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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3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

渔业资源费。

海洋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1%至3%的幅度内确定。

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该品种的平均年总产值3%至5%的幅度内确定。

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幅度内,依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鼓励开发的作业的,其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平均征收标准,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渔业资源费。

(二)从事应当淘汰、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作业的,或者持临时捕捞许可证进行采捕作业的,其

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平均征收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征收标准金额的3倍。

(三)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适用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征收标准金额的3倍。因从事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国务院物价部门核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依照作业单位的船只、功率和网具数量,确定应当缴纳的渔业资源费金额。

第八条持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

征收渔业资源费时,必须出具收费的收据。

第十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含市、县上缴部分,下同),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一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90%由其留用;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用于大范围洄游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全部由其安排使用。

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渔业资源费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使用范围是:

(一)购买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人工鱼礁、鱼巢等增殖设施;

(二)为保护特定的渔业资源品种,借给渔民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三)为增殖渔业资源提供科学研究经费补助;

(四)为改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管理手段和监测渔业资源提供经费补助。

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之间的比例,属于海区掌握的,由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属于省、自治

区、直辖市掌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人工增殖放流,由江河流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从其征收的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中提取经费。

第十四条渔业资源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应当交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依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业资源费的其他使用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渔业资源费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的渔业资源费收支计划和年终决算,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渔业资源费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冶金行业类】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冶金行业)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04月01日 第壹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壹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

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壹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提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同上壹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之上行政区域的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同上壹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

2021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为了保持我县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增加溪河渔业经济效益,根据《渔业法》、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放流增殖苗种采购小组,负责放流增殖苗种的采购相关工作。 二、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 1.科学确定放流苗种。根据县渔业资源实际情况,结合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变化的特征,为减缓并最终遏制渔业资源衰退趋势,逐步改善渔业资源生态状况,保护水生物多样性,从而达到增殖渔业资源、净化水质环境和增强溪河渔业经济效益,研究制定放流计划,放流品种主要为河蟹、鲤鱼、鲫鱼、厚唇鱼、倒刺鲃、黄颡鱼、甲鱼、翘嘴鲌等,并根据河段情况作适当的放流苗种调整。 2.放流苗种采购。放流增殖采购小组根据苗种供应单位提供的苗种供应价目表,对苗种市场进行调查,赴苗种生产单位实地考察,掌握苗种生产单位在繁育、管理、质量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公开招

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签订苗种供应合同。 3.放流计划与实施。按照放流计划,分批组织开展人工放流。认真做好放流苗种质量抽样、规格测量,严把质量关,确保放流苗种的规格整齐、体质活跃。做好苗种的称重、计数工作。 4.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对放流动态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人工放流影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5.完善管理制度。为提高放流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届时将邀请县政府、人大、财政局及渔民代表共同参与放流,监督放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人工放流规范化;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整治行动,确保放流增殖效果,增强溪河渔业经济效益。 三、经费预算 2月份放流增殖费用预算为98000元,其他月份费用另行预算。 1.苗种费91900元。其中,鲤鱼:2600斤×7元/斤=182021;红鲤鱼:1700斤×8.5=14450元;鲫鱼:3000斤×10.5元/斤=31500元;倒刺鲃:18500尾×0.75元/尾=13875元;厚唇鱼:18500尾×0.75元/尾=13875元。

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04月01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提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征

