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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根据范围有删节)

刑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平等适用原则

平等使用原则,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四节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效力范围

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一节刑法效力范围概述

空间(地点、人)、时间(生效、失效、溯及力)

第二节刑法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主权除及于领土外,还及于“拟制领土”。拟制领土,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因而只是法律上的拟制,而不是真正的领土。拟制领土包括船舶和航空器,过去也有的称之为“浮动领土”。(国中之国:使领馆)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一、二款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第一、二、三款

关于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三节刑法时间效力

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如果能够适用,新的刑事法律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当今世界各国,大多数就是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修订后的刑法第12条第2款,增加了“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规定。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概念: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

第二节危害行为

1.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言辞:

2.作为,是行为人以其积极的活动进行刑法上所禁止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不作为成立需要有三个条件:有义务、有能力、有危害。

第四节因果关系

1.概念: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刑法上的特性:

因果关系存在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的主观动机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特定性

因果关系形成的序列性

因果关系联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形式的多样性: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骂人致死不构成杀人罪,导致严重后果的,定侮辱罪

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

1.犯罪主体概念: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单位。

2.自然人犯罪主体

3.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的是“四分法”,即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责任(不满14周岁,但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相对有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完全负责任(已满16周岁)、从宽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一律丛轻或减轻处罚)四个时期。

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控制自己行为方向和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8条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节单位犯罪主体

1.概念:

单位犯罪主体就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为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其内部结构中,单位组织、单位所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使其最基本的两个构成要件。

2.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规定刑法第31条规定了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基本上实行的是双罚制。

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念: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第二节犯罪故意

1.概念: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意志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放任”态度

3.法定分类: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为了追求某一种合法利益,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事件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记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犯罪的动机与目的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危害行为达到某种特定危害结果的心理愿望。

第四节犯罪过失

1.概念: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2.特征:

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在意志因素上,必须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

3.法定分类:

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过失:是已经与缉拿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可以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4.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都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对危害结果持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不同点:程度上:过于自信过失有较大或然性;间接故意是一种“明知”

在结果上:过于自信过失不希望并且积极追求避免结果的发生,违背本意;间接故意虽不希望,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在行为上:自信采取行动加以阻止;间接故意放任

第五节认识错误

1.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足以影响故意或者过失存在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评价和实施状况上的认识偏差。

2.对行为评价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人认识偏差。

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

A.对行为犯罪性的认识错误:即将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将犯罪行为误认为是非犯罪行为。

B.对行为受罚性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是否需要处罚和如何具体处罚上的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误轻为重或者误重为轻。

2.对事实状况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在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上的认识偏差。分类简析如下:

A.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误甲为乙,因此,又称为目标认识错误。分为同种类对象的认识错误和不同种类对象的认识错误。

B.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处于犯罪的目的,但其使用的手段或者精心选择的作案工具却无法实现犯罪的意图。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事实上已经产生的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联系的认识错误。

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一节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

概念: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某一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由于其行为本身是有利于社会利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阻却其成立犯罪的情形。

第二节正当防卫

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的手段,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相反:防卫挑拨:指行为人通过挑拨使他人向自己进攻,再以正当防卫为名反击)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才能实施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相反: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相反:殃及无辜)

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相反: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对正当防卫人不能要求过高。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间接故意

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

1.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利益受损一方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一方负民事责任。

2.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才能进行;

紧急避险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对于假想避险,应当按照认识错误的原则予以处理,有过失以过失论,无过失以意外事件论。

紧急避险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

紧急避险必须是在无其他排险方法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但我国刑法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附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标准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大于或等于所保护的利益。

3.对象条件:只能针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4.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罪过形式:应以疏忽过失的罪过性质予以认定

处罚原则: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原则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若损害不是出于避险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对此应以意外事件论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5.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比较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相同点主观目的都具有正当性,为了保卫国家社会或他人、本人的人身财产等利益

客观效果都具有有益性:对社会有利

法律属性都具有合法性

行为对象针对合法的第三人利益不法侵害人本人

行为条件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损害程度要求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损害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允许等于或者大于所受到的侵害

