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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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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B r i e f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t o C R C C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全部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中心的宗旨是:努力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确保运输安全,服务于绿色铁路。中心的质量方针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服务规范。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建立和实施符合国际准则和国家认可要求的质量体系和认证程序;中心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必备资源条件;具备从事企业质量体系、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的能力;中心工作人员具有长期从事铁路产品标准化、质量检验、质量认证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拥有一批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和兼职企业质量体系和工厂条件审核员、审查员和检查员;拥有铁道部唯一授权的铁路产品检验机构,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认可的检验实验室。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以诚信为本,愿和铁路行业内外各界人士携手合作,共创未来。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管理委员会

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组织机构图

Organization Chart of CCRP & CRCC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实行认证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认证部承担铁路产品认证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心还设立专家工作组,负责对产品认证结果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是否批准认证结论的建议。

管理委员会组织结构图

CRCC内部结构图

认证机构批准书

CRCC产品认证流程图()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3-10-21)

铁道部文件

铁科技〔2003〕104号

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

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 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

(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

(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

(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第五条铁路产品认证工作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铁道部的领导下实施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认证

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英文名称为Certification Committee of Railway Product,缩写为CCRP)是铁道部批准成立、并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铁路产品认证工作,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办法和规划等;

(二)确定认证产品目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建议;

(三)确认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听取并审议产品认证机构的工作报告,并监督、检查产品认证机构的工作;

(五)决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协调解决铁路产品认证中的有关问题;

(七)受理对产品认证机构的投诉和其他有争议问题;

(八)宣传铁路产品认证工作。

第七条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铁认证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Railway Product Certification Center,缩写为CRCC)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和授权、独立对铁路产品进行第三方评价的认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具体程序和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二)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计划,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推荐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受理认证申请并实施产品认证;

(五)负责办理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六)受理对产品检验机构的投诉;

(七)对认证的产品及企业实施监督和检查;

(八)组织人员培训及与国内外其它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的交流。

第八条为解决认证方面的技术问题,中铁认证中心应设立技术专家库,由各类产品的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根据产品认证工作情况,从技术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第九条铁路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由中铁认证中心内各检验机构承担;中铁认证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管委会推荐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检验机构,经管委会确认后可承担产品检验任务。

第三章认证范围和认证条件

第十条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即CCC认证)中的铁路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认证;如铁路对该类产品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应由中铁认证中心按技术要求对该类产品进行补充检验。

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铁路重要产品,由管委会发布认证产品目录,中铁认证中心实施认证;此类产品须通过铁路产品认证方可在铁路上使用。

进口列入《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的产品时,符合国家有关国际互认协议的,在提供相应产品认证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经管委会同意可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二条其他铁路产品,其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中铁认证中心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铁认证中心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产品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

(三)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

求;

(四)企业能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认证程序

第十五条中铁认证中心应按国家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产品认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检验等过程的程序,并严格按照执行。

第十六条中铁认证中心应根据产品认证的依据,制定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由管委会发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其实施细则须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提交中铁认证中心;国外企业或代理,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八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在接到认证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

决定受理的,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中铁认证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和检验费用。

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中铁认证中心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现场审查通过后,由审查组(或承担认证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应依据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在该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时间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汇总整理,编制《认证评定报告》,并提交给相关的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对认证结论进行评价,并撰写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工作组评价意见,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并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社会发布公告。由中铁认证中心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企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中铁认证中心应向其生产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通过产品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2个月内,到中铁认证中心签订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缴纳认证标志费和年金,并领取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由中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4年。

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中铁认证中心按照认证程序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

不继续认证的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通过产品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证标志。

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等没有通过产品认证,均不得使用该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中铁认证中心报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认证后的检查、检验

第三十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中铁认证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检查或检验。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铁认证中心应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一)检查或检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的技术指标;

(三)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反映并经查实,已认证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五)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企业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后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该认证产品不得在铁路销售;整改结束后,企业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中铁认证中心经复查合格后,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铁认证中心应撤消企业的认证证书,禁止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整改期满后,经复查仍不能达到认证要求;

(二)已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三)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四)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认证标志的信誉;

(五)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检验。

第三十四条被撤消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该认证产品不得在铁路销售,一年内不得再次向中铁认证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第三十五条使用伪造的认证标志、冒用或转让认证标志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

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时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

指标的,其生产企业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中铁认证中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内部管理文件并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对认证结果负责,并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追踪;对不符合认证要求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及时暂停使用或撤消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中铁认证中心或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认证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影响产品认证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中铁认证中心不得与认证申请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四十条检验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并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影响产品检验结果公正性的检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参与铁路产品认证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章办事,遵纪守法,严谨公正。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企业和用户均可向管委会或中铁认证中心申诉,管委会或中铁认证中心应组织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国家认可机构或认证认可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参与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产品认证的

企业收取;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由中铁认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并公开产品认证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产品通知

