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公共利益论文:公共利益行政法界定程序规制

公共利益论文:公共利益行政法界定程序规制

公共利益论文:公共利益行政法界定程序规制
公共利益论文:公共利益行政法界定程序规制

公共利益论文:公共利益行政法界定程序规制

【中文摘要】本文写作的就是在厘定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基础上,通过比较的方式了解国外有关国家与我国在行政法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保护的现状,提出如何完善公共利益的行政法的规定和保护措施。笔者认为,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是由行政法规范限定的、是特定时空下的、由行政主体捍卫的并且体现在行政法运作中的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和保护是同行政法的运作过程是一致的,目前国外的一些国家在公共利益的行政法保护上都从分考虑到了此点。我国目前在行政法运作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和保护都存在缺陷,因此我国在公共利益的行政法规定上必须完善,同时应当充

分重视完善行政程序的规制来实现公共利益的保护。

【英文摘要】This is the purpose of writing in the redefini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of public interests based on the connotation, by comparing the way to learn a foreign relevant countries and China in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to the public interests of the definition and protect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how to improve the public interes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protective measures.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is limi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norms, is particular timespace bottom, by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o defend and embodied in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s of the interests, the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四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四 61、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行政机关。 62、行政诉讼中,对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撤销职务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3、行政诉讼一般都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4、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 65、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内容之一是:内部机构设置。 66、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的职权。 67、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政策为法律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纠纷的诉讼外和解活动,称为:行政调解。68、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司法性行政行为,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较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 69、行政法制外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70、行政法制内部监督又称为:自身监督。 7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行政管理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 72、行政法律责任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实行规范和程序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 73、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相对一方当事人如有违反,作为当事人另一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即可依法强制执行,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5、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总和。 76、行政处理决定的特征之一是:主体行政机关。 77、行政处分是按行政隶属关系,但对全体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适用的行政制裁手段。 78、狭义的编制包括一个行政组织、一个单位的人员定额及人员结构。 79、收容审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8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行政法论文

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 (适用于课程论文、提交报告) 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师:高崇慧 姓名:孙迅学号: 201602210264 专业:法律硕士类别:专业硕士 上课时间: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 考生成绩: 阅卷评语: 阅卷教师(签名) 研究生部制

简析行政法自由裁量权的运行 摘要:行政法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法当中重要的一部分,不管在立法还是执法都是不可避免的,现如今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本文从当下社会的发展趋势处罚,通过对于破坏小黄车的不合理处罚为例,来体现出处罚当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阐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通过相应的解决措施来推动政府部门在执法中的公正合理。 关键字:行政自由裁量公共利益权利限制解决措施 一、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问题 自由裁量权是现实中一种人们广泛运用的权利,在行政法上也是如此,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行使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在行政立法和执法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和法规的授权。作为社会的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厚非的。 在目前的行政处罚中,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越来越严重。就拿现当下大家经常的用的“出门神器”小黄车来说,不得不说小黄车的出现方便了大家的出行,但是碍于某些国民素质,小黄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促使了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关措施。这样的做法当然是值得称赞的,毕竟从整个社会的效应来看,极大的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在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处罚手段的限度让人不解。 在对破坏小黄车中的人的处罚中,出现了拘留较长时间的处罚,

这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我对此是反对的。从小黄车的出现的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使得大家的出行更加的方便快捷,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当然,对于那些破坏小黄车的,适当的罚款以及相应的思想教育是可以的,这样既起到了惩罚的目的,同时也通过教育来加强其言行道德,从而不会再作出这样的事情。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罚过重的话,不仅起不到惩罚的目的,反而会加深本人对此的不满,作出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此背景下,如何适当的运用行政裁量权,有利于促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以此来进一步缩小其自由操作空间,强化行政法的法律规制,从而减少人的意志要素,让执法人员更好的依法来行使此权利,而不是成为法律的裁量者。 二、行政法自由裁量中公共利益的认定 公共利益是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的标准。但实践中存在着行政主体肆意扩充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权。因此,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为公民财产权免受非法行政侵害筑成一道屏障。鉴于现实中公共利益的复杂性,本人认为可以以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 1.以受益对象的数量为标准。公共利益,即具有公共性的利益。“公共性”或可定义为“具有广泛社会一般利害之性质”,一般所谓之“公益”多意味着其超越个人范围,共通于社会全体之利益,因此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根据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多数人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而少数人的利益视为个