行为主体要求不同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人人都可以自由实施,并且对于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必须实施正当防卫

第四节意外事件

1.概念: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已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这一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意外事件与疏忽过失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表现在:

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或者危害社会的结果;

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或者危害结果。

本质区别表现在:对意外事件来说,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既没有预见,也不应当、不可能预见;而对于疏忽过失来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虽没有预见,但是应当要预见,也是能够预见的。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1.概念:故意犯罪的形态,又称犯罪状态、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几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

2.犯罪形态按其是否完成犯罪可以分为两类,即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中止、预备)

3.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状态;间接故意犯罪,多数人也认为不存在犯罪未完成状态。

4.犯罪阶段,即犯罪发展进程,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规律过程中因主客观内容不同而划分的彼此相接、依此递进的段落,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第二节犯罪既遂

1.概念: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完成形态。

2.类型:

结果犯,指除了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以外,还需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以特定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行为犯,指不问犯罪结果发生与否,只要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的,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

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足以发生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果严重危害结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

第三节犯罪预备

1.概念: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特征:

行为人已经进行了犯罪的准备活动

预备行为是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进行的,并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停止

预备行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停止,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节犯罪未遂

1.概念: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行为人已经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如何认定是否着手:实行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实行行为必须对犯罪客体造成直接侵害或威胁;实行行为能够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实行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并能反映其犯罪意志。)

犯罪未得逞,指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外原因出乎犯罪分子预料,对犯罪分子继续犯罪起到阻碍,即使其被迫停止继续犯罪)

3.分类:

以犯罪行为实行终结与否为标准,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迷信犯不属于不能犯既遂,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犯罪中止

1.概念: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成立条件: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的停止必须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3.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1.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体: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共同指向的客体。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一个具备刑事责任条件的人利用另一个缺乏刑事责任条件的人实施犯罪,称为间接正犯,算单独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基础上,对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界限

1.不构成共谋犯罪的几种情况:

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如果构成犯罪,则分别论处,不构成共同犯罪。

故意犯和过失犯相结合,形成同一犯罪。

一方故意犯罪,另一方无犯意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

二人以上同时在同一场所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毫无联系的。

一人利用他人事实犯罪时创造的条件,故意相继地事实犯罪,两人在客观上有一定联系但在主观上不

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的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实施了另外的犯罪,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事先无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2.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问题

片面共同犯罪,又称一方的共同犯罪,是全面共同犯罪的对称,是指一方明知另一方正在实施犯罪并参与其犯罪,但另一方对此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构成的共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的犯罪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分为聚合性必要共同犯罪(包括犯罪集团与聚众犯罪。特点:参加人数三人以上;一般都有首要分子起纠集、策划、指挥作用)与对合性必要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相对行为的结合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2.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的,即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共同犯罪人对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3.以有无分工为标准:简单共犯;复杂共犯

4.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严密)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二人以上不具备严密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特征:三人以上组成;具有一定组织性、稳定性和犯罪目的性)

第四节共同犯罪的种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弱的过错而参加了犯罪活动。

3.教唆犯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构成教唆犯的条件:

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即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议的行为,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叫教唆行为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如果是抽象的笼统的没有具体内容的就不称为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行为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教唆行为的方式必须是积极的作为;

被教唆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否则构成间接正犯

第十三章罪数确定

1.确定罪数的标准:

主观主义标准说: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作为认定罪数的标准。又可分为犯意标准说和目的标准说。客观主义标准说:是以行为人的客观要件作为认定罪数的标准。又可分为行为标准说和客体标准说。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单复。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一.单纯的一罪

1.纯粹的一罪:是指刑法上把一个犯罪构成规定为一罪的情况。

2.选择的一罪:是指刑法上规定了若干独立的犯罪构成,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

刑罚裁量中,选择的一罪实行一罪一罚。

二.实质的一罪:是指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实质属于一罪的情况。

1.想象竞合犯

特征:行为人在主观上处于一个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此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

