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

(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二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

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第三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三十九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等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五)“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六)“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七)“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八)“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车安全管理制度

广元市泰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影响安全行车的因素 第一条 客观因素 客观因素是指由于道路、环境等因素造成的事故。据资料分析,此种因素造成的事故比例为 ??左右。 一、气候因素:由于刮风、下雨、大雾迷漫,烈日炎炎,下雪结冰等恶劣天气条件,往往使车辆性能严重下降,驾驶员和行人视线不清,致使安全行车无保证。 二、道路因素:道路设计不良,路面过于狭窄,影响会车超车的安全;道路施工质量不高,路面强度、平整度、抗滑性能达不到规定标准,不利于安全行车。 三、行人因素:不同年龄、状态的人反映特性不同。老年动作迟缓,儿童遇车容易惊慌,精神失常和疯傻病人突然奔向车前,这些都容易给行车安全带来影响。 四、车辆因素:车辆制动性能是否灵敏有效,是安全行车的关键。此外,转向系统、车轮、灯光、喇叭、仪表等部位的结合是否调整得当,性能是否良好,也会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漏油、漏气、漏水等故障,刮水器损坏,缺少后视镜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条 主观因素 主观因素也就是驾驶员本身内在的因素。据大量行车事故分析,因驾驶员因素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占 ??左右。它是导致行车事故的内在因素。 一、违章驾驶:驾驶员缺少法制观念在驾驶车辆中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如酒后驾车、超速行车、违章超载等,都会增加与行人、车辆和设施发生摩擦碰撞的机会,从而造成严重行车事故。

二、疲劳驾驶:情绪影响着驾驶员的大脑。当疲劳时,往往会精神不振、注意力涣散。驾驶员疲劳也受气候、环境影响。如身体状况不佳、气候反常变化,车内通风不良,道路条件差,饮食不适,服药不当或驾车时间过长,都会造成疲劳,从而导致驾驶员操作机能失调,险象环生。 三、思想情绪:思想情绪是心理活动的重要过程,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当情绪激动时,往往遇情况就冲动,不顾后果的强行去做;当心情不佳时驾车,往往不能集中精力,出现反应迟钝,应变能力差等现象,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四、思想麻痹:驾驶员对安全行车不重视,掉以轻心,因而驾驶车辆时精神不集中,或是听广播、吸烟、接手机、吃东西或是说说笑笑,左顾右盼,放松警惕,因而,一旦险情出现时,就会惊慌失措,操作失误。 第二章 安全行车制度 遵守交通法规,树立安全观念,应做到:。 第一条: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二条:严格遵章守纪,严格操作规程。 第三条:勤清洁车辆,勤检查车辆,勤保养车辆。 第四条: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慢,通过交通叉路口、危险地段、繁华地点慢。 第五条:知车辆技术状况,知道路情况,知气象变化,知行人车辆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1、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企业值班制度; 4、投诉处理制度; 5、票务登记管理制度; 6、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7、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8、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及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 9、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1、应急保障制度 12、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 二. 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 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 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 三. 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 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 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 五. 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 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 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公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按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要真实有效; 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精力充沛,微笑服务,亲切和蔼,端庄稳重,落落大方; 三、做到面容清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子,女驾驶员不浓装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四、营运服务中按季节穿着工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五、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严格使用规范用语,按要求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制度 企业与驾驶员经济责任合同关系管理制度 一、企业在正常运营中,应积极为驾驶员营造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 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服务; 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正点地为乘客服 务; 三、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经济责任合同条款, 相互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 四、如出现争议或发生意外情况,必须依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车辆档案与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 车辆与驾驶员的档案管理是公司的最重要环节,必须专人保管,一车一档,一人一档。有关资料要详细备案,缺一不可,对所需相关手续做到有根有据。驾驶员调整必须备案,车辆出现事故或其它情况也应登记在案, 不得遗漏。 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每个月的最后一天为定期学习和培训时间。 一、邀请有关单位领导讲解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律、法规。

二、组织学习外地公司的经验和先进事迹,倡导文明礼服经营,开展 安全技术活动,相互交流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杜绝甩客、宰客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为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乘客的安全和利益,特对公司车辆 要求如下: 一、车身整洁光亮,车容车貌良好; 二、对车辆做到常听、常看、常检查; 三、对车辆各部位定期保养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四、轮胎磨损严重的要及时更换; 五、灯光、制动齐全有效; 六、车身如有掉漆或凹凸应及时修补。 车辆定期安检例会制度 一、对营运车辆按规定时间定期集中检查,出车前后驾驶员要做好例 行检查工作; 二、车辆各种技术性能良好,灯光、刹车、雨刷等齐全有效; 三、各种营运服务证件和标志齐全有效;

