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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物权概论

第十二章  物权概论
第十二章  物权概论

第十二章物权概论

本章重点与难点:

1.物权概念与特征

2.物权法定原则

3.物权的效力,难点是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诉讼时效4.物权变动的原因,难点物权行为理论

5.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主要条文:

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按其自己的意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自有物或他人授权之物)并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案例:甲有多年积蓄10万元,5万存进银行,2万购买国债,3万购买海洛因获利2万。2万获利是否受

法保护?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对物支配权。

依法直接支配物并直接实现其财产利益,无需他人协助。

物权的支配对象是物。

(1)这里的物原则是有体物。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在罗马法中,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如土地、房屋等。”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如用益权、地役权。”现代民法的发展,有体物有所发展,即占据一定空间,一人的感官可能感知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例外的是权利质权。

(2)特定物。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客体必须特定化,否则权利人无从支配。

(3)独立物。独立于其他物存在的物。现代民法中,物的独立性是一种社会观念,取决于交易和使用的便利。既包括单独存在的物,也包括合成物,集合物观念上视为一物。

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苹果,100个苹果装一箱,100箱装一个集装箱,共2个集装箱。这里有多少个

所有权?

2.是排他性财产权。物权作为支配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人在行使权利遇到妨碍时,能够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同一物上不允许有两个不相容的物权存在,如两个所有权不得并存,都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不得并存。

例外:共有;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数个他物权并存,如抵押权的并存、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的并存等。相邻关系。

3.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为积极的行为协助,仅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合法支配即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都是他的义务人,负有消极不干预的不作为义务。

二、物权的类型

案例: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解

1992年8月,甲与乙签定书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将其所有门市房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乙给付甲16万元。该门市房的对面是甲的办公楼。甲与乙还约定,如果甲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他人,则乙公司取得该门市房的所有权。合同签定后,乙将16万元支付

给甲。2004年7月,乙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门市房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经查,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该门市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甲。现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乙公司所签定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门市房。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与乙签定的是物权合同,甲已经将门市房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乙,而且双方还约定,如果甲转让门市前的办公楼,乙就取得门市房的所有权,因此乙在实质上取得了门市房类似所有权的权利即取得了门市房的长期使用权以及所有权期待权,有权将门市房转让给丙。因此对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与乙签定的是债权合同,甲仅仅取得门市房的使用权,但是不能转让,因此,乙拍卖门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与乙签定的合同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合同,乙仅仅取得对门市房的租赁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因此,乙仅仅在20年内取得对门市房的租赁权。既然是取得租赁权,乙不能对门市房作出法律上的处分,不

能私自转让门市房的使用权,因此乙拍卖门市房使用权的行为无效,甲有权解除与乙的合同并有权要求丙返还门市。至于乙对门市房的期待所有权不能成为乙处分门市房的理由。

问题:

1.何谓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为什么法定?

2.本案甲乙通过合同设定的“房屋使用权是否是物权”?为什么?该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主要条文:第5、7、9、23条。

1.含义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法律:物权法、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如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等。

2.具体内容

(1)物权的种类当事人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物权种类。即当事人创设的物权种类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设定,只能理解为法律禁止当

事人设定此种物权。如让与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2)物权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创设,当事人只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创设物权。

(3)物权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我国法规定动产需交付后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动产需登记发生所有权转移。交付、登记是物权法定的公示方法,当事人不得协商不通过公示而转移所有权。

3.确立的原因

物权与债权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两大基本财产权。债权关系,除基于法律规定发生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原则上不受任何限制。因而没有法定的问题。但物权的特性决定,物权要实行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确立。自罗马法以后,关于物权的创设出现了放任主义与法定主义两种立法例。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如奥地利民法第308条、日本民法第175条、韩国民法第185条、台湾民法第757条等都规定了该原则。法国、瑞士、德国等虽无明文,但解释上均承认该原则。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了该原则。其理由:

(1)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决定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极强的效力,可以对抗其之外的一切人。物权的种类、变动对社会其他成员、对国家的社会都有直接关系,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则将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