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河南水产》2009年第4期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具有恢复生态平衡、修复生态环境、培养群众环保意识、增加渔民收入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和国家有关上级部门的支持下我市也积极开展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安阳市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基本情况及背景 安阳市位于河南省北部,现辖1市4县4区,即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内黄县、滑县及龙安区、殷都区、北关区、文峰区。总面积7413平方公里,总人口539万,2008年GDP为1036.05亿元。全市境内库、塘星罗棋布,河渠纵横,天然水资源较为丰富。渔业水域类型主要是山丘区的水库、沟河、蓄水池、村庄围沟、坑塘、潭坑、沼泽、湿地、温泉、泉水、废窑坑、废弃地、工业余热水,还有裁湾取直留下的废河道等。渔业水域以水库和坑塘为主,占全市可养鱼水域的90%以上,是发展水产业的基础。被划归为全国的北方水库、坑塘、洼淀放养区。归属于河南八大渔区的Ⅰ级和Ⅱ级区,即太行山丘水库新渔区和豫北平原塘洼开发渔区,2008年全市水产品总产量9089吨,产值9557万元。 安阳市的鱼类自然资源比较丰富,以江河平原鱼类为主体,兼有东洋区北温带北部的北方平原鱼类。据40多年工作过程中的调查发现,约有鱼类51种,分属7目12科38属。鲤科鱼类共38种,占鱼类总数的74.5%。安阳市总水面近十万亩。适合增殖放流的水域主要是天然河流与水库。全市有水库一百余座,其中中型水库8座,小型110座,跨界大型水库2座。全市共有大小河道34条,据统计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25条,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9条。 二、目前增殖放流与资源养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1.增殖放流相关科研能力较弱 由于受机构编制、相关政策以及地区渔业资源天然条件和历史原因所限制,渔业科研基础条件比较落后,针对增殖放流相关的科研工作开展不足,致使增殖放流活动缺乏科学指导。突出表现为:一是增殖放流种类确定、放流数量缺乏科学指导,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二是增殖放流生态风险缺乏评估,如病害风险、遗传风险、环境风险等;三是增殖放流效果缺乏评价,如鱼类资源变化、遗传多样性变化等。 2.苗种来源不足 根据《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的“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对增殖放流的苗种来源有较高的要求。而我市缺乏有资质的苗种生产单位,在以往的增殖放流活动中大量的苗种需从周边地区购买,增加了成本,因运输等因素的影响降低了苗种质量,影响了放流效果。特别是急需放流的特有、濒危物种受此限制而不能大规模的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3.增殖放流工作尚未引起有关领导的充分重视,导致相关政策支持不够,资金来源不足 增殖放流活动是有较强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意义的公益性事业,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把该项工作作为政府的常态性公益事业来开展,但我市开展这项工作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些地区甚至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相关政策支持不够,资金来源不足,增殖放流工作严重滞后。 4.渔业生态环境恶化仍在加剧,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 水环境污染、河道挖沙取土、水利工程施工以及过度养殖等都导致了天然水体的渔业功能退化和水域生态环境恶化。渔业、环保、水利、城建、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有关工作的沟通不够,不能形成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难以互相协调配合,对天然水域进行管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一定期程度上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效果。 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存在的 问题与对策 杨起(河南省安阳市水产站455000) 经营管理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施办法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地质矿产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地区、设区的市(以下统称地市)和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资格经省地质矿产厅认定后,负责本辖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工作。 第四条对于不具备征收资格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其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行征收职能。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待履行采矿补登记手续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章征收与缴纳 第六条省地质矿产厅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和费率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附录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采矿权人,由管辖的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消耗的,按照征收时该矿产品的产地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与征收机关对矿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计算等发生争议,由所在县或地市物价部门负责裁定。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海洋类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于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3月16日国务院颁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9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百分之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在矿产品销售之日起1天、5天、10天、15天内缴纳,或者按固定的1个月、3个月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在7月31日前缴清,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清。具体

