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二类违法行为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二类违法行为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二类违法行为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二类违法行为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二类违法行为第一类乡村组织随意以政策明令方式变更生产项目及品种,非法干涉承包方经营自主权。

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承包耕地的农户对自己的承包地就享有了承包经营自主权,该权利主要体现为: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方通过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在不违反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拥有耕作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决定种植种类、品种、数量和方式,决定税后收入的分配。另外承包经营自主权还体现为承包方有权依法以转包、互换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

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比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经济农业,以命令方式要求农户改种果树、蔬菜大棚等;二、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比如有些村干部不征求村民意见,将上级拨付给农民的补助款项,私自购买一些低质或者没有实际用途的生产资料,强制发放给农民。

承包荒山、荒滩等其它土地的承包方同样享有承包经营自主权,但是承包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对于行政机关侵犯承包户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承包户可以通过向上级政府举报或者以行政复议、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发包方侵犯自主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发包方侵

权。

第二类村委会违法擅自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在第一轮承包期间,土地承包法律不够健全,承包户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在90年代初期,有些地方大搞“两田制”,以此为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虽然“两田制”的初衷是为了发展规模经营,但由于与当时的生产力不相适应,“两田制”最终成了村委会的创收途径,中共中央下达文件,禁止以“两田制”为名收回农户承包地。为了保障农村生产关系的稳定,从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中央政策更倾向于“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四项规定:“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近年来,大批农民进城务工,有些地方以承包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土地,对此,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意见》指出,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进城务工的,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规模农业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尝试鼓励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或其它方式集中流转。我们既不能将这各鼓励集中流转的行为等同于强

制收回农户承包地,也要防止将来在全国范围内土地集中流转中出现强制收回农户承包地的现象。

第三类村、组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2003年3月1日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初衷。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存在两种形式,一是采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在此形式中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二是对第一种形式的补充或者说是例外,即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而本篇讲的违法形式主要发生在第一种形式的承包过程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22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结合物权法第117条等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农户在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就享有了用益物权,即受到法律保护,即发包人也不得干涉农户行使其正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0条都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但这也是存在例外的,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最为详细,即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

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且还特别强调了如果发包方与农户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不得调整的,应按照约定执行。承包合同中特别约定也是可以阻却发包方调整承包地的。因此我们把这种特殊约定也称为例外的例外。所以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调整农户承包地的行为,不管其打着什么冠冕堂皇的名义都是违法的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与农村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不允许进行农村土地调整,而是有条件的,有范围限制的。前面我们提到了农户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原则上是不允许调整,但存在例外。将下来我们谈到的便是那些农村土地可以进行土地调整,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对新增人中赋予了特殊的权利。即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农村土地应当用于相关调整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

除上述情形之外,发包方以及其他任何主体对农户的承包地进行调整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四类至今还不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

直至1978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经历了由集体劳动到小段包干和定额计酬、由包干到包产、由包产到包干到户三个阶段,从而完成了根本性的转变。《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的精神,农业部用了一年时间,对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经过大量的实地考察和对百县3.9万个村的统计及农户问卷调查,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是普遍拥护的。在此背景下,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正式出台,后又在《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5)7号)中得到了肯定和全国范围内的执行。

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特别强调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要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

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并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三要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尽量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在法律层次上,第二轮承包之后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也专门给予了法律保障,承认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尊重了合同双方应有的权益。

可见,对适于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果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都是违法的。

第五类乡村干部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我国,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种即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这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中体现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上。《承包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

十年至七十年,其中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承包合同的形式要求的具体内容,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联系,即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物权领域来讲,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从特殊法的角度上再次对《承包法》中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作出了肯定和细化。并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而且还放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的第一章来讲,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从效力上比债权要优先,其等级要高。那么从权利救济途径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比普通债权的要更加有力和广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虽然基于签订的书面合同,但结果却把承包方的合同权利上升到物权层次来保护,立法者的动机自然不言而喻,就是为了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最终巩固我国农村经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既然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成立、生效、解除、变更的条件是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4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如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

