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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裙房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p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高架仓库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明火地点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耐火极限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fire parta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防火墙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1.13避难层(间)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l.14安全出口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15封闭楼梯间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6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7避难走道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闪点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沸溢性油品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21防火间距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防火分区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

3.充实水柱full water spout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2符号

A——泄压面积

C一一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厂房和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火灾危险性

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丙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l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

不大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难燃烧物品

戊不燃烧物品

3.1.

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l/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l的规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楼梯间、前室的

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疏散走道两侧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

的隔墙 1.00 1.000.500.25

非承重外墙、房

间隔墙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高层厂房,甲乙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炽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存储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油浸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烧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

于1.50h和1.00h。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

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心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漏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低允许建筑面积

四级11000-------

戊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划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水幕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防火隔墙分隔。需开设门窗洞口时,需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联合生产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联合造纸厂房,当纸机烘干罩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装置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个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

险性类别仓库的

耐火等

最多

允许

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

仓库(包括地

下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防火分

每座仓

防火分

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2、5、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

丙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00

700

--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

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部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始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设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离。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离。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且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和仓库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部分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存储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存储区的防火要求可封闭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存储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表3.4.1厂房之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甲类

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单、

多层

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裙房、单、多层高层一、

二级

一、

二级

三级

一、

二级

一、

二级

三级四级

一、

二级

一、

二级

三级

甲类厂房单、

多层

一二

1212141312141613

2550

乙类厂房单、

多层

一、

二级

1210121310121413三级1412141512141615高层

一、

二级

1313151313151713

丙类厂房单、

多层

一、

二级

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

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

2520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

高层

一、

二级

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

丁、戊类厂房单、

多层

一、

二级

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1815高层

一、

二级

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

室外配、变电站变压

器总

油量

(t)

≧5,

≦10

25252525

1215201215202520 >10,

≦50

1520251520253025

>502025302025303530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厂内道路路边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2015106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的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8除工程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按其中最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厂房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5<=10>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30402530甲类仓库20202020

厂房和乙丙丁戊

类仓库一二级15201215三级20251520四级253020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

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

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

室外降压变电站

304025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

厂外道路路边20

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

次要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的规定。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单多层

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

一二

三级

一二

三级四级

一二

一二

三级四级

一二

乙丙丁戊类仓库单多

层建

一二级1012131012141310121413三级1214151214161512141615四级1416171416181714161817高层一二级1315131315171313151713

民用建筑

裙房、

单、多

一二级

25

1012141310121413三级1214161512141615

四级1416181714161817高层

一类

15

2025252015181815二类1520201513151513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

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

范围内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粮食总储

量W(t)

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其他建筑

W≦

40000

40000

≦50000

W>50000

W≦

50000

W>50000一二级三级四级

粮食立筒

仓500

10000

15

20252025

101520 10000

≦40000

152025 40000

≦50000

20202530 W>50000252530--

粮食浅园

w≦

50000

20202520252025--W>50000252030--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园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9.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解

第二部分建筑(多低层)消防设计 建筑高度 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得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 同一高程得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得确定原则就是: 当处于不同高程地坪上得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 火墙分隔,各自符合要求得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得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 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 大者确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 层相连通得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 相连通得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与大于 本规范第5、1、7条得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 下层相连通得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得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动 关闭得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得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 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得设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7、5、3条得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得规定设置排演设 施。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得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需布置在袋形走到得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得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得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得其她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得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得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得不燃烧体隔墙与不低于1、00h得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她部位隔开,厅、室得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1、当规范条款表达清晰时,图示选择的方案要在满足规范原意的前提下,推荐合理、安全的示例。如5.4.4图示1~3,规范条文明确给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要求,图示根据条文原意,采用立面图及表格方式准确的表达出来,一目了然,便于使用者快速理解规范。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1)如5.3.2条主要是针对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方法及设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图示除要准确的把条文中的这些要求表示出来,同时,通过图示补充表述了“当回廊与中庭划分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时,设计时除了满足条款所列的措施外,还应设有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安全通道”这一重要的设计要求,补充完善规范条文表述的不足。见5.3.2图示2所示。 (2)如5.5.27条第3款,根据规范条文字面表述:“建筑高度大于33m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版) 令狐采学 (针对幼儿园建筑设计的防火条例) 关于幼儿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例及说明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合时,不合使用功能场合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合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1.0.4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 能场合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对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 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合时,不合使用功能区或场合 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包管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为此,首先要 考虑将这些场合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合适本规 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 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片子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 等等。 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合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规划、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平安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依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合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对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

