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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评审版

有限公司1MW分布式光伏工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屋顶租赁)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中节能绿洲(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签定时间:2014年月日

合同能源管理(屋顶租赁)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节能绿洲(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有限公司1MW 分布式光伏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标准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 项目名称,内容和期限

项目名称:1MW分布式光伏工程项目(用户侧并网)。

项目期限: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5年,实际节能效益分享期将根据该项目的实际并网发电起始日顺延,在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甲方的原因导致该项目中止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相应顺延,最终应保证分享期满25年。

2. 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本项目拟于甲方所拥有的位于厂房屋顶内由乙方投资建设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所发电力将全部送至公共电网,并将固定标准的部分电力收益作为甲方企业的节能效益分享(固定标准的部分部分电力收益将以屋顶租金的标准体现,本合同所述的租金标准已包含应补贴给甲方的全部电费等)。

甲方将其建筑物约3万平米的屋顶有偿出租作为项目建设场地,以供乙方投资完成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并按照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在甲方用户侧并网连接,所发电力全部上网(拟按山东省政策标准执行元/度),由国家电网全额收购。甲方分享的光伏发电的节能效益款作为屋顶的租赁使用费,既节能效益分享款,按照实际使用屋顶面积每年每平米15元钱标准支付给甲方(若上网电价下调,此租金标准另行商议)。本项目所涉及的屋面占用、电缆通道占用、配电房空间占用、送变电通道占用、网络端口占用、配合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甲方提供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系统维修维护使用房屋业主的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与设备通道,物料临时放置、水电等必要的设施)等由甲方提供必要的便利。项目投资由乙方筹集,并乙方负责对光伏电站进行设计、安装、维护,并且乙方根据国家分布式发电管理等政策,申报并获得的项目补贴款、奖励或其他优惠政策等全部归乙方

所有。

项目实施目标

项目所发电力全部送至国家电网,投资建设方与企业分享部分电力收益以达到节能效益目标。

项目建成后每年发电量具体以电表所计量数值为准,所发电力全部送至公共电网。光伏电站送至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收益由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结算电费收益由乙方独自享有。

3.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并向乙方提供满足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需要的屋顶面积。

甲方应提供本项目场地相关产权证明,确保其为本项目场地的合法产权人,该产权如存在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利负担应征的权利人同意,确保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约期限内的租赁和使用权。

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本项目场地使用权至少为25 年,且无产权瑕疵或使用纠纷,乙方至少享有25 年的使用权。

甲方提供房屋屋顶给乙方期间,甲方另行设置房屋权利负担的,若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应事先经乙方同意。

甲方提供房屋屋顶给乙方期间,如遇甲方转让、出售房屋等情形,应与乙方沟通协商,且甲方保证协调该房屋的售让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的义务,或直接购买本合同中乙方的投资权益。

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场地规划符合政府要求。在本合同履行中如遇拆迁,拆迁补偿方案中应含有对乙方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乙方项目的拆迁补偿及营业损失补偿款属乙方专有,甲方不得侵占。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配合乙方完成项目的运行和验收。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双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及时完成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甲方应配合乙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甲乙双方应当相互协助各自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本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甲方付款。

乙方建设本项目前,项目方案、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需报甲方备案,乙方在施工期间不能对甲方的房屋结构及屋面防水产生损坏,如有损坏发生,乙方需负责维修。

乙方在施工期间,需服从甲方的合理管理,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在厂区内施工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响应,制定修复方案,确保电站及时恢复供电,减小效益损失。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本项目的立项工作,待本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乙方对本项目实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4. 所有权

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项目合同期限25年结束后,如甲方需要,乙方可将项目资产有偿转让给甲方,转让费用届时另行商谈;若甲方不需要,乙方负责将项目资产拆走(详见条)。

5. 屋顶要求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出租的厂房屋顶的结构和荷载证明等材料,乙方根据此材料负责屋顶荷载的计算。

6. 本合同中相当于租赁费的分享电力收益计算标准、税费及付款方式

相当于屋顶租赁费的计算标准固定为15元/平米/年,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一次总额为元人民币的租赁费标准的电力收益分享款(“租赁屋顶年租金按项目实际占用屋顶面积计算”)。本合同所规定的租赁费。由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支付。首年付款方式为每一年为一期,共25期付清,从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取得所有政府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具备开工条件后一个月内付清第一年的租赁费。

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7.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条的规定处理。

在本协议期间,非由于甲方的原因,项目资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8.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款项,若超过支付期限5个工作日后,则每天按当年租赁费应付款项的1‰/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甲方可经书面通知后解除合同,之后甲方可拆除本项目所有设备收回屋顶,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甲方中(终)止项目合作,不再将屋顶租赁给乙方项目使用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屋顶等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如甲乙双方违反除第条外的其他义务,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影响到节能效益分享期的,需顺延的分享期时间。

9.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超出了相关合理控制范围的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行为、事件或原因。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10.协议解除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本协议可依照第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一方履行本

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取补偿。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1.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肆份(含向相关部门备案份数),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中节能绿洲(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存峰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星西路5号

绿地中央广场A座16层

日期:2014年月日日期: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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