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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延误治疗法律责任(详细)

医疗机构延误治疗法律责任(详细)
医疗机构延误治疗法律责任(详细)

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

佚名

【正文】

纷案评析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6日7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K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当日8时左右,王某被推进手术室抢救。12时许,王某术后回病房。两个小时后,王某感觉腿部疼痛肿胀,因找不到医生,便告知值班护士,护士说刚做完手术都这样。5个多小时后,王某的腿部又肿又紫,疼痛难忍,查房的医生发现情况不好,找来主治医生会诊,王某的父母听主治医生说是因血管未接好造成的血栓。当日18时左右,K医院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对王某实施了血管修复术,手术进行7个多小时。术后不久,王某仍感觉疼痛难忍,护士给其注射了止痛针。之后,王某又感觉疼痛且腿部肿胀,颜色又黑又紫。自王某从手术室出来,右腿伤口处一直向外渗血,护士不得不将绷带全部打开,仍然不能缓解其疼痛和肿胀感,也不能控制伤口流血。10月7日11时左右,K医院因无法控制王某的病情,告知其父母实施截肢手术。王某的父母不同意截肢,要求转院治疗,K医院医生不仅不同意,还在医院门口阻拦王某转院。几经周折,王某终于转至L市人民医院,该院的医生告知王某父母来晚了,K医院在给王某实施骨折内固定术时未对血管进行探查,未发现血管挫裂症状并及时修复,导致肢体缺血细胞缺氧时间过长,现血管已栓塞坏死,必须实施截肢手术。王某的父母不忍心孩子失去右腿,又将王某转往某军区医院治疗,该院的诊断结论和L市人民医院一致,于是先通过手术试图将腘动脉挫裂栓塞通开,但因耽搁时间过长未能成功。又经过第三次手术,王某截肢愈后出院。王某的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且需安装假肢。王某出院后诉至L市S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截肢是因被告K医院实施骨折内固定术时未将挫裂的血管修复,致血管栓塞造成的。右腓骨骨折内固定手术只是普通的手术,实施该手术前对血管进行探查是必要项目。由于被告手术时不具备基本的医疗常识,疏忽大意,将患者的性命当儿戏,致其终生残疾,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刚满18岁,因被告的过错不得不截肢造成终身残疾,给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原告一生的前途,也彻底改变了原告的命运。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3616.92元,并保留以后继续向被告主张赔偿假肢安装及维护费损失的权利。

二、K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侵权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延误治疗致患者残疾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断K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看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医疗侵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医疗侵害行为

医疗侵害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从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医疗侵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法律不允许做而做。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即法律要求做而未做。在通常情况下,医疗侵害行为都由作为而引起,这是医疗侵害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损害。但不作为同样是医疗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延误治疗造成损害的情况。医务人员的不作为是否构成侵害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法律是否直接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某种义务,对来自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医务人员没有履行的,构成侵害行为。(2)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即从医务人员的业务职责要求出发,医务人员是否应当在某种情况下采取某种措施。(3)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的要求。如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主动收治,就应负继续治疗的义务。[1]

在前文所引案例中,K医院对患者王某实施手术时,未进行认真检查,对王某血管挫裂未作出明确诊断,遗漏了对损伤血管的修复。在王某告知值班护士腿部疼痛肿胀的情况下,该护士未予重视并报告医生复查,而是以“刚做完手术都这样”来敷衍了事。当手术7个多小时后,查房的医生发现王某腿部又肿又紫、情况不好时,才找来主治医生会诊,诊断为血管未修复造成的血栓。此时,主治医生在明知K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经验,对王某实施了血管修复手术,但未能成功。后来在王某及其父母不同意截肢而要求转院时,K医院的医务人员又百般阻挠,以至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延误了王某的病情,使王某不得不实施截肢手术,造成五级伤残。K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即“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因此,属于典型的医疗侵害行为。

(二)医疗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医疗侵害行为而导致患者不利益的客观事实。医疗侵害行为一般都伴有损害事实发生。关于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侵权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2]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限于非物质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

和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特别是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3]

我们认为,医疗损害事实首先表现为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侵害,如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性障碍等;其次表现为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因伤致残而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误工、劳动能力丧失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再次表现为因患者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精神痛苦是无法衡量的,属于无形损害;最后还表现为医疗机会的丧失,如因误诊、漏诊致病情延误造成的损害,往往表现为医疗机会的丧失。而医疗机会的丧失则很难说是侵害了患者的何种具体权利。

