分类主要有:审核权,批准权,命令权,确认权,许可权,禁止权,撤销权,免除权,协调权等等。

1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财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

(1)财物。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为。

(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无形财富,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它们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物体形态,却是一种可以创造物质财富、提供经济效益的知识。

14.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可从不同角度、运用各种标准对它们进行分类。(1)按照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可分为:计划法律关系、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经济合同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专利法律关系、商标法律关系等。(2)按照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可分为组织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3)按照结构形态,可分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与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15.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质的表现。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16.经济法属性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有:

(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的法。

(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

(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 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17.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并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

实体,不能吞并其他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实体;它可以,而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于超社会的地位。国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任由不当或过度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总之,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并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行使权利、获得利益。社会责任本位绝不是什么“企业义务本位”,因为它要求国家和企业对社会负责。“社会责任本位”的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18.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

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1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属于投资人个人,投资人直接控制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不仅要以投入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且要以其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人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0.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产生。合伙是合伙人之间自主的联合行为,因此合伙企业存在的前提就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制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企业。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普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并维系,信用和经营状况也取决于合伙人的信用、能力等因素。有限合伙企业是人合兼资合企业,人合属性很明显。

(4)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分离。

(5)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

(6)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虽然可以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但因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具备法人资格。

2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1 个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4)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3)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4)合营企业由董事会、经理会组成组织机构,实行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主要是:(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2)合作企业的

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可以是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4)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但合作期满后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24.公司的主要特征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点:

(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公司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2)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企业组织。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即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获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公司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公司具备了法人的实质要件,即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一个组织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诉讼活动,因此就具有法人资格。

2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9 条第1 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根据《公司法》第77 条的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

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6.我国《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原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因

下列原因解散: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第五,人民法院裁决解散。

27.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股份回购的法定事由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29.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提取任意公积金。(4)向股东分配股利。

30.法律上的破产概念与经济上的破产概念的区别

法律上的破产概念与经济上的破产概念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经济上的破产主要是指当经营者在经营上长期严重亏损且无法扭转的情况下,企业无法维持存在,便可认定其在经济上破产;法律上的破产则一般不管经营上的盈亏与否,而是从债务人是否丧失清偿能力、能否清偿债务的角度来判断其是否破产。

(2)经济上的破产表明的是经营者的一种客观经济状况;法律上的破产表明的是人们通过立法解决经营者丧失清偿能力这一经济现象的法律制度。

31.破产法的特征

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重整程序除外)。(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32.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债务人财产的特征主要有:

(1)债务人财产必须是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2)债务人财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拥有或

者经营和管理;(3)债务人财产必须是在破产宣告时或破产程序开始时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4)债务人财产必须是能够依法强制执行的财产;(5)债务人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位于国内以及国外,且可能取回的财产。33.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3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5.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企业破产法》第113 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

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

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分配时,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同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时,按照各债权的比例进行分

配。

36.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预算管理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了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

(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

(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联系紧密,具有严格的周期性,如我国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 月31 日止。(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37.国债的形式特征

国债作为财政收入的特定形式,与税收等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以

下几点形式特征:

(1)国债的自愿性。这一特征与税收所具有的依法强制特征有明显的差别。

(2)国债的有偿性。这也是国债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国债的灵活性。国债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能被称为国债。

38.国债法的特征

国债法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

(2)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性;

(3)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39.与私人采购相比较,政府采购的特点

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在我国主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3)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

(4)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赢利,而是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4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税收的形式特征

税收的形式特征,即所谓的“税收三性”:(1)税收强制性,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

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2)税收无偿性,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3)税收固定性,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

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42.税收概念的含义

税收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

(1)税收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

(2)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法律。税权的行使要基于法律的规定。

(3)税收主体。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4)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上的“三属性”。

(5)“非罚”一词揭示了税收的非罚性,从而将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行为排除在税收行为之外。(6)税收的社会属性。税收这种课征行为是基于一定社会制度和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而实施的,因此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4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2)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3)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4)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45.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

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构,是保证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国家机关,在我国金融活动中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核心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的发行银行、政府银行、储备银行以及银行的银行。

46.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

(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

(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

(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47.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

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有: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对正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该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也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8.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证券法》第13 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9.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54 条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有关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 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 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0.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企业债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 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1《证券法》第77 条规定的操纵市场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77 条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52.保险的特征

