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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设计标准规范

剧场设计标准规范

根据建设部建标 [1998]59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前厅和休息厅;5、观众厅;6、舞台;

7、后台; 8、防火设计; 9、声学; 10、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术语;2、面积指标;3、防火设计; 4、增加了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舞台工艺设计舞台结构荷载等内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川成都市星辉西路8 号;)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成城、李布白、王化、赵培生、王鸿章、陈凤岩、王坤贵、苏培、王明钰。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地和总平面 6

4 前厅和休息厅 8

5 观众厅 9

5.1 视线设计9

5.2 坐席 10

5.3 走道 11

5.4 其他 11

6 舞台 12

6.1 一般规定12

6.2 乐池 15

6.3 舞台机械15

6.4 舞台灯光16

6.5 舞台通讯与监督 19

6.6 演出技术用房 19

6.7 舞台结构荷载 20

7 后台 22

7.1 演出用房 22

7.2 辅助用房 23

8 防火设计 25

8.1 防火 26

8.2 疏散 26

8.3 消防给水 27

8.4 火灾报警 28

9 声学 30

9.1 声学设计 30

9.2 观众厅体形设计 30

9.3 观众厅混响设计 30

9.4 噪声控制 31

9.5 扩声系统设计 32

9.6 其他 32

10 建筑设备 33

10.1 给水排水 33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33

10.3 电气 35

本规范用词说明 39

条文说明 41

1 总则

1.0.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0.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

2.0. 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

3.0. 超过 200M2 或观众量不

4.0. 足 300 座的剧场建筑。

1.0.3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

2.0. 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

3.0. 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型 1201~1600 座

中型 801~1200 座

小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

1.0.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1~100 年,丙等 25~50 年;

2 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

3 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1.0.6 剧场设计应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应紧密结合,

2.0. 互提设计参数。

1.0.7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2.0.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

3.0. 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剧场 theatr 设有演出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2.0.2 观众厅 auditorium 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

2.0.3 池座 stalls 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2.0.4 楼座 balcony 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

2.0.5 包厢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2.0.6 舞台 stage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台仓、台塔。 2.0.7 台塔 fly tower 主台以上至栅顶的空间。它是舞台表演和机械运作的基本空间。

2.0.8 台仓 understage 舞台台面以下的空间。

2.0.9 镜框式舞台 proscenium stage 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是我国现有剧场舞台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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