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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RP指令最新法规EU 1194 2012解读20120112

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

一.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法国劳动合同法

法国劳动合同法 篇一: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张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XX-2-1610:05:04来源:清华法学20XX年第2期 关键词:解雇权就业权劳动法劳动合同 内容提要:解雇权与就业权存在着冲突,是劳动法面对的难题之一。法国劳动法就解雇权的规制,经历了从私法思维到社会法思维的转变。私法思维把劳动合同视为一般合同,把解雇权视为形成权,因而解雇权不受合同法以外的法律之限制。但是,社会法思维把解雇权社会化了,解雇权不再单单是私权。国家开始介入解雇权的行使,要求解雇必须实体上具有“真实且严肃的理由”。雇主还必须遵守严格的解雇程序。任何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违法将导致雇主面临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惩罚。而且,法国劳动法还设置了独立的劳动司法机构,这是规制解雇权的司法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就业权与解雇权的冲突 法国劳动法的现代化,要追溯到阿拉德法令(decretd’allarde),又称“1791年3月2日和17日法”。该项法律的贡献就在于废除了行会对职业的垄断,确立了职业自由。因为,倘若没有职业自由,就没有自由的劳动市场。在行会时代,企业主、商人和工人等都必须遵守各个

行业行会的条件才能从事其职业。 [1]然而,该法律打破了行会制度,其第7条确立了“所有人都能自由地从事他所喜好的任何交易或者任何职业,不管是艺术还是工艺”这一原则。该原则后来被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所确认为“公民可以自由地实施所有不被议会的法律所限制的职业活动”。[2]并且时至现代,职业自由权也被法国宪法委员会赋予了宪法性价值。[3] 解雇权(droitdelicencier)就是职业自由权的内容之一。解雇(licenciement)是雇主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且不以雇员的个人同意为前提。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了合同自由,这被宪法委员会解释为雇主经营自由权(liberted’entreprendre)的法律渊源,[4]即雇主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雇员。 雇主此项权利—解雇权—的行使,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国家法律(尤其是社会法、公法)的规制,而非停留在合同自由、合同相对性理论的阶段。因为解雇不仅仅关涉劳动合同本身的拘束力,而且还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权(droitzt1’emploi)。众所周知,就业权已经被国际公约、[5]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6]欧盟法律[7]承认为基本权利之一。另外,在法国法中就业权也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第5条中规定“任何人都有劳动的义务以及获得就业的权利”。 ()因此解雇就意味着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剥夺。解雇权和就业权存在着权利冲突。如何协调好这两种宪法性权利之间的关系,这是劳动法学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我国劳动法也不例外,需要做到既保证雇主的

【毕业论文选题】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在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基本没有不设合同法课程的。在非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也经常设置合同法课程。合同法律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将其作为独立的课程来设置,说明了合同法律的重要性。以下是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加强政府合同管理严防合同法律风险 2、企业用工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3、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 4、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 5、我国劳动关系解雇制度的自治与管制之辨 6、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影响 7、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从合同法的角度 8、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定性 9、以社会法价值理念指导劳动合同法修改 10、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1、认缴制下诚实信用原则在股东出资义务中的适用 12、经济补偿金制度修改的制度替代及方案设计 13、经济学范式视角下我国《劳动合同法》之争议研究 14、典型合同与合同法分则的完善 15、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 16、关于民法典合同法分则的立法建议 1

1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以法定代理为视角 18、涉犯罪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19、《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原则及制度完善 20、《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研究 21、关于高校非在编用工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2、关于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23、签订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差异 24、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25、浅议小微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26、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探究 27、政府采购合同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 28、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29、中英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解析 3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 31、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32、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33、对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三点建议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34、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35、论社交型C2C跨境代购的法律规制 36、债务不履行归责原则之对立与融合 37、基本原则及制度本质乃解释的基点 38、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 39、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 2