那么是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解除、变更上要完全适用《合同法》呢?当然不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标的之特殊性,《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有其特殊性。

第六类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制造借口,强迫承包方流转土

地承包经营权

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很多侵犯承包方经营权的情形,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严重侵犯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扰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正常秩序。

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两种,一是依据《承包法》第32条规定的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3条规定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

地等农村土地,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但无论是哪一种流转都应当遵循五大原则,第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第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承包方做为主体有充分的权利去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法》第35条还对发包方的权利作出限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这样便更大程度地保护了承包方对自己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不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承包法》第37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如果是采取互换、转让的方式,如果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如果未经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以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

更要注意流转的规范性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七类乡、村制定土政策,制止、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1年底,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诸如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少数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现象,中央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规范土地流转的要求。在其后几年中2003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3月1日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对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管理作出相关规定。其中《办法》最为详细、明确。

土地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是最主要的社会保障。我国农村中的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要保持农村的稳定,就要让农民有块承包地,让农民进退有路,心中不慌。《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

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办法》指出,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办法》对流转管理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指出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综上所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流程,但对发包方阻碍正常流转的违法行为必须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类地方政府和发包方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也从专门法的层次上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范畴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那么承包方的土地收益都包括什么呢?农户承包土地的收益作为其用益物权的一部分,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特别是关于土地流转的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

条规定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都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旦受到侵犯,其既可以从物权法的角度来保护用益物权的完整(《物权法》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物权如何保护及方式,而且在第120条专门强调了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也可以适时选择通过合同法的角度来保护承包合同权利的正当享有(发包方提高承包费即涉嫌违约,除非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在土地征收、征用方面,因为其对承包方的权益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甚至会致使承包合同标的物即承包土地的灭失,所以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尽最大程度来保护承包方的正当权益,《物权法》规定了承包户作为用益物权人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其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且这两部法律都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在一些地方发包方通过在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以及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的行为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物都是这样,农村土地承包也不例外。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承包,一类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一、家庭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而且对自己是否放弃承包权可以自愿选择。其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制定承包方案,然后承包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公开组织实施和签订承包合同。

二、其他方式的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这里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情形。在这种承包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承包费如何确定的问题,在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也是由

双方协商确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而且在《土地承包法》第48条还规定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如果发包方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而违法发包从而签订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这里也有一个例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

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

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类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现实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土地承包政策和承包期内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的事情常有发生。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是和我国土地承包政策的立法精神格格不入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紧接着第六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农村妇女与男子在土地承包方的主体地位上是平等的。

其次,考虑到中国农村传统“男娶女嫁”、“从夫居”是农村男女结婚成家的主要形式,这就必然导致农村妇女因结婚(男性因入赘而流动的情况较少)、离婚而流动。这种流动将影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关系中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因为人可以流动,而土地却是固定的,针对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了: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土地承包法》第30条就此也特别规定了: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

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26条规定:承包推荐阅读:土地征收维权拆迁补偿

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使农村妇女在作为土地承包的承包方中现有的不利因素减到了最低程度,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法律责任上《土地承包法》第5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54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即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其中,第54条第1款第7项明确把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自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列入了物权的一种即用益物权。那么,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的救济途径自然也适用《物权法》“物权的保护”这一章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法律赋予了农村妇女与男子同样的承包经营权,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上所获得的权益同样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十一类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的不作为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200解释(以下

简称最高院解释)中第一条把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分为五大类:1.承包合同纠纷;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因此,在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中,大部分属于可协商、调解、仲裁以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范围,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可以自由选择解决方式的。

可见,我国法律为农户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提供了广泛的解决途径。但也有部分纠纷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受到了限制,如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第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第二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是具有排斥法院管辖的,这在《最高院解释》第二条也给予了认可: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农村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中一大部分是由于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群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等。那么农户在遇到这类不作为的情况时一定要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