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与公法权利是孪生概念。学界通常认为,这两者都没有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①。实践中,立法者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运用了“合法权益”与“利害关系”的规范语句。人民法院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也就是要回答当事人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在?由此,反射利益与公法权利问题暗地里成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的核心思维工具。事实上,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行为时,也必须认真对待反射利益,才能保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理论上,反射利益作为公法权利的对偶概念,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行政法学需要弥补这一知识短板。这时,拒绝反射利益,或仅将之作为一种识别公法权利的工具,无法更好地解决理论与实践的张力。唯有在理清反射利益的理论脉络与实践状况后,才能回应实践和理论的双重焦渴。 一、作为类型概念的反射利益 (一)来源与性质 耶利内克在《主观公法权利体系》中曾这样经典性地谈及反射利益:“为了共同利益,公法的法律规范要求国家机关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可能会有利于特定个人,尽管法制并无扩大个人本文由收集整理权利领域的意图。这种情形可以被称为客观法的反射作用。”[1]而实际上,反射利益的讨论更

早可追溯到耶林。按照德国学者的说法,他在《罗马法精神》中写道:“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并不是所有保护利益的法律都能赋予利益人以主观意义上的权利,即给予这种保护法律请求权。”后来,这位利益法学派巨擘在论文中,径直这样描述这种法律现象:“某一法律的或者是经济上的事实超出由法律或者由行为人或权利人原本的意愿规定的作用范围,而对第三人所产生的回溯力,即被称为反射作用。”[2]可见,法律上的反射利益问题,是由于利益超出法律或者法律行为预先设想的范围而产生的。正是这一超出预期性,导致法律对这一利益不予保护。按照最早论者的想法,就是没有被赋予请求权,利益享有者并不拥有针对妨害其利益的当事人的意志力(“法力”)。此时他的利益处于一种偶然存在状态,是为反射利益。这种以规范为核心的观察视角,将反射利益与公法权利作为一体两面的思维方式框定了德国公法上反射利益的学术历史[3]。 反射利益作为公法权利分析的剩余产品与否定性分析工具,自从脱离国家法学以来,就处于规范分析的密集观测之中。反射利益不具有概念独立的必要性。而实际上,耶利在分析反射利益问题时提及了另一层面的问题: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利益并不是都需要法律保护,法律也并不是唯一实现利益的方式。准确解读这一层面就会发现,反射利益分析存在一个与规范视角截然不同的观测角度——利益视角。这一角度在耶利内克那里得到了统一:权利是利益(实质)与意志力(形式)的统一。此后,这一视角在学

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摘要]公共利益与社会各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结合到民法的特点,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及存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民法;冲突;界定 一、何谓“公共利益” (一)“公共”的定义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公共”解释为:“属于社会的、公有的、公用的”。从这一解释延伸到法律上的意义,可以将“公共”一词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地域范围——社会;第二,权利范围——共同拥有和共同使用。 (二)“利益”的定义 霍尔巴赫认为,利益就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1]通俗的讲,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追求的客体,该客体具有一定的价值符合主体的要求,该种要求不仅仅包括经济利益以满足物质需要,也包括民俗、文化、宗教等一系列可以满足的精神需要。在实际活动中,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小区内业主保护绿化以满足自己对环境的追求、公民为了生活环境抵制光污染等。一切归根结底,都是主体追求客体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三)“公共利益”的理解 基于上述对于“公共”和“利益”分开的理解,已经能够给予公共利益下个框架,但是,公共利益的定义却迟迟不在学术界中现身,主要是因其独有的特点决定。 公共利益具有可变性。利益的可变性不可置否,个体对于利益的追求一直以来是不定的,是个变量。而确定这个变量的范围“公共”却也是可变的。纵观历史长河,不同的时期、不同社会发展的阶段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都是不同的。就拿我国来说,在新中国刚成立之际,大量开垦土地,现如今,退垦还林政策已进行了数十年;在改革开放初期,追求经济增长是首要要务,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现在,环境作为公共利益的一种,已经被写入法律而加以保护。 因此可以看到,要想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困难的,即使做了定义,也不利于实际操作,满足不了不断出现的实际情况。因此,给“公共利益”作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及复习建议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人文、历史、公文写作、道德、国情市情、时事常识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等方面的知识。主要为客观性 试题。题型主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写作等。 政治。主要测查应试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发展过程及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党的建设理论;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了解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的斗争及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及特色;学习理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重点】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复习建议】政治部分是考试中的绝对重点,必考,占分最高,这一部分要重点练习和记忆,特别是中特、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部分,是重点,同时有一定难度,这部分的题目要多做几遍,把握命题的规律。 经济。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市场经济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及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认识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关系。 【重点】经济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 【复习建议】经济常识在近几年分值逐渐加大,与日常生活结合更加紧密,在本题库中已经把尽可能多的题型列出,做完即可保证高分。 法律。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运用能力。主要包括正确认识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熟悉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主要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关系等;了解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主要程序法及其实际运用。 【重点】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食品工程学院孟双双学号:20102926677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某村66户农民强制性推广种花木。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