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救济、社会保险不是合同关系,因而不是保险法的调整对象。(2)保险合同是有约束力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或给予保险金,此乃保险人之法定义务。(3)保险合同所约定之事故或事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保险是一种转移危险和分担损失的方式,若约定之事

故肯定不会发生,则无保险的必要;若约定之事故一定发生,则保险人无法经营,也难以履行其转移危险和分担损失的义务。

(4)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

(5)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补偿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保险人通过支付货币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义务。

(6)保险业务应当通过签订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53.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点有: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不要式的诺成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54.资源利用补偿与资源补救的区别

资源利用补偿不同于资源补救,二者的区别有三:

(1)设立依据不同,设立补救义务是基于资源损害和公共利益损害,目的在于保护资源;设立补偿义务的依据是个体利益的损害,其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社会主体的个体利益。

(2)义务内容不同,补救义务的内容是补救资源,补偿义务的内容是补偿利益损失。(3)履行原则不同,资源补救最终必须实际履行,不能以金钱内容替代;补偿义务则可以金钱内容予以履行。

55.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

(3)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

(4)严禁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商品性流转

56.《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

57.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几项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管理制度有下列几项:

(1)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

(2)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3)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4)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5)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6)循环经济统计制度。(7)循环经济标准制度。(8)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58.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特征

对外贸易经营者具有如下特征。

(1)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外贸易中,能够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人只能是企业法人以及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这里的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指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自然人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对外贸易法》新增加的内容,这反映了贸易的高度自由化。

(2)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59.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主要有:对外经营自主权,自主使用外汇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请求权,外贸代理权,公平竞争的权利,依法平等取得进出口单证权,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权以及平等享受优惠待遇权等。

(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对外贸易法》第10 条、第12 条、第13 条等条款规定的“依法经营、信守合同、提供资料”等义务。60.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与国际货物贸易不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服务贸易属于无形贸易,其所提供的服务,无论是金融、运输、广告,还是律师、会计等,都是一种无形交易。

(2)国际服务贸易的对象主要是智力劳动,不是具体商品。

(3)国际服务贸易具有生产、销售与消费的同时性、非储存性和非转移性等特征,没有泾渭分明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

(4)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数字无法在国家海关的进出口统计表上显示出来,一般显示于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

(5)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监管方式大不相同。

61.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有哪些限制和禁止

依据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如下限制或禁止:

(1)限制的情形有:国家可以基于下列原则限制国际服务贸易:①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②为保护生态环境;③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④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的情形有:国家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有下列情形: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62.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联系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两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2)由于两法的联系密切,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类法律、法规中多数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即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而反垄断法主要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营

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轨道,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

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追求竞争中的公平,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更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

6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

(1)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主要是行为方面和主体方面。

(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各具特色。一是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二是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法律责任的深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用。尤其在行政责任方面,除传统责任形式外,还对罚款规定了较高的数额和较宽的幅度。

6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包括以下三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65.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的要件

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行为须满足三个要件:

(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在市场上必然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认定知名商品,需要综合考察销售地区、销售时间、拥有消费者市场的大小、广告宣传的数量及效果等因素。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商品的特有名称是知名商品特有的,与通用名称相区别的商品名称,它是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创造、使用并以此获得知名度的商品名称。

(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相近似”的认定,一般要掌握两点:①所谓相近似,指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虽然并不与知名商品特有的标志完全相同,但大体相似。近似,指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仅做无碍大体的改变,其主要部分还是沿袭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外观标志。②需要掌握这种相近似的使用是否会造成与知名商品产生混淆的后果。因此,实际造成混淆的,肯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足以产生混淆并发生了误认的可能的,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66.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从性质上看,商业贿赂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从目的上看,商业贿赂行为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3)从行为手段上看,商业贿赂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4)从行为主体上看,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5)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或受贿的经营者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67.回扣的特征

回扣的特征:

(1)回扣的主体是不正当竞争交易的双方。

(2)回扣在账外暗中支付。

(3)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4)回扣的目的在于争取交易机会和优惠交易条件。

68.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有以下特征:

(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制造舆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形式特征,是其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误导宣传。

(2)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特征。所谓虚假表示,指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表示。

69.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规定了下列几种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70.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 元。

71.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的条件

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1)协议属于法定情形之一。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能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对市场

竞争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如果经营者达成的协议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虽然符合法定情形,也不应当适用除外。

(3)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而仅仅使达成协议的经营者获得了利益,该协议就违背了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应适用除外。

7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8 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73.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条件

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也应具备一定的要件:

一是交易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易时被附加不属于合同义务的条件;

二是要求交易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的同时必须接受所附加的条件;

三是所附加的条件违背了交易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四是所附加的条件没有合理理由。附加条件是否具有合理性,主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自由裁量。

74.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典型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指定交易。

(2)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3)排斥或者限制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75.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

在适用除外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根据《反垄断法》第15 条的

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提高经营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 条、第14 条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

(2)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适用除外。

(3)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

76.产品质量责任的性质

产品质量责任因产生依据不同而性质不一,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在性质上区别显著。瑕疵原为合同法上的概念,瑕疵责任属于一种担保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这种保证义务即担保,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产品存在瑕疵,意味着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担保义务。因此,产品瑕疵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或者说是违约责任。

77.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阶段

产品缺陷责任因其特殊性,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脱离合同责任的属性,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尤其是在各国适用严格责任制度以后,产品缺陷责任又突破了一般侵权责任的理论。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不问主观上有无过错,而只看结果——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就要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因而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仍实行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因而是一种一般侵权责任。

78.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条件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 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79.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是,生产者须提出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也即生产者必须对其主张的免责事由举证。

80.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的不

同表现。第二,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又因生产者产品责任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不同而区分为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第三,归责原则不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 条的规定,只要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第四,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的责任者追偿,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辩或拒绝赔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偿。第五,免责条件不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 条未就销售者的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出规定,但根据法定瑕疵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可以推断,如果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则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品质量法》第41 条第2 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第六,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第七,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0 条的规定,赔偿受害者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第八,诉讼时效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 条的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

为1 年。《产品质量法》第45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81.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经营者依法享有进行以下价格活动的权利:

第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第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第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第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82.《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不正当价

格行为的主要内容《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

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8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把一部分特定的生产消费纳入调整范围,即“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84.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公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等的权利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通过赋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8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竞争法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市场的两大主体,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竞争法是分别保护他们各自合法权益的部门法,但是这两大部门法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它们都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为了弥补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调整新型社会关系不力而产生的,同属于市场管理方面的部门法,担负着一个共同的任务就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8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有:

(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 5)损害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获取知识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经营者负有下列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9)不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8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

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出现之前,仅依据民法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因有二:一是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上的理由;二是民法的侵权务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其就不会承担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上出现了无过错责任,赋予了消费者索赔的权利,且不要求其证明经营者有过错。

88.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类:

(1)民事责任

(2)①对消费者人身方面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责任。②对消费者财产方面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 条、第42 条、第52 条、第53 条的规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 条、第51 条、第52 条、第53 条的规定,经营者依法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89.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关于“双倍返还”规定的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作出的“双倍返还”的规定明显带有惩罚性特点,区别于一般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体现了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的特殊保护。就这一条款本身的规定来看,其对于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非常有意义的:首先,它可以增加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成本,对他们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其次,这种双倍返还的做法可以在弥补消费者损失的基础上,增加一种安抚的作用,而且可以鼓励消费者或者其他知情人积极配合行政管理,揭发、检举有关违法经营者,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完整版)经济法试题库及答案

经济法试题库(一)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是世界上唯一的颁布了经济法典的国家。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期。 A、蒲鲁东 B、德萨米 C、摩莱里 D、鲁姆夫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 A、股东大会 B、总经理 C、监事会 D、董事会

3、下列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表述是() A、依法成立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B、企业债券由合作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伙型企业 C、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D、依法成立即取得外国法人资格 7、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芝麻油 B、大坝 C、冰毒 D、电力 8、某热水器厂将一批“阳光”牌热水器交给某商场销售,孙某从商场购得一台热水器,安装使用不到两天,由于热水器内部线路问题引起短路,发生

火灾,致孙某财产损失8万元。孙某遂向该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但热水器厂能够证明引起短路的缺陷于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此时()。 A、热水器厂无权拒绝赔偿 B、热水器厂有权拒绝赔偿 C、孙某只能要求该商店赔偿 D、孙某只能要求热水器厂赔偿 9、()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 B 侵权 C 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11、我国明确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的法律是()。 A、产品质量法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广告法 12、某商场的店堂告示声明“商品离柜,概不负责”,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什么义?() A、接受监督义务 B、提供信息义务 C、承担责任义务 D、实现公平、合理交易义务 A B C D A、《产品质量法》 B、《农业法》 C、《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7、甲与乙是好朋友。一日,甲对乙表示,愿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出卖给乙。因为乙不需要,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300元买下甲的自行车。丙的行为属于()。