公司营销部管理制度

汇鼎国际营销部管理制度江西汇鼎商贸有限公司

一、营销部部门职能 (3) 二、销售部内部结构和管理架构 (4) 三、职位说明 (4) 四、销售部人事管理 (8) 五、销售人员能力考核制度、内容、标准 (9) 六、销售人员薪酬、福利、奖励制度 (10) 七、销售人员奖惩条款 (11) 八、产品销售价格规定 (12) 九、考勤制度 (12) 十、销售报表的相关规定 (13) 十一、办公用品申领程序 (13) 十二、销售部会议制度 (13) 十三、销售人员出差制度 (14) 十四、销售部保密制度 (14) 十五、客户资料管理制度 (14) 十六、销售合同签订、印章使用制度 (15) 十七、销售部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调制度 (15) 十八、网站文章的提交 (16)

一、营销部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营销部 直接领导:营销总监 主要职责 1、全权处理所辖区域的营销工作,参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备资源; 2、制定完善的营销计划为公司的生产安排提供可行的参考依据; 3、加强所辖营销团队及区域代理商的建设工作,提升团队业务能力,做好后备力量的选拔 工作; 4、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合理的营销模式;建立合理、有效的营销渠道; 5、有步骤、有计划的完成销售任务; 6、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工作,了解用户的需求,准确选择目标,通过市场分析及市场预测, 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建议并制定合理的价格体系; 7、时刻掌握行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体系,有目的的调整市场战略计划; 8、加强网络、平面媒体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塑造金牌产品形象; 9、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变化,改进产品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10、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11、建立完善的招商体系,及时做好招商工作,并协调维护代理商的关系。

某出租汽车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348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某出租汽车安全监督管理 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某出租汽车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 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制 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与下级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 或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公司法 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深化改革、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认真执行规定。 3、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办公场地、经费等,组织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职业培训等经常化、制度化工作。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

1:汽车租赁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各尽其职,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行政管理: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员工的招聘、培训、考勤与薪资的汇总,统计,调档手续、档案管理、政审;签订劳动合同,参与人员评估考核;员工社会保险、劳保、福利工作;草拟各项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一)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协助领导安排好日常工作,办理日常行政事物,协调平衡公司各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的工作。 2、及时收集、整理政府及行业的政策、法规。 3、召集行政会议和组织传达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4、督促、检查、了解各部门对领导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 5、负责来往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并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类文件。 6、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起到参谋的作用。 7、负责公司证照的年检、审验。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鉴和各类证照。 8、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人事劳动合同、年检、人员招聘、录用、培训、解聘、员工绩效考核)、考勤的管理及工资单的制定。 9、做好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设施的计划采购登记维护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0、做好广告宣传的接待、策划。 (二)劳动用工管理

1、按照《人力资源控制程序》办理职工的招聘、考勤、考核、评级、奖惩。 2、贯彻执行《劳动法》,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呈报工作。 3、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和员工的考勤工作。 4、及时编送各种劳工报表,汇总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掌握劳动用工的概况。 5、负责做好公司职工调配,与上级人事、劳动部门协调搞好职工档案管理。 6、做好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发放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缴交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7、维护公司与职工和谐的劳动关系,向职工宣传并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8、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方案、培训制度。 9、及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统筹、使用、调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监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强法纪观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和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2、加强财务收支计划和用款计划的编制和考核,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不扩大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3、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表,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加强营收、成本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4、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准确计收租车费用。组织对营收稽核抽查,正确核算业务收入,不乱收或擅自少收免收。

营业部管理制度

***商贸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昆)办《2008》04号 营业部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具体贯彻实施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守则, 落实“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宗旨,特制定本管 理规定,以细化营业员的日常工作流程,规范其 日常工作行为。 二 范围:凡公司营业部员工必须严格执行。 三 营业员工作职责: 1 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树立“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观念,主动 热情,耐心周到的接待好每一位顾客; 2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部主管的领导、调度; 3 负责陈列、补充、整理、看管好本货区的商品; 4 负责清扫本货区的商品卫生,环境卫生; 5 做好本货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6 对因完不成本部门主管下达的工作目标、定额和日常工作任务负 全责; 7 对因自身工作失误和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造成的各种后果 负责; 四 营业部主管职责: 1 对公司总经理和综合部经理负责, 确保商场营业工作正常进行; 2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排班及各项日常工作的安排、组织、调度; 3 负责领导组织、贯彻、实施公司交给的每一项工作和本部日常工作; 4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5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下达的文件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贯彻实施情况; 6 负责对本部门转正、辞职和违纪员工向公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7 对完不成公司交给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本部门日常工作负全责; 8 对因自身管理失误,给公司或本部门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责。 五 营业员日常工作流程: 1 准时参加综合部经理和本部主管主持的班前、班中、班后会,认真听取 并落实他们对每天的工作信息通报和其它工作安排; 2 检查本货区的过夜商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

