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败诉风险分析》-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

《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败诉风险分析》-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

《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败诉风险分析》-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
《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败诉风险分析》-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

《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败诉风险分析(转载)》

北京市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李盛荣女士

大家好。大家挺辛苦了,已经一下午的时间了。最后,我不敢说我这个是一个重头戏,但是应该说可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去年我专门受邀来讲过,是一个政策风险,就是劳动争议的政策风险防范。今年我跟大会切磋了一下,我的想法,我想带一个新题目来,这次题目是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败诉风险分析,原因为什么?我简单说说理由和原因。我不知道在座的,因为我去年接触过一部分咱们整体的人力资源和一些公司,会后做了一些简单的交流。大家实际上都在被某些劳动争议的诉讼所困扰,或者说尚未形成诉讼,大家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诉讼风险的这样一类争议所困扰。

我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从2011年成立至今,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和大家的想法,和大家所碰到的困难一致,就是有增无减。实际上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确实有一个收案的强高峰,以我们区法院为例,从2000多件飙升到6000多件。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和配套的相关法律出台之前,相关的政策、相关的会议纪要出台之后,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回落,去年稳中有降。今年整个又开始有回升了,而且回升的幅度不小。我在来之前统计了一下整体的受案,去年全年12个月,劳动争议庭受理案件3004件,到2012年9月14号,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收到了3215件。和去年全年相比非常高。

迄今为止,可以说劳动争议案件开始有所回升。这个里面,每个劳动者可能牵扯到的都是你们所在的单位和部门。牵扯到具体的部门,实际上是咱们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今年4月13号,我们院率先发布了一个北京市首期的劳动争议白皮书。在那份白皮书里,当时我们对白皮书做了两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分析用人单位、企业败诉的原因。第二个板块,劳动者败诉的原因。这次高峰论坛,我应该把这次调研的成果其中第一板块和大会的今天所来的朋友们进行分享,而且可能和大会更切题。

今天看到主题,直面严峻的经济形势,但是就我们搞法律的人来说,好象严峻的不仅仅是经济形势,实际上它所带动的严峻法律形势也开始凸显出来。我简单跟大家介绍一下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情况。

第一,基本态势,持续保持高发的趋势,审判形势非常严峻。第二,争议的性质非常明显,而且化解难度较大。给大家一个数据,从现有情况来看,劳动者完全胜诉的,在我们案件比例中占到18%,用人单位完全胜诉占到10%,双方各有胜负占到63%,劳动者决胜比例要高于用人单位。还有一些群体性案件。

一提群体性案件,可能大家不敏感,所谓群体性案件在我们当中是一个术语,我给大家稍微解释一下,就是涉及到一个用人单位集团内的诉讼,五个以上含五个可以归到这次统计当中。比如说你的一个单位里面有30个员工,其中有两到三个人在诉讼,诉讼胜诉之后辐射到其他的当事人,再带到五到十个等等等等的,非常影响到本部门,甚至本公司的用人单位整体的劳动稳定情况,而且会导致整个公司在继续用人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大的危机。这类案件已经开始引起我们的警示,这类案件在整个受理案件中是493件,比去年绝对数字有下降,但是化解难度增大。很多人都是投石问路,来一个人到两个人,但是旁听的可能是一个部门,比如说个部门要解散,或者这个部门要调整的时候,来一个人来探路,但是底下20