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离石县人民法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 原告任建国,男,29岁,山西省孝义市高阳煤矿司机。 被告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花德荣,主任。 原告任建国不服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 对其维持劳动教养一年的复查决定,向山西省离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时间:2009-10-28 11:47来源: 作者: 点击:412次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内容提要】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是平衡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公法问题、软法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公众参与机制、行政性ADR 、行政执法研究和案例行政法的发展。总结分析这十个问题希望对行政法学研究有所帮助。【关键词】行政行政法行政权力公民权利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ten hot topics in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se are the balance theor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public law soft law the enact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amendment mechanism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administrative AD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case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 Through summarizes these ten questions people can grasp the dir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Which can guid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to the depth development.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Civil Rights 一、行政法基本理论之平衡论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法的整个理论体系建构传统的行政法都以行政权为核心来建构理论体系。罗豪才教授等学者将行政法理论基础划分为三个

论行政法中的论文

论行政法中的论文 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显,下面给大家整理论行政法中论文,一 起来看看吧! (内容摘要)企业行政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甚至影响到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阐述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及作用,分析行政管理 在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论述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 (关键词)企业行政管理问题对策探讨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显,企业行 政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甚至影响到企业生存与 发展。因此,充分认识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分析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存 在问题,探讨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有着极为重要意义。 一、企业行政管理地位及作用 1、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而产生,是行政管理理论在企业中具体 运用。企业行政管理区别于一般政府行政管理,在其广度、深度、重要性及敏感性等方面 也都不同于其他方面,具有相当特殊性。企业行政管理更注重内容和实质,尽量减少繁文 缉节,而且相对比较直接地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即更讲究实效。企业行政管理往往根 据企业实际需要,对行政管理诸多制度、程序、环节、形式、图表、文件等进行剪裁和调整,使之变得精练、实用、简洁、便利、省时、省钱。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灵活性,。 因此,在现代企业中,行政部门是企业重要管理部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是企业有效 运转重要前提,也是经营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一个切入点。 企业行政管理能够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企业行政管理存在于企业管理之中, 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而企业在发展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如政治环境因素能 影响企业发展,争取有利企业政治环境就是行政管理任务之一。同时,解决员工思想 问题,解员工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员工思想为企业营造良好内部环境也是行政管理一个重 要职责。 企业行政管理能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除经济实力以外,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 度上体现在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上。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行政管理正确引导与配合, 企业通过行政管理,才能努力打造学习型企业,使企业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接受先进管理 理念与经营管理技术,并转化到生产中,使企业充满活力,在激烈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律师分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律师分析“违反公序良俗”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 “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民事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而在不同语境之下这一概念的存在往往是基于不同的着眼点。由于概念的内涵外延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不同之处做一个整理和归纳,以此区分私法上的“公共利益”和公法上的“公共利益”。真正民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与“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范”这两个概念紧密相联系的。对“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我们不妨做一体化的把握。 一、“公共利益”在民事法条中的出现 首先,笔者把传统民法范畴(包括总论,债权,物权,侵权责任四部分)中涉及“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法条罗列如下。需要说明的是,笔者除了对侵权责任部分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整理以外,其他司法解释不在整理范围之内。理由在于:一来司法解释是法官造法,效力低于正式立法,若放在一起进行归纳,对于立法机关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概念不宜做统一把握;二来,除了几部关于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出台早于侵权责任法以外,其余司法解释都是配套相关民事基本法的适用而后出台的。所以除此以外的司法解释中即便有“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出现,也不过是对基本法的再解释,归纳的意义不大。 1.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考点题库解析《行政法》(2021年最新版) _6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考点《行政法》 (2021年最新版) 精选试卷/文档/模板/课件合集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考点《行政法》(2021年最 新版) 1、单选题行政处罚只能_____。 A: 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 由公安机关执行 C: 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 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果取的惩戒措施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解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故选D。 2、单选题行政处罚只能_____。 A: 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 由公安机关执行 C: 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 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D 【解析】D【解析】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按照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能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多选题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_____之外,应当公开。A: 国家秘密 B: 商业秘密 C: 个人隐私 D: 国家要务 参考答案: ABC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A,B,C 【解析】AB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