(2)物尽其用的需要。物权和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如果物权可自由创设,对所有权设定种种限制或负担,则必定会影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建立起物权类型体系,将有助于发挥物权的经济效用。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一是法律可以明文规定承认一部分效力;二是可能发生债权效力。

5.发展动向: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物权法定原则固然有其优点,但如果绝对化,立法的滞后性不免使得既有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新出现的为社会所需确认为物权的权利无法以物权的方式保护。各国通常的做法是以习惯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补救。表现为物权法定的缓和。新发生的社会上惯性的物权,如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精神,且又有一定的公示方法的,可

以突破物权法定的拘束,直接承认其为习惯上的物权。如台湾承认最高额抵押为民法上的物权。有学者主张,依法规、司法解释而形成的物权,如具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可以认定其效力。

(二)民法上的物权

1.各国民法上的物权P212

所有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永佃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

2.我国法上的物权(民法通则、物权法及其他法律)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资产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相邻关系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物权的学理分类(单选4)

(1)自物权与他无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本权与占有

案例:

某县政府把1500亩土地出让给外商甲作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50年。甲在土地上建造了厂房A、B、C、D四座,宿舍楼两座,购买生产设备100台,运输车辆10辆。向乙银行贷款100万,期限六个月,将A、B抵押给乙。这里有哪些物权?分别属于什么类型的物权?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反映法律保障权利人能够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

物权的效力学者大致有三种学说:二效力说(优先效力和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三效力说(优先效力和物权的请求权效力、排他效力)、四效力说(优先效力和物权的请求权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我们认为,排他是物权的特征,正是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有三种:

物权效力有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之分。积极效力包括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的追及效力。消极效力是指物权遭受侵害之后的法律救济手段和自救手段,包

括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一、优先效力

案例:甲与乙约定以20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乙,乙付款,甲将房屋交给乙,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甲又以22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能否请求乙向其交付房屋?这体现了物权的什么效力?

优先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冲突的权利存在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有两种理论: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效力、物权较债权有优先效力;有的认为仅物权较债权有优先效力。通说认为包括两方面的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单选2)

在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一般原则是发生在先的物权优于发生在后的物权。即后发生的物权仅在不妨碍先发生物权的范围内成立。

例外的是:(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海商法规定海商法上的优先权优于船舶的抵押权。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多选8,案例分析)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不管债权成

立的时间先于或后于物权,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如:一物二卖;特定物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买卖)但该物上有限制物权如抵押权,不论限制物权成立先后,均优于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限制物权,在受清偿或补偿时,限制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就该财产享有别除权。

例外:买买不破租赁。

二、物上请求权效力或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学习参考物权法主要条文:33、34、35、36条。

物上请求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特有的物权法律制度,是物权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具体规定了物上请求权。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具体规定物上请求权制度,只是对物上请求权的内容有所涉及。

(一)概念

是物权所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这一效力从权利角度称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请求妨害人或法院排除妨害、恢复对物正常支配的权利。

(二)性质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国外学者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物权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物权所发生的独立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

(2)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独立的权利,为纯粹之债权,应适用债权的规定。

(3)准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权利,唯这种权利的命运从属于基础物权。

在我国学者中,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1)独立权利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不是债权、准物权,也不是物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2)独立的请求权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存在于物权之上的独立请求权;

(3)附从权利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依附于物之支配权的附从权利 ;

综合独立请求权说与附从权利说,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而产生的请求权,是为保护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存在的, 在物权的行

使受到妨碍时才产生。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于物权同,发生、转移、消灭从物权,不能与物权本身相脱离,不能独立地让与第三人。

(三)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多选7)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各国民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即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

1.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财产者,请求返还其财产的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是相对人无权占有其物。这里的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未经物权人许可而占有他人之物,即无权源地占有。

返还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和占有人,相对人为现在占有人,即现在在事实上管领物而无权源的人。这是因为,返还请求权是以排除现在的侵害状态、回复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内容的权利,故返还请求权只能向现在占有人行使。

2.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它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权以物权的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其它方法的妨害为成立条件。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