在前引案例中,因K医院漏诊延误了对患者王某的治疗,造成王某不得不实施二次手术,以至最终被迫截肢,造成五级伤残,使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忍受了肉体的痛苦;为实施手术及转院治疗、截肢而支出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假肢安装费等费用;因误工、残疾而造成实际收入减少,同时还要忍受因截肢带来的精神痛苦。这些损害既包括有形损害,也包括无形损害,还包括医疗机会的丧失。因此,王某所受损害是多层次、复合型的,该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正如王某在其诉状中所说的,该损害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原告一生的前途,也彻底改变了原告的命运。

(三)因果关系

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侵害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杨立新教授指出,“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只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4]因此,因果关系是医疗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因素,是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可能承担责任,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责任。

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医疗机构又掌握着患者的病历资料等重要证据。作为医疗行为的实施者,医疗机构最有能力证明其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在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只要发生了患者损害的事实,首先就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对医疗侵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足,则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成立。这对保护患者的利益是极为有利的。

前引案例中,患者王某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K医院也实际实施了医疗行为。鉴于王某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事实,首先推定K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王某在提起医疗侵权诉讼时只须证明自己在K医院治疗期间受到损害,且K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为已足,而不必证明其损害后果是由K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的。相反,在王某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K医院则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K医院不能证明这一点,则推定其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由于K医院的医务人员在给王某实施手术时没有及时诊断出血管挫裂的症状,从而延误了病情,造成肢体缺血细胞缺氧时间过长形成血栓,在实施血管修复手术时,因缺乏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条件而未成功,在王某及其父母要求转院时又阻挠其转院治疗,这一切客观上都造成了王某病情延误。K医院的医疗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与患者王某的损害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K医院仅凭其记载的病历资料很难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

(四)医疗过错

构成医疗侵权责任,还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否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过程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这种过失包括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也包括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心理状态。当然,故意也是一种过错形式,因医务人员故意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责任,但这是另外一种性质的责任,并非我们此处讨论的医疗过错。

在医疗过错认定问题上也实行过错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只要患者因医疗行为发生损害,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应当自己加以证明。证明的标准就是其医疗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关于前引案例中K医院医疗过失的认定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具体分析。

三、对K医院医疗过失的认定

医疗侵权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也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这里所指的过错仅指医疗过失而言,而医疗过失则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它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都是对患者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杨立新教授指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患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这一注意义务,就构成过失。”[5]

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履行了其相应的注意义务,实践中的主要标准是医疗水准。所谓医疗水准,是指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6]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过错的标准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现在已成为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依医疗水准的标准来判断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首先要确定在同样的情况下,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根据其专业要求的常识、经验及技术标准所能注意的程度,然后以此为参照,比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该标准,并作出过错与否的判断。如果符合该标准,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应认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反之,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就应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但在同类专业医疗水平的认定上是实行区域性的标准还是全国一致性的标准仍值得探讨。如果采用区域性标准,那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同区域内的同类专家所能尽的注意义务,就已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相反,如果系采用全国一致性的标准,那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能够证明其已尽到了全国同类专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仅证明其已达到同区域内同类专家的医疗水平是不够的。我们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担负救死扶伤的职责,尽力避免患者损害是其应尽的义务。医疗行为关乎患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在这点上全国各地并无区别。在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适用上也未因地而异。加之现代科学技术发达,交通文明日益进步,所有医务人员都具有按同一标准接受医疗教育的机会,并按全国统一标准取得医师资格,按全国一致的标准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及职称评定。因此,对同类专家和同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技术的要求是统一的,应以全国性的统一标准来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确定了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后,还应进一步确定医疗过失的认定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医疗过错认定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发生医疗损害事实后,即推定医疗机构主观上具有过错,不要求受害患者去提供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证据。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证据,则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否认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的,则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

