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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一)确定职位职责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四)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职位名称。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5-03-07415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03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07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三)工作项目: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五)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六)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七)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五、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一)各层次非领导职位;(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其以下职位。

六、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一)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二)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三)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书。(四)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门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五)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设置方案必须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准。(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须使用其他名称,国务院各部门需经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级政府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同意,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三)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市(地)、县级政府以下机关原有的副科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一)公务员的级制要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工资标准。(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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