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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监制机关: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

住宅商品房开发项目成本费用估算及清单

住宅商品房开发项目成本费用估算及清单 住宅商品房开发项目成本费用估算及清单 估算 一土地费用 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评估拍卖价格的30%或以上 2 土地出让契税出让金×3% 二建安费用810元/M2—1260元/M2含建设及基本安装 三前期费用中高档楼盘约80元/M2—100元/M2 别墅约180元/M2 1 规划设计费建安费×3% 2 设计招投标管理费总投资×0.02% 3 勘查费设计概算×0.5% 4 设计监理规划设计费×2% 5 施工监理建安费×1.4% 6 施工证费 7 规划证费建安费×0.6% 四配套费用190元/M2—230元/M2 1 住宅配套费用用地红线外 2 大市政配套费含红线外道路、上水、燃气、电话等 五其它费用 1 管理费用(建安+前期+配套)×3% 2 销售推广费用按销售收入约1.5~3%计 3 不可预见费用(建安+前期+配套)×3%或以上 六营业税费销售收入×6.1% 1 营业税销售收入×5% 2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 3 教育附加税营业税×4% 4 印花税销售收入×0.05% 5 交易管理费销售收入×0.5% 杭州市即将实行所得税预征:销售收入的15%×33%=4.95% 七融资成本 清单 序号费用名称取费标准 1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附加 1.1 国土契税土地评估价格×3% 1.2 城市配套费凡公开招标、挂牌出让的土地,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3 拆迁管理费1.4 国土勘测费 1.5 拆迁代办费 1.6 现状实测费

2 前期工程费中高档楼盘约80元/M2—100元/M2 别墅约180元/M2 2.1 方案设计费多层1.8元/M2,高层2.2元/M2 2.2 水文地质勘察设计费多层 3.1元/M2,高层3.6元/M2 2.3 施工图设计费多层18-22元/M2,高层35元/M2,别墅100元/M2 2.4 施工图图审费多层1.8元/M2,高层2.2元/M2 2.5 基础设施设计费 2.5.1 市政工程设计费多层1.8元/M2,高层2.5元/M2 2.5.2 电信设计费1元/M2 2.5.3 有线电视宽带设计费0.4元/M2 2.5.4 管煤/给水/给电工程设计费 3.4元/M2 2.6 施工用电供配电贴费 1.2 — 2.7元/M2 2.7 测绘定点费+灰线验费0.85元/M2 2.8 晒图费0.5元/M2 2.9 编标费及委托编制标底费用 3.2元/M2 2.10 工程招标管理费0.42元/M2 2.11 环保费/日照分析费0.5元/M2 2.12 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12元/M2 2.13 人防费多层15元/M2 (旧城10元/M2) 2.14 商品房测绘费0.8元/M2(住宅) 1.2元/M2(商业用房) 2.15 白蚁防治费 1.6元/M2 2.16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改10元/M2 3 建筑安装工程费810元/M2—1260元/M2 3.1 建安成本多层800元/M2,高层1250元/M2 3.2 监理工程招标费管理费多层0.1元/M2,高层0.14元/M2 3.3 土建工程监理费多层8.4元/M2,高层10元/M2 3.4 土建工程质检费多层1.5元/M2,高层2.1元/M2 4 基础设施建设费190元/M2—230元/M2 4.1 市政工程建设费多层70元/M2,高层100元/M2 4.2 市政工程质检费多层1元/M2,高层1.5元/M2 4.3 小区供电工程费22元/M2 4.4 小区给水工程费供水基金15元/M2 接水15元/M2 4.5 小区供气工程费14元/M2 4.6 有线电视宽带工程费6元/M2 4.7 小区路灯工程费双路64万/公里单路39万/公里 4.8 小区绿化费25—30元/M2 4.9 小区通讯通邮费16元/M2