法阻碍或侵害物权的支配可能性,既可以是事实上的妨害,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妨害。前者如擅自在他人土地上通行、将垃圾倒入他人庭院等,后者如土地登记的错误或不实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须在妨害行为尚存续且为不法的情况下方可,至于妨害人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相对人为现在使物权失其圆满支配状态之人。无论妨害是基于妨害人的行为,还是因妨害人的所有物而产生,妨害人均应负责排除。如果妨害人妨害系有体的、继续的存在时,妨害人应以其费用除去妨害;如果妨害系妨害人的继续的反复的作为,则妨害人须停止妨害。

3.预防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止妨害的权利。

预防妨害请求权的发生以有妨害物权之虞为必要。所谓有妨害物权之虞,是指物权现在虽无现实之妨害,但将来有发生妨害的可能性。至于是否有妨害物权之虞,系事实问题,应依一般社会观点而决定。

预防妨害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相对人为对物权有妨害之虞的人。权利人对于相对人得请求以其自己的费用防止其妨害,无论妨害危险是因妨害人的行为而产生,还是因妨害人的所有物而产生,或是基

于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均无不同。妨害的防止在多数情况下,须通过妨害人实施积极行为才能实现,当然也不排除通过妨害人的消极行为而达到防止妨害的目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物上请求权是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是以物上请求权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形式。其中,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请求权属于排除妨害请求权,而消除危险请求权则属于预防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其是否为物上请求权,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笔者亦同。因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也是以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

物权法在总则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对物上请求权作了规定,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物上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物上请求权系基于物权而产生的,物权消灭,则物上请求权随之消灭。但是,物上请求权是否因消灭时效的完成而消灭,各国立法及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肯定说。该说以为,既然民法关于消灭时效的

规定统称为请求权,而物上请求权为请求权的一种,则物上请求权也应因时效经过而消灭。我国台湾判例先持肯定说,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之回复请求权,应适用民法第125条关于消减时效之规定。”“民法第125条所称之请求权,不仅指债权的请求权而言,物权的请求权亦包含在内。”但后来的判例则改变了这种态度,认为“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无民法第125条消减时效规定之适用。”

(2)否定说。该说认为,物权以对于标的物的圆满支配为内容,具有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作用的物上请求权,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发生。物权既然不适用消减时效的规定,则物上请求权自亦应不因时效而消减。否定说为日本判例所采用,也是学者们的通说。

(3)折衷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否因时效完成而消灭,不能一概而论,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即除登记的不动产的物上请求权外,其它财产的物上请求权应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德国民法采取这种观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规定。那么,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这一规定呢? 有人认为,返还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排除妨害请

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还有人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未登记的不动产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返还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其一,返还请求权虽系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权利,但其终究不是物权本身,而仅是对于占有人或侵夺财产之人的请求权,因此,不能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本身混为一谈;其二,如果返还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容许多年不行使之权利继续存在,则有害于交易安全。其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以实现物尽其用。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尽管会加重物权人的负担,但就其社会效用,其利大于弊。例外:登记的不动产的物上请求权。

(五)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1.直接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2.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遭受损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

权人赔偿损失,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物上请求权。二者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标的物的完满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

2.发生的前提不同。物上请求权以标的物尚存在为前提,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标的物不能恢复原状或使物遭受损失为前提。

3.过错要求不同。适用物上请求权不必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需证明加害人有过错。

二者对物权的救济可以并用。

三、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不管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直接支配该物。如所有权、抵押权。但其受法律的限制。

追及效力于物权的请求权效力有重叠之处,但不能相互替代。后者适用非法占有的情形,在辗转取得或占有标的物的人是合法取得或占有的情形下,则应适用追及效力。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物权法主要条文: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第9-31)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殊规定。(第106-116)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7、128、129、132

建设用地使用权:137、138、139、145、148、150 宅基地使用权:154、155

地役权;157、158、164、165、166、167、168、169

担保物权:172、177

抵押权:185、187、188

动产质权:210、212

权利质权:224、225、226、227、228。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形态

物权的变动: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是物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

(一)物权的发生

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即物权与特定的主体相结合,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也称物权的设立、设定(对他物权人而言)

1.物权的原始取得(多选6)