渔业资源繁殖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渔业资源繁殖保护与管理 一、背景 1、世界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简史 20世纪50-60年代,世界绝大多数地区的渔获量产生了突发性增长。 到20世纪60年代末,大西洋鳕渔获量开始出现下降。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世界大陆架水域的渔获量开始下降,一直到现在,渔获产量的增加是靠公海和远洋渔场的开发。 目前世界上70%的鱼类资源处于完全开发或过度开发阶段,在最重要的200种海洋鱼类中,有35%的种类资源量急剧减少(见邓景耀的文章)。 2、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简史 第一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属渔获量上升期 特点:(1)捕捞能力低,海上生产全凭经验,使用的渔船90%是木帆船,而机帆渔船很少。 (2)产量不断上升。 (3)作业方式多种、合理。有拖网、围网、流网、钓、张网等。 (4)多数重要经济鱼类资源量维持在很高的生产水平。 第二阶段:在20世纪60年代,渔业资源稳定期 特点:(1)机帆船取得迅速发展 (2)渔获产量相对稳定 (3)作业方式从多种作业方式→以拖网为主的作业转变,渔业结构走向不合理。 (4)某些重要经济鱼类产量出现下降。 第三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初-80年代中期,酷渔滥捕导致近海渔业资源衰退期。 特点:(1)捕捞能力不断增长,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 (2)主要经济鱼类资源衰退。 A、渤海主要经济鱼类已基本消失 B、黄海小黄鱼、带鱼形不成鱼汛 C、东海大、小黄鱼、乌贼等产量大幅度下降,只有带鱼在低水平上维持产量 (3)捕捞能力超过资源再生能力,集中捕捞太甚。 (4)经济鱼类产量比例下降,而杂鱼、幼鱼比例上升 第四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开发外海、远洋渔业时期 特点:(1)木质机动渔船基本上已淘汰,大型机帆船和渔轮取得迅速发展。 (2)近海渔业资源出现种群更替,如东海的大、小黄鱼等资源衰退,作为 饵料生物的虾类产量大量增加,到90年代初期以后,鳀鱼、头足类 的资源量呈上升趋势。 (3)作业方式和结构不断调整,对网渐近淘汰,拖网占主导地位,拖虾网、帆张网、蟹笼等层出不穷。 (4)捕捞产量持续上升。 (5)近海产量所占比重下降,外海产量所占比重上升。 二、渔业资源繁殖保护与管理可行性和必行性 为什么是必行的? 为什么是可行的? 三、渔业资源繁殖保护与管理目的意义 1、繁衍生物、延续物种 2、获得最大持续产量(MSY) 3、获取最大经济效益(MEY) 4、获取最佳生态效益 5、扩大社会就业面 四、渔业资源繁殖保护与管理内容和措施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一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x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 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其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率x回采率系数x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二)主要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矿业权使用费 (一)一般规定 1.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1个勘查年度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主要减免优惠 1.在中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015年渔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XXX2015年度人工增殖放流项目 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平,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坚持生态和生产并举,养护和利用并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按照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4/T1005-2009)的规定,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皖渔涵[2015]125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开展经济鱼类增殖放流,补充主要经济鱼类种群,修复颍河水域生态环境,增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从渔农民增收,实现渔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生态安全原则。根据水生生物资源的区域分布特征,选择对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放流品种。严禁投放外来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在确保水域生态安全性前提下,同一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合理数量。放流苗种须经过检验、检疫,取得合格证明,确保苗种优质、健康。经济鱼类鱼种以小规格苗种为主,在3厘米以上。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统一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信誉良好、苗种质量高的苗种生产单位,以合同的形式规定

增殖放流品种、规格、数量、供苗时间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苗种供应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原、良种场优先),确保苗种供应单位的育苗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技术保障能力能够满足增殖放流苗种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同时,要提前对增殖放流的区时间、地点、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三)实施放流水域为公共水域。水质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并由渔业执法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同时重点安排在农业部《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农渔发[2010]44号)确定的重要增殖放流水域、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向承包养殖水域进行增殖放流。 (四)增殖放流效果体现原则。严格执行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和渔政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价,确保增殖放流取得成效。 (五)增殖放流活动公证原则。增殖放流活动要聘请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三、组织机构 为了提高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规范化水平,区农委成立XX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领导小组、专家技术小组和工作执行组,负责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科学放流等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长:XXX XX区农业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XXX XX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国家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存在的问题

