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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学的读书笔记

专业班级:食品质量与安全一班姓名:张方明课程名称:食品包装学《出口商品技术指南—欧盟商品包装》中给出了欧盟关于商品包装的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了我国出口欧盟商品包装的通用技术要求和主要大类出口欧盟商品包装的技术与方法。《指南》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欧盟包装市场概况和有特点的包装技术措施。第二章分析欧盟技术法规,而后提出建议或适当的技术对策。第三章介绍协调标准,归纳总结技术要点和使用方法。第四章提出使用的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第五章推荐适用于机械设备、电器、仪表和五金工具类;服装、鞋帽和纺织品类;羽绒和动物皮毛类;玩具类;新鲜水果蔬菜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技术与方法。

一.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

欧盟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是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4年12月颁布的。其目的是要对欧盟各成员国管理包装和包装废物的措施进行有序协调,一方面防止包装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另一方面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有序运行,避免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

读完欧盟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可以看出欧盟包装法制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注意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政策的平衡:在所述指令中都在序言和重要的条款中明确其目标是实现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维持内部市场的有效运作,防止有关包装规则产生对贸易形成障碍,或扭曲和限制在欧盟市场内的竞争的影响。在《指令》的第六条当中,详细的介绍了回收利用和循环再生的要求。

2、注重多方的参与,实时进行立法,实施状态监控:如其第七条中所要求建立的收回、收集体系,就需要广大的市场经营者、消费者和相关机构的广泛参与,特别强调消费者在其中的关键地位,政府也要广泛地进行知识普及和宣传,动员各界积极参与并调整他们的行为。《指令》第4条要求在采取防止措施时,如通过制定国家计划或类似行动来实现,应与包装材料提供商、生产商、转换商、包装者与使用者、进口商等各方进行协商,收集和充分利用他们的原创性做法。各成员国应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委员会也要定期提供综合报告并提出建议。

3、将原则要求与具体要求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立法目标:典型的体现是指令中包含的具体的回收利用比率,有许多已具体到某些具体化的包装或包装材料,每五年修订一次,以后以立法方式实施。这样的具体规定还有一些,如对需要标准化的项目和金属包装的项目的详细列举等,正是由于这些具体要求的明确性和易实现性,才能使立法深远的目标得以成为现实。

4、建立专门机构与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相结合:在相关的指令中,欧盟的各机构均有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指令》第21条设立的这个委员会及其程序,该委员会在包装法立法与决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欧盟委员会代表为主席的该专门委员会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对依专门委员会意见提出的措施,欧盟委员会应予采纳;如果欧盟采取的措施非依该专门委员会意见提出,则必须经理事会依合格多数做出决定。

5、强调标准化,技术规范在包装法中的作用显著:要求制定和采用相关标准的规则随处可见。从包装的标记与标识系统标准、成员报告的内容与数据库结构标准、包装能够上市须满足的实质要求标准,到《指令》第10条要求欧盟委员会推动建立的包括包装生命周期的分析方法和准则、包装中重金属与其它危害物质测量与确认等6项标准,无不体现出技术规范在包装法体系中的重要性,这也是包装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二.关于欧盟食品包装的要求

接触食品的材料和物品不应存在过量的重金属和有害微生物。接触食品的塑料、纸和容器内壁涂层的成分必须限制使用“可能导致癌症的诱变体”的化学品。进入欧盟的食品包装必须符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接触食品的材料和物品以及废止指令80/590/EEC和89/109/EEC第1935/2004号法规》的规定。此法规的目标在于确保已经在国内注册的关联到预期直接或接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和物品在共同体市场上的交易有效运行,同时为可靠的高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利益提供依据。本法规应适用于接触食品的材料和物品,包括活性和敏感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及全面的陈述:预期用于接触食品;已经接触食品和预期以此为目的;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合理的可预见的可能接触食品或其成分迁移进入食品。活性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是指那些期望延长食品的货架寿命,或维持、改善已经包装的食品的状态的材料

和物品。其设计在于综合的预见扩散或吸收的物质进入或来自已经包装的食品或该环境周围的食品。敏感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是指那些监视已经包装的食品或该环境周围的食品的状态的材料和物品。

材料和物品,包括活性和敏感的材料和物品,应在良好生产实践中制造,因此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允许其成分向食品迁移的量达到以下任一可能:危及人类健康;导致食物成分不可接受的改变;导致感官特性恶化。材料和物品的标签、广告或宣传不应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近年来,欧盟的有关法规越来越细致和严格。欧盟规定,食品标识要做到易辨认、清楚和准确。为避免包装材料中的有害成分转移到食品上而引发不良食品安全事件,欧盟规定,企业必须采用安全的包装材料和技术。欧盟制定的《食品营养标签指令》中规定食品包装要体现食品健康及营养标准的要求,要有明确的说明及公司证明,必须标明食品的能量指标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糖等的含量,某些成分达到一定量之上则须提供其含量。对标明食品添加剂含量的标签实行严格管理,标识必须按成分重量的顺序列出所有成分。

允许使用和禁限用的包装接触材料:欧盟规定了10大类20余种可使用的包装材料,包括纸类、塑料、木材、编织物、金属等。欧盟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原始包装材料,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条、麻等;在包装辅料方面,禁止或限制作为填充料的纸屑、木丝,作固定用的衬垫、支撑件等,要求使用辅料要先消毒、除虫;限制使用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和发泡塑料缓冲垫;对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性措施,凡进口木质包装都要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防腐剂处理或持有欧盟国家认可的处理措施的证明。禁用苯、重金属原料。用于包装农产品、食品的材料要在标签上注明“用于食物”或附上“杯与餐叉”的符号。