到30个人旁听。通过这一个部门,看他们的预期值来进行相应的诉讼方向的调整。这时候一个人做调解的可能性很难,他一个人的利益影响到整个所谓的诉讼团队的利益。

第三,非公企业的比例较高。所谓的非公企业指什么?我们所说的非公企业指的是排除掉国企,排除掉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等,占了案件的绝大多数,占到92%。这个属于劳动关系非常不稳定的群体。第二,主要的诉讼请求事宜,一般会连带着二倍工资、没休年假的赔偿等等。第三,涉及到主要发生阶段,我们既要统计类型,也统计阶段,一般在解除和终止时候发生争议,比如说提成没有给我,薪酬没有给我,核定的职级不合理等等,包括现在给我解除的条件不合适等等。第四,所涉及到的行业日益广泛,而且劳动者诉求日益多元。原来有一些行业,传统化的行业,我们能了解到的所有行业都陆陆续续进入到劳动争议诉讼当中,而且所涉及到的诉求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新颖,远远超出了我们原来的预期。第五,劳动争议劳动者的年龄趋于年轻化。2010年统计的时候,劳动者平均年龄是38岁,去年统计,白皮书发布是按照去年整体的数据来统计的,去年已经降为了36岁。我们再做了一个细致统计发现,35岁以下劳动者的比重开始增大,达到了52.3%青壮年劳动力工作不稳定性增强,越来越多的80后,甚至90后入职之后开始产生诉讼,他们更愿意不通过传统的模式,比如说所谓的找工会或者跟单位协商,他们更愿意直接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矛盾和纠纷。

下面转入正题,用人单位败诉或者是部分诉讼申请没有获得支持的原因。我去讲课机会比较多,场合也比较多,我今年带来的一些内容非常新,有一些真的在老生常谈,有一些人会说这个问题不用谈,没有意义。我要分享案例的时候,他们才会明白这些问题一直都出现,而且常出现常新,换着方法的出现,但是实际上就是旧瓶装新酒,永远永远套在这个模子里出现这些问题。搞司法的人强调了多少次,但是这些问题永远占劳动争议案件的主流,而且永远会成为用人单位的硬伤。人力资源的这种论坛,它有它巨大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做司法

工作的,裁判的这部分人,我们只能告诉你们说现在出现了什么问题,你们要解决什么问题,甚至告诉你们法律上只认可这条线。但是怎么达到这条线?我也是管理着30个人的管理者,我知道在很多管理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必然是要直面的,有些方式,很简单,从法律角度,留证据就应该这么做,但是有一些证据很难在你们的脑子里,甚至在你的工作流程中愿意把它做到的。我只能说必然有一个结果,甚至必然有一个警戒线,当你发现有一些员工有这

种苗头的时候,这个时候你应该把平常所谓的企业文化、人文化管理等等,这都是非常重

要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当开始越到警戒线的时候,这个时候你们思维应该换到法律的思维上来,或者说找专业的人员进行法律思维的置换,这个时候你们要知道,要出现危险和问题了。所谓的人文和文化是不能抵偿这部分的。我今天讨论的恰恰就是这个问题。我在某些场合和论坛上被一些老总质问过,他们会说你觉得可能吗?我只能跟你说你要有预警和预判的能力。实际上中层管理人员或者再高一级别的管理人员这部分的培训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所涉及到的问题,用工初始欠规范,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这里面要强调初始。

因为我们发现,到现在为止,初始的用工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但是非常容易被忽略。有一个两极分化的特点,我今天所说的用工初始,我再深入跟大家解释一下,它指的是劳动合同的签署,一个是要签署,还有一个就是签署的技巧问题。我要专门提到的问题,有两类人员非常难以签署,这是我自己总结出来的。有一部分普通类的,甚至职务和岗位级别比较低的员工很难签署。为什么?不会获得重视。他就这点岗位,做的就这点重复率很高的工作,我随时可以把他置换掉,无所谓,你签和不签对于我来说影响很小。这是一部分用人单位的想法。第二种人非常难签署,就是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通过别的公司挖来的这部分人员特别难以签署。在这里面他要谈条件,甚至很多人都开始工作了,这都是我们诉讼中碰到的,甚至都组了团队,甚至已经开始创造业绩了,他的劳动合同迟迟没有签署,为什么?因为他在讨价还价,甚至在讨价还价过程中他在不断地飙升他自己的身价,他可能一直在组团队,而且可能他跟公司都开始有之前的允诺,公司对他也有对价,来了先给一套房,然后你给我带什么什么项,来了就做,做完以后,真的能够做到的时候,他感觉到公司回馈有点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签署非常困难。