2.结果加重犯:是指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后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一般由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两部分组成。基本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符合刑法

本犯罪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但符合法律上关于加重处罚的结果规定。

只有故意犯罪才成立想象竞合犯,基本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不构成想象竞合犯。

在本罪规定范围内,加重结果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超出本罪规定的加重结果只能是故意。

3.继续犯:也称为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停顿的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

特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不法状态指犯罪行为终止后客体仍然继续遭受侵害的状况。)

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继续一定的期间;

行为持续地侵害同一对象。

案例分析:甲偷了乙的彩电并使用,乙发现后用暴力夺回;丙非法拘禁丁,丁的家人发现后用暴力营救出丁。问乙与丁的家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解释:甲偷得彩电后,其犯罪行为已经终止,只是不法状态(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财物)在继续;而丙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同时存在,后者因前者继续而继续。因此丁的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

特征:结合犯的原罪必须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数个不同的原罪结合而成为新罪;

数个原罪结合成新罪必须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

如果罪犯的一个犯罪行为是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抢劫杀人罪中杀人行为是抢劫的手段还是杀人的客观要件),认为不可以对同一犯罪行为作出多个评价。

2.惯犯:指在较长时间里反复实施某种犯罪,或以某种犯罪作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作为生活或挥霍的来源,并成为习性的犯罪形态。

特征:现行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客观上属于一定时间里反复实施同种犯罪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反复持续犯罪的故意。

四.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特征:数行为独立性和连续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或是数次实施了同种行为,每个行为都构成独立的犯罪,且具有主客观意义上的连续性;

数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

2.牵连犯:指为了追究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构成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而且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即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如入室抢劫伤害罪)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导致消费者死亡);

牵连犯的数行为必须是触犯了刑法上的不同罪名;

构成牵连犯,即在主观上其数行为具有犯罪目的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其数行为间须有关系。

案例:张三偷了一台电脑并准备销赃,问其行为是否属于牵连犯?

解释:刑法中销赃罪是指他人协助犯罪分子销售赃物以获得非法收入,而犯罪分子自己销赃与盗窃并无关联,不是牵连犯,也不构成销赃罪。

看几个犯罪行为是牵连犯还是数罪,在于把握各罪间的牵连关系,关键在于牵连犯的构成要件。例如:伪造公章、文件与诈骗是牵连(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方法手段);而盗窃枪支弹药与抢劫罪之间则是数罪关系。

对于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断”原则。

3.吸收犯

特征:犯罪行为是多个;数行为间存在吸收关系,如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牵连犯可以看作是吸收犯的一种。

第三编刑罚论

第十七章刑罚体系

1.概念:刑罚体系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2.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根据我国刑法35条规定,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二节主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管制: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者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

*我国三个特色刑罚:管制、死缓、减刑

性质:限制自由刑

对象: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拘役: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法方法。

性质:剥夺自由刑

对象:罪行较轻,但仍需实行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执行场所:在人民法院判决后,由公安机关就近在当地拘役所执行劳动改造;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有期徒刑: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对象:有期徒刑适用罪行相对而言比较严重的罪犯

执行场所: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监狱或其他劳动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制劳动改造。

法律后果:有期徒刑可以构成累犯,而拘役不构成累犯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可超过20年。

5.无期徒刑: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性质:最严厉的剥夺自由刑

执行处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地方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6.死刑的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A.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49条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规定严格的程序:刑法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

死缓概念: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

死缓的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三节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法方法。

*可以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对罚金的执行,可以分四种情况:限期一次缴纳;限时间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3.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独立使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期限的起算:

主刑是管制的,从判决之日起与主刑同时起算,同时解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在主刑执行期间视作当然剥夺政治权利。

4.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与与罚金的区别:罚金情节较轻,没收财产情节较重;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而没收财产的范围更广;罚金所判数额,犯罪分子不一定具有,而没收财产,对象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财产;没收财产是一次性的,不存在分期没收。

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或者应有的财产。对于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对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必须经债权人请求,并查明属实后,应当偿还。