己的权利,但鉴于村级组织并非一级行政机关,其不作为并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并不是行政法意义上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也就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所以农户应当及时选择刚才讲到的其他维权渠道,这样也可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潜在危险。对于法院不受理起诉,农户可以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第十二类地方违反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方面的精神制定相关政策及法律性文件

2006年9月,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国家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作了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讲话,肯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经管部门以全面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为重点,抓紧延包后续完善、调处承包纠纷

和依法实施规范管理工作,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长效机制正在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相关法规相配套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地方的土地问题却越来越多,主要就表现在地方制定政策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上,影响了农村稳定和发展。

地方违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的精神所制定的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或法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上不到位。

地方政策或法规对中央精神及国家法律的不及时、不准确落实,导致了少数村组至今仍没有开展延包工作,有的地方多留机动地,有的仍然搞口粮田和责任田的“两田制”,有的承包方案不公,少数外出务工人员、外来户和农村出嫁妇女承包经营权不落实,不及时向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

(二)制定相关土地政策文件或法规随意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延包工作完成后,受旧有习惯和人地矛盾、建设占地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还出台有关政策或法律性文件经常性地调整承包地,实行“生增死减”,“进增出减”,甚至搞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有的收回拖欠税费农户和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有的在发展现代农业、推动规模经营、村庄整治撤并中,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或变更土地承包关系。

(三)制定相关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少数地方制定的相关土地流转政策及法律性文件违背了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推行土地集中,还有的地方规定乡村组织可以替代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有的克扣、截留和侵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在流转中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上述情形均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0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所禁止的。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社会日趋和谐稳定的新时期,而且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了要加强农业基础,做好“三农”工作,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策以及法律的支持,三农建设也不例外,这就必然要求地方在贯彻中央惠农政策和法律的问题上要高度一致,惠农政策要始终不移的贯彻下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据以研究的案例及问题 2008年,某村集体与该村村民甲签定一份山岭承包合同:将该村周围的一处山岭发包与甲。合同履行期问,政府希望对此山进行绿化,发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山并无所有权。于是,政府以此为由要求将山收回。与甲协商无果。法院处理意见:一种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签订的山岭承包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真正的权利人国家如果不追认,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村民应将山岭返还给所有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国家所有的山岭发包给村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有一种看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在误认为自己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村民甲承包方和承包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政府所代表的权利人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可依所有权收回山岭,村民甲是否要将山岭交回?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没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甲签订的承包合同行为的性质。明确此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村民甲能否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山