但是在磋商过程中,特别容易被忽略,有几个问题特别容易被忽略,大家这个时候要回到最基础的法律常识,《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不签劳动合同,只要超过一个月,新入职一个月员工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有2倍工资的罚责。原来是十几万,今年见到的上百万都有,一个月挣七万,那就是近百万,再加上提成、奖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对他的利益诱惑很大。第一是利益诱惑,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人和公司之间产生的那种怨恨和仇恨,远

远不是一般的感情能够评价的,实际上里面有怨恨。在这个里面,第一,有利可图。第二,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出一口恶气,很多人愿意走上这条道路。我们也确实分析过。

在这个里面,劳动关系建立初始的时候,规范问题非常重要。我想提的,第一,我们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或者说签订率不低,却留有死角。签完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赔偿金,用人单位的抗辩,我们见了很多例,尤其今年特别多,能够把全员合同摆到我们面前说,他就是负责人力资源的,我们公司非常规范,所有的员工都签署了劳动合同,只有他没有签怎么可能,其实我们和他有签署过,有这种抗辩。实际上我们只能说死角是存在的,劳动者也会说的很清楚,100个人都是我负责签署的,恰恰没有跟我签。你们忽略了我。第二种可能性,我们承认有这种可能性,就是丢失。为什么会丢失?有没有人在里面有恶意的参与,有可能。但是在没有法律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很难支持你这部分请求,无法支持你这部分理由。这是我所见到的这种死角。还有一部分,重复率比较高的员工,那也是一部分死角,我招他进来,一个月就那点钱,但是恰恰他发起诉讼的时候,你觉得很难受。因为你得找出人去应对这个诉讼,你要花出相应的诉讼成本,而且相对于公司来说不是很好看。而且有可能这个人他不是一个人,他可能是几个人,甚至是十几个人共同的来向你追讨这部分的利益。

第二,劳动合同的磋商过程长,导致没有能签署的法律责任不清。磋商的时间过长,我跟大家分享一个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门说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不肯和用人单位签署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和你终止劳动关系。法律只赋予了一个月的磋商权,当他确实不跟你签署的时候,法律还赋予了你一个终止权。后面还说而且你只要行使了这个终止权,你是无代价的,就是你不用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你违反了这个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定理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补丁劳动合同。当你过了一个月之后,仍然在磋商过程中,你不仅要支付这部分工资,你还要支付没有签劳动合同的2倍差额,如果由于劳动者不和你签署劳动合同的,是劳动者的原因,你要按照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里面,磋商过程过长的话,你无法证明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故意不和你签,那么你得付2倍工资差额。第二,即便能够证明,你也要付经济补偿金。在这个里面,一个月这个时期是不是过短?尤其是刚才我提到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说高技术人员,他掌握着大量的资源,他带来巨大背景的时候,他和你的磋商过程是不是不止一个月,但是法律就这么规定,在这里面你们到底怎么进行权衡,这个很重要。不是说每次磋商都带来诉讼,但是确实有诉讼风险。你们之间的磋商时间越拖越长,你提出的要求和提出的理由对方

一直不能满意,甚至不断提出要求和诉求的时候,你要注意到警戒线的位置,可能危险已经临近警戒线了,这个时候要置换成法律思维要尽快处理这个问题,这样起码可以减少损失。而且在临近警戒线的时候,大家要有一个什么概念?要开始收集和留存证据。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很多证据被交到法律上来,比如说MSN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包括录音,但是一般提交这部分证据的人都是劳动者,很多劳动者有备而来,他也会有一个临界线,有一个风险值,如果这个公司不能满足我的需求的话,那么我怎么能够从这个公司合理得到补偿,并且能够合理脱身的时候,他就开始取证了,他就开始留存证据了。但是恰恰交这部分证据的人都不是公司交的。