最新53项的REACH法规

REACH指令是什么? REACH指令是“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英文简称。REACH指令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于2007年6月1日实施。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2月提出的化学白皮书REACH,并于2007年第一季度正式出台有关规定,在各成员国中生效执行。 REACH要求: REACH主要内容是要求证明日用产品中不含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因此,凡是在欧盟生产的或者是进口到欧盟市场的日用产品,其中主要是指纺织品,必须通过有害化学物质含量的注册、检验和批准,一旦超过规定的含量就不得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REACH涵盖产品范围 欧盟REACH将涉及3万种化学物质,即欧盟市场上现存的10万种化学物质的近1/3。检测将采取渐进的方式,在3、6年或11年间逐渐增加检测物质的种类,但是在2013年前,将优先检测最有害的或者进口量最大的物质。从现在起3年内,将从每年1吨的量检测起,凡是含有最危险物质的产品,如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和再生产时有毒物质,必须先登记备案、通过检测。 REACH实施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 框架下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统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PBT(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vPvB(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适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一、什么是REACH-SVHC欧盟高关注物质检测: 2008年10月2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了第一批15种高关注物质(SVHC)的候选清单并于当日生效。SVHC是指: a. 具有致癌,致畸及生殖毒性(CMR)的物质; b. 具有持久累积毒性(PBT) 或高持久累计毒性(vPvB)的物质; c. 由具体情况判断,有科学证据表明,可能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物质(如致内分泌紊乱)。 ECHA主席宣称,此清单仅仅是第一批高关注度物质清单,ECHA会陆续公布越来越多的高关注物质。ECHA敦

欧盟合同法,讲座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欧盟合同法,讲座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 欧洲合同法原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 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 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欧盟 REACH标准指令

欧盟 REACH标准指令 什么是REACH? “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 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法规将促进化学工业的革新,使其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刺激竞争和增长。 与现行复杂的法规体系不同,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同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的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 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 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 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注:PBT 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 vPvB 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 CMR 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实施时间表 Timetable 2007年6月1日REACH正式实施 2008年6月欧盟化学品管理机构(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成立并开始运行 2008年6月1日~12月1日分阶段物质(Phase-in Substances)预注册 2009年1月成立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 2010年12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根据指令67/548/EEC中划分为1、2类的CMR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100吨以上根据指令 67/548/EEC中N:R50-53划分为导致水生环境长期负面影响的高水生物毒性的物质完 成注册 2013年6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完成注册 2018年6 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完成注册注:2008年6月1日后正式接受提

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二-0023

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二-0023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 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 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甲要购买德国制造的照相机,2009年7月2日,甲在乙店的柜台中发现一架照相机,柜台的标签上产地一栏注明的是“德国制造”,甲向乙店售货员丙询问产地时,丙明确告知该照相机的产地是“德国制造”,甲遂购买。2009年7月7月,甲在修理该相机时请照相机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该相机系美国制造,2010年7月10日,甲持检测中心的检测证明要求乙店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A:乙店必须办理退货,因为乙店的行为构成欺诈 B:乙店有权不退货 C: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换货 D: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折价处理 答案:B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 A:可以附条件 B: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D: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答案:D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租赁期限()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答案:C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 A:可以要求其交付 B:不可以要求其交付 C:协商支付价金后要求其交付 D:不可以要求支付,因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