对进口食品的包装要求:欧盟对进口食品包装有严格的环保要求,其纸箱的连接采用粘合工艺,尽可能用胶水,不能用PVC或任何其他塑料胶带;纸箱上的名称印刷必须用水溶性颜料;纸箱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也不能涂塑料、沥青等防潮材料;食品包装用瓦楞纸箱不能用蜡纸或油质隔纸。若用塑料带封箱,则只能用PE/PB材料;外纸箱不能用任何金属或塑料钉夹,只能用胶水粘牢。其目的是使纸箱便于回收,减少环境污染,也防止包装箱对食品造成污染。进口商有责任确保产品遵守相应法规,食

品包装商将最终负责包装的安全问题。

对包装尺寸的要求:76/211 /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规定,要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进行预包装。目前为方便成员国间贸易,这方面的规定已开始松动,成员国已一致同意对牛奶、糖等不再实施严格的重量或容量标准。牛奶、黄油、咖啡、通心粉等生活必需品在过渡期后,也将解除强制性包装规定。

法规禁止食品标签上标示关于食品能够治疗、治愈人类疾病的内容。目前,欧盟不仅在食品的通用标识方面进行立法管理,对特定食品还制定了附加法规。90/496/EEC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和2003/120/EC关于90/496/EEC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是对营养食品的基本要求。要求欧盟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必须在包装的正面清楚地标明热量、全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和盐6类营养成分的单位含量和建议摄入量的比例,以减少疾病。淀粉、糖醇、胆固醇等达到一定量后,也须提供其含量。此项规定不涉及葡萄酒、含酒精饮料(不包括果酒)、啤酒、非加工的食品如肉类以及成分比较单一的食品如矿泉水、茶叶、咖啡。

欧盟对标明食品添加剂含量的标签实行严格管理,严禁出现令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产品属性,标识必须按照重量的顺序列出所有成分,包括配料的名称、编码及功能分类。同时,还要求特别注明转基因有机物配料成分,并废除了之前的食品成分中的低于25%含量的物质不需要标注的原则,帮助据估计对食品有过敏反应的大概占人口比率8%的儿童和3%的成年人更好地获得食品成分信息。此外,未剥皮或切块的新鲜水果和蔬菜,除二氧化碳外无其他配料的碳酸水、醋,除制造中必须的某些物质外未加入其他配料的十酪、黄油、发酵牛奶或奶油可免除标注配料表。未剥皮或切块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可免除标注保存期或保质期。未包装食品或包装后直接销售的食品,一般只需标明产品名称、添加剂、辐照成分。

课程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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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改革比较及其启示

20 一、美国和欧盟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简介(一)美国评级监管制度沿革和框架概况 1975年美国证监会出于监管的目的制定并运用 “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 ,简称NRSRO )”制度对 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即通过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被认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公信力,并将 NRSRO 的评级结果纳入美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应用 于经纪商/自营商的净资本计算。随后有越来越多的证券监管法规将NRSRO 的评级结果应用于市场监管。因此,从广义上看,美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有两个层面: 一是直接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法规,可以称之为狭义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主要是NRSRO 注册认可制度。从法律效力上讲,NRSRO 制度也可以分为两个层次:(1)基本法律层次。2006年9月29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the Credit Rating Agency Reform Act of 2006,简称“the Rating Agency Act ”),修改了《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确立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注册认可管理 制度。该法案首次澄清了NRSRO 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了NRSRO 的注册和信息披露义务,确立了 NRSRO 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并赋予美国证监会注册 认可和监管的权限。二是具体规章层面。2007年6月 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依照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 修改了《证券交易法实施基本规则和规章》(Gener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Under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申请注册 要求、档案管理、年度财务报告报送、利益冲突、防止重要非公开信息滥用和禁止行为等监管规定,并制定了注册申请表(“Form NRSRO ”),对信用评级机构相关注 册申请行为和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2009年4月,美国证监会再次修改了《证券交易法基本规则和规章》,对信用评级机构在保持独立性、防止利益冲突、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是应用NRSRO 的评级结果监管证券市场其他行为主体的法规。这类法律法规非常庞杂,美国证监会 2002年的一份报告显示,当时至少有8部联邦法律、47部联邦监管法规、100多部地方性法律和监管规则 将NRSRO 评级结果作为监管基准。其中美国证券市场的三大基本法律《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和《投资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以及依据它们制定的法规和规章都有这方面的 内容。 (二)欧盟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框架简介 欧盟成立以来,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监管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各信用评级机构依照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 - missions ,简称“IOSCO ”)制定的自律性准则进行行业 自律管理。“安然事件”之后,欧盟只是颁布了一个指令(Directive 2003/125/EC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内部政策和程序来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披露利益冲突。同美国相比,欧盟相关监管法规很少运用到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只是在2006年《巴塞尔协议Ⅱ》提出金融机构可以运用经过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计量贷款风险之后,欧盟才颁布了《资本需求指令》(The Capital Requirements Directive )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可 以按照《巴塞尔协议Ⅱ》的相关条款挑选外部信用评级机构(ECAI )评估资产的风险权重,并授权欧洲银行监管机构委员会制定统一的ECAI 认证标准和程序,在 摘要:“次贷危机”的爆发促使美国和欧盟加快了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改革的步伐。2009年4月10日,美国证监会 (SEC )修改了相关信用评级监管法规;同年4月23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立法,授权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 )对欧盟范围内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本文通过简要比较美国和欧盟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探讨他们改革思路的差异,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信用评级;评级机构;监管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40(2010)07-0058-0003 美国和欧盟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改革比较及其启示 唐德鑫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武汉 430071) 他山之石荩荩 Views for Reference 58