论行政法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早源自于德国的行政法院的判例,是德国行政法院基于法律的安定性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而确立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我国学术界具有不同的理解与定义,至今也尚未能对该原则的界定形成统一的阐述。我国学者大都从其中一个侧重点出发,比如从行政机关的职能要求、信赖利益的主体、行政管理的目的性等为切入点予以界定其内涵。笔者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行政相对方因合理信赖行政主体所作出的生效行政行为而产生信赖利益,且这种信赖利益具备正当性且应当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撤销该生效行政行为,即使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需要改变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也必须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狭小 行政活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的社会活动都受到行政法的调整。但是我国目前只在《行政许可法》中确立该原则,并未在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即是说,我国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仅局限于行政许可这一授益性行政行为,并未对其他行政行为纳入信赖利益保护的范围之中,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非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损害公民信赖利益的案件发生,尽管法院在司法

实践中发挥积极能动性而在非行政许可案件中有意识地采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精神,但由于无法可依,法院也只能是作为阐释理由,并不能作为判决的直接依据。例如,2011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案”。在本案中,尽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并未出现“信赖利益”的字眼,但实际上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精神,形成了“企业因信赖利益取得国有土地竞买人资格够国土部门物权取消”的审判规则,这同时也说明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并不仅仅发生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在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中也存在对信赖利益的损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二)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判断基准不明确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此处使用的“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种不确定概念往往赋予行政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要求行政主体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价值判断以便决定是否将该概念适用于个案之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摇摆不定,因为法官面对“公共利益”这个价值性描述的概念,只能依据法官的良知、自我良知来判断个案中的“公共利益”的概念、范畴,并判断是否适用了于个案。但一方面,

行政法作业1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作业作业作业1111((((小论文小论文小论文小论文))))2013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1111 结合所学知识,撰写小论文。(在下更题目中任选一题,字数不低于1000字。本题100分。)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一)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二)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主要有:(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的目的(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事符合常理。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权力,因此应受到更多的限制。既要防止对自由裁量限制过严,使

2020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汇总

2020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与梳理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以下整理了相关的考点给大家作为参考。 政治:主要测查应试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发展过程及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运用。 主要包括: 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党的建设理论; 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 了解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的斗争及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 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及特色;学习理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重点】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复习建议】政治部分是考试中的绝对重点,必考,占分最高,这一部分要重点练习和记忆,特别是中特、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部分,是重点,同时有一定难度,这部分的题目要多做几遍,把握命题的规律。

经济: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市场经济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内容的理解和运用。 主要包括: 了解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及特征;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认识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关系。 【重点】经济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 【复习建议】经济常识在近几年分值逐渐加大,与日常生活结合更加紧密。 法律: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运用能力。 主要包括: 正确认识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 熟悉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主要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关系等; 了解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主要程序法及其实际运用。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例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例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下面是关于行政 法毕业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阅读! 行政法治,是近现代国家宪法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 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简言之就 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实现行政法治。只有实 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实现行政法治, 关键是要发挥法律调控行政权的规范作用: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保障;一为法对行政权 行使的监督。 一、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管理是权力管理。行政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是加强行政法治促进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两个方面。 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归根到底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 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它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的 人的力量,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社会成员必须 服从,否则就采取制裁或强制的措施迫使违反者服从。所以,它能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 服务,而被誉为公共权力。行政权力重要性就在于此。宪政制底下的行政权力说到底来源 于人民。人民不会把那种害人乱世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正因为权力具有公益性,才 成为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这一基本事实的需要,才成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机关推动国家 机器运转的动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不断膨胀,并得到宪政制度的确认。至于权 力异化偏离公众所期望的方向,与其说是其本性,不如说是掌权者的错误行使更为恰当。 正如英国理论家J洛克所指出的,是“由于人性具有贪权的弱点,一个人同时具有制定法 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是很危险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各团体、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并不 是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经常保持一致。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往往会受到挑战。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和社 会组织的义务遭到拒绝履行;或是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受阻不能执行;甚至少数公民或 者组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严重威胁、损害 公民的人权、权利与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