又称固有取得,非以他人的既有权利而取得权利,

而是依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事件取得物权,多为原始取得。如:先占、时效取得、拾得遗失物、征收、没收、罚款等。

其特点:因基于事实行为、事件而取得物权,并非继受他人既存权利取得的物权,所以它一旦完成,此前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均消灭,原物权人不得再就标的物主张权利。

2.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属于继受取得。分为创设的继受取得和转移的继受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取得限制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转移的继受取得:物权人将自己的物权以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由他人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由广狭之分。广义包括物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狭义包括客体、内容的变更。因主体的变更涉及物权的取得或丧失,所以物权的变更就指客体、内容的部分变更。客体的变更表现为物权标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无权。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小牛应当归谁?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 ---------------------------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答:不能。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答:不合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权保留是约定矛盾之处(所有权不可分)。 3、甲先生与乙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乙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后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类型】理论课 【授课时间】2课时 【教学目标】 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 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 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1、物权概述 2、物权法概述 【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 第一节物权概述 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 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 (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

第二部分 物权 案例

物权优先于债权 【案情介绍】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乙因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与甲发生纠纷。 【问题】 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 (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物交付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甲已将该玉器卖给丙并将玉器交付丙,甲丙之间未约定玉器所有权保留,故丙自交付时起取得了对该玉器的所有权。虽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在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在后,但乙对该玉器仅为债权,丙对该玉器拥有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应优先保护丙对该玉器的所有权。 2.依《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一物两卖,甲分别与乙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该两个合同的效力如何,依据合同法原理,应认定该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取决于下列因素:(1)行为人具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本案中,甲、乙、丙均具有缔约能力,甲与乙所签订的合同,甲与丙所签订的合同均为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所处分的玉器为自己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且不为法律禁止的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故甲、乙之间合同合法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亦合法有效。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请求权,丙的请求权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乙的请求权因甲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玉器而不能实现,故甲对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依据合同取得了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丙为该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不动产登记的公信效力 【案情介绍】 1998年,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因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其间并无其他记载。 【问题】 共有房屋的公示与实际权利归属不一致时,其外部效力如何?为什么? 【评注】

《教育测量与评价》第13章在线测试

《教育测量与评价》第13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9:49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BCDBD 1、在教学和学习过程中进行的,一般以学习内容的一个单元为评价点,特别强化学生的成功之处,显示学生学习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具体的学习错误,叫做() A、A 定位性评价 B、B 形成性评价 C、C 诊断性评价 D、D 终结性评价 2、在教育、教学或学习计划实施的前期阶段开展的评价,重在对学生已经形成的知识、能力、情感等发展状况做出合理的评价,为计划的有效实施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源,以获取更好的效果。叫做() A、A 定位性评价 B、B 形成性评价 C、C 诊断性评价 D、D 终结性评价 3、学生评价要做到客观、公正,关键要尊重学生的差异。叫做() A、A 发展性原则 B、B 多元化原则 C、C 全息性原则 D、D差异性原则 4、运用真实的生活或模拟的评价练习来引发最初的反应,有高水平的评价者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直接的观察、评判。叫做() A、A 质性评价 B、B表现性评价 C、C 观察性评价 D、D 档案袋评价 5、学生的作品及其说明、学习方式、学习经验、家长的观察、评定记录等都属于哪项内容() A、A 质性评价 B、B表现性评价 C、C 观察性评价 D、D 档案袋评价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学生评价不仅仅是学习成绩的评价,还包括哪些(ABD) A、A 情感 B、B 态度 C、C 人生观 D、D 价值观 2、学生评价不仅包括终结性评价,还应包括(BC) A、A 阶段性评价 B、B 过程性评价 C、C 发展性评价 D、D 精确性评价 3、学生自我评价的意义有哪些(ABCD) A、A 有利于学生认识自我、激励自我、调整自我等自我教育能力的不断提高 B、B 有助于学生人格的完善 C、C 有助于学生进行自我管理 D、D有利于学生的发展与提高 4、学生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哪些环节(ABCD) A、A明确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B、B选择并设计评价工具与评价方法