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

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电子签名中的数字签名具有“不得拒绝”的功能,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总体来看,目前,国际规则制定的电子签名方案有三种主要模式:一是“最低要求方案”,也称“技术非特定化方案”。二是“数字签名方案”,也称“技术特定化方案”。三是“双轨制方案”。它是一种“混合型”的折中方案。它对各种电子认证方法规定条件,赋予其最低限度的法律效力,对某些广泛使用的技术(即“数字签名”)赋予较大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继欧盟委员会1997年4月提出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之后,为了在欧洲的层面上制定一个统一的电子签名法律框架,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12月13日制定了《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该《指令》提出了涉及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商”的法律框架。 总的说来,《指令》采用了“双轨”模式,集合了各成员国的不同趋向和政策。首先,它确立了电子交易安全的最低要求,注重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商应具备的条件,但调整范围却较为狭窄。其次,《指令》承认电子商务的扩展应由市场力量来决定,但又认为“商业现实不能清楚地为私营业界提供前进的方向,不论是采用国家调整还是自律调整方式,国家仍然是主导的力量。”再次,数字签名被视为具有完全等同于手写签名和签章的效力,其它电子签名形式也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其法律约束力却要取决于各成员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指令》详尽地规定了认证服务商的责任,对于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责任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消费者对认证服务商(通常是银行)所享有的权利。 (未完,全文见《金融时报》2006年11月1日10 版)

关于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及未来的 发展趋势

关于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及未来的 发展趋势 学院:电气工程学院 班级:电技111 姓名:缪梓强 学号:2011301030128

关于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及未来的 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波折,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21世纪,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中欧经贸合作;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世界舞台上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全面发展同欧盟及其成员国长期稳定的互利合作关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为中欧关系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欧盟自2004年起跃居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也稳居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欧盟还是中国吸收外资最重要的来源地之一和技术引进第一大来源地,中欧双边经贸合作的领域与范围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 1.中欧双边贸易关系稳定发展 在中欧合作的诸多领域中,经贸关系是最具活力、收获最多的领域之一。进入2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欧双边贸易在原先基数较大的基础上又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大约每3年就翻一番的速度增长着。如今,“中国制造”在欧洲上已随处可见。根据中国海关总署,2004-2007年中国对欧盟年均进出口额增长率在27%以上,欧盟一跃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07年中欧进出口总额达到3561.5亿美元,同比增长27%,其中中方出口2451.9亿美元,增长29.2%;进口1109.6亿美元,增长22.4%,欧盟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占比上升至16.4%,占到中国总出口额的近1/5。2008年中欧双方的贸易额更是一举达到了4255.8亿美元,增长19.5%,分别高于同期中美、中日双边贸易增速9个和6.5个百分点。 2.中欧直接合作不断深化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作为中国第4大投资伙伴,欧盟对华投资的项目数自1986年以来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截至2008年4月底,欧盟累计在华投资项目27139个,实际投资额585亿美元。欧盟对华投资项目平均规模大,技术含量较高,且多投资于生产领域。改革开放30年来,欧盟一大批优秀企业尤其是大的已大举进入中国,空中客车飞机、大众汽车、壳牌石油、联合利华日用品、西门子电器、诺基亚等等众多欧盟跨国企业巨头已在中国的相关领域中占据了显著地位,并先后成为了在华投资成功的典范。