公司出租车管理制度

海原县宜通出租有限公司 制 度 汇 编 2011年制

目录 1、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公司值班制度; 4、投诉处理制度; 5、票务登记管理制度; 6、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7、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8、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及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 9、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1、应急保障制度; 12、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 二、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 三、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 五、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公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按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要真实有效; 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精力充沛,微笑服务,亲切和蔼,端庄稳重,落落大方; 三、做到面容清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子,女驾驶员不浓装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四、营运服务中按季节穿着工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五、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严格使用规范用语,按要求使用普通话服务; 六、按规定携带、放置营运证件,做到亮证服务,服务资格证必须面对乘客摆放,以利于乘客监督; 七、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按规定使用票据,并主动向乘客出具; 八、遵守站点秩序,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爱护站点卫生;

公司出租车管理制度8729620678

公司出租车管理制度8729620678 目录 1、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企业值班制度, 4、投诉处理制度, 5、票务登记管理制度, 6、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7、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8、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及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 9、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1、应急保障制度, 12、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 二、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 三、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

五、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公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按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要真实有效, 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精力充沛~微笑服务~亲切和蔼~端庄稳重~落落大方, 三、做到面容清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子~女驾驶员不浓装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四、营运服务中按季节穿着工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五、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严格使用规范用语~按要求使用普通话服务, 六、按规定携带、放置营运证件~做到亮证服务~服务资格证必须面对乘客摆放~以利于乘客监督, 七、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按规定使用票据~并主动向乘客出具, 八、遵守站点秩序~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爱护站点卫生, 九、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严 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保证安全行车, 十、出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辆~保持车辆性能良好~不开带病车,

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广南县云泰出租车运输有 限责任公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广南县云泰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8月1日

广南县云泰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5、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6、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7、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14小时。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同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划清各类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应急措施。 3、加强司机的安全驾驶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的教育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及时、安全、有效的完成工作。 4、驾驶员对运营车辆安全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如出现交通责任事故,追究驾驶人员的相关责任。 5、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岗位责任制度 1、《经理岗位职责》 (一)在公司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车队的工作全面负责。(二)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第三条营销服务部的名称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在其营业区域范围外设立营销服务部。 第五条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向保监办提交一式三份下列材料:

(一)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二)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三)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六)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第八条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和营业范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统一报经保监办批准,其中,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保监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依法批准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55 岁、女45 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 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 3 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 5 年以上; (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守则 (一)职业道德规范1.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向顾客提供规范化服务;2.忠于职守,维护企业良好声誉,保护社会利益及企业利益,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3.工作积极,热爱本职,努力学习运营服务及安全运营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及服水平; 4.增强服务意识,树立高度的企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二)仪容仪表规范1.营运中要保持服饰干净整洁,穿着统一出租车驾驶员制服;2.营运中驾驶员不准袒胸露背、穿拖鞋;3.男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准穿无袖背心,不准蓄须、留长发;4.女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准穿超短裙。 (三)车容规范1.车厢内外整洁光亮、车身喷饰完整清晰;2.车窗内外不乱贴、乱放装饰物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3.在指定位置张贴营运证件(营运证、价标、警告提示、服务监督卡、条幅); 4.车厢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四)行车规范 1.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2.在准予停车的路段方便乘客上下车;3.不超速、不强行猛拐、不乱停乱放、做到安全行车、主动礼让其它车辆。 (五)驾驶员运营服务规范 1.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2.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3.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4.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5.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 6.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7.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8.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9.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收款后应将发票交予乘客,并进行唱票; 10.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汽车租赁经营方案