在前文所引案例中,患者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K医院抢救,双方发生医患关系。在治疗过程中,K医院先是没有进行认真的术前检查,诊断出王某血管挫裂的症状并将其修复,或是紧急处理后及时转诊。在王某术后告知值班护士其腿部疼痛肿胀时亦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敷衍塞责,违反了对患者应及时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后在查房发现对王某血管挫裂漏诊导致血栓时,明知该医院没有实施血管修复手术的技术条件,未将患者王某及时转院治疗,而是凭借主治医师的经验,花费7个多小时冒险为王某施行血管修复术,且手术未能成功,王某的病痛并未缓解。K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的规定,其主观过错是非常明显的。本来,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手术只是一例普通的手术,作为一个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医生,在实施该手术时首先应当对患者的损伤进行认真的术前检查,作出明确诊断并制定手术方案,在实施骨折内固定术的同时将挫裂的血管修复,而K医院的医务人员却违反了医疗常规,在没有进行术前血管探查的情况下匆忙实施手术,手术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将王某挫裂的血管修复,导致王某血管栓塞坏死。在王某及其父母要求转院治疗时,又派人百般阻挠,延误了对患者王某有效的抢救时间,使王某不得不实施截肢手术,造成终生残疾。在该案例中,王某并无义务向法庭举证证明K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举证责任应由K医院承担。K医院若想使自己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在整个医疗护理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它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医疗护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已尽到了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同时也可以证明王某的损害是由于其病情异常、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或者其损害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测、不能防范,或者是因王某自身原因延误治疗以及不可抗力所造成。显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K医院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而对其主观过错的推定成立,K医院应承担因其医疗过失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K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

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个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和财产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7]如前所述,医疗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权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失以及患者医疗机会的丧失。在这些损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医疗

费损失,有些则是无形的,如精神损害。不管哪种形式的损害,只要是医疗行为造成的,都必须全部予以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合理计算,对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赔偿。此处所指的合理与否是一个相对的、尚未确定的概念,应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符合社会政策为标准加以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与一般民事赔偿标准不尽相同的赔偿标准,这是基于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等特点对赔偿标准所作的限制。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计算至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也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很难说不合理。根据合理赔偿原则,对于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政策所确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财产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利益。对于财产损失,当然应当用财产来补偿。而对于人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由于不能以复仇方法获得补偿,因而只能通过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法进行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唯一能适用的赔偿方法,无论患者有形的损害,还是无形的精神痛苦等,都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财产赔偿。

上述三种赔偿原则中,财产赔偿原则与前两种原则并不相抵触,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方法时应当遵循,这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全部赔偿原则和合理赔偿原则两者是否冲突,何者应优先适用?我们认为,这两种赔偿原则并不冲突,应区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众所周知,医疗损害赔偿既包括因医疗事故侵权引起的赔偿,也包括非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对于前者来说,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该条例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此情形下,自然应适用合理赔偿原则。而对于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对于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原则上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前文所引案例中,因目前对于K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尚未作出鉴定,因此须区分不同情形选择赔偿标准。

(二)K医院的赔偿范围

由于本案尚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构成医疗事故与否对医疗机构的赔偿范围有所影响,因此在讨论K医院的赔偿范围时,可分两种情形分别探讨。

1、构成医疗事故时的赔偿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确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条例》第49条规定的三种因素。医疗事故的等级不同,具体的赔偿数额也不同。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大小,即医疗机构在事故中的实际“参与度”也影响对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计算,两者成正比例关系。“参与度”愈大,赔偿数额愈高。反之,“参与度”越小,赔偿数额就越低。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也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高低,关系大小与赔偿数额恰成反比,没有关系则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前引案例中,K医院是在患者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实施手术的,王某血管挫裂并非医疗行为造成的,然而,如果医院能够及时探查出血管挫裂并将其修复或者及时转诊,就不会出现血管栓塞坏死,也就不会导致王某被截肢致残。也就是说王某被截肢致残并非血管挫裂所致,而是因该挫裂的血管未及时修复造成的。从这一角度出发,K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所占的责任程度相当大,甚至可以说王某的残疾完全是由该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因为医疗机构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正由于王某有损伤才需要治疗,而K医院则违反了对患者的注意义务,不仅限于自身技术条件未能治愈损伤,而且导致了损伤的扩大。因此,K医院对于王某的残疾应负全部责任。当然这并不否认王某的伤残与其原有疾病状况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客观上讲,如果没有王某此前的损伤,自然不会出现其后的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虽然对K医院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有一定影响,但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否则就是对K医院不负责任的医疗过失行为的放纵。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

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外,根据《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以2人为限,参照《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以2人为限,参照《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前文所引案例中,患者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胫腓骨骨折,本来,王某治疗骨折的医疗费用应属于原发病的医疗费用,不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之内,但由于王某因医疗事故被截肢,K医院为其实施骨折内固定术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对于王某来说已无任何实际意义。因此,王某所得赔偿的医疗费用中应包括该项费用。王某因肢体残疾,功能严重障碍,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应由K医院负责赔偿。王某在K

医院治疗以及转院所应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也应由K医院予以赔偿。另外,王某刚年满18周岁,其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肢体的残疾必定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K医院还应依法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的规定,王某应得的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应由K医院一次性支付。