第1章 物权概述 练习

第十一章物权概述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三间私房中的西屋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整个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典权 B、抵押权 C、隐私权 D、房屋所有权 4、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不同,物权可以分为()。 A、主物权和从物权 B、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C、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D、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6、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乙听得此事,诱甲七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的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7、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这部手机应当()。 A、归某甲所有 B、归某乙所有 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 D、归甲、乙二人共有 8、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9、1996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其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10、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章 物

第十章物权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楼房,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3年后甲死亡,其唯一的继承人乙将房屋卖给同村的丙,并交付丙占有使用。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2017年真题] A.国家 B.甲所在村集体 C.乙 D.丙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

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经政府批准后在其宅基地上盖楼房,属于合法建造房屋,自房屋建成时甲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甲死亡后,乙通过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需要进行登记。但是乙将该房屋进行处分时,应当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虽然乙已将房屋交付给丙占有使用,但是由于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丙不能取得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乙。 2.根据物权客体的种类,物权可分为()。[2009年非法学真题] A.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 B.主物权与从物权 C.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D.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的标的物或客体种类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A项划分标准是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B项划分标准是物权有无从属性。D项划分标准是标的物支配内容上的差异。 3.下列各组财产中,构成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2012年非法学真题] A.赵某的房屋和房门 B.李某的手表和孙某的表带 C.钱某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周某的汽车和车轮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审计学第13章在线测试

《审计学》第13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在所有的审计意见类型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受审计业务各方面环境的应当是 A B C D 、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前提应当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必须整体具有 A B C D 、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的基本条件是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整体不具有 A B C D 、最容易使得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品质感到无所适从的审计意见类型是 A B C D

D、否定意见 E、无法表示意见 2、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审计意见类型 A、标准无保留意见 B、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C、保留意见 D、否定意见 E、无法表示意见 3、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包括 A、财务报表已经发布 B、财务报表合法、公允 C、注册会计师已按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 D、审计过程未受限制 E、审计费用较高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是报表整体公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财务报表已经发布 B、部分会计事项不合法、且重大,但不至于发表否定意见 C、大部分会计事项不合法,但不愿意出具否定意见 D、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E、审计范围受到非常重大的限制,但不愿意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5、按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通常包括下列基础ACD A、计税基础 B、权责发生制基础 C、收付实现制基础

正确错误 、审计意见类型可以从审计报告的责任段内容反映出来。 正确错误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实际上是注册会计师没有表达其审计意见。 正确错误 、当被审计单位支付过多的审计资费时,容易发生购买审计原则。 正确错误 、无论从审计业务委托人,还是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都愿意接受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正确错误

第二章习题答案

第二章习题 一、名词解释 物权物权的特征所有权用益物权共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二、选择题 1、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a)。 A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B 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 C 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 D 地役权、质权、留置权 2、下列物中属于不动产的是(a) A、房屋、树林 B.船舶、原材料 C.钢材、机器 D.汽车、机器设备、厂房 3、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d ) A、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 B.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 D.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4、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以下说法错误的是(d ) A、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 B.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C.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不以物为限 D.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债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5、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a)。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6、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 D.物权是支配权 7、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bc )。 A、损害赔偿请求权 B、消除危险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确认父子关系请求权 8、根据物权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bd )。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二是对内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

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⑤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所设定的物权公示制度,有利于防止欺诈,维护交易安全。在物权法上,不存在的“无名物权”。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既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⑥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作为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按照《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主要是独立的、特定的,如果某物还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⑦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第一章 权法概论(答案)