前天我们审的一个案子,对他们很有利的一个证据,公司有一个内网邮箱,你来肯定要给你一个工作邮箱,工作邮箱会有备案,以后所有的工作内容从这里面发送,就是群发给大家。那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关于解聘理由的证据,就在那个邮件里。这个人离职45天之后发起诉讼,用人单位说当时他提出的离职理由等等,都是由于他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他写了辞职报告,当时我们说你就出示这份证据,但是公司说,很遗憾,员工辞职满30天,封掉他的邮箱,消掉他的号,这太遗憾了。即便我相信你你,法律也没法相信你。人家在充分展示证据的时候,你既然将这么重要的证据消去了,按照他们说就是人力资源有一套规定,我们要提高效率等等,后来我说从效率角度来说,我实难采信,而且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能说明你不能提供这部分证据。在磋商过程中,签署合同法律责任不清也是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之一。

第三,外派人员不能保证是本人的签署。我说的不仅仅是外派人员,还有就是大型的企业底下不同的部门的时候,一般签署规则都是请他们的主管拿到以后分发给大家签署,但是已经出现这类案例,这类案例不光是北京的基层法院碰到的,因为我在外地讲座的时候,跟外地法院交流,可能沿海的法院出现的更加频繁和极端。现在大家还是采用签署的方式,五花八门。收上来的,尽管都是劳动合同的文本,不出问题则罢,一出问题就要求笔迹鉴定,一鉴定完就不是他签的。我审过很多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体起笔迹鉴定最多的案件之一。而且鉴定下来就不是他签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所说的外派人员也包括他可能不是外派人员,但是是大量的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会出现这个问题。第一,对于能在本地的,不管多大的一个部门也要进行当面的签署,这个工作流程不能拉,也不能通过别的方式来进行替代。因为《劳动合同法》就这么规定的,必须要本人签署。关于外派人员,他带一个团队,整体在外面做外包工程,公司每年做签署的时候,他根本回不来。当时派用人单位败诉,用人单位说你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工作大部分是在外地展开的,一个小组一个小组在外面,

当我们进行合同签署的时候,我们很难见到他的面,我们对这类人员,我能够想到的办法,很简单,你们要留有相关的电子文档。第一,要有工作邮箱。因为现在也有这样的证据,一拿工作邮箱向法庭举证的时候,他会否认这个工作邮箱不是我的邮箱。你们在招人的时候,在劳动合同上有没有签署,就是公司给你配发的工作邮箱是什么什么,仅留作工作使用。下面的问题,当签署劳动合同,首先发通知,公司在签署劳动合同,由于你外派在外导致不能回京签署的情况下,我先通知你,然后现在公司先把合同的文本传真给你,等于先把前面的流程做完,通过邮件的形式相互交流,请你于3日之内等等签署,等他回复,也要留下这个回复的时间,最后也要做确认,公司于什么什么时间收到你寄来签署的合同。这个时候,如果这部分流程全部完毕的话,我们做法律工作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会进行甄别和考量。通过邮件的方式,你们双方已经确认,确认到什么程度,劳动者自认这个是我签署的,我在寄送给你,将来再发生所谓的经过一鉴定,这个合同不是他签订的情况,我觉得从证据角度上,我们不会采信。在这部分人员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第四,对于拒不签署劳动合同,或者是久拖不绝的员工,缺乏相应的措施。我刚才已经提到了,当发现拒不签署,有一些人比较柔软的方法,今天拖,明天拖,当利用发现这种情况的时候,而且这种苗头愈演愈烈的时候,人力资源应该有相关的法务部门来配合解决这个事情,而且应该发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发最后通牒,我们的条件只能提到什么情况,如果不能签署,我们就尽快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个大问题,法律意识欠缺,诉讼风险意识单薄。我们说的是用人单位,我觉得现在用人单位的很多法务专业,但是他们可能做商务非常专业,做劳动争议,我原来也做上市审判,很多大公司的法务来打上市诉讼的时候碰到了,打劳动争议又碰到了,法庭上败诉完了也会聊几句,其实上市这部分是我们很熟悉的领域,尤其是劳动法的法律规定非常庞杂,而且更迭的特别快,每年都有更迭,而且有一些问题上有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感觉到自己有点力不从心。在这个问题上,主要的几个问题,第一,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基本上很多公司在做薪酬管理制度的时候,都做的非常笼统。要说薪酬管理制度,它要配套比如说工龄工资管理制度、年终奖金管理制度、提成奖金管理制度,这个要根据公司每年的业务量,针对不同的人来做成一个配套能够相互协调的制度。还有比如说奖惩管理制度,你要有奖要有惩,你要有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职务管理制度来配套。