第四节刑法上的非刑罚措施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礼道歉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且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情况下,实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

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根据犯罪事实;根据犯罪性质;根据犯罪情节;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严格遵守刑法分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轻重,在该条款的法定刑限度内,选定适当的刑罚;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关于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适当量刑;严格按照刑法总则中有关各种刑罚方法及刑罚制度的使用规定。

3.刑罚裁量情节

概念: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

刑罚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4.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免除处罚: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5.(以下由重到轻)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1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6.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全面考虑。

刑法6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累犯、自首、立功、并罚、缓刑)

一.1.累犯:指因犯一定之罪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或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称为一般累犯。

注意:要构成一般累犯还必须符合“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一条件。

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国家安全罪累犯(注意: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4.如果前后两罪均发生在97年10月1日之前的,累犯的时间以3年为准;如果第二个最发生在97年10月1日之后的,累犯的时间以5年为准。

二.自首

1.概念: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自首的条件:

A.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刑法67条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诉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犯有数罪的: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全案均成立自首;仅如实供述所犯异种数罪的一部分的,自首的效力仅及于所供述之罪;犯有同种数罪而仅供述其实施的部分罪行的,应根据供述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4.自首的刑事责任

刑法67条第1款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教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刑法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并罚

1.我国刑法中的原则:吸收原则:适用无期徒刑、死刑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并科原则:主刑、附加刑(相加)

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管制最高3年,拘役最高1年,有期徒刑最高20年。

3.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并罚的时候,采取并科原则,简单相加,分别执行;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采取折抵原则,拘役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

4.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采用先并后减原则,即应当先确定两个判决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罪犯应当执行的余刑。(刑法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采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即把前罪还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合并量刑,作为罪犯应当执行的余刑(刑法71条)

六.缓刑

1.概念: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2.刑法第72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期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3.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象是被判处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4.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小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5.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仍在羁押,可以先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将决定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待判决生效后,在依法将犯罪分子交缓刑执行部门考察,并通知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考察

6.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第75条规定: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的批准。

刑法77条规定,对缓刑犯还考察其在考验内是否再犯新罪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等情况。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7.缓刑的撤销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如果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并且未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实行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部门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8.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减刑,则其缓刑考验期也相应缩短,但不能低于减刑后的刑期,且拘役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不得少于1年。

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

1.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和假释。

2.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包括重刑减为轻刑或长刑期减为短刑期。

3.刑法78条规定,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根据刑法规定,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假释

刑法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疑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虽然经过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但对其适用假释时仍应按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来考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曾经被减刑的,仍应按原判刑罚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才能考虑适用假释。

对于被判处死缓,2年考验期满减刑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不包括先行拘押的时间与二年缓刑考验时间。

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不适用假释。

6.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7.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但犯下新罪、发现旧罪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机关假释管理规定三种情况除外。

第二十章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即指刑罚执行的消失,是由于某种原因,使曾经构成犯罪而应受到或已经受到的刑罚消灭的情况。

2.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刑罚制度

3.刑法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如果经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即不再进行追诉的制度。

行刑时效:是指犯罪人补充判处刑罚后,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限而未执行的,便不再执行的制度。

4.我国刑法第四章第八节规定了追诉时效。除了特别规定之外,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再对犯罪者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5.追诉时效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6.追诉时效的计算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追诉时效的中断和终止

时效中断:是指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当该法定事由终了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时效终止: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不再计算追诉时效期限,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再受到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或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总论测试题

刑法总则测试题 1.《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修正案 2.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何种解释?() A.扩张解释 B.缩小解释 C.字面解释 D.当然解释 3.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是以下哪一刑法原则的要求()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刑均衡原则 D.罪刑均衡原则 4.如果在日本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在泰国幼女卖淫合法。那么一个日本人到泰国嫖宿中国幼女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属人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B.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C.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D.我国无权管辖 5.行为人甲于1997年9月1日既聚众斗殴又寻衅滋事,按照旧刑法,甲仅构成流氓罪,其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10年。根据现行刑法,甲犯了数罪,其聚众斗殴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5年;其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10年。如果2007年6月发现了甲的上述罪行,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刑法?() A.适用1979年刑法 B.适用1997年刑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诉C.适用1997年刑法以寻衅滋事罪追诉D.不予追诉 6.“过失犯前款罪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罪状形式属于() A.叙明罪状 B.简单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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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 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9、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0、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

