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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初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初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X X县第三初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加强对本校各社团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利益,结合学校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指学生社团,是本校老师的指导下学生自行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体育技能性的团体。

第二条: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领导小组主管。

第三条:学生社团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积极的第二课堂活动,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广泛的爱好兴趣和创新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及注册登记第四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学校的社团管理章程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入社手续、社员权利和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招新制度、社团活动方案、等。

第五条:筹备成立新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社团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及递交社团章程。新筹建的社团,经由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宣布成立。

第六条:筹建成立的社团必须经社团领导小组批复后,才能开始组织活动。

第七条: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组织。

第八条: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

(二)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

(三)有碍校园治安管理的;

(四)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

(五)不遵守本条例第五条的;

(六)其他不符合社团成立要求的。

第九条:禁止秘密结社。

第十条: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校社团领导小组申请办理更改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呈缴社团所有的信息档案。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社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开展长期不正常,或所开展活动明显与其成立宗旨不符的社团,以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社团领导小组将予以解散。

第三章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程序

第十二条:社团发起人必须是符合社团管理章程四规定的在校教师。在发起人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多名。

第十三条: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规定的人数,并组成社团申请成立发起小组;

(二)制定社团章程;

(三)有社团名称,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

(四)有一名以上的指导老师负责指导该社团的活动,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的在职教师。

第十四条:社团成立必须制定社团章程,章程应当注明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社团发起小组应当置备发起人名册及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每人一份)。

发起人名册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发起人的姓名、性别、及联系方法;

(二)发起人个人简历;

(三)工作及思想道德等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发起小组向社团领导小组申请成立注册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一)由主要发起人签名的社团成立申请书(A4纸打印);

(二)社团章程(A4纸打印);

(三)发起人名册,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以上审查工作由校社团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社团领导小组于5日内就发起小组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社团成立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事项包括:

(一)申请报告内附材料是否齐全;

(二)章程是否符合条件;

(三)年度工作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

(四)主要发起人的各方面评价等。

第十八条经校社团领导小组批准后,发起人到校社团管理办公室领取社团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发起小组一周内填妥表格,办理相关手续,经校社团领导小组审阅合格后,由社团办公室备案并对被申请社团予以注册。

第二十条在社团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社团自注册之日起一周内日内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由发起人名册中所列所有人参加,会议须完成下列事项:(一)宣布社团成立;

(二)选举产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新成立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社团领导小组审核后,新成立社团要向全校发出倡议招收会员,社团领导小组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新成立社团招收会员完毕必须制作会员名册并报社团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新成立社团按计划实施其活动,并在其成立一个月后向校社团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章社团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应该接受社团领导小组的统筹管理,各社团所印发的宣传资料等,必须经社团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在社团领导小组指导管理下开展活动,社团领导小组负责社团的组织评优活动;同时,在社团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审批社团活动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并对社团活动状况及负责人工作情况做出鉴定。

第二十六条各社团内部设社长、副社长及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二十七条如社团由于某负责人失职而造成该社团正常工作长期受影响,则社团内部进行调整,并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的有关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社团领导小组召集的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予以书面警告处分;经提醒直至警告后仍不予改正者,将通告其所在社团,停职检查,由副职代理主持工作。相关情况汇入社团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社长及其他负责人)正常任期一般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五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社团一旦注册成立,应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社团活动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二条社团开展活动(非常规活动)时,须上交活动计划、方案,经社团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上交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各社团凡组织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二周向社团领导小组申报,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需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开展活动的,应在事前二周以书面形式通过下社团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五条各社团开展活动可展开必要的宣传,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社团领导小组批准的,不得随便使用海报或横幅;禁止擅自采用社团领导小组的名义落款;取得社会赞助相应的广告、推销等活动必须经社团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社团主办刊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社团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出刊。

第三十七条凡学校所规定的学习时间(包括上课、晚自习时间),未经批准,任何社团均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举办活动。

第三十八条每学期开学初,各社团社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将本学期工作设想和活动计划(包括常规活动)上交校团委,以便校团委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邀请校外人员来校活动的书面申请应注明受邀者的姓名职务(称)所在单位、活动内容、活动宗旨、活动范围、参加活动人数、活动经费来源、活动时间和地点等。

第四十条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妨碍学校公共安全及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讲座应以提高广大同学思想素质和各种能力为前提,做到健康积极地为同学服务。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举办培训、讲座,必须先将培训、讲座方案经社团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在培训、讲座授课期间,如发现有损于学校和社团声誉的行为,由社团领导小组处理后通报全校。

第六章社团奖惩办法

第四十四条校团委每年组织评选年度“优秀社团”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由校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口头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至撤消登记、强令解散的处罚。

(一)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社团活动;

(三)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规定;

(五)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而受处罚的社团,学校将追究社团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社团领导小组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县第三初级中学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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