欧盟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

欧盟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 在冷战存续期间,西欧国家在美国的援助下走出战争创伤,但已经无法恢复到战前的国际地位。西欧国家为了自强,开始走向一体化的道路。欧盟的组织结构是在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煤钢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及原子能共同体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993年11月1日宣告12国的欧洲联盟正式成立,《马约》开始生效。 随着欧盟的成立,50多年来,欧盟规模日益扩大,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欧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一个经济集团,它不但是经济实体,也是政治实体,是一个具有经济和政治双重性质的组织,合作内容囊括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方面。随着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的自主意识越来越强,积极发表对国际重大问题的意见,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世界的影响和地位不断提升。同时,欧盟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从欧盟对欧洲的影响来看,欧盟促进了欧洲一体化进程,提高了欧洲国际地位,同时促进了欧洲各国经济贸易发展。东扩战略是欧盟全球战略中最重要的战略。按照西方民主价值观和经济模式“改造”中东欧等国家,使其尽快纳入欧盟势力范围,是冷战后欧盟发展战略中的最重要的战略举措。欧盟东扩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是欧洲统一道路上的里程碑。在政治方面,欧盟东扩将中东欧纳入欧洲体系,实质上是与美俄争夺欧洲主导权。欧盟在扩大的过程中,蕴含着谋求强化欧洲政治力量的雄心。通过东扩,中东欧国家的价值被不断地趋向于欧盟的主导价值观,欧盟国家努力主导欧洲的势头开始增强,欧盟国家在加强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谋求强化欧洲的政治独立。但应当注意的是,欧盟接纳俄罗斯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它太大了。欧盟如果接纳了俄罗斯,将会打破两个平衡。一是欧盟内部的平衡,另一个是世界格局的平衡。这个结局,是欧盟和美国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未来欧盟主导下的欧洲,将是一个不包含俄罗斯的欧洲。如何处理好与俄罗斯的关系,将是21世纪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课题。 从欧盟对美国的影响来看,欧盟与美国之间是既依赖又矛盾的关系。《欧洲联盟条约》明确提出建成后的联盟将在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成为与美国抗衡的强大力量。随着欧盟势力和影响日益增强,美国的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受到动摇。欧盟对美战略的目标是,在维护美欧政治、军事同盟的同时,努力争取建立平等的美欧关系。在欧盟总体对外战略中,维系与美国的跨大西洋联盟关系是欧盟的外交重点,在国际安全防务领域,欧美合作仍占主导地位。美国对欧盟及其前身的政策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2年到1991年,即从欧洲煤钢联盟成立到苏联解体的整个冷战时期。在这一时期内,为了增强抗苏力量,美国积极促进欧洲盟国的联合和一体化进程。这一阶段美欧关系的特点是美主欧从。第二阶段是从1991年底至2003年3月,即从冷战结束至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前夕。随着苏联解体及欧盟自身力量和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美欧之间的战略纽带趋于松散,欧盟不甘充当美国的附庸,独立自主倾向不断增强。这一阶段美欧关系的特点仍旧是美国居于主导地位,欧盟加强了在联盟内部竞争与美国平等伙伴角色的努力。双方的矛盾趋于深化。美国及支持欧盟的扩大进程,又牵制其深化一体化的行动。第三阶段是从2003年3月迄今,即在伊拉克战争爆发以后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美国和欧盟的矛盾进一步深化、激化、表面化。美国对欧盟的政策基调和目标是竭力维系美欧联盟关系及其对美欧联盟的主导,但加强了欧盟的分化和对欧盟一体化进程的牵制。从目前来看,美国总统特朗普挑起的贸易战似乎正以出乎意料方式波及欧洲,美国与欧盟关系将更进一步得到恶化。但从长远来看,欧盟在与美国政治上合作、军事上依赖、经济上竞争的关系的基本框架在相当长时间里还不会发生动摇。 从欧盟对亚洲的影响来看,1994年11月8日欧盟首脑会议批准了欧委会制定了《对亚洲新战略》的报告,报告指出“亚洲和欧洲发生的巨大变化要求欧洲给予亚洲新的优秀地位,对亚洲国家采取更加积极和坚定的政策”。欧盟确定对亚洲的总体战略框架和优先实现的主

证券监管:美国与欧盟的制度比较

证券监管:美国与欧盟的制度比较 全球金融市场正面临一场特殊的变革。新产品、新技术不断产生,跨国金融活动大量涌现,这些变革共同改变了传统的资金融通方式。当今的资本市场无疑为那些借贷者、投资家和投机商进行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了一种更为高效的机制。然而,就是这个金融市场,也同样高效地在世界范围内传递震荡或带来更大范围金融混乱。目前的研究集中在对金融监管的挑战问题上,这个问题是金融市场飞速发展所必然要提出的,其最主要的重点是放在证券业务的监管上.由于交易制度、模式不同,各国的证券监管也不同。本文尝试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欧盟(EU)在监管模式上作一比较。 首先应该强调一点:SEC的规定和欧洲的规定之间的一些不同可能是因为在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银行从事证券活动;而在欧洲,监管模式体现在投资服务业(ISD)规定和资本充足性规定(CAD)中,银行业和证券业在统一的银行业构架下可以自由合并。由于一般认为银行比非银行投资公司更容易受蔓延的混乱所损害,因而在合并的银行业制度下,监管者们更关心如何防范银行中投资机构的倒闭。也就是说,比起在银行业和证券业在法律上分离的制度下(如在美国),在合并的银行业制度下,投资公司的倒闭暗示着更严峻的系统问题。结果,欧洲的监管者可能会强调那些能够维持机构继续经营的资本形式(主要是

股本)的重要性。这一点又可以帮助解释欧洲和美国关于将附属债务作为监管资本的规定上的不同。 客户资产的分离和投资者补偿 欧盟的那些规定中没有与SEC的客户保护细则相当的具体条款。但ISD(投资服务业规定)的第10条(Article 10)确实要求各成员国为客户的证券和现金采取充分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及防止投资公司挪用客户的保证金为自己谋利。关于这一笼统规定的具体实施留给了各国监管当局处理,至于各国如何适用第10条还有待了解。 资本定义 SEC和欧盟(EU)在资本定义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附属债务算作资本的标准和对待变观能力差的资产。 就附属债务而言,欧盟的标准明显比净资本细则中的要严格。更重要的不同如下: 1.最短到期日:CAD(资本充足性)规定,符合条件的附属债务必须有最少两年的到期日。与此对比,SEC的规定中,最少到期日为一年。但SEC对认购证券也允许更短的到期日,而对于循环附属贷款协议,偿还期为一年以内是允许的。 2.现金对证券:在CAD下,附属贷款必须以现金形式提供才能按监管范围内的资本对待,而SEC将有抵押的本票(“有担保的即期票据”)作为符合条件的附属债务。