⒈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V房地产价格统计 报表制度 (简明版本) (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20XX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4 四、主要指标解释7 五、附录8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和掌握相关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及其变动情况,为做好国民经济核算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满足社会公众需要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是商品住宅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相关基础资料。其中新建商品住宅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住宅所在项目(楼盘)名称、项目地址、幢号、总层数、所在层数、住宅结构、建筑面积、成交总价(合同金额)、签约时间等;二手住宅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成交住宅所在小区或社区名称、位置、住宅类型、住宅所在区域、住宅所在地段、本月销售面积、本月销售金额、样本住宅上月销售单价、样本住宅本月销售单价等。 (三)调查方法 ⒈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调查方法。 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调查为全面调查,基础数据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 ⒉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的调查方法。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房地产经纪机构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基础数据。 为保证二手住宅销售价格调查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选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二手住宅样本时遵循以下原则: ⑴选取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注重代表性。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要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选择规模大、实力强、营业额占当地总营业额比重较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尽量兼顾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不同注册登记类型。选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总营业额一般应占当地二手住宅总营业额的75%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报调查表。 ⑵选取住宅样本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综合考虑住宅类型、区域、地段、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上月、本月价格同质可比。由于存在级差地租,不同地理位置的住宅单位面积价格差异较大。在选取住宅样本时,要分区域(辖区)、分类型从上月及本月销售的住宅中分别选取销售量(套数)所占比重最(较)大、同质可比性和代表性强且交易时间最接近每月15日的一套住宅。如每月15日前、后两日均有同质可比住宅时,选取后者作为样本住宅。 (四)调查对象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五)调查范围 调查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和计划单列市(共35个),以及唐山、秦皇岛等其他35个城市(以下简称“其他35个城市”)。调查范围为70个大中城市的市辖区,不包括县。 (六)调查组织方式 ⒈新建商品住宅基础数据。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XX〕93号)规定的内容与时间向当地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或调查队提供自然月度基础数据。唐山、秦皇岛等其他35个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XX〕93号)要求,向当地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或调查队提供自然月度基础数据。相关调查总队、调查队将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上个自然月新建住宅交易网签数据用专用存储设备拷贝,确保数据安全,并按照统一规则进行标识。 ⒉二手住宅基础数据。

解析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名称】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六安市物价局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2010-7-23 【实施时间】2010-7-23 【正文】 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安城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现将《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六政〔2010〕51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 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六安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住房预(销)售前,将构成的商品住房价格、成本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据实确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预(销)售商品住房许可证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手续,提交备案文书。 第七条商品住房备案的房屋面积应与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登记的面积一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初始备案后又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初始备案6个月以后再办理备案手续。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惜盘拒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合同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和变相追加购房款。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最高价格,企业可以自行下浮。 第九条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六安价格信息网”上下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资料,并按备案表所列项目内容,进行如实填写;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需约谈、成本监审除外)办结备案手续,下达备案回执,同时在“六安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如实提供以下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六安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每栋楼均填写均价); (二)《六安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每一批次商品住房配套设施相同的,只需提供一户《明码标价书》复印件;配套设施不同的,应根据不同的配套设施,提供相对应的《明码标价书》复印件; (三)《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表》(一套一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资料(以下一、二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字段名中文名称类型备注 1 XK_WS H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 号 林(川)检字 03129676 (必填) 如前置许可无决定 文书号,此处填文字“空” 2 XK_XM MC 项目名称出省植物检 疫证书 (必填) 3 XK_SPL B 审批类别普通(必填) 普通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其他(需注明) 4 XK_NR 许可内容桉树锯材5立 方米由攀枝 花市西区至 云南省楚雄 彝族自治州 楚雄市 (必填) 行政许可的详细内容 5 XK_XD R 行政相对人名称攀枝花市明 有工贸有限 公司 (必填) 6 XK_XD R_SHXYM 行政相对人代码 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 填 7 XK_XD R_ZDM 行政相对人代码 _2(组织机构代码) 文本(64 个字符)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 项(7、8、9三项中必填 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8 XK_XD R_GSDJ 行政相对人代码 _3(工商登记码) 文本(64 个字符)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 项(7、8、9三项中必填 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9 XK_XD R_SWDJ 行政相对人代码 _4(税务登记号) 文本(64 个字符)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 项(7、8、9三项中必填 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1-