王思鲁: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王思鲁: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入门一一识得庐山真面目 第二节涉外合同之释疑----- 走出八卦迷混阵 第三节涉外合同之管理一一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第四节涉外合同之谋略一一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第五节涉外合同之取巧一一选集天时地利人和 第一节涉外合同入门一一识得庐山真面目 一、什么是涉外合同? 在谈到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时,也许我们对“涉外合同”这说法已经司空见惯了。这 种习惯,也使得没有人深究什么样的合同才被称为“涉外合同”。最早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是这样形容涉外经济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统一合同法继续使用了“涉外合同”的说法,然而, 没有人能在新的《合同法》中寻找到一点蛛丝马迹来解释什么叫“涉外”。“涉外”一词对大家的 日常生活来说,就像“老外”一样,不需解释,只需意会。对法律人来说,法律需要的是严谨的逻辑和既定的前提。立法的悲哀,就在于列出条文,而不做任何解释。 律师,为什么要费作周章,解释一个浅而易见的概念呢?因为,《合同法》和《民事诉 讼法》允许当事人为自己的合同量身定造,“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也就是说,当事人遇到纠纷时,可以到事先选好的某国法院起诉,而这个法院,则根据当事 人事先选好的某国法律,作出判决。这样一来,我国的法院就未必有管辖权,我国法律也未必适用。各国法律有所差异,适用不同的法律,结果往往不同。如何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仲裁机构和法律,是签订涉外合同的必修课。而作出选择的前提,必须就要知道什么合同才是涉外合同,要不然,到头来把国内合同当作涉外的来签订,不但浪费精力,而且会造成法 律风险。 立法上的缺陷,常常会因为司法实践中的需求,而得到弥补。大概法院在确定管辖权和 法律适用中因为对“涉外合同”的理解也遇到困难了。于是,关于“涉外”的解释,出现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里,而不是《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欧盟 REACH标准指令

什么是REACH?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法规将促进化学工业的革新,使其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刺激竞争和增长。与现行复杂的法规体系不同,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同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的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注:PBT 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 vPvB 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 CMR 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 实施时间表Timetable 2007年6月1日REACH正式实施 2008年6月欧盟化学品管理机构(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成立并开始运行2008年6月1日~12月1日分阶段物质(Phase-in Substances)预注册 2009年1月成立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 2010年12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根据指令6 7/548/EEC中划分为1、2类的CMR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100吨以上根据指令67/548/EEC中N:R50-53划分为导致水生环境长期负面影响的高水生物毒性的物质完成注册 2013年6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完成注册 2018年6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完成注册 注:2008年6月1日后正式接受提交注册文件。 化学物质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必须在规定的注册最后期限之前进行注册,新化学物质必须在投放市场前进行登记。 15项检测每一项各不能超过1000PPM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简介 欧洲合同法通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该通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该通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该通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通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该通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comment)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note),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3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欧洲合同法通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该通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因此,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通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当然,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common core)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依据起草者的目的,该通则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可适用该通则,从而可供成员国法学研究和判例使用。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 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4) These Principles may provide a solution to the issue raised where the system or rules of law applicable do not do so.

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

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 引言 2009年,中国与新加坡的双边贸易额为478.6亿美元,较之两国1990年建交之初的28.3亿美元,20年增长了近16倍。2008年10月23日,中新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2012年新加坡贸易总额为 9849 亿新元(约合 8020 亿美元)。除欧盟外,马来西亚、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是新加坡前三位贸易伙伴,其中与中国的贸易总额达到 1038 亿新元(约合 845 亿美元)随着中新两国的经贸关系日益紧密,对两国中主要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既有利于加强两国之间的经贸联系和法律交流,也有助于寻找合同领域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案。从法律传统看,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新加坡在传统上则属于英美法系。从社会制度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加坡则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新加坡和中国在法律传统和社会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同,所以尽管两国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两国在法律制度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合同法领域的差异更为明显。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指各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磋商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以期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合意,由此来建立具体合同关系的过程。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新加坡合同法也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约与承诺的概念是分析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的起点。可见两国都把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两个重要步骤。市场经济国家的合同法中都有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旋律,而商品的价格不断变化是常有的事,价格的波动又往往容易引发合同纠纷,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但是两国在合同订立的具体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对要约的不同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是内容具体确定的,且要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新加坡合同法规定,要约即是要约人发出的一项允诺或其他形式的自愿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无条件承诺某些确定的条款,要约人即受这些条款的约束。显然,两国对要约的定义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关要约构成条件的规定也大体相同,都规定了要约人要有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内容要确定;要约要向受要约人发出。但两国在要约的撤回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要约若无对价,则无约束力是英美法系长期存在的一种法律观念,新加坡合同法沿袭了此种对价原则,规定了要约在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只要由要约人亲自或者通过其他可信的渠道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因为要约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并未得到任何交换利益,所以可以随时撤回要约。我国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要约可以撤回,但同时亦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可见在要约的撤回问题上,新加坡秉承的对价理论使要约人拥有更大的权利,而我国合同法更偏重保护受要约人的权益。 在要约的撤销问题上,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经济利益与降低交易风险,大陆法系的态度是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我国合同法一方面既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做法,另一方面又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基本肯定要约可以撤销的同时,又专门列出了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特殊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而新加坡合同法没有关于要约是否可撤销的规定,不能不说是其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二)对承诺的不同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新加坡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