2、不构成医疗事故时的赔偿范围

假如K医院的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则本案属于非事故性医疗侵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对于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该法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至第29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导致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均应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此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即使K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仍应按照《民法通则》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刘士霞王效贤

【注释】

[1]王森波:《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中国民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

[2]郭明瑞:《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页。

[3]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9-60页。

[4]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

[5]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6]关淑芳:“论医疗过错的认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5期。

[7]王森波:《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刘士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王效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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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医疗机构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和日常技术指导。 2、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对学校适龄儿童开展宣传、发动。 3、定期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落实项目工作开展所需的经费。经费发放,按完成任务量发放,任务过半,发40%;全部完成发80%;复查封闭完好率达85%经费全额发放;封闭完好率低于85%提出改进意见,低于70%以下暂停拔款。 5、对在2010年窝沟封闭项目中受到投诉、违反项目原则的医疗机构,经核查属实,属于医疗机构责任的,甲方有权予以撤销。 6、对在项目中拖延、质差与完成项目要求相差太大的医疗机构,甲方有权予以撤销。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承担颗儿童第一磨牙窝沟封闭任务。 2、领导支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窝沟封闭的质量,为儿童提供一流口腔保健服务。 3、公布对外电话,接受群众预约、咨询和投诉。公布诊疗时间。 4、开展口腔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引导适龄儿童自觉参加窝沟封闭。 5、执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操作点悬挂《西安市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定点单位》的标识。窝沟封闭操作人员必须参与项目培训。 6、保证每天工作时间内有医生接待前来就诊的儿童,特别是周六、周日、节假日及学生寒暑假期间,能保证就诊时间,方便儿童接受窝沟封闭。 7、项目开展过程中,指定医疗机构应对接受口腔检查的所有儿童进行认真登记,如实填写《西安市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登记表》,不得缺项。对符合窝沟封闭适应证的儿童按自愿参加、知情同意原则进行实施。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封闭范围。三个月后按封闭人数的20%抽样复查,封闭合格率不得低于85%,如发现封闭剂脱落,应及时免费重新封闭。 8、窝沟封闭材料应使用流动性好、配备有避光包装、性价比、销售和售后服务好的光固化封闭剂。 9、口腔诊疗器械应达到国家有关消毒/灭菌要求。 10、及时准确输入、整理、统计和分析数据,并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 11、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挂号费、器械费、检查费、诊疗费。 12、不得借项目名义,向家长强行推荐诊疗项目。 13、严格项目经费管理,经费必须落实给执行科室和项目操作人员。

医疗机构延误治疗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

——王某诉K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6日7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K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当日8时左右,王某被推进手术室抢救。12时许,王某术后回病房。两个小时后,王某感觉腿部疼痛肿胀,因找不到医生,便告知值班护士,护士说刚做完手术都这样。5个多小时后,王某的腿部又肿又紫,疼痛难忍,查房的医生发现情况不好,找来主治医生会诊,王某的父母听主治医生说是因血管未接好造成的血栓。当日18时左右,K医院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对王某实施了血管修复术,手术进行7个多小时。术后不久,王某仍感觉疼痛难忍,护士给其注射了止痛针。之后,王某又感觉疼痛且腿部肿胀,颜色又黑又紫。自王某从手术室出来,右腿伤口处一直向外渗血,护士不得不将绷带全部打开,仍然不能缓解其疼痛和肿胀感,也不能控制伤口流血。10月7日11时左右,K医院因无法控制王某的病情,告知其父母实施截肢手术。王某的父母不同意截肢,要求转院治疗,K医院医生不仅不同意,还在医院门口阻拦王某转院。几经周折,王某终于转至L市人民医院,该院的医生告知王某父母来晚了,K医院在给王某实施骨折固定术时未对血管进行探查,未发现血管挫裂症状并及时修复,导致肢体缺血细胞缺氧时间过长,现血管已栓塞坏死,必须实施截肢手术。王某的父母不忍心孩子失去右腿,又将王某转往某军区医院治疗,该院的诊断结论和L市人民医院一致,于是先通过手术试图将腘动脉挫裂栓塞通开,但因耽搁时间过长未能成功。又经过第三次手术,王某截肢愈后出院。王某的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且需安装假肢。王某出院后诉至L市S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截肢是因被告K医院实施骨折固定术时未将挫裂的血管修复,致血管栓塞造成的。右腓骨骨折固定手术只是普通的手术,实施该手术前对血管进行探查是必要项目。由于被告手术时不具备基本的医疗常识,疏忽大意,将患者的性命当儿戏,致其终生残疾,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刚满18岁,因被告的过错不得不截肢造成终身残疾,给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原告一生的前途,也彻底改变了原告的命运。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3616.92元,并保留以后继续向被告主赔偿假肢安装及维护费损失的权利。 二、K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侵权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延误治疗致患者残疾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断K医院应否承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 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协议书