第二,规章制度缺少合规性审查。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会出现重大的和《劳动合同法》或者是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相互冲突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出现的是那种缺陷性错误,而且用这种错误和这种规定来规制相关的劳动者是无效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员工进用人单位之

后,试用期多长时间,然后试用期后公司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第一,这是一个纯的概念性错误。第二,居然把它明文写在规章制度上。所以这都是特别匪夷所思,特别基础性的错误。但是我也特别遗憾的跟相关人力资源人聊过,很多人恰恰很模糊,试用期还可以缴社会保险?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你和他建立试用期的时候,他已经和你建立了劳动关系,只是说这个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聘他,而且是非代价解聘,法律只是赋予你这个便利,不代表试用期不享受相关待遇,其中有一个待遇就是社会保险的连续缴纳,连续缴纳了多少年之后,他能够享受什么退休待遇,这个很关键。在这个问题上,你居然规定在规章制度上,这种合规性审查,我们都认为是无效的。

下面一个问题,很多公司为了排除加班工资,尤其在我们这儿有败诉的加班工资,因为加班费判败诉以后,干脆写在制度上,所有员工加班都是资源的。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非常明显的,居然现在有公司使用罚款制度,迟到一次罚多少多少钱,没来一天罚多少钱,处罚权、罚款权,这是行政机关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没有权利罚款。这个问题解决非常简单,你用罚款不合适,法律原来能够赋予你用罚款两个字不过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那个是82年的规定,那个是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职工,跟你没有关系。你只要改变一下制度体系,把薪酬制度进行区分,有一部分是基础工资,有一部分是奖金,有一部分是绩效奖金,有一部分是提成。在绩效奖金里可以规定,比如说迟到,不能用罚款的方式,而是扣发相应的季度奖金或者是绩效奖金,或者用其他的词来涵盖,他所能够针对的处理方式是一致和一样的。但是他恰恰面对的法律结果不一样,你使用罚款,有很多公司觉得败诉的时候特别委屈,这个人几天不来,觉得那些请假理由匪夷所思,最后给开了,把他的工资扣掉以后,劳动者打官司,第一要求补发工资,第二,要求审查制度的合理性。每次的败诉,用人单位都会觉得很委屈,也很难堪,我们回去还怎么跟其他员工交代,我说心情表示理解,但是你使用罚款这个词就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你没有这个权利,你扣除人的钱都得补上。但是如果使用相应的合理绩效考核,而且欧充分理由,这个人不请假,不上班,甚至旷工等等,影响了公司正常秩序的时候,对他进行相应的扣除绩效奖金,这个是合理的。这个制度谁来审查,要找专业的人员。

第三,绩效考核不规范,误差率高。绩效考核问题,我们到现在为止有一个案子,处理完毕之后,劳动者一直不服,就是说绩效考核对我不合理。但是我们审查,其实法律首先审查的是合规性,就是制度合规性审查。第二,流程。你的审核流程是否合理,对这个人绩效考核流程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按照绩效制度来进行的考核?第三,考核的最后分数有没有公示给他,有没有送达给他?很重要的,你一定要有考核的办法,比如说今年要完成多少量,

什么样的职位要完成多少量,比如说当什么什么样的客户转成大客户的时候,你的提成开始要有所降低,因为可能他们是这样的,可能公司提供的大背景客户,你的提供要有所降低,不能完成多少的情况下,你要给我什么样的考核。第二,要有相应的考核流程,谁对你进行考核。你的主管,上管主管要分值。最后考核完了要送达给你,只要考核完了,法律上不予以干涉。这个例子给我印象很深,劳动者非常不满意,而且反复跟我探讨,为什么对我做出这么一个考核,他们的考核怎么怎么不合理。我想说,在绩效评价上,希望大家增加一个环节和流程,对于完不成任务的,或者是完成的不良的,按照公司的说法,他已经N个月不能完成了,而且次次不能完成,这里面大家要阶段性保留证据,还有就是阶段性进行警示和提示。之前要对他予以警示,他的心理预期不一样。最后的绩效评价也不让他产生认知的偏差,绩效评价怎么跟他说,起码是用公允的方式来处理的,起码要展现这个公允的模式,不要让他有认知上的偏差,最后才合情合理的将他解聘。

