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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州县地方主官的选拔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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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州县地方主官的选拔任命

作者:张晓政

来源:《公务员文萃》2013年第10期

古人常说,“郡县治,天下安”,寓意深刻。作为州、县主官的太守(郡守、知府、知州)、县令(县长、知县)执掌一方政务,直接关系一方治乱兴衰,地位尤为特殊。韩非子曾说,“宰相必起于州部”,言外之意,治理一个郡、县,若不能胜任,则亦难当宰辅大任。

纵观历史,历代有识之士特别是有作为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州县主官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及其选任。唐太宗曾说:“朕居深宫之中,视听不能及远,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辈实治乱所系,尤须得人。”为此,他命人将各地刺史姓名写于屏风之上,坐卧恒看,得其事迹,必书于名下,以备赏罚黜陟。并下令,县令人选由五品以上官员举荐,太守人选则由他亲自定夺。宋代创立陛辞制度,由皇帝在殿廷之上为新任知州(知府)当面遣行,并命后者奏陈施政设想。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心怀天下的政治家更是直接将州、县作为国家治理的微型样本,作为实现自己政治抱负的试验田。如曹操曾在《让县自明本志令》中谈到年轻时的理想:“欲为一郡守,好作政教,以建立名誉,使世士明知之。”

正是由于州县主官的特殊地位与重要性,中国古代历来有(太)守(县)令擢入台省、郎官出宰百里的传统。汉代常有尚书令、仆射出为太守、太守入为三公的情形。晋代明确规定,未担任过县令者,不得出任尚书郎。唐代规定,三省侍郎缺,择尝任太守者;郎官缺,择尝任县令者;未曾任太守、县令者,不得出任谏议大夫、中书舍人等要职。南宋亦曾规定,不任守臣不为郎,非任县令不除监察御史。历代诸多名相,如杨震、陈蕃、狄仁杰、范仲淹、王安石等,都具有丰富的州县主官经历。

但在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下,不可避免会产生重京官轻外官的政治氛围和社会舆论,甚至将京官出任地方视为一种贬斥手段,从而造成一方面地方主官普遍存在向上晋升、调任京城的政治愿望,另一方面中央机构的官员往往不愿意到地方任职。如唐代贞观年间,就已出现了重内官轻州县、京官不称职者始补外任、边远之处用人更轻的情形。宋代中后期,士大夫皆轻县令之选,即使为吏部所选派,也常不去赴任,只有久不得调者才不得已去当县令。在这种情形下,为加强地方治理以及对地方的控制,中央政府有意识地加大了选派京官外任地方的力度。如唐开元十三年,唐玄宗亲自择选诸司长官有声望者11人出任刺史,并命宰相为他们饯行。宋太祖赵匡胤为整饬五代以来地方吏治及防范地方割据,“诏选朝士,分治剧邑”,创设了以京朝官“权知某州(府)、县事”的制度,省称知州(府)、知县。明代宣德五年,中央政府先后两次择选礼部郎中况钟等34人出任地方知府,一时成为佳话。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重京官轻外官只是相对而言。清代,经过康乾长达百年较稳定的发展特别是人口的急剧增长,入仕人员大量膨胀,州县主官自然也成为大多数人可望不可及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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