订了用水合同。转眼到了2001年春天,甲来到乙家,商量挖沟 取水事宜。乙同意甲用自己家的水,但坚决不同意挖沟安装取水 装置。因为这样会使乙的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乙要求甲给自己 相应的一块地,否则不能设置取水装置。甲则认为,自己用水已 经支付了用水费,不能另外提供土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 甲是否有权挖沟安置取水装置? 第一章物权法概论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物 2、完全物权、定限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意定物权、法定物权 5、继受取得 6、转移、变更 7、不动产登记簿 8、归属 9、交付 10、善意第三人 11、排除妨害 12、请求返还 二、单选题 BBCDC BCC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D 2、ABD 3、 CD 4、 BD 5、 ABCD 6 、ABCD 7、 BCD 8、 ACD 9 、ABD 10、 BC 11 、ABCD 12、 A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 8、× 9、√ 10、√ 五、简答题 1、物权具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这里的物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且限于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 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无须 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3)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 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 效力,因此,物权为对世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2.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 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 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 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 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3.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 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 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现实占有,故用益物权之间一般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定的先后而定。(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4.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人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多数人则认为,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这里仅就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一说明。即当特定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有:(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成立时间之先后,该物权有优先于以给付该物为内容的债权的效力。(3)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就担保物之变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之债权而受偿。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例外。例如,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已经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六、论述题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在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等,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2.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

论直接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 ——以我国《物权法》第28条为例

论直接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以我国《物权 法》第28条为例 摘要 《物权法》第28条是关于“法律文书”物权变动效力的规定,其适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也给当事人的物权交易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理论上认为,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具有形成力的法律文书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物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对此只是作出了比较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关于该条的适用的法律文书类型也没有准确定位,建议相关立法机关给出解释。 关键词: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法》第28条的法律解释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被确立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产生是由物权所具有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特征所决定的。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法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示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法定公示方式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1]。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由于公示公信原则的作用,即使这种公示的方式与权利的真实状况不相符合(如虚假登记),但对于信赖该公示方式而与之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生影响,即法律仍然承认第三人可以取得如同公示与权利相符合时可以取得的结果[2]。可见物权公示原则具有明晰物权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3]。我国《物权法》第28条是对物权变动的特别规定,似乎构成了公示公信原则的“例外”情形,其适用也给公示公信原则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疑虑。 (二)《物权法》第28条的基本含义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中,第一节与第二节分别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动产物权交付的物权变动基本规则,而《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其他规定)构成了这一规则的例外。其中,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物权法总复习题

物权法总复习题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1、物权法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 2、物权法的性质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3、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 4、为什么要实行一物一权原则? 5、物权公示方法是什么?什么事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第二章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 2、物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物权客体的范围和特征是什么? 3、物权具有哪些效力?试分析其表现。 4、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标准是什么? 5、物权保护中的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和意义是什么? 第三章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3、物权登记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4、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概念是什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5、试述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的具体规定。 6、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是什么? 7简述物权登记错误的后果。 8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9、动产交付有哪些不同形式?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10、简述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概念及要件。 1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哪些? 12、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第四章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如何? 3、所有权包括哪些权能?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是什么? 4、财产所有权有哪些取得方法? 5、如何确定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所有权的归属? 6、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各有哪些? 7、简述国家所有权的的特点。 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哪些权利构成? 3、如何确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确定车位和车库权属的规则是什么?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权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 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 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 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 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无权。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小牛应当归谁? 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利。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 答:不能。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 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 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答:不合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 权保留是约定矛盾之处(所有权不可分)。 3、甲先生与乙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 记在乙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后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请问,“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约定无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 个所有权。该案例是两个人各拥有一个所有权,违反了一 物一权原则。 4、某村民小组将一块耕地同时承包给村民甲和乙,并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导言部分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与“万民法”对应 世界上第一次以民法命名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 罗马的《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四部分,形成一个高度发达、极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近代民法代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制定,现代民法代表。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民法之分 二、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民法典) (一)形式意义的民法(民法或民法典) 法典化的、冠以“民法典”或“民法”名称的成文民法法律是形式民法,如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 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大陆法系中,法典编纂体系主要有罗马式和德国式(潘德克顿式)。 法典编纂模式 (1)法国式,《法学阶梯》,人、财产、财产取得3编 (2)德国式。《学说汇纂》: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 我国民法典 自1954年——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未颁布 1986年《民法通则》 1999年《合同法》 2007年《物权法》 2009年《侵权责任法》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实质上来说的,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同于广义的民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与商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都是民事特别法。 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或受英美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没有形式民法。 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实行私法一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内容广泛,调整所有的民事关系。如意大利民法典 狭义民法,仅指私法的一部分,在实行私法多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关系作出一般规定外,法典的分则部分只规定了对部分民事关系的调整,其他民事关系则另行制定法典或单行法律(如商法、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加以规范和调整。此种民法即为狭义民法。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 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认定标准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房屋与窗户 鞋子与袜子 茶杯和杯盖 4、原物与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数据库原理与应用(清华大学版)课后答案第13章 数据库完整性

