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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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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开发项目、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以下统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计划目标实现,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提高主营业务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局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开发项目主要指新技术、新服务方式的开发,应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提高主营业务的管理水平。科技开发项目可独立承担完成或与国内外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完成。

本办法所称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推广应用,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转化的效益指所形成的直接效益。其中成果主要是指##局和所属单位已完成验收或鉴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主要指通过邀请国外专家进行技术交流,或者到国外知名公司进行考察等活动,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科技起点和水平,促进公司科技创新,为重大核心技术的顶层设计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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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科委”)是公司科技工作的领导层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科技发展战略的研究和科技政策的制定;

(二)组织公司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及年度计划的审查;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局级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四)组织科技项目和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验收、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局科委下设科委办公室,科委办公室设在##科技中心。

第六条##局##科技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是##局科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局科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局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局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

(二)组织##局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编制;

(三)主持科技项目的论证,对列入##集团公司和##局年度计划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四)主持##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的自验收和##局计划项目的验收、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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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科技项目考核、津贴的管理发放及项目建议人奖励等事宜。

第三章科技计划管理

第七条科技计划是根据##局业务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工作总体安排,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预期安排,是##局解决生产经营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科技计划以提高##局的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为最终目标。

第八条##局科技计划分为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第九条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由局科委组织编写,##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年度计划由##科技中心组织编制,局科委审查。##局科技计划由##局##科技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根据##局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科学预测技术发展趋势、战略重点的基础上,确定##局关键技术发展领域和重点方向,提前一年组织编制##局五年科技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为解决##局业务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而确定的研究目标和成果转化实施方向。

第十一条年度科技计划是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目标、任务的分解,##科技中心每年十月份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科技计划,年度计划要结合年度生产经营的重点需求落实科技项目,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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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上一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情况、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计划目标、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等。##局年度科技计划根据具体情况分批下达。

第十二条申报##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范围是:列入##集团公司科技计划内由##局承担的项目;##局五年科技发展计划范围内的项目;设计、施工、技术服务中急需的关键技术;对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的技术进步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等。

第十三条所属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本单位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情况以年度总结报告形式报##科技中心备案。

年度总结内容应包括: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情况、重大进展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技经费管理情况,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

第十四条##科技中心对所属单位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的有关指标纳入所属单位的经营责任制考核,具体指标由##科技中心确定。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局科技项目是在##局五年科技规划、年度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关键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的顶层设计或所属单位申报、- 4 -

##科技中心筛选、立项建议书编制、专家论证、科委会审议及计划任务书审批下达等六个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局科技项目按下达任务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计划任务书是立项、实施、管理、验收、预决算的基本依据,所有项目必须签订正式计划任务书。任务下达方为局科委和局##科技中心,任务承担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顶层设计的科技项目由##科技中心提出,明确技术攻关现状与生产需求,提出攻关目标、研究内容、进度计划、考核指标、预期成果,设置课(专)题,并选择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根据顶层设计项目内容要求编制并提交立项建议书。

所属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应以提高##局或本单位技术水平为目标,由各单位根据##局五年科技发展计划,结合重点工程和##局及本单位实际需求组织申报,并提交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十九条##科技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交的立项建议书中研究内容的具体情况,经过形式筛选,确定进行论证的项目,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项目论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或函审的方式。

(一)对科技开发项目主要从开发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关键技术、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预期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申报单位基础情况、依托工程、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对成果推广项目主要从推广应用的必要性、推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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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条件、目标效益、推广周期、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论证。

(三)对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主要从交流内容、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预期目标、实施方式、实施时间、对外联系的成熟度、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通过论证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论证意见组织编写计划任务书等材料,并报送##科技中心审查。计划任务书等材料格式由##科技中心统一制定。

科技开发项目编写计划任务书、立项建议书、知识产权报告、用户合同书(技术开发类项目)、计算机信息表、项目开发保密协议书等文档。

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编写计划任务书、立项建议书、应用推广协议、项目保密协议书。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编写计划任务书、立项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通过审查的项目,应严格控制项目组的人数与研发周期,计划任务书由##科技中心审核,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正式立项。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应主要由承担单位完成。确需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任务书中明确外协内容、目标、合作单位及经费预算,在计划任务书签订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需要与外协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应向##科技中心提交外协单位比选分析调研报告,##科技中心审批之后,承担单位方可按有关合同管理办法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同,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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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中心审查之后方可正式签订,并报##科技中心备案。合作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掌握有关核心技术、履约能力较强和资信良好、注册资金达到合同额两倍以上的企业、院校、科研单位。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全局员工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项目,对于项目组成员以外的项目建议人,在项目正式立项后,根据立项项目的级别(即##局级、##集团公司级及国家级项目)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不等。原则上项目建议人不超过两人。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正式立项的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课题)长负责制。项目长在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下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科技项目实施,依据计划任务书制定实施目标和方案,确定技术路线、详细计划进度、人员等,组织并参加主要研究工作。

(二)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管理所需工作材料的编报,并向任务下达方和承担单位报告工作。

(三)负责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保密、技术资料归档和对外协作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局有关规定使用科技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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