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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修订稿

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7条 2、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第24条 3、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第26条 4、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27 5、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第28条 二、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于(B)起施行。第42条 A、2015年8月1日 B、2015年8月3日 C、2015年3月1日 D、2015年5月1日 2、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C)。第2条 A、直接责任 B、间接责任 C、主体责任 D、2主要责任 3、巡视工作聚集(A),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第3条 A、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B、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C、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斗争D.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4、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A)的原则。第4条 A、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B、群众观点、发扬民主 C、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D、联系群众、发扬民主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向(D)负责并报告工作。 A、中央委员会 B、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中组部 D、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6、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A)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第19条 A、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B、全部情况 C、各类问题 D、全部情况和主要问题 7、(C)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27条 A、被巡视党组织主管领导 B、被巡视党组织主管部门 C、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D.被巡视党组织主要领导 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B)部门。第28条 A、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B、有关组织部门 C、相关部门 D、人事部门 9、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C)。第35条 A、巡视纪律 B、巡视组织纪律 C、巡视工作纪律 D、巡视运作纪律 10、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C)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36条 A.群众 B.公民 C.党员 D.公务员

2016学习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3篇

2016学习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3篇 第1篇 2016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新修订的7章42条规定,从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程序几个方面对巡视工作进行了规范。 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巡视工作条例坚持遵循党章、与时俱进、突出重点、必要可行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实际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大局,提供保障的作用。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相关要求在巡视工作条例中得到了体现,“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明确了巡视范围,“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等明确了责任主体,巡视工作条例还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地方领导工作小组的职责,规范了巡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对于领导小组组长,以及其他职务的配备都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巡视工作条例还对深化监督内容、专项巡视、创新巡视工作方式、强化巡视成果运用、严肃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 乡党委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跟巡视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部署,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小组的工作,为完善监督体系做出贡献。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我监督。强化敬畏之心,对党和人民心怀敬畏,要学会经常反省自己,正确认知自己,敢于坚持真理,又要敢于修正错误,既要择善固执,又要知错能改。面对诱惑要有定力,保持心态平衡,永远不动摇。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 另一方面,我们要重视制度监督。众所周知,自我监督,是一种自我修养和自我克制的道德行为,其效果与个人的思想修养息息相关,对于思想水平较差的人而言,这种监督方式能够起到的效果有限,并不能完全阻止权力的滥用。因此,监督工作要重视制度监督,将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在工作当中,我们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同事领导,以及各级纪检部门的监督,时刻提醒自己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断深化对从严治党的认识,在巡视工作发挥的“利剑”作用中,有力地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落实。 第2篇 根据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专题学习工作,通过班子会、专题讨论交流,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精神贯彻落实。本人严格落实乡党委书记职责,自觉履行“一把手”带头学习责任。现将本人关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学习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中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巡视工作条例》,是党的巡视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深入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制度保障,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建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学习贯彻条例的基础是领会精神实质

2016年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全文,最新版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2016年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全文,最新版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下面是小编搜集的条例全文,仅供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我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治纪律部分试题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治纪律部分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请在下列各题答案选项中,选出1个最合适的答案) 1.下列( )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反政治纪律的规定。 A.发表危害党的言论 B.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C.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D.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 【答案】C 2.《条例》分则六章共85条规定,其中“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在原《条例》中属于(),在修订后的《条例》中属于()。 A.生活纪律组织纪律 B.廉洁纪律政治纪律 C.组织人事纪律政治纪律 D.群众纪律工作纪律 【答案】C 3.党员李某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应给予其()党纪处分。(第四十五条)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答案】D 4.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报刊等方式,公布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应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 【答案】C

5.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答案】D 6.某报社主编(党员)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刊登违背改革开放的文章,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该主编应给予( )处分。(第四十六条)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答案】D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以上都不是 【答案】C 8.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处理方式是()。(第四十八条) A.警告处分 B.严重警告处分 C.免予处分 D.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答案】D 9.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九条) A.领导者 B.教唆者 C.骨干分子 D.参与者

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7条 2、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第24条 3、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第26条 4、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27 5、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第28条 二、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于(B)起施行。第42条 A、2015年8月1日 B、2015年8月3日 C、2015年3月1日 D、2015年5月1日 2、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C)。第2条 A、直接责任 B、间接责任 C、主体责任 D、2主要责任 3、巡视工作聚集(A),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第3条 A、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B、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C、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斗争D.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4、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A)的原则。第4条 A、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B、群众观点、发扬民主 C、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D、联系群众、发扬民主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向(D)负责并报告工作。 A、中央委员会 B、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中组部 D、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6、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A)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第19条 A、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B、全部情况 C、各类问题 D、全部情况和主要问题 7、(C)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27条 A、被巡视党组织主管领导 B、被巡视党组织主管部门 C、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D.被巡视党组织主要领导 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B)部门。第28条 A、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B、有关组织部门 C、相关部门 D、人事部门 9、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C)。第35条 A、巡视纪律 B、巡视组织纪律 C、巡视工作纪律 D、巡视运作纪律 10、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C)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36条 A.群众 B.公民 C.党员 D.公务员