8.1.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5.1.6二级耐火品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该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年夜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品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该低于0.75h。 【条文说明】5.1.6为使一些新资料、新型建筑构件能获得推 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包管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包管人员 疏散平安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 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取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资料;对人员密 集场合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资料。这里所 指人员密集场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 的场合,即:公众聚集场合,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 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 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合等。其 中,公众聚集场合,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 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 公共娱乐场合等。 5.1.7二级耐火品级建筑内采取不燃资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品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的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内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版内容解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原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其他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3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3.1 54m-高度限制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此外,《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到,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大于54m时,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 3.2超过32m设连廊 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通老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设置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3 24m-设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题-2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题 一、填空题 1、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2、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临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9、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 13、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二、单选题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设计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应按___B ___负荷供电。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2、依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最少为__ B __。 A.20min B.30min C.45min D.60min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设计规定,消防配电设备应有___ A ___。 A.明显标志 B.明显的名牌标签 C.生产厂家标志 D.生产日期标志 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规定,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___ B __大于20米。 A.可以 B.不 C. 宜 5、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 6、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开 B 启;自动扶梯和电梯安全不应计作疏散设施。 A、内 B、外 C、左 D、右 7、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 B m。 A、2 B、3 C、4 D、5 8、室外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C 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B m。 A、0.8 B、0.9 C、1.0 D、1.1 9、室外疏散楼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B 。 A、30° B、45° C、50° D、60° 10、液氧储罐周围 A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A、5.0m B、6.0 m C、7.0m D、8.0m 11、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百货商场等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采用的装修材料是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作者: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oo一年四月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图示2】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 3】,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5】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图示6】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图示7】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图示8】【图示9】【图示10】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图示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5 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的要求--强制性条文-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节选 3.民用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本日志内容很长,多图慎入)--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娱乐餐饮场所设计要求--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连层小商铺的设置要求(含商业服务网点) 6.防火卷帘的使用不再“随心所欲” 7.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将要求设置避难层、喷淋入户 8.关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要求 9.液氧储罐的防火设计要求--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地下仓库在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防火设计要求 11.消防登高救援车救援高度的局限 12."电缆"在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条文及其解释汇总 13.“防火隔断”有关消防设计要求--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4.有顶棚的步行街消防设计要求--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5.“防火封堵”在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含强制性条文 16.供暖设计中应考虑的消防规范要求--含强制性条文-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7.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含地下建筑)应设置排烟设施-强制性条文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8.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强制性条文-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要求(前室、合用前室的开窗设置要求又提高了)-强制性条文-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要求--强制性条文-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1.疏散楼梯(含室外楼梯)的设计要求-强制性条文-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2.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要求-强制性条文-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3.疏散楼梯禁止平面转换--强制性条文-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设置避难层(间)的要求-强制性条文-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5.《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等三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继发布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 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 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详解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37大亮点,100多项变更—详解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新版图示意义重大,解决了诸多应用矛盾!本文归纳37大亮点,100多项补充及变更,力求极致精简。 37大亮点,100多项变更,8点遗憾,详解附后: 1、解决了客(货)梯和消防电梯共用前室的问题; 2、修改了“直线距离”的计算方式; 3、所有儿童活动场所,均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4、明确了回字形、U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 5、明确了柴油发电机房储油容量大于1m3的处置方法; 6、明确了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计算方法; 7、调整了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 8、明确了丁字形走道的疏散距离要求; 9、解决了裙房主体投影方式的争议; 10、观众厅、展览厅等,最大疏散距离与两个疏散方向的连线夹角相关; 11、明确了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防火间距; 12、商业服务网点可以应用封闭楼梯间; 13、商业服务网点最远点与2个安全出口增加了夹角要求; 14、修改了共用前室2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计算方法; 15、明确了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适用条文; 16、明确了高层病房楼和手术室的避难间设置要求; 17、明确了剪刀楼梯间服务4户时的入口方向要求; 18、明确了剪刀楼梯间服务3户时的入口方向要求; 19、明确了剪刀楼梯间服务2户时的入口要求; 20、调整了建筑外墙防火玻璃墙的设置要求; 21、明确了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22、明确了坡屋面的坡度要求; 23、增加了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图示; 24、明确了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的外保温要求; 25、明确了天桥、连廊与建筑物连接部位的防火门设置方式; 26、明确了天桥、连廊作为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规定如下: 6 消防车道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 或总长度大于220.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0.5 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6.0.7 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 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表6.0.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 名称 棉、麻、毛、化纤(t) 稻草、麦秸、芦苇(t) 木材(m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 液化石油气储罐(m3) 可燃气体储 罐(m3) 储量 1000 5000 5000 1500 5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主讲人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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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 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 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 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处于 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 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 自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 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 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 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 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 最大者确定。
华东院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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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 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 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 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 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 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 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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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 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 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 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 部位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 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 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 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 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 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 规定设置排演设施。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必需布置在袋形走到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 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 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华东院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
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 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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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版

G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修改为;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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