岭的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对抗性等等。本文拟对诸多问题做出一一探讨与回应。 善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之片无权处分 发包方对无所有权的土地实施的发包行为是否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否认的观点认为《合同法》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买卖及赠与,发包行为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首次出现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该条自起草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其进行评判。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适用范围。对于抵押、出租、承包等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涉不多,而这正是本案之关键。 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有偿转让(出卖)和无偿转让(赠与),不包括设立担保权、使用权。由此看出,无权处分仅限于所有权转让一种类型,发包人把农村土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土地的处分行为,因此也不涉及是否有权处分的问题。土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教材观点是:所谓处分权,就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第二种观点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下面,笔者就承包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做一基本的论证。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 一、引论 在《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权利种类,成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随后,这样的一个权利被广泛地应用在实践之中。在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描述为“中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对其称赞有加。应当承认,这是在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民事权利,其性质、容、法律特征都有其“新颖”之处。然而,也正是其所具有的这种所谓的新颖性,使这样一个概念与民法史上的任何财产权的概念均不相同,无法准确地界定其真实的涵和外延,使这样的一个法律概念的涵具有了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无法分清这样两个民事权利概念之间的法律差别。在《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制订正在进行的时候,我们来认真地、实事地研究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法律区别,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失误,以及与《民法通则》创造的另一个新的概念即土地使用权概念之间的界限,以利于制订准确、科学的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概念,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最明显地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缺陷的典型案例 1996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黄振煌诉市禾山镇县后村委会征地补偿费纠纷案。具体情况是: 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民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黄振煌与第三人和基原于1985年1月1日共同承包县后村委会50余亩场地种植经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每年承包款为3000元,承包期为30年,并且约定国家需要征地时,土地底款归村委会所有,青苗赔偿款,村委会分九分之四,承包人分九分之五。1986年初,黄振煌、和基与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十团建立联营关系,共同经营种植“天山葡萄试验场”。1987年1月因和基迁居未参予投资,同年7月,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示范文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乙方代表姓名: 乙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1、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亩互换给乙方,互换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2、乙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亩互换给甲方,互换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二、互换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大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转费及支付方式 互换土地不完全均等,经双方同意,需要一方向对方给付流转费的,填写以下项目: (一)流转费标准(或金额)约定: (二)流转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权利和义务 1、承包土地互换后,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交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交换。 2、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3、承包土地互换后,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4、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因互换土地的面积、等级、价值不对等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补偿办法。可以在本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签定补充协议。 7、互换土地补国家征收、征用取得补偿款的,补偿款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或另行协商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成的,征地补偿款归互换后的地块承包人所有。 五、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甲方: 乙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c93471987.html,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指土地所有者的纠纷,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无法达到一致时所产生的矛盾,问题一直无法得到妥当的解决就会上升到法律层次上,下面就为大家讲解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标准 1、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3、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件2)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3.其他。。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他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接包/承租期满前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 内容提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学者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物权性流转、债权性流转、股权性流转三种不同的观点,立法和实践操作也存有混乱。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引言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规模经营、优化土地和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有简要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允许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体现了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精神。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各地土地入股的实践操作还是理论界对土地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均存在较大分歧。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和解决入股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入股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对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一、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初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南海等地率先产生。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实践了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标的认识上的差异。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物权性流转说。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 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原承包人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那么被入股企业也就只能取得对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描述比较多的是“使用承包地的权利”或“土地经营权”。 股权性流转说。此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属于物权性的流转,也不属于债权性的流转,而应属于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由在于:入股方仍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该入股法律关系既不属于物权关系性质也不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入股方不是债权人而是股东,被入股方也不是债务人。3 二、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之所以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首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与此相联系的是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设计书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xxxxx 二○一四年x月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编写单位:长春伟业测绘有限公司 网址: 总经理:xx 总工程师: 编写者:王彪 审查者: 编写日期: 二○一四年x月

目录 一、概述 (66) (一)项目区概况 (66) (二)主要工作内容 (66) 二、作业依据 (66) (一)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 (66) (二)技术依据 (77) 三、主要技术要求 (88) (一)数学基础 (88) (二)主要精度要求 (99) 四、设计方案 (1010) (一)工艺流程 (1010) (二)前期工作准备及人员准备 (1010) (三)调查底图与调查表的制作 (1111) (四)外业入户权属调查 (1212) 1.调查内容 (1212) 2.实地权属调查 (1515) 3.调查成果确认 (1515) 4.调查成果移交 (1616) (五)内业矢量化及属性信息上图 (1616) 1.图形矢量化及调查属性上图 (1616) 2.外业权属调查表录入 (1616) 3.调查图、表排错 (1616) 4.入库前的准备 (1616) (六)成果审核公示 (1717)

1.初步调查成果审核 (1717) 2.制作公示成果 (1717) 3.成果公示确认 (1717) 4.成果修正 (1717) 5.第二次公示 (1717) (七)制作宗地图并颁证 (1818)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1818) 2.申请 (1818) 3.制作承包地宗地图 (1818) 4.建立登记薄,制作经营权证书 (1818) 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818) (八)建立数据库及面积汇总 (1818) 1.与周边各标段数据的接边 (1818) 2.再入库 (1919) 3.检查完善数据库 (1919) 4.量算面积及面积汇总 (1919) (九)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2020) (十)验收 (2020) (十一)资料归档 (2121) 五、质量管理 (2121) (一)质量目标 (2121) (二)质量保证措施 (2121) 六、人员设备配置及工作计划 (2424) (一)建立项目部 (2424) (二)人员配置及职能 (2424) (三)设备配置 (2525)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及工期 (2525) 七、安全措施 (2626) 八、成果资料 (262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库 建设方案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日