附件2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医疗机构):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养老机构):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指导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了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有机衔接,共同提高健康养老服务能力,经甲乙双方及指导单位三者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每年上门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体检,调查掌握入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全面监测、分析、评估老年人的健康数据,并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和疾病防治方案,进行危险因素干预。 2、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如遇老年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由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入院治疗或提供及时转诊服务,并为老人开通急救绿色通道。 3、每月指派责任医生定期到养老院开展巡诊、随访,同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服务。

(或在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医务室,派驻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医务室只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以上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不收取费用。收费项目为:1.,收费标准为; 2. ,收费标准为。 …… 二、乙方职责 1、乙方主动配合甲方开展上述服务,向机构中入住老年人说明与甲方的协作情况,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养老机构内老年人与健康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甲方真实、全面的了解入住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2、在甲方开展医疗服务时(或设立分诊点、医务室),免费提供场所及相应的设施。 3、积极参与、配合甲方开展的与疾病防治相关的各种活动,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执行甲方为其制定的防病治病的相关措施。 三、指导单位应加强对甲方的管理,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为甲方在为乙方服务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四、乙方如对甲方服务不满意,可向指导单位投诉,也可请指导单位协调解决。 五、甲方给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乙方对甲方开展工作不配合而影响到服务质量,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指导单位三方各执壹份,有效期壹年。期满后如需解约,乙

医院合作协议模板(标准版)

编号:FB-HT-05021 医院合作协议(标准版) Model Hospit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x原创设计

医院合作协议(标准版) 甲方:_____医院 乙方: 为了加强医院之间的技术协作,充分利用双方医疗资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巩固和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利、高效、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广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医院医疗技术协作关系,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条、合作项目

1、项目名称:_______。 2、项目经营范围:_______。 3、项目经营地址:_______。 第三条、合作方式 由乙方投资拓展医疗业务,改造装修现有病房及增建简易病房扩大收容;筹建______平方米左右的外科大楼,从而获取更大的投资回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上所需资金由乙方出资投入,预算约为_____万元,其中外科大楼_____万元,其他_____万元,分____年由合作科室进行返回。 第四条、合作分工 1、甲方提供给乙方医疗场所以及医疗办公所需的条件。 2、在甲方医院特设_________专科门诊。 3、门诊和病房收费由甲方统一负责,除特殊治疗外,其他项目按医院原来规定的收费标准。乙方不得私自收费,如发生私自收费行为,按甲方管理制度处罚。属区医保所得收入,甲方每___月结算一次,属市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三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第七条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事件,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医疗机构合作协议书正式模版

编号:BY-HT-03085 医疗机构合作协议书正式模 版 This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both parties should perform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机构合作协议书正式模版 甲方:XXXXX医院 乙方:XXXXXXXXXX 为了进一步扩大拓展双方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合作事务,开展“降纤清毒疗法”与“壮中医胰岛平衡疗法”治疗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临床实践及科研工作,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快捷,特色有效及个性化人性化的医疗服务,顺应当前的医疗改革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在南宁津头医院联合开展壮中医防治糖尿病的医疗、保健、科研教育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医疗临床科研合作方面: 1、甲方提供给乙方医疗场所(门诊、病房)以及医疗办公所需的条件。 2、在甲方医院特设糖尿病及并发症(高血压、高血脂、

中风、偏瘫、痛风)专科门诊。 3、门诊和病房收费由甲方统一负责,除特殊治疗外,其他项目按医院原来规定的收费标准。乙方不得私自收费,如发生私自收费行为,按甲方管理制度处罚。属区医保所得收入,甲方每___月结算一次,属市医保收入所得,每___月结算一次,属自费收入每半个月结算一次,并将收入款项按时转入乙方账户。 4、乙方专科门诊所需要的专科特殊药品由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采购。使用的药品甲方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验货入库,专帐专供,如发现伪劣药品所造成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收治医保病人,必须符合南宁区、市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若有违法规定收费受处罚的,一切责任有乙方承担。 6、乙方派出医疗专家并提供医疗技术,聘用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护士参与医疗。所聘人员工资、福利及各项保险金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专科门诊需医疗广告,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个公式”治好你的拖延症