合同法的新发展

合同法的新发展 一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合同正义,是指合同法应当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体现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千百年来,许多学者认为,“契约即正义”,因为契约意味着当事人要基于其合意移转财产,它是对暴力侵夺、武力侵占财物及各种野蛮行径的否定,是对交易秩序的确定。例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契约的安排体现了一种正义,契约的原则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它“正是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的基本条件[3]. 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认为,自由意志可以自然导向正义和公正。这一观点对许多大陆法的民法学者也产生了影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自由能够自然地保证双方当事人所认为给付的合理和平衡。当事人如果在协商中不能获得自己所认为是平衡的条件,就可以不再协商,而另外去寻找订约伙伴。[4]因而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是不矛盾的。所以,18世纪至19世纪的近代民法在合同法中十分强调形式的正义而非实质的正义。所谓形式的正义即强调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约,并严格遵守合同,从而实现契约的形式正义,至于订约当事人实际上是否存在着平等、一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急需等与对方订约,或者履行合同时是否因一定的情势变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等等,均不予考虑。因此,近代民法极为强调合同自由,极力排斥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合同自由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自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垄断加剧,社会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公用事业飞速发展,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造成了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平等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这就是说,一面是愈来愈多经济实力极为雄厚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另一面是非常弱小的广大消费者,尽管他们在订立合同时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其谈判能力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实质正义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正如有些学者指出,自20世纪以来,由于“发生了深刻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而追求实现实质正义”[5].现代社会由于贫富差别的扩大、大公司的兴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等,对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提出了迫切要求。这就导致了在合同法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基于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大量的附随义务衍生出来,以及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扩张,传统的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古典合同法理论在当代受到很大冲击。美国学者吉尔莫在《契约的死亡》一文中指出,允诺不得反悔原则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导致英美法传统对价理论的衰落,以对价为中心的契约理论的崩溃导致契约法向侵权法融合,大量的当事人约定之外的义务引入契约关系,“责任爆炸”使古典的契约法面目全非。此外,公共政策对契约法对象进行系统性掠夺,劳动法、反托拉斯法、

2019秋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二-6(100分)

2019秋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二-6(100分) 【奥鹏】-[东北财经大学]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二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 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 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正确答案: 第2题,甲要购买德国制造的照相机,2009年7月2日,甲在乙店的柜台中发现一架照相机,柜台的标签上产地一栏注明的是“德国制造”,甲向乙店售货员丙询问产地时,丙明确告知该照相机的产地是“德国制造”,甲遂购买。2009年7月7月,甲在修理该相机时请照相机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该相机系美国制造,2010年7月10日,甲持检测中心的检测证明要求乙店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A、乙店必须办理退货,因为乙店的行为构成欺诈 B、乙店有权不退货 C、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换货 D、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折价处理 正确答案:

第3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 A、可以附条件 B、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D、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正确答案: 第4题,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第5题,租赁期限()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 一.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