2017版《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课程是按照本科专业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主要讲授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刑法主要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塑一定的认知方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分析能力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刑法学》教学大纲是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刘玉江执笔,经征求×××意见,×××审阅后,于××××年××月××日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知识准备 本课程学习应当预先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方法认知、价值选择等基本技能、理念。 三、理论教学 第一章刑法绪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体系,理解刑法的分类、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刑法的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概念,理解犯罪的分类、罪名与罪状,掌握犯罪的特征,熟练掌握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分类,罪名。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法定分类,罪名。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的依据,司法罪名。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 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 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刑总复习】好多个老师的版本拼起来的复习提纲 一、刑法基本原则 二、刑法解释 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 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 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 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 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 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 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 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 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 十六、共犯形态 十七、罪数形态 十八、刑罚的种类 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 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 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 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 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 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 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 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 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特征: (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指导、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 3、确定: (1)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2)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二)罪行法定原则 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要求:

(1)法定性。 (2)明确性 (3)合理性 3、派生原则: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 4、我国立法体现: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①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②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③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④废除了类推制度,彻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 (2)刑罚的法定化: ①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②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③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5、适用的司法范围 (1)正确认定犯罪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3)严格限制新《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含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不允许有不平等的现象。 2、基本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我国立法体现: (1)1982年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宪法 (2)1997年列入刑法: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 ①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②第39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③专章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4、注意理解: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分,共 20 分) 1.以下不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从新原则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发生在荒野 B.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C.发生在“严打”期间 D.被害人是盲人 4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 A.罪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7外国人A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B实施伤害行为,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8\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他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9当开往A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B国境内时,A国公民甲某与C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原则。 A、普遍管辖原则 B、保护原则 C、属地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有人认为D项不属于,故不选D项不算错 A刑法典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罪决定 c刑法修正案 D立法解释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1.广义的刑法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 1、禁止习惯法 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4、禁止类推解释 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论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 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对“领域”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 法律拟制的领土: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的使领馆 5.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6.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刑法总论课程考试

刑法课程考试试卷 课程名称: 刑法学 ;试卷编号: A 卷;考试时间:120分钟 一、名词解释题(20分,任选四题) 1、 2、犯罪构成 3、累犯 4、假释 学院 专 业班 级 装订线(答题不得超过此线)