目录 1建设背景 (1) 2建设目标及任务 (1) 3建库流程 (2) 3.1技术路线 (2) 3.2技术流程 (3) 3.2.11数据准备 (3) 3.2.22数据入库 (3) 3.2.33数据处理 (3) 3.2.43数据检查 (3) 3.2.53成果输出 (4) 4建库成果 (4) 4.1表格成果 (4) 4.2图件成果 (5) 4.3数据成果 (5) 5软件功能及技术服务 (6) 5.1软件功能 (6) 5.2技术服务 (8) 6应用案例 (10)

1建设背景 当前我国多数地区农村土地承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为此国家决定用五年时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中数据库建设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汇总管理的前提,为后续农村土地承包登记、流转、冲裁、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打下基础。 2建设目标及任务 基于主流的GIS平台、先进的数据库管理技术,研发面向作业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库软件,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调查的权属信息和测量信息的集中存储,按照农业部最新标准生成所需的各种表格、图件、汇交数据成果,满足各级农经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具体任务有: 1、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调查数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块空间数据、承包权属数据等的入库、承包信息关联。 2、实现承包经营权数据入库后的数据处理,如更新基本农田关系、提取地块四至、计算实测面积、重排地块编码等。 3、实现承包经营权标准成果的输出,如公示表、调查确认书、承包合同等表格成果,地块平面分布图、承包示意图、公示图等图件成果,标准汇交成果等。

[工程类试卷]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承包经营权是( )。 (A)一种新型物权 (B)直接基于法律产生 (C)完全物权 (D)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 2 甲乙均是沙窝村村民,甲的承包地在乙家附近,乙的承包地在甲家附近,为了使用土地方便,二人打算将其承包的土地互换,根据规定,其行为应当( )。 (A)经发包方同意 (B)报发包方备案 (C)经乡人民政府批准 (D)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 (A)由承包合同约定 (B)由乡政府决定 (C)由法律直接规定 (D)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4 首次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法律是( )。 (A)《宪法》 (B)《物权法》 (C)《农村土地承包法》 (D)《土地管理法》 5 下列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征的是( )。 (A)主体的限定性,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B)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产生 (C)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 (D)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处分为主 6 下列选项中,没有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的是( )。(A)承包经营权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后取得短期性的权利 (B)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内容、公示方法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C)承包经营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 (D)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法定化 7 下列选项中,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的是( )。 (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B)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C)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D)国家 8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时设立。 (A)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 (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C)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 (D)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9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经( )予以确认。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乡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D)国土资源部 10 某年2月13日,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张三,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同日,张三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张三,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与张三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李四,李四也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张三和李四发生纠纷,张三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C)乡政府擅自撕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但张三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淑云冯瑞琳 上传时间:2006-11-10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 【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和村委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二、转让地块概况: 该地位于,东邻,西邻,南邻,北邻,面积为平方米,约亩< 三、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该土地有关事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如出现第三人追索事宜则必须支付给乙方该转让金十倍的罚款,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转让期限与范围: 1、甲方自愿将该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经营权、拥有权永久性合法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为万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补偿金),总价为人民币元。

五、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于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转让金元,余款于前付清。本土地转让为一次性买卖处理。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 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由乙方享有,甲方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七、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等情况,甲方自行处理, 不得影响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 2、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享有继承、转让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八、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空口无凭,签字为据,自乙方支付转让金之日后,乙 方永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持有。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农经发[2012年]2号关于.开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1】2号 为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关键证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四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加上承包期内农村依传统习惯调整承包地和经济建设征占用承包地等,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同时,受当时农民负担重等因素影响,还有少部分农民没有获得承包地或者被违法收回了承包地,少数城郊和征占地频繁的地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落实。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国家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