字段名中文名称类型备注 1 0 XK_XD R_SFZ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510423197911 096512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 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 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 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1 1 XK_FR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明自然人许可此项为 空白 1 2 XK_JDR Q 许可决定日期2017.3.15 (必填) 如文本格式 为:YYYY/MM/DD 1 3 XK_JZQ 许可截止期2017.3.17 文本格式 为:YYYY/MM/DD 2099/12/31含义为 长期 1 4 XK_XZJ G 许可机关攀枝花市森 防站 (必填) 市级机关名称(全 名) 1 5 XK_ZT 当前状态0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1 6 DFBM 地方编码文本 (6个字 符)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1 7 SJC 数据更新时间戳2017.3.15(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 (戳),为数据上报部门 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 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1 8 BZ 备注文本(512 个字符) -2-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说明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编号: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 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 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 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 4 新增编码为D21 &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 所的代码。 二、 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 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 命名的要求。 (二) 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 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 不填写此项。 (四) 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 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 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2 2 位)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A)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 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 .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 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 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至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备注 1 兰溪市石磊运输服务部J3386002475901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2 兰溪市宸胜建材经营部J33860024760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3 兰溪市大埠张农产品有限公司J33860024761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4 兰溪市惠芬快餐店J33860024762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5 兰溪市腾飞油漆店J33860024763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6 兰溪市绿益保健器材有限公司J33860024764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7 兰溪协成磁控科技有限公司J33860024765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8 兰溪永禾贸易有限公司J33860024766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9 兰溪市鑫辉建材经营部J33860024767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0 兰溪市广顺货运有限公司J33860024768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1 兰溪市双丰塑料厂J33860024769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2 兰溪市恒鑫制冷配件有限公司J33860024770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3 兰溪市嘉儒科技建材厂J33860024771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4 兰溪市志花建材经营部J33860024772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5 兰溪市游埠振兴针织厂J33860024773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6 兰溪市捷鼎纸品厂J33860024774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信息系统备案表总表(等保备案)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备案表 备 案 单 位 备 案 日 期: 受理备案单位: (盖章) 受 理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 备案表编号:

填表说明 一、制表依据。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之规 定,制作本表; 二、填表范围。本表由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备案单位”)填写;本表由四张表单构成,表一为单位信息,每个填表单位填写一张;表二为信息系统基本信息,表三为信息系统定级信息,表二、表三每个信息系统填写一张;表四为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需要同时提交的内容,由每个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填写一张,并在完成系统建设、整改、测评等工作,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向受理备案公安机关提交;表二、表三、表四可以复印使用; 三、保存方式。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备案单位保存,一份由受理备案公安机关 存档; 四、本表中有选择的地方请在选项左侧“ ”划“√”,如选择“其他”,请在其 后的横线中注明详细内容; 五、封面中备案表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填写并校验):分两部分共11 位,第一部分6位,为受理备案公安机关代码前六位(可参照行标GA380-2002)。第二部分5位,为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给出的备案单位的顺序编号; 六、封面中备案单位:是指负责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法人单位全称; 七、封面中受理备案单位:是指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名称。此项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填写并盖章; 八、表一04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备案单位所在的地(区、市、州、盟)行政区划 代码; 九、表一05单位负责人:是指主管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 十、表一06责任部门:是指单位内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部门; 十一、表一08隶属关系:是指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与上级行政机构的从属关系,须按照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填写; 十二、表二02系统编号:是由运营使用单位给出的本单位备案信息系统的编号;十三、表二05系统网络平台:是指系统所处的网络环境和网络构架情况; 十四、表二07关键产品使用情况:国产品是指系统中该类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十五、表二08系统采用服务情况:国内服务商是指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中国公民、法人或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十六、表三01、02、03项:填写上述三项内容,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时可参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较高者决定。01、02项中每一个确定的级别所对应的损害客体及损害程度可多选; 十七、表三06主管部门:是指对备案单位信息系统负领导责任的行政或业务主管单位或部门。部级单位此项可不填; 十八、解释:本表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制并负责解释,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表进行改动。