第三,管理性档案缺失。我注意到今天下午有一个小微企业的专题。我们今年在2月份的时候,中关村地区是我们做疑难问题的研讨会,我们邀请到工会代表和企联代表,很多小微企业恰恰关注这次研讨会,很多知名学者也带来一部分意见。我们发现小微企业行进中,不仅暴露了经济方面的问题,其实在法律方面也很吃力。我们上上个星期,我判完了以后,公司的经理带着两个财务来我这儿,不满意,要求我对这个判决做出相应的解释。我跟他们沟通了,其实我不是说对法院工作不满意,这个判决对我的冲击太大了,我们公司就5个人,现在坐你这儿三个人,还有另外跟我打算的两个人,一下判出几万块钱,我们明年还干吗?我后来跟他反复讨论,由于制度构架问题和这次为什么会出现问题。特别重要的原因,管理性档案缺失。

什么叫管理性档案?第一,一对一的员工档案。一对一的员工档案很重要,这个人进来之后,档案里应该给他建立一种基础档案,包括他的薪酬,包括他的劳动合同。一到诉讼就发现劳动合同丢失,我们现在都成常态了,用人单位说跟他签过,但是离职之前给偷走了,我们也报警了,公安机关也会来调查取证,这里面会涉及到高额诈骗等等问题,还有巨额的欠条。第一,你要有建立档案的意识。第二,建立一对一的档案。有可能没有建立,有可能没有建立一对一对档案,甚至还有薪酬,对他实行什么样针对性的考核,还有对他的评价考核,还包括他录用。现在很多公司对于员工的背景调查,特别遗憾,一般开展在招录完了之后,用了几个月,开9000的工资,发现这个人的能力和他表述的差异特别大,然后再对他进行背景调查,发现他甚至连身份证提供都是假的,我们这儿真的有这样的诉讼,而且打的非常激烈。更别提学历学位证书了,那更是做假。

在这个时候,用解聘用什么方式来解聘?当时录用他的条件没有了,员工说我是本科,你怎么证明当时用研究生,当时我们提供的门槛要什么什么专业的,什么学校的,什么什么研究生毕业,我现在是一本科生,你怎么证明你的录用条件?针对性的录用条件拿不出来。第二,再往下延伸,这套手续不是我交的。第三,当时他说是什么什么,现在说他是什么什么,当时录用的时候,档案没有留。现在要解聘他的时候,这部分新的也没有留,什么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只能靠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带着律师来说,法律都不会认可。所以说没有建立一对一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没有建立起从录用起到解聘止的管理档案。包括试用期内,大家都愿意用试用期,甚至愿意把试用期延长,因为法律最高规定六个月,我考察的时间长一点,其实我们必须得承认这一点,《劳动合同法》规定会使解聘门槛非常高,现在很多人力资源跟我讨论,调动、调整一个人的岗位难,调整一个人的薪酬难,解聘更难,招他进来容易,除非他想走,但是一般想走的人还是我们不想让他走的人。因为法律不限制劳动者的辞职,只要他提前30天发起接触的通知,接触的请求,你必须允许他走。恰恰后面说明的问题,你要解聘他的时候,你要调整他难,解聘他的时候很难。所以大家愿意用试用期,但是怎么证明你的录用条件是什么,这部分很重要。