中国与欧盟关系的现状

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现状评估——经济外交视角的考察 近年来,无论是中国与欧盟双边关系,还是中国与欧盟各新老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关系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从经济外交视角来看,中欧双边经贸关系取得了丰硕成果,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战略提升、贸易突破、瓶颈制约、难题待解”。 一、战略提升:中国与欧盟及其主要国家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新时期中国外交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与其他国家建立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和不针对第三方为特点的新型伙伴关系,为构筑面向21世纪的多极化世界格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与欧盟伙伴关系战略的提升源于2003年相继发表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两份文件:一份是2003年9月欧盟发表的《走向成熟的伙伴关系--欧中关系之共同利益和挑战》的战略文件,阐述了欧盟对华政策和行动的指导方针及发展框架;另一份是2003年10月中国政府发表的第一个对欧关系文件——《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旨在昭示中国对欧盟的政策目标,规划今后5年的合作领域和相关措施,加强同欧盟的全面合作,推动中欧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进入2004年,中国与欧盟双边的关系进一步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定位得到了确立,中国与欧盟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04年5月随着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欧洲政治与经济的地缘版图发生重大变化,更加凸现了建立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性。2005年欧中庆祝建交30年,进一步展现了二者在世界政治经济多极化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与此同时,在国家层面上,中国与欧盟最重要的国家也逐一建立了相应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与欧盟各个新老成员国的经贸关系在新的框架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当然,由于欧盟的不断扩大,新老成员国的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欧盟的对外经济决策的实施,从而也对中欧双边经贸关系带来了一些新的变数。 二、贸易突破:欧盟成为中国首位贸易伙伴带动了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 《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中特别指出“中国致力于发展中欧富有活力和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关系,并期待欧盟成为中国最大贸易与投资伙伴”,以欧盟东扩为契机,这一良好愿望得以提前实现。在2004年中欧双边贸易领域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欧双方进出口贸易达1772.8亿美元,增幅为33.6%,欧盟超过美国日本和日本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同时中国也

美国FDA和欧盟的食品标准

美国FDA和欧盟的食品标准 附表: ·FDA和EPA的指导标准 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产肠毒素的大肠杆菌1×103ETEC/g,LT或ST阳性依据7303.842节 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单核细胞中生李氏杆菌—细菌存在依据7303.842节 所有的鱼沙门氏菌各种属—存在依据方针导则555.300节 所有的鱼1、金黄色葡萄球菌、葡萄球菌肠毒素阳性2、金黄色葡萄球菌水平等于或大于104/g (MPN)依据7303.842节 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产毒01号或非01号霍乱弧菌的存在依据7303.842节 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副溶血性弧菌水平等于或大于1×104/g(神奈川阳性或阴性)依据7303.842节 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创伤弧菌致死老鼠生物质病菌存在依据7303.842节 所有的鱼1、梭状肉毒杆菌活的芽孢或营养细胞存在,该产品支持其生长的产品中。2、毒素存在依据560.600节 进口蛤、牡蛎、新鲜或冻的微生物1、大肠杆菌MPN230/100g(5个样品中,3个或3个以上平均值)2、APC500000/g(5个样品中3个及以上平均值)依据方 针导则555.300部分 家庭用蛤、牡蛎和贻贝新鲜或冻的微生物1、大肠杆菌或粪大肠菌(5个样品中1及以上超过MPN330/100g或2个以上超过230/100g)2、APC5个样品中1个及 以上超过1500000个/g或2个及以上超过500000个/g依据7303.842节 盐制空气干燥去脏鱼在贸易中不允许(注:小鱼除外)依据方针导则540.525部分 金枪鱼、长尾鳕科和相关的鱼组胺一按毒力基500ppm按作用水平50ppm,因为在分解的鱼中组胺分布不总是均匀一致的,然而发现在一个部分是50ppm,有可 能其他单位超过500ppm依据方针导则540.525部分 所有的鱼PCBS 2.0ppm(可食部分)21 CFR109.30 带鳍鱼和贝类艾氏剂狄氏剂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田鸡腿六氯联苯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氯化物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氯化物含量蟹肉0.4ppm其他鱼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DDT、TDE和DDE5.0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七氯和环七氯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灭蚁灵0.1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敌草快0.1ppm*(可食部分)40 CFR180.226 有鳍鱼和Fluridone0.5ppm*(可食部分)40 CFR180.420 所有的鱼草甘膦0.25ppm*(可食部分)40 CFR180.364 贝类草甘膦3.0ppm*(可食部分)40 CFR180.364