商品房价格公示样式

商品房价格公示样式: 附件1: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或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项目名称: 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监制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物价员: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 附件2: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注:代收代办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监制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附件3: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填写说明

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一)户型:指商品房套内的区间间隔,即×厅×房×卫; (二)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其条件: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折扣比例、折扣的计算具体办法; (五)销售状态:如已销售、未销售等。 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六)座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市、县(区)行政区域,所在路段; (七)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 (八)装修状况:如毛胚房、装修房等,装修房应标明具体装修标准; (九)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指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的配套情况;(十)前期物业服务: 服务内容:指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 服务标准:指按照行业规范提供的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 收费标准: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代收代办费用: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向购房者代收代付的各项费用; (十二)其它相关信息:指上述各项之外,须诚实信用地告诉购房者的有关价格事项或与价格密切相关事项。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委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开发经营单位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的利息按实际抵扣。 (二)政府定价的房屋分为成本房和微利房。成本房不计利润,微利房利润率以本条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7%计算(按工程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三)税费,按税法和有权机关规定计征或减免。 第八条城镇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成本测算按《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测算办法》执行。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构成,包括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利息。 (二)税费 (三)利润 第十条水、电、气、邮电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不得以任何借口重复计费。 第十一条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定期发布的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应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报送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由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按第九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制定销售价格,并按本办法第五章具体要求履行申报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屋,销售价格在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的,备案后可自行销售;特殊情况下销售价格超过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的,须经市物价局审批后销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一、规定推出的背景 [1]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

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的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网站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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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信息表 网站备案信息 主体信息 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名称 单位性质□军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投资人或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所在省、市、县 主办单位详细通信地址 主办者的证件类型□军队代号□组织结构代码证□事业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台胞证□护照□军官证□社团法人证书 证件号码证件住所 负责人姓名办公室电话(格式:086-029-********)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负责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 □军官证□台胞证 负责人证件号码 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同一网站多个名称请用间隔符“;”隔开) 网站服务内容□博客□WAP □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新闻□博客/个人空间□网络广告/信息□单位门户网站□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网上炒股/股票基金□网络游 戏□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图片□网络软件/下载□网上求职□网上交友/婚介□网上房产□网络教育□网站建设 域名(如:https://www.sodocs.net/doc/ca14548010.html,, 同一网站多个域名用“;”分开) 前置审批前置或专项审批内容类 型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 □电子公告服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前置审批号(附:审批文件复印件)前置审批说明 根据《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子公告服务(BBS)专项审批相关规定》,网站从事新闻、出 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如果 网站不从事需要前置或专项审批内容类型,该部分不需填写。 负责人姓名办公室电话(格式:086-029-********)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负责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 □军官证□台胞证 负责人证件号码网站主办者签名/盖章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商品房定价方法

商品房定价方法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销售过程包括产品引导期、公开销售期、强力推广期和销售持续期。 房地产定价策略只有将对应时点的价格有机安排在二维空间才具有可操作性。 开盘定价是策划与市场的最好接洽点,也是日后价格走势的基准。综观全局走势,除销售期很短的物业采用稳定均价策略外,开发商一般都会选择高开低走的撇脂模式或低开高走的渗透模式。撇脂模式的高价是相对同种品质物业的均价而言。其细分市场首先定位于需求弹性最小的高收入人群,以求得最大利润边际。思路上正如先吸牛奶上层的精华,再逐层深入,故名撇脂。撇脂模式以阶段性高额利润迅速回收资金,仅适用于实力信誉颇佳的大公司和?quot;新、奇、特"概念的物业。当销售进入迟滞阶段,则调低价格吸引另一目标消费层次。对不同的人群采用不同的价格正是经济学所说的"价格歧视",也是需求导向中差异需求定价法的具体运用。渗透模式的内涵目标是获得最大市场占有率,通过有竞争力的价格吸引市场关注,刺激购买欲,以销量促进早期资金回流,一旦树立物美价廉的印象后,再逐渐拉升价位。低开高走也适用于期房销售,随着施工进度的变化,价格的动态调整与使用价值的状态保持一致。从消费行为学的角度看,该模式是对买方趋利心理的纵向挖掘。撇脂或渗透作为实现长期目标的两种整体定价策略,各有适用范围。从入市环境着眼,熊市行情只能用撇脂战术,速战速决;而牛市则更适用渗透手法,稳扎稳打。在聚敛人气方面渗透模式略胜一筹,价格节节攀高就是最好的促销走势,既保证了已购者的经济利益,又符合投资的追涨理念;价格下滑有时会引起人们对物业品质的怀疑,反而影响品牌形象。即使单从投资角度,也容易让人旁观惜购,以求价格见底。因为有购买欲望之后,