参加市委巡查组巡察工作心得体会

参加市委巡查组巡察工作心得体会 严肃对待精耕工作 ——参加巡察工作心得体会 去年3月以来,在组织的安排下,我很荣幸地参加了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工作,在组织和领导严格严谨的作风带领下,短短一年,顺利开展相关工作,圆满完成了目标工作任务,同时个人也深受感染和教育,深深体会到了巡察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促进了理解,收获颇多。 一、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深加预备 深入学习理论知识,做好思想上的预备。通过培训学习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条例和文件规定,我熟悉到巡察工作对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各项经济金融重大决策和贯彻落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进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巡察组的任务就是协助巡察办对被巡察单位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充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确保巡察监督的客观、真实、正确,为领导决策提供正确可靠的信息和根据。只有熟悉到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才能从思想XX度重视,严格要求。二是要准确把握好巡察工作要求,着力提

高政治站位。巡察是政治巡察而不是业务巡察。与我平时的医疗机构的业务有很大不同,要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的高度,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以“四个意识”为标杆,以“党章常规党纪”为尺子,以《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市县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为遵循,深入发现和揭露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抓住关键少数,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注意结合行业领域和部门职能特点,查找被巡察单位存在的个性问题。再上升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上去分析,把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都找出来。 深刻领会制度政策,做好巡察根据方面的预备。针对巡察工作中可能触及到的内容,广泛搜集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和规定,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接待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熟悉政策掌握尺度,力求找准方向不走弯路,提高巡察工作效率。 深入查阅档案资料,做好各项案头预备。与被巡察单位分管领导全面了解整体状况,提供相关资料。二是学习浏览被巡察单位的各类巡察汇报材料和最近几年的工作总结和相关会议记录。三是学习借鉴纪委巡视组的结论与成果,使自己对被巡察单位以往或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个大致

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和抓巡视整改,认为,只有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才能永葆党的肌体健康和事业兴旺。如下是中国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1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巡视工作的干部,我从亲身经历中深切感受到,十八大以来,巡视监督无论在战略上还是战术上,都打出了我党历史最佳战绩,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中央对巡视工作的要求,这八个字点出了巡视工作的生命力就是要集中发现问题。若不能发现问题,巡视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中央新修订的条例,科学总结了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巡视工作实践的创新成果,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对巡视工作进行规范,对巡视监督进一步强化,这必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产生深远的影响。 《巡视工作条例》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制度利器。条例作为党内法规,是我们防止党内监督不力,解决党自身问题的有力武器。它不仅规范了巡视工作方法和权限,也规范了被巡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规范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相关协作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这三个方面就形成了党内监督的力量,构成了锻造监督利剑的熔炉,形成了党内监督落实机制。条例整合了中国历史上各种监督的长处,统一了监督的公开、民主、法治三大要素,而尽力克服分权监督的弊端,

避免了无序监督有可能带来的混乱。只要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就能达成党内监督的目的。 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破除认识误区。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 视巡视工作,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采取严厉措施整治吏治,对绝大多数干部震动很大,但巡视发现有些干部仍然具有侥幸心理,甚至我行我素,没有真正把纪律立起来、挺在前面,有的干部对反腐败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关系存在不正确认识,甚至错误地认为严格监督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因此,贯彻执行条例,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提高认识,破除传统思维定式和落后的传统习惯,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条例重点在于发现问题和推动整改。巡视组和广大巡 视干部要自觉以条例指导工作,不折不扣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重点做好两件事:第一,要始终坚持聚焦“四个着力”,重点发现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六大纪律为标准,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第二,要始终推动整改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公开,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晓,督促整改到位,真正形成踏石留印的作风。 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巡视组先后对16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开展了巡视。市国资委党委全力配合巡视工作开展,全程督促指导市属国企抓好巡视整改落实。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整改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国资委党委既是巡视监督对象,又是落实巡视整

XX年巡视工作个人心得体会

XX年巡视工作个人心得体会 XX年巡视工作个人心得体会怎么写,以下是XX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XX年巡视工作个人心得体会20XX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党内监督的利器,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深入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遵循和保障。的颁布标志着巡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今年以来,按照新机制、新办法,各级党委对县区派出了巡视组,对包括统计部门的政府部门进行了巡视监督,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作为统计局干部职工,我们要站在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化认识,积极拥护,把巡视工作作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和重要保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巡视工作,是对统计系统干部职工政治上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章赋予的职责。巡视工作如同机车上的制动器,对党员干部的权力具有约束和保护功能,对滥用权力的越轨行为具有防范和矫正功能。 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即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

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优者胜、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只有坚持推进制度改革,才能激发起领导们的工作动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条例》对于巡视工作的开展极为重视,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也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进行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这是由他们的地位职权所决定的,所以做好巡视工作对领导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加强党内监督,陆续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定能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不少经验。几年来,在党中央的坚持领导下,巡视工作的内容不断拂去,领域不断拓展,力量不断加大,巡视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的促进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解决了一些群众反应突出的问题,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XX年巡视工作个人心得体会20XX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新修订的7章42条规定,从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

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心 得体会

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党内监督的利器,是党章关于巡视工作规定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党内法规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巡视工作的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对于强化党内监督、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王岐山同志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严格要求、自觉带头、率先垂范,切实增强做好巡视工作的责任感和接受巡视监督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街道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与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认真研读《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把《条例》学深悟透、融会贯通,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 要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将学习《条例》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一定要以敢于担当的昂扬精神状态,树立新时期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学习,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精学本职业务、广学各科知识,加强实践磨练,练就一身善于担当的本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积极务实的作风推动事业发展和工作落实。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眼光放在长远上、把心思用在打基础上,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要强化主体责任和使命担当,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成绩。 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为贯彻落实《条例》提供有力保证。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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