试论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三对关系

试论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三对关系 欧盟一体化的前景如何,是欧洲问题的一个热点。欧盟如何认识和处理深化和扩大、多样性和统一性以及区域性和全球性之间的关系,对其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干系极大。 深化和扩大 尼斯条约签署以后,欧盟进入所谓的“尼斯后时代”,东扩和深化更加紧迫地成为其同时要解决的问题。一体化建设在赢来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 就深化而言,欧盟主要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决策机制问题,二是民主合法性问题。前一个问题需要通过机构改革来解决,后一个问题需要通过共同法制建设来解决。众所周知,欧盟超国家机构建设虽有很大进展,但政府间主义仍然是其决策的基本模式,成员国政府仍然是一体化的主要推动者和管理者。经由成员国之间的互动和妥协推动欧盟的发展,要耗费大量的无关成本并造成决策效率的低下,这已成为欧盟深化发展的基本掣肘。因此,明确欧盟内部各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力划分,理顺它们的关系,对于摆脱欧盟决策机制中长期存在的决策不灵、议而不决的情形有着深刻意义。除了决策效率问题,欧盟还面临着提高自身民主合法性的紧迫任务。从一体化的发展史看,欧盟发展主要是政治精英推动的结果,民众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很少。近年来,西欧各国选民投票率频创新低,说明公民和政治生活的隔膜日渐加深。“民主赤字”的不断发展将导致欧盟建设的空洞化。这种情况下,欧盟要使各国和民众相信,共同政策有利于个体利益的扩展,欧洲大厦不仅是政治家们的理想,也应该是民众可以触摸的现实。 就扩大而言,东扩意味着欧盟要平衡东部和西部之间在经济实力和经济体制、文化传统和行为理念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和两德统一以后的情形相似,平衡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本投入。但除此之外,最紧要的还是欧盟这套机构和体系在扩大到25国乃至30国以后仍能正常运作。一般地说,规模越大,达成一致的难度越大,耗费的资源也越多。因此,东扩使机构改革问题更加紧迫。事实上,通过扩大来促进深化,在欧盟超国家机构层面上,是平抑成员国之间利益纷争的一种有效手段。但仅从一体化建设自身来看,并不是越大越好。欧盟积极通过深化改革来适应第5次扩大的需要,着眼点是其战略利益。显然,扩大了的欧盟是欧洲大陆实现发展、和平和民主的一次机遇。 从发展角度看,一个西化了的中东欧,不仅大大扩展了欧盟的地域空间,

中国与美国、欧盟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对比

中国与美国、欧盟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对比 从上表可见,在标准的制定时间上,我国较美国晚了45年。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美国修订标准至少10次,而我国仅修订过2次。美国制定了有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相应技术法规,而我国目前尚缺少相关技术法规。 在水质指标数量方面,美国共52项,而我国只有35项,约为美国的67%,因此,在水质监测方面有可能遗漏对某些有害成分的检测项目。在我国水质标准中,有机物指标仅有7项,绝大多数为无机物,其中以重金属离子为主;而美国标准则以有机物为主,多达27项,约占总数的52%。可见中、美两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指标监测重点不同。此外,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指标要求很低,甚至还有一项肉眼可见物指标。 与欧盟相比,我国的指标分类与其基本一致,而且在性质上都是以无机物指标为主。在指标数量方面,欧盟共56项,比我国多60%,可见其水质监测比我国全面得多

2006年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与85年的相比有什么区别呢? 水质标准由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1.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 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2.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3.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 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瞵;修订了四氯化碳; 4.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 订了浑浊度; 5.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汇总

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 张宝山 受国际国内严峻金融形势的影响,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的目标已转变为“扩内需、增就业、促增长”。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小企业不仅在分散市场风险、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吸纳新增就业、扩大内需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支撑力量,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发动机。在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下,我国中小企业陷入了出口减少和融资困难的“两难”窘境。鉴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及时出台了相关财税和信贷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努力解决其融资瓶颈。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了法律基础,但是随之而来就是要明确政府政策扶持的范围,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界定问题。2011年6月我国政府出台并执行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标准的实施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上有长达近百年的历史经验,站在不同角度审视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许在实施新标准的背景下,能指引相关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日本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演变及修订动因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加以修订完善而形成的,加之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东方文化的范畴。 因此,借鉴和吸取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历史经验就非常有必要。 1940年,日本以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作为划分中小企业的依据。1946年,日本政府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经济,实施“倾斜生产方式”的经济政策,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的扶持范围,相应地将职工人数标准上限提高到200人。1950年,开始采用职工人数和资本金额作为划分标准,进一步将职工人数上限提高到300人。1963年,日本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界定了中小企业的划定标准,此次标准

欧盟CE认证和美国FDA认证有什么不同

欧盟CE认证和美国FDA认证有什么不同 FDA是美国的,CE是欧盟的,这个是两个不同的认证,都挺严格的,主要是看你出口到那个国家,这两个认证都是强制要做的。下面亿博检测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欧盟CE认证和美国FDA认证有什么不同。 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

性要求。 二、FDA认证是什么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FDA 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 和公共卫生部(PHS) 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作为一家科学管理机构,FDA 的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它是最早以保护消费者为主要职能的联邦机构之一。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动物食品及药品、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也包括化妆品、有辐射的产品、组合产品等与人身健康安全有关的电子产品和医疗产品。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项目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三、欧盟CE认证和美国FDA认证有什么不同 1、CE认证是欧盟对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是安全方面的认证;