国家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 ——放流存在的问题 阿斌 摘要: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保护方面,增殖放流已成为许多国家通常采用的重要做法之一。[1]本文研究了国内增殖放流活动的主要原因与动机,综述了在生产实习中接触到的增殖放流基本状况,探讨了实习生活中发现的增殖放流的机构体系和管理模式中存在的缺点。最后,针对我国开展增殖放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为改善我国增殖放流项目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增殖放流原因与动机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1.前言: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2]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具有恢复生态平衡、修复生态环境、培养群众环保意识、增加渔民收入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国家和省级有关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农业部印发了《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这是“十二五”期间全国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性规划,也是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求各地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省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保障《总体规划》全面贯彻执行,如期完成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促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有序发展。 为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种群数量,保证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生物多样性,制约有害生物爆发,保持生态平衡.[3]近年来,我国各大中型湖泊纷纷开展了人工增殖渔业资源活动,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具体的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在对野生鱼、虾、蟹、贝类等进行人工繁殖、养殖或捕捞天然苗种在人工条件下培育后,释放到渔业资源出现衰退的天然水域中,使其自然种群得以恢复。由于我国内陆水域大规模人工放流起步较晚,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欠缺,尤其在人工放流的品种选择上缺乏比较系统的科学指导,甚至有些湖泊和河流的人工放流工作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严重影响了人工放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 理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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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增殖资源学复习资料

有关名词概念: 1.渔业资源增殖:指用人工措施放流苗种或人工栽培、科学管理、收获以及对渔场环境改造与保护等方法,使水产资源再生产类似于农牧业的一种渔业方式。 2.栽培渔业:一面增殖,一面捕捞,使渔业资源永久延续。或将对象生物按人的意志加以增殖后再进行捕捞的渔业方式。 3.潮间带:落潮时定期暴露于空气中,而涨潮时又淹没于水中的沿岸区。具有岩岸、沙滩和泥滩,甚至是珊瑚礁和红树林等多种生态系统。 4.河口湾:除真正的河口外,还包括半封闭的沿岸海湾、潮沼(tidal marshes)和沿岸沙坝后面的水体。 5.寒流:指水温低于流经海区水温的海流,通常是从高纬度流向低纬度,如千岛寒流。寒流一般低温低盐,透明度较小。 6.暖流:指水温高于流经海区水温的海流,通常是从低纬度流向高纬度,如黑潮暖流。暖流一般高温高盐,透明度较大。 7.人工鱼礁:是一种人为设置在水域中的构造物,它是以捕获水生生物或增殖保护为目的的渔场设施。 8.鱼礁性:鱼对礁石的行为反应和相对位置关系,不同鱼种和各成长阶段而有差异,这种差异即称之为鱼的鱼礁性。 9.单位人工鱼礁:(≥400m3) 10.马尔萨斯增殖:假设环境因素一定时,种群的瞬时增殖速率与该时刻的个体数成正比。 11.逻辑斯谛增殖: 12.标志放流:研究鱼类的洄游和鱼类资源的一种方法。将天然水域中捕获的鱼类做上标记后放回原水域,重新捕获时可据以研究鱼类的洄游、分布、生长和资源等状况。 13.生物学零度:生物发育生长是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上才开始,低于这个温度,生物不发育。 14.有效积温:生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必须从环境中摄取一定的热量才能完成某一阶段的发育,而且生物各个发育阶段所需要的总热量是一个常数。 15.矶烧:由于环境恶化(如高水温、低营养盐海况)造成海藻群落荒漠化的现象。 16.异型世代交替:在生活史上孢子体和配子体外表悬殊。根据两个世代的形态、大小和有无独立生活机能,又可分为:苔藓型的世代交替、蕨类型的世代交替和种子植物型的世代交替。 17.同型世代交替:在生活史上孢子体和配子体外表形状、大小、构造和显著性完全一样,没有区别,并且都能独立生活,只是两个个体的细胞中染色体数量上有二倍体(2n)和单倍体(n)的区别,称为同型世代交替。 18.阴干刺激:人工诱导贝类(如虾夷扇贝、鲍鱼等)产卵方法,将亲贝阴干加冷风吹15小时左右。 问答题 1.对虾、鲍鱼、扇贝、海参、海带、海蜇的生活史 对虾:受精卵-无节幼虫-蚤状幼体-糠虾幼体-仔虾-幼虾-成体 鲍鱼:受精卵-担轮幼虫-面盘幼虫-初期匍匐幼虫-围口壳幼虫-上足分化幼虫-稚鲍-幼鲍-成鲍 扇贝:受精卵-担轮幼虫-D形幼虫-壳顶幼虫-匍匐幼虫-稚贝-幼贝-成贝 海参:受精卵-耳状幼虫-樽形幼体-五触手幼体-稚参-幼参-成体 海带: 海蜇:受精卵-浮浪幼虫-螅状幼体-碟状幼体-成体 2.增殖放流的一般方法与主要步骤(主要是对虾、海蜇、梭子蟹) 对虾:中间培育→体长≥3cm→测量称重→放流→海上放 →开闸放 海蜇、 梭子蟹 3.真鲷、对虾、鲍鱼、扇贝、海参、海藻增殖方法的异同 增殖的两方面:1.种苗、亲体的放流2.增殖环境的改造,对虾只有1 4.人工礁诱集鱼虾等的一般机理(底鱼礁、浮鱼礁) 底鱼礁的集鱼原理:鱼礁的波流效应(礁区周边常形成较复杂的流态)、鱼礁的生态效应(为鱼、虾、贝、藻类提供附着基形成鱼;虾、贝类及其幼体的庇护所;为鱼、虾、贝类提供丰富的饵料) 浮鱼礁的集鱼原理:阴影诱集、声波诱集、食饵诱集、刺激诱集、流场诱集 5.海流的生态意义及其与海洋渔业的关系 生态意义:海流有扩大海洋生物分布的作用,海流对海洋生物最重要、最直接的影响是在于海流散播和维持生物群的作用。包括:(1)暖流可将南方喜热性动物带到较高纬度海区;而寒流则可将北方喜冷性动物带到较低纬度海区。