经济法概述模拟试题

经济法概述模拟试题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经济法概述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A.最高人民法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务院 2.我国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 A.人身与财产关系 B.分配关系 C.经济关系 D.人身关系 3.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 A.企业的管理机构 B.企业的权力机构 C.企业的咨询机构 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的公司法定公益金占利润的() % % % % 5.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 % % % 6.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行使撤销权。个月内个月内年内年内 7.合同生效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 A.返还定金 B.双倍返还定金 C.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D.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8.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A.技术成果专有权 B.着作财产权 C.着作人身权 D.出版者权 9.下列不属于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特点的是() A.该行为发生在商品销售环节 B.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C.该行为采用低于商品成本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 D.该行为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维持或者争取自身的竞争优势 10.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 A.所有商品的消费者 B.生产资料的消费者 C.生活资料的消费者 D.生活资料消费者和主要生产资料消费者 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构成要素的是() A.税法主体和征税客体 B.纳税期限、地点和环节 C.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 D.税务人员的岗前培训 12.股票的发行者是() A.政府 B.金融机构 C.工商企业 D.股份公司 13.劳动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劳动行政关系 B.涉及工会组织的社会关系 C.劳动关系 D.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14.下列属于不可更新资源的是() A.草原 B.土地 C.矿藏 D.水 15.我国矿藏、水流、山林、草原、山岭等资源的所有权属于() A.国家 B.集体 C.地方 D.公民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汇总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 (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5、简述有约必守原则。 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经济法学简答题及答案

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 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银行驿被兼并企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答: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

经济法概论简答题

四、简答题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就其狭义而言,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第一,经济管理关系。第二,经营协作关系。第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第四,涉外经济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经济法律关系广泛多样,性质有别,特征为:(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组织体为主的,公民个人只有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而成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4.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题。权利主体又称财产有权人,是特定的。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包括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等;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内容: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能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0.简述第一审判程序。 答:第一审判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额以下内容:第一,起诉和受理。第二,审理前的准备。第三,开庭审理。 11.仲裁程序。 答:仲裁申请与受理.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主案受理的前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提交仲裁争议案件的组织. 开庭和裁决。 5.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答: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破产,因上述企业责任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行政或民事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应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一、隐匿、处分、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产品;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没有上述的情形,不受行政、刑事处罚,但人民法院仍可建议限制其下列行为: 一、限期其再次开办企业; 二、限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担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6.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 答: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是: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益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国家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7.证券上市的程序。 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上市应经过以下程序:(1)上市申请(2)保荐(3)审核(4)公告(5)挂牌交易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9.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1)纳税主体(2)纳税对象(3)税目(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8)违法处理 1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答: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幕股集资的公开性。(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13.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1)不平等竞争是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是由于经营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 (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必定是违法行为。(3)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危害社会。 1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③客体是指民字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5.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1)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①公开原则。其含义是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因为只有这样,投资者对于其购买的证券才有可能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因此,这一原则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②公平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参与证券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对于各交易主体不能因为其不同条件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或者受到某些方面的歧视。 ③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应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的事务。 (2)持续信息公开原则。是指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一切与证券交易价格有关的信息都要公开,信息公开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 16.保险投保人的义务 ①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时就保险人提出的保险标的等问题应如实告知; ②交纳保险费义务,保险合同鉴定后,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金;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④应提供其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17.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答:(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限制比股份公司多。(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3 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 0 分) 1.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中,关于市场管理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是( A公司法B.限制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C ?财政税收法D ?银行法 2.只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不可能作为民法或行政法的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B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C.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D ?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3.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有决定权的是( ) A股东会B ?董事会C ?董事长D.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 ) A企业的决策机构B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C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D ?协助厂长决策的咨询机构 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 ) A厂长(经理)B ?董事会C.股东会D.职工(代表)大会 6.某甲、某乙与某丙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某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对企业承担的责任的正确表述是( ) A全体合伙人均承担有限责任B ?某甲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负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均负有限责任 C.合伙人的责任分别由合伙协议约定 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正式文件包括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 ) A 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 B 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C 合营各方再协商确定 D 由审批机关认定 8 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 ) A 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B 并给予相等的补偿 C 并给予相当的补偿 D 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9 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是( ) A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C 破产债权 D 破产费用? 10 . A企业在市场上推出一种多功能遥控器,名为“一按达”,产品设计成适应操作者手型的曲线外观;并配以反传统的香槟色。—该多功能遥控器销售地区甚广,辅之大量的较长时间的广告宣传,使其在相关市场广为消贸者欢迎。B企业仿冒A企业产品,也在市场推出“易安达”多功能摇控器,其外观、色彩与A企业的“一按达”相仿,引起混淆。该侵权行为属于() A 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 B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C.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D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

