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立遗嘱的条件

立遗嘱的条件

立遗嘱的条件

核心内容: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立遗嘱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内容符合规定等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立遗嘱的条件。

一、遗嘱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此,继承法明确指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可以立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不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使伪造的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三、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生效时,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因违法也应认定为无效。

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要满足上面的实体要件,还要满足形式要件。具体来说,各种形式的遗嘱要满足的形式要件也不尽相同。

对于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