“一个公式”治好你的拖延症 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我其实早就有这个想法的,只是没来得及做。” “我其实很想去健身的,要是我们家附近有个健身房就好了。” “刚参加完这个培训,很想多练习技能,可是没有这个环境。” 每次听到这样的话,我就知道,说这话的人是不会开始的,因为,如果有一千个理由让他开始一件事情,那么他有一千零一个还没有准备好的借口。即使天时地利人和了,他也会以“今天状态不好”拒绝行动。 我不否认行动之前需要周密计划,谨慎准备,但太过周密极容易多出一些负累,思虑太多又会影响行动力。 上网搜了一下行动力,最满意的解释是这个: 行动力是指愿意不断的学习、思考,养成习惯和动机,进而获得导致成功结果的行为能力。

是的,它是一种行为能力。如果不行动,不作为,是不可能具备这个能力的。 当然它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愿意! 所以说,行动力不是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不是口若悬河的辩论能力,不是优劣势分析的战略思考能力,也不是天生带来死了带去或者带不去的神力。 它就是当下,迈开脚,伸出手,张开口,把事情从零变到一甚至变到零点一的能力。 古人说“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这就是一种哪怕先退,但是为了“结”的能力。 有这样一个公式: 行动力=(伙伴*方法)/目标

它告诉我们,你能不能行动,行动的结果如何,决定于你有多少可以提供支持的伙伴,你有多少个目标,你还有你的伙伴能给你什么样的知识、技能、工具甚至经济方面的支持(方法)。 这不是我的发明,但我确是受益者。这个公式得出的结果越高,说明行动力越强。 举例来说,我想学习古琴,那我会把能给我支持的伙伴列一下,身边没有,可以借助网络,在豆瓣上我找到了很多学习小组,于是和他们取得联系,还真有以兴趣为 目的的小组,他们能给我提供的资源有工具(古琴),场地,指导(从初学者开始),而我需要支付少量的场地费(古琴练习室),而这也是我可以承受的。 我把自己的伙伴和方法列举一下: 伙伴4个,除了自己之外,有人提供古琴,有人提供场地,有人提供指导,这就有了3个资源(或者方法),我自己还有两项资源,一是每周2个小时上课时间(除 去自己练习的时间),另外就是每次30块钱。这样加起来我就有了4个伙伴,5个资源,所以我的公式的分子就成了4(伙伴)* 5(方法)= 20。

最新-医疗机构合作协议书范本-

最新 医疗机构合作协议书范本 为共同做好《20xx年西安市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工作,西安市项目组与定点医疗机构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如下: 甲方: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西安市西影路 599号联系电话:85533031) 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医疗机构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和日常技术指导。 2、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对学校适龄儿童开展宣传、发动。 3、定期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落实项目工作开展所需的经费。经费发放,按完成任务量发放,任务过半,发40%;全部完成发80%;复查封闭完好率达85%经费全额发放;封闭完好率低于85%提出改进意见低于70% 以下暂停拔款。 5、对在2010年窝沟封闭项目中受到投诉、违反项目原则的医疗机构,经核查属实,属于医疗机构责任的,甲方有权予以撤销。 6、对在项目中拖延、质差与完成项目要求相差太大的医疗机构,甲方有权予以撤销。乙方的权利义务: 1、承担颗儿童第一磨牙窝沟封闭任务。 2、领导支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窝沟封闭的质量,为儿童提供一流口腔保健服务。 3、公布对外电话,接受群众预约、咨询和投诉。公布诊疗时间。 4、开展口腔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引导适龄儿童自觉参加窝沟封闭。 5、执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操作点悬挂《西安市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定点单位》的标识。窝沟封闭操作人员必须参与项目培训。 6、保证每天工作时间内有医生接待前来就诊的儿童,特别是周六、周日、节假日及学生寒暑假期间,能保证就诊时间,方便儿童接受窝沟封闭。 7、项目开展过程中,指定医疗机构应对接受口腔检查的所有儿童进行认真登记,如实填写《西安市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登记表》,不得缺项。对符合窝沟封闭适应证的儿童按自愿 参加、知情同意原则进行实施。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封闭范围。三个月后 按封闭人数的 20%抽样复查,封闭合格率不得低于85%,如发现封闭剂脱落,应及时免费重新封闭。 8、窝沟封闭材料应使用流动性好、配备有避光包装、性价比、销售和售后服务好的光固化封闭剂。 9、口腔诊疗器械应达到国家有关消毒/灭菌要求。 10、及时准确输入、整理、统计和分析数据,并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 11、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挂号费、器械费、检查费、诊疗费。 12、不得借项目名义,向家长强行推荐诊疗项目。 13、严格项目经费管理,经费必须落实给执行科室和项目操作人员。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时间:乙方(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医疗机构合作协议书(1)