二、单项选择(20分)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解决 C、适用外国刑法 D、直接驱逐出境 2、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罪过() A、可能是过失 B、不可能是过失 C、只能是故意 D、不可能是故意 3、甲持刀追杀乙,乙的朋友丙路过,用气枪打伤了甲,丙的行为是()。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不是正当防卫 4、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盗得财物后,甲离去。乙发现室内有一貌美少女,心生歹意将其强奸。对于 强奸罪()。 A、由乙独立负刑事责任 B、甲构成未遂,乙构成既遂 C、甲构成中止,乙构成既遂 D、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只并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吸收犯 D、想象竟合犯 6、拘役的期限为()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 A、15日 B、一个月 C、二个月 D、三个月 7、甲因抢劫被公安抓获,在审问中,甲又交代出曾犯盗窃罪。甲的行为是()。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揭发 8、不适用缓刑的是()。 A、再犯 B、暴力犯罪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D、累犯 9、甲犯某罪应处三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7年,则对甲的追诉时效是()。 A、5年 B、10年 C、 15年 D、20年 10、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 适用层次:高起专 适用教育形式:网络教育/成人教育 考核形式:考试 所属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简介 本门课程主要阐释刑法的概念、内涵、性质、任务、以及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的效力与方法、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责任、有关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各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开设本门课程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学习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三、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 先修课程:法学导论、法理学 后续课程:刑事诉讼法学 四、课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单元刑法概述 『知识点』 刑法的概念;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重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1. 识记:(1)刑法的概念;(2)广义刑法的含义;(3)狭义刑法的含义;(4)刑法修正案的含义;(5)单行刑法的含义;(6)附属刑法的含义;(7)刑法解释的概念和类型;(8)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9)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2. 领会:(1)刑法的阶级性质;(2)刑法的法律性质;(3)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和手段;(4)我国刑法保护的内容;(5)狭义刑法的组成和结构;(6)“但书”的含义和情形;(9)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0)我国刑法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3. 简单应用: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了解制定刑法的根据和刑法的任务,理解和把握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的概念与分类,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理解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4. 综合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在定罪、量刑、行刑上的体现;(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二单元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的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我国刑法典的特:第一,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第二,贯彻了刑法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外国现金经验相结合。我国刑法的任务: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5、法的明确性原则;6、严格解释原则;7、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纠正中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提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要件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要件2.我国的船舶航行在公海时,发现犯罪分子正在该船舶上实施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是( A ) A. 必须适用的 B. 不适用的 C. 可以适用的 D. 酌情适用的 3. 数罪并罚时,对犯罪人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 B ) A.15年 B.20年 C.25年 D.30年 4.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D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5.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的一般性条件是( B ) A.罪大恶极 B.罪行极其严重

C.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D.社会危害性极大 6.假释适用的对象是( D ) A.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D.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7.下列刑罚方法中,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是( B ) A.管制 B.罚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8.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C )。 A. 结果加重犯 B. 继续犯 C. 想象竞合 犯 D. 吸收犯 9. 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C )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10.下列情况下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的是( C ) A.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B.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C.主犯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D.羁押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外国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30050 (二)课程英文名称:Foreign Criminal Law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外国刑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该课程具有严密理论和逻辑科学体系的学科,是辅助中国刑法学的一门基础限选课程,因此,与中国刑法学联系甚密,同时与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共同构造外国刑事法学学科。 (五)教学目的: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求掌握中国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熟悉外国刑法中的相关理论基础知识,通过业务学习,借鉴外国刑法,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刑法的理解和适用,培养成既懂中国刑法理论又会外国刑法知识的法律人才。 (六)教学内容: 外国刑法学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刑法学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外国刑法学分论等内容。 (七)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32学时 学分数:2学分 (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考试卷面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刑法的渊源

教学要点: 英国刑法是英美法系各国法律的源头,而英国刑法则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瑰宝。因此要阐释英美刑法的渊源,有必要从英国刑法的视角做一剖析。本章学习的目的是了解英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是普通法、制定法以及国际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概念 二、普通法的特点 第二节制定法 一、制定法的概念 二、制定法的特点 考核要求: 1、普通法 1.1 普通法的概念(识记) 1.2 普通法的特点(领会) 2、制定法 2.1制定法的概念(识记) 2.2制定法的特点(领会)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教学要点: 英美法国家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概念,并不能因此得出英美法中缺少判断犯罪的标准。本章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英美法国家关于判断犯罪的标准及其理论价值和犯罪的分类。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不同定义 二、crime和offense用于表达犯罪时所指情况辨析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按照犯罪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犯罪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二、按照法律的渊源,可以将犯罪分为普通法上的犯罪与制定法上的犯罪 三、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 四、以起诉的方式为根据,可以将犯罪分为必诉罪、简易程序犯罪和混合程序犯罪 考核要求: 1、犯罪概念 1.1犯罪的不同定义(识记) 1.2 crime和offense用于表达犯罪时所指情况辨析(领会) 2、犯罪的分类 2.1 按照犯罪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犯罪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领会) 2.2 按照法律的渊源,可以将犯罪分为普通法上的犯罪与制定法上的犯罪(领会)2.3 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领会) 2.4 以起诉的方式为根据,可以将犯罪分为必诉罪、简易程序犯罪和混合程序犯罪(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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