2017年最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2017年最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整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如下: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 1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2 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

商品住宅销售成本与价格构成

商品住宅销售成本与价格构成 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费住宅建造成本住宅建造期间费用。 土地使用权费:出让或转让获得、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迁置补偿的净支出应交付的税费+行政划拨取得、划拨土地征地费拆迁迁置补偿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造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附属工程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三通一平”费用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和装修),设备购置费(含电梯费)等。 附属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小区内规划红线以内道路,供水供电(含一表一户)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信报箱,电信,路灯,防盗,绿化,环卫,排污,消防设施等基础建设所发生的设备费用建设费用。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小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公共停车库(棚)、锅炉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转运站、围墙等建设费用中,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开发间接费:开发商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员工福利,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其他与项目开发直接有关的费用。 住宅建造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开发商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开发商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利润: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和住宅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取。 税金: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列入组价因素,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外,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商品住宅差价:包括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数据项说明 1.填表范围:本表由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 填写;本表由四张表单构成,表一为单位信息,每个备案单位填写一张;表二为信息系统基本信息,表三为信息系统定级信息,表二、表三每个信息系统填写一张;表四为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需要同时提交的内容,由每个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填写,并在完成系统建设、整改、测评等工作,投入运行后30日内向受理备案公安机关提交;表二、表 三、表四可以复印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信息系统编号,如某单位共有6个信息系统, 则填写过程中要遵循表二(1/6)、表二(2/6)……表二(6/6)的编号和命名规则。如果6个信息系统中有3个是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则表四的编号要和同一信息系统的表 二、三的编号保持一致。如,单位共有6个信息系统,其中有一个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 A,则该单位需要填写1张表一,6张表二和表三,1张表四。假设A系统表二的编号为表二(2/6),则相对应的表四的编号也应当是表四(2/6)。 2.保存方式:本表一式二份,由备案单位和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分别盖章后,一份由备案 单位保存,一份交受理备案公安机关存档。 3.《备案表》中有选择的地方请在选项左侧划“√”,如选择“其他”,请在其后的横线中 注明详细内容,需要填写数字代码的地方,请在“ ”中直接填写。 4.备案表编号:封面中的“备案表编号”由两组共11位数字组成,第一组6位,代表受 理备案的公安机关代码前六位(可参照行标GA380-2002);第二组5位,为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给出的备案单位的受理顺序号。此项内容统一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填写。 5.备案单位:本表封面中的“备案单位”填写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法人单位全称。 6.受理备案单位:本表封面中的“受理备案单位”填写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名称。 此项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填写。 7.行政区划代码:表一中04项“行政区划代码”中6位代码是指单位所在地县(区、市、 旗)的代码,该代码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260-1995)一致。以北京市举例,标准6位地址码的构成如下: 110000 北京市,110101 东城区……。 8.单位负责人:表一中的“单位负责人”是指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的领导。 9.责任部门:表一中的“责任部门”是指单位内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的部门。如果单位内的 信息系统分别由不同的责任部门管理,则可以统一填写在表一的责任部门一栏中,或分别填写表一。 10.责任部门联系人:表一中的“责任部门联系人”是指本单位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的联系人。如果责任部门联系人有多个,则可以分别填写表一或均填写在表一责任部门联系人一栏中。 11.隶属关系:表一中第08项“隶属关系”是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 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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