《2010年西安市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协议书 为共同做好《2010年西安市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工作,西安市项目组与定点医疗机构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如下: 甲方: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西安市西影路599号联系电话:85533031) 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医疗机构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和日常技术指导。 2、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对学校适龄儿童开展宣传、发动。 3、定期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落实项目工作开展所需的经费。经费发放,按完成任务量发放,任务过半,发40%;全部完成发80%;复查封闭完好率达85%经费全额发放;封闭完好率低于85%提出改进意见,低于70%以下暂停拔款。 5、对在2010年窝沟封闭项目中受到投诉、违反项目原则的医疗机构,经核查属实,属于医疗机构责任的,甲方有权予以撤销。 6、对在项目中拖延、质差与完成项目要求相差太大的医疗机构,甲方有权予以撤销。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承担颗儿童第一磨牙窝沟封闭任务。 2、领导支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窝沟封闭的质量,为儿童提供一流口腔保健服务。 3、公布对外电话,接受群众预约、咨询和投诉。公布诊疗时间。

4、开展口腔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引导适龄儿童自觉参加窝沟封闭。 5、执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操作点悬挂《西安市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定点单位》的标识。窝沟封闭操作人员必须参与项目培训。 6、保证每天工作时间内有医生接待前来就诊的儿童,特别是周六、周日、节假日及学生寒暑假期间,能保证就诊时间,方便儿童接受窝沟封闭。 7、项目开展过程中,指定医疗机构应对接受口腔检查的所有儿童进行认真登记,如实填写《西安市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登记表》,不得缺项。对符合窝沟封闭适应证的儿童按自愿参加、知情同意原则进行实施。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封闭范围。三个月后按封闭人数的20%抽样复查,封闭合格率不得低于85%,如发现封闭剂脱落,应及时免费重新封闭。 8、窝沟封闭材料应使用流动性好、配备有避光包装、性价比、销售和售后服务好的光固化封闭剂。 9、口腔诊疗器械应达到国家有关消毒/灭菌要求。 10、及时准确输入、整理、统计和分析数据,并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 11、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挂号费、器械费、检查费、诊疗费。 12、不得借项目名义,向家长强行推荐诊疗项目。 13、严格项目经费管理,经费必须落实给执行科室和项目操作人员。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公章):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最新医院合作协议书范本

最新医院合作协议书范本 最新医院合作协议书范本 新区医院由乙方投资拓展医疗业务,筹建或装修的医疗用房。以上所需资金由乙方出资投入,预算约为3000万元,其中设备201X万元, 其他1000万元。在新区医院申请工商注册时,甲方占名义股份51% 乙方占49%以便于甲方对乙方的管理。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甲方责任和义务甲方责任和义务甲方责任和义 务 1、执行对新区医院的医护质量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检查。 2、监督新区医院开展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服务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的 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经营的新区医院除经营范围类的病源以外,其他科室病 源有义务推荐到甲方医院就诊。 (二)乙方根据实际所需投资购买新区医院所需的医疗设备,并负责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 (四)乙方负责聘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或知名专家组成医院高级顾问组,负责专家门诊、会诊,确保医院的诊断、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本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X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30日,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和互谅互让的原则,尽力维护病人和甲、 乙双方的权益,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如违反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签字后,双方合作依此合同书各条款实施。本合同修

改、变更、补充条款等,经双方签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凡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效,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XXX 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肿瘤治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目的: 甲乙双方通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2、形式: ①甲方将原甲方独自投资的医院肿瘤治疗中心项目全权交由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按双方约定返还该设备款项; ②原乙方与医院签订的除肿瘤治疗中心以外的项目仍然由甲方全权经营管理与处置,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各项手续。 1、甲方投资: ①甲方将已投入的肿瘤治疗设备以色列氩氦刀和北京飞天TPS粒子治疗系统交由使用,乙方按双方约定返还该设备款项。 ②甲方原购进仍然可用的耗材和药品由乙方按市场价进行收购,空调、车辆及其他办公室设备另行协商。 2、乙方投资: ①投资中心所需的用于肿瘤治疗所有运营费用,并负责医疗市场的 开发与维护。 ②对外宣传广告及其他一切对外营销(义诊等)活动方案,包括医院网站、电视宣传、资料等所需的费用。 ③自本协议签订起医院要求的新投资以及为发展本中心业务需要 的设备的投资由乙方负责投资。中心为甲乙双方在医院唯一从事肿 瘤诊治专业的科室,主要开展肿瘤的诊断、治疗、康复等。甲乙双方不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