抄送:中车南、北方公司,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铁通公司,青藏铁路公司,物资总公司,建设开发、鉴定、工程、外资、信息中心,铁道企协,铁道工程协会,地方铁路协会,铁科院,部内政法、计划、劳卫、建设、安监司,运输局,高速办。

铁道部办公厅 2003年10月28日印发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CRCC)第五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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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CRCC)第三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铁路机车车辆及车厢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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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 铁科技〔2008〕1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根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三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凡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须取得技术认证证书。 第四条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 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设计、生产和经销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分成三类: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申请企业应有针对并适用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标准。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技术要求不应低于相关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以及与被认证对象的具体使用环境条件相对应的环境试验标准、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检验方法应包含在产品技术标准中,必要时还应另外制订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3)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不少于2人。 (5)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6)产品应经铁路用户试用。 (7)应有可供试验的样机。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路安全风险管理解析

编号:SM-ZD-71893 铁路安全风险管理解析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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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闭塞机故障办理接发列车。 F.控制台故障或停电(含显示屏黑屏)办理接发列车。 G.列车占用丢失办理接发列车。 H.区间轨道电路停用办理接发列车。 I.列车或动车组在区间发生故障,需组织救援。 J.车站接到区间发生断轨、线路晃车、塌方、落石、倒树、断道、接触网设备塌落、信号机倒塌等信息的处置情况。 K.接到高铁车站范围内有闲杂人员的报告时。 L.列尾装置故障的处置经过。 M.涉及高铁、动车及客车非正常行车信息车务参与应急处置的。 ④结合部方面(施工、道口、路外安全、防护栅栏管理、企业自备机车或工程机车过轨作业等)安全突出问题或隐患。 ⑤上级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 ⑥其他重要安全信息。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紧急事项,相关单位要通过电话立即报告XX处,并在事发后通过以上方式填报上传。 2.XX处收集的信息 ①总公司安监局每日追踪的外局典型安全信息。 ②上级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 ③局内相关部门通报的安全重要信息、《安监报-1》涉及的相关信息、调度所《安全记事》涉及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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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全套规章制度2019-2020新标准完整版汇编文件 XX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

目录 第1章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 (6) 1.1 附表1: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记录台账 (8) 1.2 附表2:法律法规的培训记录 (9) 第2章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文件管理及修订制度 (11) 2.1 附表1: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章制度评审表 (12) 第3章工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4) 3.1 附表1:企业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18) 第4章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31) 第5章班组安全达标管理制度 (33) 5.1 附表1:班组安全达标考核标准 (36) 第6章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39) 第7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1) 第8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4) 第9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5) 第10章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6) 第11章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检测及验收登记制度 (47) 第12章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制度 (48) 第13章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51) 第14章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53) 第15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54) 第16章“三同时”制度 (56) 第17章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7) 第18章防洪防汛施工安全制度 (58) 第19章安全生产分析例会制度 (59) 第20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1) 第21章专项安全方案编制审批与施工制度 (63) 第22章现场危险源管理制度 (64) 第23章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65) 第24章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7) 第25章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制度 (68) 第26章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0) 第27章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73)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2002-11-20) 为了加强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证证书是指经CRCC颁发的带有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志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铁路产品认证标志是指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简称,由CRCC向通过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颁发,证明其产品符合CRCC对该产品提出的相关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 第二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缴纳铁路认证标志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申请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再次申请认证的复评程序与实效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程序相同。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或向认证中心注销认证证书。 第四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铁路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第六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认证中心报告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接受CRCC对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to CRCC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全部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中心的宗旨是:努力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确保运输安全,服务于绿色铁路。中心的质量方针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服务规范。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建立和实施符合国际准则和国家认可要求的质量体系和认证程序;中心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必备资源条件;具备从事企业质量体系、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的能力;中心工作人员具有长期从事铁路产品标准化、质量检验、质量认证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拥有一批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和兼职企业质量体系和工厂条件审核员、审查员和检查员;拥有铁道部唯一授权的铁路产品检验机构,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认可的检验实验室。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

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车辆部门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有关铁路车辆管理和作业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本规则是车辆部门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车辆部门组织制定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作业办法等有关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则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2号 【失效依据】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4.01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关于铁路安全风险管理解析资料