2004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我国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是( A ) A.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B.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C.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D ) A.人与物的关系 B.人与环境要素的关系 C.人与自然的关系 D.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3.现代外国环境法产生阶段的立法特征主要是( A ) A.针对环境污染实行控制立法 B.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完备阶段 C.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D.针对国际环境问题立法 4.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发出注意环境污染的警告是由下列哪一事件引发的?( C ) A.海河流域污染 B.淮河流域污染 C.官厅水库与北京西郊污染 D.滇池污染 5.基于环境问题自身的特点和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验教训,首先提出“预期的环境政策”、 强调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是( B ) A.《人类环境宣言》 B.《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 C.《内罗毕宣言》 D.《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6.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是( D ) A.开发使用费 B.保护管理费 C.惩罚性收费 D.资源补偿费 7.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是( D ) A.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B.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 C.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D.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以及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8.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负责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主管机关是( A )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C.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统一主管、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是: ⑴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⑵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⑷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工作; ⑸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工作。 9.我国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是( B ) A.《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B.《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C.《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D.《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放流增殖苗种采购小组,负责放流增殖苗种的采购相关工作。 二、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 1.科学确定放流苗种。根据县渔业资源实际情况,结合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变化的特征,为减缓并最终遏制渔业资源衰退趋势,逐步改善渔业资源生态状况,保护水生物多样性,从而达到增殖渔业资源、净化水质环境和增强溪河渔业经济效益,研究制定放流计划,放流品种主要为河蟹、鲤鱼、鲫鱼、厚唇鱼、倒刺鲃、黄颡鱼、甲鱼、翘嘴鲌等,并根据河段情况作适当的放流苗种调整。 2.放流苗种采购。放流增殖采购小组根据苗种供应单位提供的苗种供应价目表,对苗种市场进行调查,赴苗种生产单位实地考察,掌握苗种生产单位在繁育、管理、质量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签订苗种供应合同。 3.放流计划与实施。按照放流计划,分批组织开展人工放流。认真做好放流苗种质量抽样、规格测量,严把质量关,确保放流苗种的规格整齐、体质活跃。做好苗种的称重、计数工作。 4.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对放流动态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人工放流影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5.完善管理制度。为提高放流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届时将邀请县政府、人大、财政局及渔民代表共同参与放流,监督放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人工放流规范化;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整治行动,确保放流增殖效果,增强溪河渔业经济效益。 三、经费预算 2月份放流增殖费用预算为98000元,其他月份费用另行预算。 1.苗种费91900元。其中,鲤鱼:2600斤×7元/斤=18200元;红鲤鱼:1700斤×8.5=14450元;鲫鱼:3000斤×10.5元/斤=31500元;倒刺鲃:18500尾×0.75元/尾=13875元;厚唇鱼:18500尾×0.75元/尾=13875元。 2.其他开支6100元。主要为增殖放流仪式费用、车辆使用费用等。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表格,监督人员在放流现场对放流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验收,各河段渔民代表签字确认。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凭原始放流计量表结算放流苗种经费,按购销合同开具发票,农业局按手续从放流增殖专项资金和溪河渔业资源费中予以拨付。 四、产值测算 2月份放流增殖苗种到年底至XX年3月前捕捞,经测算产值为500685元,利润按30%测算为150200元。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矿种 费率(%) 石油 1 天然气 1 煤炭、煤成气 1 铀、钍 3 石煤、油砂 1 天然沥青 2 地热 3 油页岩 2 铁、锰、铬、钒、钛 2 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2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4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3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 3 离子型稀土 4 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 4 (以下矿种费率均为2%) 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 、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 石、 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 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 、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 、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 饰面用灰岩) 、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 、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 、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半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 、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 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 、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 、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 、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 、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 、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