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总结[1]范文

4.要约失效的原因。 (1)要约的撤回;(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6.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1)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7.简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8.简述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 9.简述合同的履行的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0.简述不安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适用条件为:(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11.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及行使条件。 代位权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3)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12.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2017年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00043)-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0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原因是( B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达到了破产界限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 2.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人的表述,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C ) A.可以用劳务出资 B.可以执行合伙事务 C.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3.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调整的是( D ) A.初级农产品 B.建设工程 C.天然矿产品 D.农药 4.张某购买一条电热毯赠送给王某,王某使用电热毯时引发火灾。经查,电热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温控元件质量低劣。王某请求火灾损失赔偿的理由应是( A ) A.电热毯存在缺陷 B.电热毯存在瑕疵 C.电热毯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D.电热毯是张某购买的 5.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垄断协议予以豁免时,不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是( D ) A.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的 B.经营者为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C.经营者为降低成本的 D.经营者为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的 6.下列关于商业秘密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某数学原理只有李某一人知晓,该原理是商业秘密 B.某老字号的店训“童叟无欺”是商业秘密 C.甲公司将其保密的药品配方许可乙公司独家使用,该配方不再是商业秘密 D.某公司将原属于商业秘密的产品制作工艺流程公开供他人参观,则该产品制作工艺不再是商业秘密

7.下列不属于消费者协会职能的是( B ) A.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B.主管商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C.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D.通过大众传媒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8.下列关于损害消费者权益赔偿责任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在展销会购买商品,展销会举办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B.在租赁柜台接受服务,柜台出租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商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D.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9.甲公司在食品类商品上注册了“农山”商标,并在其生产的床单产品上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床单产品上也使用了“农山,,非注册商标。“农山”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甲公司也不拥有其他在先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 A.甲公司不能在床单产品上使用“农山”非注册商标 B.乙公司不能在床单产品上使用“农山”非注册商标 C.乙公司可以在床单产品上使用“农山”非注册商标 D.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10.下列关于注册商标终止的表述,错误的是( C ) A.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的,注册商标终止 B.商标注册人未申请续展的,注册商标终止 C.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由商标局主动撤销注册商标 D.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未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1.下列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是( B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房地产抵押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地役权 12.下列关于林木采伐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严禁采伐环境保护林 B.严禁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 C.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后,应该在三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论 一、判断题 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 国。B A. 正确 B. 错误 2. 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 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 A A. 正确 B. 错误 3. 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 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 A A. 正确 B. 错误 4. 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 方法。B A. 正确 B. 错误 5. 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 济法的重要方法。 A A. 正确 B. 错误 6. 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 规的总称。B A. 正确 B. 错误 二、单选题 1. 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 重要代表是(C)。 A. 自然法典? B. 公有法典 C.谢尔曼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 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C)。 A. 比较方法 B. 系统方法 C.哲学方法 D.统计方法 三、多选题9.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 (ABCD)。 A. 价值论 B. 运行论 C. 本体论? D. 规范论 10.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 括(ABCD)。 A. 财政调控制度? B. 金融调控制度 C. 反垄断制度? D.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 历史 一、判断题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 定的法律关系。 B A. 正确 B. 错误 2. 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 问题的现代法。 A A. 正确 B. 错误 3. 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A. 正确 B. 错误 4.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 制性和现代性。 A A. 正确 B. 错误 5. 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 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A A. 正确 B. 错误 6. 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 预。A A. 正确 B. 错误 7. 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 的经济法。B A. 正确 B. 错误 二、单选题 1. 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 重要特征是(C)。 A. 经济性 B. 规制性 C. 现代性 D.强制性 2. 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 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 (B))。 A. 美国 B. 德国? C. 法国 D. 英国 3. 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 法是(A)。 A. 《谢尔曼法》? B. 《煤炭经济法》? C. 《国家工业复兴 法》? D. 《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 4. 经济法发展特点之一是 (C))。 A. 从常态法到病态 法? B. 从平时法到战时 法? C. 从边缘法到基础 法? D. 从趋同走向差异 三、多选题 1. 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 常包括(ABCD)。 A. 垄断 B. 信息偏在 C. 公共物品 D. 外部 效应 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 地位 一、判断题