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

医院合作协议书

医院合作协议书 医院合作协议书锦集10篇 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XXX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肿瘤治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目的、形式、年限 1、目的:甲乙双方通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2、形式:①甲方将原甲方独自投资的医院肿瘤治疗中心项目全权交由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按双方约定返还该设备款项;②原乙方与医院签订的除肿瘤治疗中心以外的项目仍然由甲方全权经营管理与处置,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各项手续。 3、协议期限:自20xx年3月31日至20xx年6月30日止。 第二条:投资约定 2、乙方投资:①投资中心所需的用于肿瘤治疗所有运营费用,并负责医疗市场的开发与维护。②对外宣传广告及其他一切对外营销(义诊等)活动方案,包括医院网站、电视宣传、资料等所需的费用。③自本协议签订起医院要求的新投资以及为发展本中心业务需要的设备的投资由乙方负责投资。 第三条:项目独占性 第四条:项目经营与管理

1、中心由乙方全权管理与经营。 2、乙方对医疗业务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地方)、军队(武警部队)医院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作为一个科室纳入医院的行政和质量管理体系。 3、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文明行医、合法经营。 4、乙方根据实际需求聘请中心所需医务人员,聘用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所聘人员要及时报医院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氩氦刀和TPS系统设备约定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按每例氩氦刀治疗费的5%作为返还给甲方的氩氦刀和TPS治疗系统设备款项。 2、在氩氦刀能正常使用以及氩氦刀的各项资质文件与使用手续齐全后的第2个月起,乙方保证每月返还给甲方的氩氦刀和TPS款项不低于2万元,不到2万元的以2万元返还给甲方。 3、氩氦刀的各项资质文件与使用手续齐全后计算起,乙方三年内返还给甲方的设备款达118万元人民币后不再返还给。如果乙方返还给甲方的氩氦刀治疗费用三年内不达到118万元,乙方于第三年的最后一个月补足118万元给甲方,以部队政策内没有“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为前提条件。 4、氩氦刀和TPS系统设备归属:乙方返还给甲方设备款达118万元人民币时,氩氦刀和全套TPS系统均归乙方所有。 5、三年内甲方负责维修氩氦刀设备的主机,并且由甲方承担主机的维修费用。 5、乙方按月返还设备款给甲方。 6、如果乙方拒绝按双方约定返还氩氦刀和TPS款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和撤走氩氦刀和TPS款项,并且不给乙方任何补偿。

(完整word版)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

拖延症 问卷分析doc

对大学生拖延症的问卷调查样本总数:60 份 数据与分析: 1. 您的性别是[单选题] 2. 您的年级[单选题]

3. 拖延症(英文:Procrastination),取意“将之前的事情放置明天”,是以推迟的方式逃避执行任务或做决定的一种特质或行为倾向。你是否意识到了拖延症的存在呢?[单选题]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有90%的大学生意识到拖延症的存在,拖延症已经成为了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因为自己或身边的人有拖延的习惯,拖延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早已变的不稀奇。(这里可以结合选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拓展一下)

4. 你有以下哪些与拖延相关的症状? [多选题] 选项 小计 比例 A 、早上到了起床时间,但总是想拖一会儿在起床 50 83.33% B 、老师布置的任务或作业,总是要拖到最后一天完成 46 76.67% C 、尽管有些事静下来做很快就能完成,但还得拖上几天完成 43 71.67% D 、总是羡慕牛人的光环,羡慕有余却鲜有付出 32 53.33% E 、给自己制定了每天的计划,但总是坚持不下来,总是想“我明天再做” 37 61.67% F 、其他 0 0% G 、我没有任何与拖延相关的症状(跳至第9题) 1 1.67% 本题有效填写人次 60 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总有或多或少拖延的习惯,其中最常见的是早上到了起床时间总想在床上赖一会,对于需要完成的任务或作业总要拖到最后一天才完成。另外有53%的人羡慕别人的成就也想要像别人一样厉害但却迟迟未有实际行动上的付出。从表面上看,拖延症似乎只是推迟了起床时间或是将任务和作业拖到最后完成,并没有改变拖延的事情最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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