统一市场和合同法1

统一市场和合同法 作者:魏盼盼罗舒曼周涤烦罗介成10级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辽宁省,沈阳市110034 【摘要】在欧盟内部,里斯本条约的自由流动条款1和私法对建立统一内部市场都是及其重要的。自由流动条款的重要性已经在欧盟的条约和案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例如: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条规定:“内部市场应该是一个商品,人员,服务以及资本自由流动的地域(集合)”。私法,尤其是合同法,虽然没有在共同体条约和案例法中被明确的证明对统一市场的作用,但是它却同样为自由流动起着基础的作用。因为,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是靠缔结合同为诱因的,例如:人员的自由流动是靠婚姻家庭关系和劳动合同为诱因的,资本的自由流动则是以上市组织的设立为诱因的。 传统上来讲,私法领域的管辖权是归属于成员国的。但是,成员国的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会受到限制的,它不能阻碍共同体条约的实行。同时,欧盟委员会也通过条约,指令来协调各国的私法向趋同的方向发展。本文将沿着这个思路对自由流动和合同法的垂直影响进行分析,也就是欧共体条约中自由流动条款对各国合同法的影响。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的重点将集中于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条款与合同法的关系,因为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与合同的关系最为密切。 关键字:欧盟,自由流动条款,合同法,资本流通,税款 【正文】-- 自由流动条款 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写在欧共体条约的第28和第49条。条约的文意在没有经过欧洲法院的解释前有些难懂,而欧洲法院对条约文意的解释多是通过案例来实现的。 第一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案件是Dassonville案2,通过此案,欧盟法院确立了消除歧视原则,既任何成员国不能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商品进行歧视和差别对待。可是,消除歧视原则并不能真正的解决欧盟统一市场的问题,各个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标准,这些标准包含了产品的质量标准,商事交易的规则等等。一个国家的商品想出口到另外一个国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国家的标准,这就大大的增加了出口国生产者的负担,并不利于商品的自由流通。 “如欧盟法院通过Cassis de Dijon案3的判决巧妙的处理了这个问题。欧盟法院称: 果一种商品在一个成员国中合法的生产和销售,那么就没有理由限制该商品在其他成员国中的流通”。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得出结论:(1)欧共体条约相较于各国的国内法,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在涉及到货物流通和服务贸易的方面都拥有优先管辖权(2)任何与欧共体条约中第28条,第49条相违背的成员国法律都将被废止。 二自由流动条款与合同法的内在联系 自由流动条款对合同法以及缔结合同的双方可以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而这些 1(欧) 《里斯本条约》欧盟各国首脑签约2007 12 13 欧盟各成员国批准2009 1 生效 2约翰·菲尔哈斯特、克里斯托弗·文森:欧盟法律[M].朗文出版社,2003 3

欧盟环保标准:ROHS、REACH

精心整理 欧盟环保标准:ROHS 、REACH RoHS 指令简介 ???RoHS 指令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 nt )的英文缩写。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 )和多溴二苯醚(PBDE )等六种有害物质。 CASNO.1、2、3、(DEHP) 4、5、6、3194-55-6六溴环十二烷(HBCDD)1,2,5,6,9,10-Hexabromocyclododecane250mg 阻燃剂 134237-51-7α-六溴环十二烷,50ug/ml 于甲苯α-HBCDD1.2ml 134237-50-6β-六溴环十二烷,50ug/ml 于甲苯β-HBCDD1.2ml 134237-52-8γ-六溴环十二烷,50ug/ml 于甲苯γ-HBCDD1.2ml 7789-12-0

精心整理 7、10588-01-9重铬酸钠:原子吸收法检测,铬酸盐标准溶液 1000mg/lSodiumdichromatedihydrate500ml 金属表面精整,皮革制作,纺织品染色,木材防腐剂 8、81-15-2二甲苯麝香(MX)Muskxylene100mg 香水,化妆品 9、85535-84-8短链氯化石蜡(C10-C13)(SCCP) 金属加工过程的润滑剂,橡胶和皮革衣料,胶水 氯化石蜡,C10-C13混标,51.5%Cl ,100ppm 溶于环己烷 ChloroparaffinC10-C13,51,5%Cl10ml 10、11、12、 13、剂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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