(完整版)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答案下载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务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 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0分)。 1、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的低税率为………………………………………() ①17%②33%③13%④0 2、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 ①全体农民集体所有②乡政府所有③村民委员会所有④投资者所有 3、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是基于投保人的…() ①利益②请求③信任④同意 4、中国仲裁协会是………………………………………………………………………() ①企业法人②社会团体法人③机关法人④事业单位法人 5、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①15%②25%③35%④45% 6、基本建设是指…………………………………………………………………………() ①对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②建立新的固定资产 ③以内涵为主的固定资产再生产④多项建设项目中最基本的建设项目 7、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机关是…()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 ③上级主管机关④专利局 8、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①普查方式②抽查方式③重点复查方式④全面检查方式

9、债的最广泛、最典型的形式是………………………………………………………() ①因合同所生之债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③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④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10、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 ()罚款。 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③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④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正确答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把你认为正确答 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少选、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5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 ①批准设立②发起设立③申请设立④募集设立⑤自由设立 2、经济法调整的经营直辖市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 () ①经济联合关系②涉及经济全局的经济协作关系 ③经济竞争关系④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⑤经济管理关系 3、凡有逃汇行为的,自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办法是……………………………() ①责令限期调回外汇②查封③强制收兑 ④吊销营业执照⑤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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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 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时期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总体上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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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务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0分)。 1、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的低税率为………………………………………() ①17%②33%③13%④0 2、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 ①全体农民集体所有②乡政府所有③村民委员会所有④投资者所有 3、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是基于投保人的…() ①利益②请求③信任④同意 4、中国仲裁协会是………………………………………………………………………() ①企业法人②社会团体法人③机关法人④事业单位法人 5、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①15%②25%③35%④45% 6、基本建设是指…………………………………………………………………………() ①对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②建立新的固定资产 ③以内涵为主的固定资产再生产④多项建设项目中最基本的建设项目 7、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机关是…()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 ③上级主管机关④专利局 8、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检查的主要方式是……………………………………………()①普查方式 ②抽查方式③重点复查方式④全面检查方式 9、债的最广泛、最典型的形式是………………………………………………………() ①因合同所生之债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③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④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10、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 ()罚款。 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③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④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正确答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把你认为正确答 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少选、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5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 ①批准设立②发起设立③申请设立④募集设立⑤自由设立 2、经济法调整的经营直辖市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①经济联合关系②涉及经济全局的经济协作关系 ③经济竞争关系④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⑤经济管理关系 3、凡有逃汇行为的,自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办法是……………………………() ①责令限期调回外汇②查封③强制收兑 ④吊销营业执照⑤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包括………………………………………………………() ①募股集资封闭②股东数额限制③全部股份等额 ④组织结构简单⑤股份自由转让 5、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方式有………………………………………………………………………………………………………… ()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第一章公司法 1、什么叫公司?它有哪些特征? 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它的特征:(1)公司是企业法人。(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3、简述股份的特征 (1)股份具有平等性(2)股份具有不可分性(3)股份具有可转让性(4)股份具有有价值性 4、对于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得股东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票?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营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成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5、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什么规定?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1、简述合伙企业入伙的条件和效力 条件:(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时保证新合伙人入伙。(3)当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订立入伙协议时,原有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简述合伙企业退伙的法律效力 (1)退还退伙人得财产份额。(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担亏损。(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3、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对外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无限连带责任;对内赔偿责任 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作了什么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练习1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 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A.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B. 应属政府行政行为 C. 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D.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甲单位接受乙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在双方事前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问题应该如何确定:() A.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单位 B.专利申请权应属于乙单位 C.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乙两单位共同拥有 D.专利申请权归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 3、合伙企业A伙食店与李某各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B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聘请营销专家张某担任经理。这里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有:( ) A.B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B.A伙食店对合伙企业债务 C.李某和A伙食店对B公司的债务 D.陈某对B公司债务 4、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A.5月1日 4月11日 B.5月8日 4月11日 C.5月9日 4月14日 D.5月10日 4月14日 5、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如果该公司分期缴付出资,则发起人第一期交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万元。A、240 B、150 C、180 D、120 6、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7、甲、乙、丙要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中的下列()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A 注册资本额为60万元 B 甲货币出资30万元,乙实物出资20万元,丙以专利出资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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