论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

摘要在一些行政行为中,公共利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公共利益不同于其它诸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类的概念,不仅因为公共利益是这些行为的目的所在,更重要的,公共利益是一种价值判断的工具,直接关系到这些行为实施的意义。然而,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导致行政法律法规与宪法规定出现矛盾,而给了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行政纠纷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应总结各国的经验,在立法和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将会在行政实践中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公共利益价值土地征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76-02 如果要选出近期行政法中最热门的词汇,无疑公共利益会高票当选,这是因为有太多的行政纠纷事件与之有关。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合法的幌子,所为的一些行政行为严重的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为了了解公共利益是如何会被利用的,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握它的内涵以及特征,弄清它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区别,从而了解我们为什么要在法律中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应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同时,我们还应从功利主义角度把握对公共利益进行的界定对行政实践到底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 我国现行《宪法》中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豍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个法条中所包含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法学中一向非常重要的概念,不只是在我国,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有所体现。如新南非宪法对财产权有如下规定:除非根据普遍适用的法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只有因公共目的和为了公共利益,并且以赔偿为条件,才可以征用财产。大韩民国宪法在认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应公共福利的要求,其第37条规定: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持续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条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第2款规定,财产权富有义务,其使用应同时有利于公共利益,而在第3款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条件和原则:只有在公共利益必需时,才能征收个人财产为公用;征收必须有补偿,但要在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平衡。此外,第15条在规定私有土地权中,也有涉及。从上述法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述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那么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它自身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公共利益,英文为public interests,从字面上去理解,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不确定性所在,表现在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 豎。受益对象对应的概念中的公共,利益内容则对应利益。 公共,顾名思义谓之公众所有,是公共利益重心所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可以总结为公众范围的不确定性,一是公众所处的区域难以划分,另外,作为利益载体的公众在人数上也是不容易确定的。一定范围大多数的成员的都具有的利益是相对于少数成员来说的,那么在这个范围内这个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形成了公共利益。然而,把这个范围相对于这范围以外更大的范围来说,这一范围的利益有可能是大范围中少数人的利益。同时,人作为一种社会群体,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某一个范围内占多数的势力集团在时间上可能只是暂时的,经过人口的流动,在一定时期内形成另外的多数集团,公共利益也会随之而改变。由此可以得出,公共是具有相对性的,而这种相对性正是公共利益的不确定的原因所在。 利益,从哲学意义上去理解,它表现为某一特定客体对主体具有意义,并且为主体自己或

如何理解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比较 ——如何理解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经济法属于社会法领域,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形式,任何人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或者义务。这就使得作为经济法原则之一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越发重要。如何理解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众说纷纭的,笔者则通过比较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来探讨一下何为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 【正文】: 传统上将法律分为两类,即公法与私法。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对法律有了重新划分,即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何为社会?根据目前学界对社会的理解,社会是人类生存的共同体,是以人为主体,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以社会关系为内容,以一定的文化为主要模式组织起来并在各种社会规范控制之下的共同体。①社会法是区别于公法与私法的法律,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倾斜保护的法律。传统上一直强调个人主体、国家主体,而今,“社会”一词频繁出现,与社会相关的词汇、概念、学科也日益受到重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在经济法中被深入探讨,也和民法、刑法、社会学等等息息相关。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特点和内容。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在刑法中,提到“公共”时,通常是指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语义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基于社会经济发展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需求。它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整体性等特征。②李昌麒教授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这里的“广大”,一是指范围上的广大。这种“广大”既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取决于特定法律、法规的使用区域。二是指时间上的“广大”。此种“广大”既包括生活在地球上的当代人、也包括未来将生活与地球上的人们。③ ①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②冯宪芬,《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思考》,《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9年7月第29卷第4期 ③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完整版)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休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和行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