汽车租赁经营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等,汽车租赁需求将会更加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1、经营模式: 轿车(中高档车为主)短租、长租、长租零用、以租代购、汽车买卖等;以下做简要说明。 短租是指消费者以个人名义,凭两证一卡,即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与租赁公司签约,在较短时间内使用并归还的租车模式。这里包括自驾和配驾(含驾驶员),以此类模式,消费者电联租车公司下预订单,租车公司确定有车后,需要或者送车上门或者客户前往相关网店自行取车,在签署租赁协议以及交付一定车辆押金和违章押金及全额租金后将车开走。如:婚车等。这种模式最的的弊端是客户来源于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确实的当下,容易造成骗车案件。 长租是指客户和租赁公司以单位名义签署为期一年以上合同,约定车型和月租金、保险等事宜,而获得车辆使用权的租赁模式。目前我国市场上,长租占有市场份额的70%,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个市场中短租占到90%,近年来,由于消费者对短租模式普遍接受,长租市场的份额正在逐年下降,但仍然在我国占有主导位置。其中,尤其以长租代驾为主要模式,这里也包括自驾和配驾,客户包括政府、企事

业单位、外企银行等等。 长租零用是指和客户签订用车协议,约定多长时间内可以使用特定车型的次数和公里数,客户想用车随时提取,用完归还。这种模式利润相当可观,以企业客户为主。 以租代购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 汽车买卖:据近几年经营情况,中高档车以短租模式最优;将中高档车况良好二手车从外地买进,短期内将其高价卖出赚取差价,或者租赁2—3个月,再以原进价或更高卖出,赚取最大利润。这样,因中高档车性能、安全系数较高规避了骗车等风险,车辆更新周期短,减少了保养等费用。 2、汽车租赁客户 目前,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的客户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单位用车,主要以三资企业、中小企业为主,一般用于满足企业经营及公务、商务活动的需要,这部分消费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57%左右; 第二层次:家庭、个人用车,主要以中高收入家庭为主,其主要用途为家庭旅游、探亲访友、临时外出等,这部分用车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43%左右。 租赁汽车的主要用途依次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公务用车;节假日郊游私人用车;接站及陪同用车;买车前的试开和做教练车使用等。而在汽车租赁市场的庞大消费群体中,最主要的消费者是

营销服务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

营销服务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营销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员工日常行为及办公营业职场管理规范 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创建整洁清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良好的 企业文化氛围,特制定本规范。 一、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一)十个不准: 1、员工在工作区间不准穿奇装异服,禁止穿拖鞋及超短裙、紧身服等怪异服装;星期一至星期五必须着司服上班。 2、男士不准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士要化淡装,不准浓妆艳抹,梳怪异发型。 3、不准在办公区域内吸烟、吃零食。员工吸烟可到办公区域以外的指定地点,违反者每次乐捐20元。 4、不准使用粗言秽语,禁止诽谤、侮辱、背后诋毁议论同业和他人。 5、不准迟到、早退、旷工和酗酒滋事,管理岗员工除经领导许可有特殊接待任务外午餐不得喝酒,禁止赌博、打架斗殴和从事 10

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6、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拉帮结派、以权谋私,禁止搞个人小团体活动和包庇他人的错误和失误。 7、不准串岗和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嬉闹、聊天或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在办公区域内串岗走动,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8、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办公区域内接待客人。需接待客人时,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前提,使用公司统一安排的洽谈处并注意保持会客区域的卫生整洁。 9、不准进行超权限的业务活动,禁止损坏公司公物和浪费各种办公用品。 10、不准从事公司规定以外的第二职业,禁止泄漏公司保密信息和资料。 (二)十个必须 : 1、公司员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太保企业文化,牢记“诚信、稳健、敬业、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诚信天下,稳健一生”的核心价值观,以“稳健一生,以效益为中心”为指导思想,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2、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总经理室的各项决策,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令行禁止,充分体现诚信、稳健、效率优先、服务至上的太保特色文化,勤奋敬业、开拓进取、争创一流。 10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1、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公司值班制度; 4、投诉处理制度; 5、票务登记管理制度; 6、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7、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8、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及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 9、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1、应急保障制度; 12、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 二、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 三、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 五、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公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按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要真实有效; 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精力充沛,微笑服务,亲切和蔼,端庄稳重,落落大方; 三、做到面容清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子,女驾驶员不浓装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四、营运服务中按季节穿着工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五、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严格使用规范用语,按要求使用普通话服务; 六、按规定携带、放置营运证件,做到亮证服务,服务资格证必须面对乘客摆放,以利于乘客监督; 七、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按规定使用票据,并主动向乘客出具; 八、遵守站点秩序,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爱护站点卫生; 九、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保证安全行车; 十、出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辆,保持车辆性能良好,不开带病车;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对已安装好的专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动或毁损; 十二、待客营运时打开空车标志灯,载客营运时放下空车标志灯,非营运时间不得使用空车标志灯; 十三、载客营运时遇到单行道路、禁行道路、道路施工等情况需要绕道行驶