铁路安全风险管理解析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在2011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铁道部党组作出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工作部署。其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是,通过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增强安全风险的防范意识,构建安全风险的防控体系,达到强化安全基础、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安全的目的。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铁路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意义重大。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重大意义 1.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要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本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安全。因为铁路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铁路自身的发展,而且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不仅关系到铁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而且事关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不仅关系到铁路建设和运营的良性循环,而且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事关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进程。总之,做好铁路工作,最重要的就是确保运输安全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铁路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热切的期待,也是铁路部门最重大的政治责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正是部党组审时度势,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站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性举措。 2.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提升安全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新的部党组始终把安全作为铁路的生命线,提出了“安全生产大如天” “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持续稳定。近一年来,全路强化安全管理,大力整治安全问题和隐患,创新安全管理理念和机制,解决了一大批安全突出问题,有力地强化了铁路安全工作。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全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对高铁安全管理规律把握不够,安全关键环节的卡控还没有做到制度化、科学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尊重铁路安全生产规律,确立安全风险管理的新思路,从根本上提高铁路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从而实现运输安全的长治久安。针对铁路安全面临的严峻现实,在深刻总结铁路安全工作规律,准确把握当前铁路安全特征和变化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强化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必由之路。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研判,科学制定管控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由此而言,安全风险管理是更高层次的安全管理,把握了铁路行业特点,是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 管理制度 1 2020年5月29日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铁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 二、引用标准 GB 14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146.2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6389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J 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公路运输安全规程 三、基本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工艺流程、运输量和物料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 2、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妨碍铁路人员作业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由产权单位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3、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 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新购、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 2 2020年5月29日

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和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4、从事铁路运输工作的新职工和代培、学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员带领下工作,按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培训时间,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5、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6、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7、有害物料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原有线路改造、邻近路基施工(特别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过路基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和横穿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铁路运输部门批准。 9、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时,应事先得到铁路运输部门的批准,不 3 2020年5月29日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被挂黄牌警告2次的。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2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已批复初步设计或已开工项目要按照本办法对在建风险工程进行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工程建设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 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 [2014]1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教案(铁运)

第一章:铁路行车安全管理概述 第一节安全在铁路运输中的地位 一、安全在铁路运输管理中的地位 (一)安全是铁路运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 (二)铁路运输安全的特殊地位是由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决定的 1、连续性 2、动态性 3、开放性 4、伴随性 5、高风险性 6、系统性 (三)安全是铁路运输产品最重要的质量特征 (四)安全是铁路各项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五)安全是加快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 (六)安全是法律赋予铁路运输的义务和责任 经过长期实践和科学总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已

成为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针。 二、铁路运输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安全是效率的基础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消灭事故,保证畅通,最大限度的发挥运输能力,向安全要能力,向安全要效率。 (二)效率是安全的目标 提高运输能力,降低综合成本,安全、高效是铁路运输一贯追求的目标。保障行车安全,则是提高运输能力和效率的先决条件。离开效率,片面的讲运输安全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富有效率的运输生产, 才能更好地完善和改进生产过程和生产设施,更好地强化安全。

第二节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现状及铁路运输安全特殊性 一、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现状 铁路运输安全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需要在努力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同时,居安思危、坚持不懈的抓 紧务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综合治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三、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二)安全管理的思想观念较陈旧 (三)事故信息价值未得到充分利用 (四)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方法落后 (五)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92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标 准版本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 理办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

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

关于铁路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铁路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我在铁道部办公厅工作期间,曾参与很多次运输安全工作调研、会 议筹备、文件起草工作。由于长期养成的习惯,我到出版社工作后,也特别注意了解运输安全工作情况,通过与各层次人员交流,了解 到较多情况,结合学习领会盛部长在多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对如 何做好运输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思考和研究。 安全风险管理思路的确立和实施,是铁路安全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对规范安全管理、强化安全关键和过程控制、实现安全有序可控具 有重要意义。但是,前一阶段,我阅读报纸等媒体大量刊载的有关 安全风险管理的文章和报道,感到内容有些过于宽泛,有的观点和 做法也欠准确和成熟,担心因此而冲淡了主题,影响各级干部对安 全风险管理关键和实质的正确把握。为此,我就如何突出重点、把 握关键,更有效地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供 参考。 一、加强安全管理重在解决好干部“不作为”、“虚作为”的问题

“问题在现场,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深刻揭示了安全工作 最本源、最致命的问题。干部不作为、虚作为,就会导致安全工作 在落实这个最关键环节出现问题。这是许多本可防止的事故屡屡发 生的主要症结所在。 “不作为”,就是该做的事不去做,或者做得不到位。从现象上看,受前些年铁路风气滑坡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一些干部中,比 较普遍地存在着浮躁心理、虚荣心理、追求享受心理,缺乏主动负责、认真负责的精神,不愿意吃苦,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对 难解决的问题避而远之,能推脱的工作尽量推脱。有的干部下基层,只是浮光掠影,走走形式,既发现不了实质问题,更消除不了安全 隐患。有的违章作业问题,有的威胁安全隐患,长时间摆在那里, 干部下去多次,就是不能发现,不能解决,终酿事故。在分析事故、研究问题时,往往是浅尝辄止,责任一定,找出几个浅层次原因, 提几条原则性措施,就万事大吉,问题看似解决了,实则教训没有 真正吸取,管理没有真正加强,隐患没有真正排除。这样的态度和 做法,重蹈事故覆辙就不奇怪了。 “虚作为”,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乱作为”。从现象上看,有 的干部不愿意学习研究业务,对专业知识、现场管理一知半解,到 了现场只能抓一些“鸡毛蒜皮”之类的小事,起不到应有作用。有

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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