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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价值视野下的“恶法亦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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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价值视野下的“恶法亦法”论

作者:黄炳荣

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6期

摘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在法学界已是持久争论的话题。其中“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本文以“恶法亦法”理论中体现的法的价值来阐述恶法亦法。

关键字:恶法亦法;法的价值;秩序价值;正义价值

前言

在西方法理学演变的整个历史过程中,恶法与良法之争贯穿于始末。自然学派主要主张“恶法非法”,而分析法学派则更多主张“恶法亦法”。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一直与恶法非法理论争执不休,直到后来的近代形式法治催生,也没有孰是孰非的定论。

一法的价值概述

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张恒山认为,法的价值应当是指全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

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我们是把法律价值界定的‘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文认为,上述定义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不免都有一定程度的失之片面、流于形式。关于法的价值的定义,笔者赞同李步云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的阐述,他认为,法的价值是指在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通俗地说,法的价值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而这些能够保护的价值跟作用被人们所珍视.

二、“恶法亦法”中的秩序价值

虽然不得不承认,法有善恶之分,但是这样的前提下,并不影响法之所以为法的论证。纵然是一部恶法,但其实也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实施的法律法规,毋庸置疑地,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同样地具备了法的表象特征。因此,它被赋予的价值里,涵盖了立法阶级所期待的其对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还有对统治阶级所认同的价值取向的确认跟引导,以及对立法预期社会秩序的保护等等,一言以蔽之,就是作为一个时代中的秩序准则,引导着人们对一个时代各种秩序的遵守以及体现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跟稳定的价值。这也就是苏格拉底情愿慷慨就义,也不愿苟且的原因。

苏格拉底认为,逃狱是对法律的一种违反即使是对一部恶法来说。法律的制定,需要的就是人们对其的信仰跟遵守,何况这个不公平,对他来说只是对于个人而言,而法律的对象是整个社会的秩序。如果仅仅因为他个人觉得这是一部恶法,就对裁判进行逃避,倘若每个人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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