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收藏版(可编辑)

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收藏版 目录1、公司规章制度…………………………………………1页 2、安全培训学习制度……………………………………2页 3、考核制度………………………………………………3页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5页 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6页 6、安全员职责……………………………………………8页 7、安全生产会议制度……………………………………9页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1页 9、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2页 10、驾驶员聘用制度……………………………………15页 11、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规定………………………17页 12、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规定……………………………18页 13、违法行为举报制度…………………………………19页 14、信息报告制度………………………………………20页 15、值班制度……………………………………………21页 16、车辆GPS管理制度…………………………………22页 17、隐患排查整改制度…………………………………24页 18、城市公共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7页 19、出租车营运“十不准”……………………………30页 20、出租车文明服务标准………………………………31页 21、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32页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规章制度 一、凡属公司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合法经营。 二、各出租出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交通秩序,服从交警指挥。 三、各出租车辆在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车辆交给其它驾驶员或无证驾驶员驾驶。聘用驾驶员必须与公司签定安全合同,并交一定的风险抵押金,解除合同后退还。 四、各出租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保证车辆的安全符合国家技术要求。 五、安全行车,出租车左后门杜绝上下乘客。 六、各出租车要按期进行保养,按时交纳各种规费,驾驶熟练,客户至上,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七、各出租车驾驶员应按期进行审验及二级维护。 八、各出租车应按时交纳管理费,凡有一年未交公司管理费的出租车,公司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九、各出租车辆应按期进行续保,逾期脱保,公司将扣押其资格证。 十、公司每次组织学习及会议,各驾驶员应积极按时参加,否则,公司将按迟到5元,未到10元的惩罚执行。 石阡县腾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安全培训学习制度 为了树立出租车行业的良好形象,提高驾驶员的思想素质和交通安全意识,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完成政府及各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季度由公司组织全体驾驶员不定期地安全学习,请有关部门进行

xx出租汽车公司运营管理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银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运营违法,杜绝运营事故,保障银建、顾客和他人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运营秩序, 依《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银建机构法人——银建的士 银建出租 金建 金银建 银建所属其他经营出租汽车的机构 第3条运营服务工作依本制度实施管理,保障出租汽车运营有序,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最大限度的需求,实现其满意。 第4条银建机构法人承诺运营服务管理工作与银建发展相适应,依工作需求配备合理资源(含科技管理手段)。 第2章机构职能 第5条银建的士经理办公会(下称“经理办公会”) 5.1经理办公会是运营服务工作的决策和最高管理机构。 5.2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经理办公会(运营服务)》。 第6条行务会 6.1行务会是运营服务工作的贯彻机构。

6.2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行务会(运营服务)》。 第7条银建的士运营部(下称“运营部”) 7.1运营部是运营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7.2运营部设经理、副经理和实习助理、 教育培训、计划统计、服务监督、内部稽查、运营调度和专用设 施主管/职员。 7.3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运营部》。 第8条银建出租汽车分司(下称“分司”) 8.1分司是运营服务工作的基层管理和执行机构。 8.2设分司经理兼运营队长。 8.3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分司(运营服务)》。 第3章教育培训 第9条社会、投资人和员工需求银建出租汽车运营无违法、无事故,银建满足其需求,组织运营服务教育培训。 第10条教育培训对象:银建管理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下称“驾驶员”)。 第11条运营部、教育培训部、银建出租汽车例会教育中心(下称“例会中心”)和银建学校依《银建教育培训控制程序》编纂: 《银建培训教材——管理者篇(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系)》 《银建培训教材——出租汽车驾驶员篇(运营服务)》

2020年新编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主席马永伟 局长王众孚 二OO二年二月一日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第三条营销服务部的名称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在其营业区域范围外设立营销服务部。 第五条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向保监办提交一式三份下列材料: (一)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二)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三)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六)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第八条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和营业范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统一报经保监办批准,其中,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保监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依法批准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应当悬挂在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保险公司撤销营销服务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服务活动的,由保监办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涉及保监办批准事项规定的,保监办视其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撤换负责人,依法予以罚款,直至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被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营销服务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本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农村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等服务网点均应当按本办法规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