渔业资源保护调研报告

渔业资源保护调研报告 检验处 王志文 嫩江是松花江最大的支流,嫩江全长1371千米,流域面积28.3万平方千米。嫩江古名称难水,明代称脑温江,清初名诺尼江,蒙语的意思为“碧绿的江”。嫩江源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支脉伊勒呼里山,南流在嫩江县以上接纳大兴安岭东坡和小兴安岭西坡流出的许多支流,出山后,流入松嫩平原,在扶馀县三岔河附近与第二松花江汇合后,东流入松花江。支流主要有甘河、讷谟尔河、诺敏河、绰尔河、洮儿河等,30多条大小河流形成了典型的羽状水系,同时,还包括420平方公里的湿地——扎龙自然保护区。为了全面了解和反映嫩江流域渔业资源及渔业管理情况,我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调研,初步掌握了总体资源情况和工作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嫩江流域的水文、渔业资源概况 嫩江流域属于半湿润地区,年降水量370-500毫米,上游多于下游,年均流量723立方米/秒,年均径流量228亿立方米;嫩江洪水期江面宽1-2千米,水深8-13米。每年11月中旬河流结冰,11月下旬封冻,翌年4月初解冻,4月中旬终冰,结冰期160天左右,冰厚1米左右。经过1998年那场百年一遇的大洪水,齐齐哈尔市加大了水利工程投入

力度,已建成大型水库5座,中型蓄水工程28座、小型蓄水工程174座,近年又在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境内建设了大型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尼尔基水库,防洪效益将十分显著,我市现在的城市堤防标准为50年一遇,设计的洪峰流量为每秒钟1XX立方米,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了100年一遇。为了进一步改善嫩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从70年代初开始,投资建设了北部、中部和南部三个引嫩工程,统称“三引”,“三引”控制区域已使退化的草原、减少的芦苇、消失的泡沼又恢复了生机,鸟类来此栖息,渔业得到大发展,粮食产量得到提高。目前,嫩江的鱼类资源十分丰富,共有鱼类15科,58属,88种,以鲤科鱼类为最多,共有55种,占鱼类总数的62.5%,“三花”、“五罗”就是我们嫩江独有的特产。 二、我市渔业船舶基本情况 我市目前共有农业部确定的渔船检验机构4个,其中,地市级1个,县级3个,机构人员总数48人,验船师12人,验船员6人。XX年是全国“渔业水上安全年”,市渔业船舶检验处从XX年年初以来始终注重渔业水上安全监管,定期深入实地,以现场登船检验、强化船舶信息管理、进入农户对渔民进行安全教育为重点,对辖区内的所有渔业船舶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尤其是对船证不符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查处。目前的基本情况是,我市共有渔业船舶2111艘,其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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