关于美国和欧盟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之匕较与借鉴

论文关键词:美国欧盟特许经营特许人被特许人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论文摘要:特许经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如果控制过当别常常引起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反垄断法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美国和欧盟立法对特许经营的反垄断规制有具体细致的规定,而且目前日趋严厉,其诸多方面对我国反垄断和特许经营立法县有借鉴意义。一、反垄断法规制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间,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如果控制过当则育可能引起限制竞争的问题。实践中,特许经营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有:(1)搭售。(2)固定转售价格。(3)限制销售区域,与横向限制协议中的划分市场行为相似,即竞争者之间分割地区、客户或者产品市坊。(4)他性交易,即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只能购买、经营特许人认可或指定的某些产品或服务,而不能购买其他产品或接受其他服务,被特许人因此失去了购买质量更好的产品和接受更好服务的选择权。(5)竞争业务的限制,即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不得从事与特许体系竞争的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原则上可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协商约定,但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属于契约自由的滥用。(6)整批授权交易,如果其中实质上包括了一些不必要或早已超过保护期的专利,而特许人强制被特许人接受,则有妨碍竞争之虞。特许人对被特许入经营活动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利于维护特许体系的统,增强特许经营体系的竞争实力,真正实现有效竞争,使消费荇获得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商品,故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经常为法律所允许:但是,鉴于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能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产生某些弊端,因此,在给予某些限制性条款合法地位的同时.反垄断法又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规制。因为过度限制竞争有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市场供求关系得不到准确反映,影响产业调整和资源配置.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因而过度限制竞争为整个现行法律体系所禁止。反垄断法从维护整个社会的平等竞争秩序和平衡各个市场主体的相关利益出发,对超出合理限度的限制性条款进行法律规制②。而且,对限制性条款予以规制也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特许经营中,享有特许权的一方往往在竞争中在技术、经营实力等方面具有经济优势地位,其行使权利时若超出法律和道德所规定的范围,则会形成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垄断,从而对竞争进行限制。如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权利人一定的竞争优势,但这种竞争优势并不代表具体的经济价值,权利人具体经济利益的取得需要通过市场开发环节得到兑现。在特许经营中,由于特许人可以在多方面直接控制被特许人,因此往往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对被特许人进行一些不正当的限制,从而构成对知识产权等特许权的滥用,影响正常的竞争。一旦特许经营实质性地影响市场竞争,则为各国立法普遍禁止。为此,许多国家运用法律对特许经营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其中以美国和欧盟最为典型。[!--empirenews.page--] 二美国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美国是特许经营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特许经营立法最完备的国家。美国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四类:一是联邦政府的专项法规,二是州政府的专项法规,三是普遍适用的商法法规,如《公司法》、《反垄断法》、《注册法》等,四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及其他特许经营协会的组织规范@。其中,该国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分为联邦和各州立法两部分。1971年,美国加州第一个对特许经营进行立法,颁布了《特许经营投资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9年制定了《特许经营条列》。[1][2][3]下一页美国反托拉斯法没有对特许经营作专门具体的明文规定,但在该法案及相关法规中可以找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纵向限制性条款的规定,二是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在纵向限制性条款方面,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于特许经营的规范,多着重于审查纵向限制竞争条款的合法性。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谢尔曼法》第1条(限制性条款)、第2条(独占行为)及《克莱顿法》第3条(限制竞争的协议)等。如《克莱顿法》第3条规定,商

浅论中国和欧盟的贸易关系

浅谈中国和欧盟贸易关系 摘要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国与欧盟贸易关系日益紧密,欧盟在中国对外贸易合作中的战略地位日益重要。然而中欧贸易也存在着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等问题。在未来,中国除应关注欧盟对华经贸合作的共同政策和指导原则外,更应注重拓展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我们也必须进一步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目的。 关键词:中国;欧盟;贸易关系;现状;

Introduction to China and the European Union trade relations Abstract China and the Eu is the world's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and regional economic group, the world's stage two important forc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economy. Since China and the Eu established comprehensive strategic partnership,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rapid change of the pattern, increasingly clos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he Eu's trade, the European Union the strategic position in China's foreign trade coopera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ever, there exists a trade imbalance, trad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evant problems such as im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In the future, China should focus on the Eu's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with China common policy and guiding principles, mor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expand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between Eu member states. We also need to further strengthen China-Eu comprehensive strategic partnership, the two side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mutual benefit and win-win results. Key words: China; Eu;Trade relations;Current situation;

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医用防护服标准及指标对比分析

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医用防护服标准及指标对比分析 自2020年4月10日起,对11类、19种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海关实验室对出口医疗物资的检测,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进口国(地区)有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依据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 下面,来一起了解中国、美国、欧盟对于医用防护服各自的执行标准以及相关认证认可要求。 一.标准概况 中国医用防护服执行国家标准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针对医用一次性非织造防护服,没有对可重复使用的防护服作出规定。 美国的医用防护服标准是由NFPA(美国车家防火协会)制定的NFPA1999,适用于医疗急救时美国医疗器具开发协会组织制定的AAMIPB-70,适用于评价卫生用防护服装的阻隔性能。

欧盟颁布了EN14126-2003防护服防病毒防护服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该标准主要关注点为防护服的耐血液、体液和病毒的穿透性。 二、产品认证 1中国 国内基于风险通常把医疗器械分成三类: 第一,风险低的和基本没有风险的属于一类,在地市局药品监管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中等风险的医疗器械由省一级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审批。第三,高风险的医疗器械属于三类,由国家局直接负责组织审批。 医用防护服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由省一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注册管理 2美国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根据风险等级将医疗器械产品分为三个等级进行管理,一级指普通产品,二级指通过特殊控制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三级指一般用来支持人体生