数据库完整性 练习题13及参考答案 1.什么是数据完整性如果数据库不实施数据完整性会产生什么结果 答:数据完整性是指数据的正确性、完备性和一致性,是衡量数据库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如果数据库不实施数据完整性,在用INSERT 、DELETE 、UPDATE 语句修改数据库内容时,数据的完整性可能会遭到破坏,就可能会存在下列情况:无效的数据被添加到数据库的表中,如:将学生考试成绩输入成负数;对数据库的修改不一致,如:在一个表中修改了某学生的学号,但该学生的学号在另外一个表中却没有得到修改;将存在的数据修改为无效的数据,如:将某学生的班号修改为并不存在的班级号。 2.数据完整性有哪几类如何实施它们分别在什么级别上实施 答:数据完整性分为以下3类: (1)域完整性:是指一个列的输入有效性,是否允许为空值。强制域完整性的方法有:限制类型(通过设定列的数据类型)、格式(通过CHECK 约束和规则)或可能值的范围(通过FOREIGN KEY 约束、CHECK 约束、DEFAULT 定义、NOT NULL 定义和规则)。如:学生的考试成绩必须在0~100之间,性别只能是“男”或“女”。 (2)实体完整性:是指保证表中所有的行唯一。实体完整性要求表中的所有行都有一个唯一标识符。这个唯一标识符可能是一列,也可能是几列的组合,称之为主键。也就是说,表中的主键在所有行上必须取唯一值。强制实体完整性的方法有:索引、UNIQUE 约束、PRIMARY KEY 约束或IDENTITY 属性。如:student 表中sno (学号)的取值必须唯一,它第 章 13

唯一标识了相应记录所代表的学生,学号重复是非法的。学生的姓名不能作为主键,因为完全可能存在两个学生同名同姓的情况。 (3)参照完整性:是指保证主关键字(被引用表)和外部关键字(引用表)之的参照关系。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表数据的一致性维护。外键值将引用表中包含此外键的记录和被引用表中主键和外键相匹配的记录关联起来。在输入、更改或删除记录时,参照完整性保持表之间己定义的关系,确保键值在所有表中一致。这样的一致性要求确保不会引用不存在的值,如果键值更改了,那么在整个数据库中,对该键值的所有引用要进行一致的更改。参照完整性是基于外键与主键之间的关系。例如学生学习课程的课程号必须是有效的课程号,表score表(成绩表)的外键cno(课程号)将参考表course表(课程表)中主键cno(课程号)以实现数据完整性。 域完整性、实体完整性及参照完整性分别在列、行、表上实施。数据完整性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但对己有数据的表实施数据完整性时,系统要先检查表中的数据是否满足所实施的完整性,只有表中的数据满足了所实施的完整性,数据完整性才能实施成功。 3.什么是主键约束什么是唯一性约束两者有什么区别 答:主键约束保证某一列或一组列值的组合相对于表中的每一行都是唯一的,这些列就是该表的主键。主键不允许有重复值,也不允许有空值。 唯一约束限制表中指定列上所有的非空值必须唯一,即表中任意两行在指定列上都不允许有相同的值。 唯一约束和主键约束的区别是: (1)唯一约束与主键约束都为指定的列建立唯一索引,即不允许唯一索引的列上有相同的值。主键约束限制更严格,不但不允许有重复值,而且也不允许有空值。 (2)唯一约束与主键约束产生的索引可以是聚簇索引也可以是非聚簇索引,但在缺省情况下唯一约束产生非聚簇索引,主键约束产生聚簇索引。 4.创建PRIMARY KEY约束或UNIQUE约束时,SQL Server创建索引了吗与创建标准索引相比哪个更好 答:创建PRIMARY KEY约束或UNIQUE约束时,SQL Server创建唯一性索引。与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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