英国与欧盟关系

当前英国与欧盟之间的关系 英国退出欧盟的动议由来已久,近几年一直不断。早在2011年10月24日,英国议会下院曾经投票否决过公投决定是否退出欧盟的动议。当时,现任首相卡梅伦曾表示,成为欧盟成员国是符合英国国家利益的。欧洲大陆是英国最大的出口市场,也为英国带来不少商机。然而这次提出退欧口号的正是卡梅伦本人,而英国女王也于今日表示将通过立法确定退欧方案,2017年举行全民公投。 那么英国为何一直叫嚣要退出欧盟呢?欧盟与英国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矛盾纠葛?要想理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三个层面去看: 1.现实利益层面 在欧盟的预算里,英国缴纳的比例大约占1/8,仅次于德法列第三位。但是,相比德法两国利用欧元区内的有利地位,通过欧元区内的差异化利率政策,在制造业、服务业上都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反之,英国因为依然处于欧元区外,并未得到与付出相对称的好处。因此,英国希望退欧是基于利益考虑的。 2.欧盟主导权之争 2014年,德法主导的欧盟层要求英国拿出20亿欧元补缴欧盟的预算,此举令英国倍感愤怒。而德法的根本目的并非在这20亿欧元本身,而是希望通过此举为了让英国承担更多责任,从而迫使英国放弃英镑,统一使用欧元、进入欧元区,彻底斩断英国在欧美间骑墙的现状。但是在英国人看来,一旦英国进入欧元区,相当于他们将命运主导权交给了别人。英国人和德、法等国在这方面有着极深的隔阂,这种隔阂来源于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 与德法等大陆国家相比,英国长期游离于欧洲大陆之外,是海洋殖民帝国,英国对欧洲大陆的统一或一家独大一直保持高度警惕,同时通过欧洲大陆的分裂来获得对欧洲的影响,换句话说英国是通过分化欧洲大陆来获得自我保全的。从英国本身出发,不希望欧洲大陆继续进一步整合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英国加入了欧盟,却一直保留英镑而未加入欧元区的根本原因之一。 而站在德法的角度,英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为欧盟三大国之一,如果迟迟不能加入欧元区,迟迟不能和整个欧洲站在一起,欧盟进一步推进整合就会面临巨大阻力,因此一直以来妄图通过让英国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式,一步步地收缩英国的权力,最终迫使英国加入欧元区。但是这在政治战略上是动了英国的根,英国必然会反弹并试图阻止。这种博弈格局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英国和法德等国,必然有一个沟通和妥协的过程。 3.西方主导权之争 近代西方,一战以前一直是欧洲主导世界,一直到20世纪欧洲列强之间的矛盾激化,最终闹出了一战和二战。两次世界大战,欧洲元气大伤,发展起来的美国乘机上位。 美国上位虽然让欧洲人有些不爽,但毕竟大家都是西方,价值观相似,在全球的利益基本一致,何况二战之后欧洲亟需美国帮助复苏经济。但是,欧洲人也充分认识到,主导权易主的根本原因是内耗,通过战争统一欧洲是不现实的,更何况两次世界大战的重创已让整个欧洲雄姿不再。所以,二战后,欧洲大陆的主要国家很快成立了欧共体(英国加入较晚,1973年才加入)。欧共体发展到1991年,成立了欧盟,欧元正式启动。1999年1月1日,欧元

对比分析美国和欧盟的农业政策及对中国的启示

基于美国和欧盟农业政策的对比 分析及对中国农业政策的启示 摘要 “农业”是关于国计民生的产业,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科技和投入的多管齐下。美国和欧盟都是WTO中最大的生产体和贸易体之一,它们的农产品产量和贸易量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 同时它们也是WTO中农业协议的重要参与者。两国的农业之所以持续稳步发展,一方面是由于其先进的生产技术及优越的自然条件,另一方面,与其制定的农业政策密不可分。了解欧盟和美国的农业政策,对于我国采取相应的对策及农业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美国农业政策;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比较分析;启示

美国和欧盟作为WTO中最大的生产体和贸易体之一,它们的农产品产量和贸易量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 同时它们也是WTO中农业协议的重要参与者。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农业贸易已被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 并主要从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市场准入3个方面开始限制或约束各成员国的内部农业政策。这些改变不仅预示着全球农业政策调整的趋势, 影响着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农业谈 判方向, 还对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贸易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美国和欧盟的农业政策做出分析 一、美国和欧盟的农业政策概述 (一)美国的农业政策 美国农业政策由来已久,早在南北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农业发展政策,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外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到了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国内外市场收缩和严重的生产过剩,美国农业经历了空前严酷的危机。为了避免农业部门的全面崩溃,从1933年罗斯福政府开始推行“新政”农业政策,支持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收入,到这些政策和技术进步使生产发展大大超过需求增长时,政府转而制定扩大内外需求的政策。所有这些政策的汇集,成为战后历届政府推行的联邦农业政策体系。该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发展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政策。 ⑴发展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提供或资助发展交通运输、供电和通讯事业。 ⑵推动农业科研和技术普及。联邦政府通过各地建立起来的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三级机构推动农业生产水平和生产率的持续提高。此外,农户还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站获得有关市场、管理、气象、病虫害和技术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⑶税收优惠。农户可以在收益多的年份提前支付开支,收益少的年份提前出售农产品,以少缴所得税。此外,农户还享有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 ⑷提供农业信贷和农产品保险。农业信贷系统可以从政府获得低息贷款转而提供给农户。农产品信贷公司则为参加价格支持计划的农场主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农户信贷管理局的贷款则带有很大的补助性质,它向受灾地区提供利率很低的紧急贷款。1981年《农业法》把这种紧急贷款作为援助遭受自然灾害农户的主要方法,取代了70年代的直接补助。政府还为保险费用提供多至30%的补贴。 ⑸补贴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政府资助水利设施的兴建和维修,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为保护土地,政府还出资修造递田,按等高线平整土地,施用石灰,等等。政府补贴的结果使农户在不增加农业生产要素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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