第三,越来越多的现在开始做的鉴定,一个是笔迹鉴定,第二个就是公章鉴定。很多公司的公章随随变变让一些业务人员,甚至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在使用,而且每个人的使用没有登记备案制度。比如我们判的一个案例,他提交一份录用通知书证明他的薪酬,是四个人,年薪比如说是30万,然后加盖了一个公章,而且我是公司的中层主管,现在一解聘,要求要差额,要求按照这个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差额的两倍。当时劳动合同说不可能,录用通知书,又不是一个团队,分属不同的部门,干吗把这四个人写在一个录用通知书上,这个太奇怪了。第二,我们公司根本没有这个职务。当时很信心慢慢的做鉴定。第一,公章确实是公司的鉴定。第二,先章后字。怎么会出现呢?起码证据有一点,但是它这个里面是先字后章,是符合一般流程的。再开庭的时候,公司说你们得分析不合常理。一般的录用通知书没有固定的格式和规程,你说的有道理,因为他们四个同时入职,人力资源可能有人想省事把他们并在一起,也有可能,法律不支持这种可能性,所有证据要达到一定的盖然性才行。但是肯定公司公章使用出现了问题。我们建议公章的使用,业务员肯定会用到,但是是不是使用专人管理和相关的备案登记制度。而且不仅要有流程,还要有制度。我见过这样的案例,所有未登记的,不属于公司真实意思表述。还有就是这个公章仅适用于就加盖所有的对外业

务联络,所有涉及到人事的,启动这个公章是无效的。涉及到人事内容的,这个公章必须要和某个公章配合使用,或者和某位领导人的签字配合使用才有效。

你们有这样一个规章制度,对于所有劳动关系这部分公章的加盖,没有其他人的配套签字就是无效的,那么这个能够起到作用。你看公章是看不住的。

第四,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约定没有效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一些约定,具体表现,第一,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永远出现。我曾经探讨过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08年出台的,企业给你买户口,给你办北京市户口,解决了相关的问题,所以你工作起码要满5年以上,不满5年的,第一,不能走,第二,走人你要给我多少多少违约金。约定服务期,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已经被法律设限为雷区,不可以。法律只规定两种,它涉及到禁止的,还有就是涉及到对它有专项培训的,对他有专额的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未满的时候离开,你可以要求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而且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你曾经对他所支出的培训费用。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法律现在禁止服务期。这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的概念了,大家都知道了。甚至很多人向我抱怨,大学生招进来,我们户口一进来,人就走人了,怎么办?但是这种问题,我们仍然在诉讼中会看到这样的合同,你必须工作满多少年,不满多少年要给钱。我跟一些人力资源聊过,为什么这么明显的错误会出现?他说实际上是经理们在这个上面的认识比较主观化。你们一定要对你们的上级或者是你们更上一级的领导负责,这部分的规定不是你可以用强化主观概念来涵盖的,这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你牵制不了,只要发起诉讼,这部分约定就是无效的。

第二,竞业限制的约定泛化,限制劳动者就业权。你向他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你可以限制他的劳动就业权。现在有成功案例,但是也要注意到败诉的用人单位中,竞限制条款约定不清或者是太宽泛了。这个人即便找了一个什么工作,可以从这个条款中任意一个条款和分项能够找到他有可能偏向于侵犯了竞业限制的条款。那么这个人的用工权和劳动权受到了太大的限制,法院不会支持。我建议大家在这部分上,我还是推荐用什么方法?就是用例举法。你们都知道你们同业竞争的人是谁,你可以说包括但不限于,可以例举ABCD,这样诉讼起来,你们在这里面也会得到明确的保护范围。

第三,关于调动岗位,续延劳动期限等常见的规避调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的无效约定频现。现在调整一个人很难,那么干脆在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必须按照公司的战略方针,由公司给你调岗,不得违背。但是对不起,这个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即便他签了字也是无效。《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合同变更必须要协商一致,而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这里面,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你调整

他的岗位就是调整他的劳动内容,那么调整劳动内容就比较按照35条协商一致。我们司法审判也在不断往前推进,我们也知道难道真的为了公司的战略目标,真的为了个人的成长,我们不管从哪个角度,将一个人固化在某个岗位上都是不现实的。

在调整上面,我们遵循的几个原则是这样的,第一,必须基于公司经营的必须。第二,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的约定,包括突然给人家调整完了以后降薪,你除非对他进行相应的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调岗,又回到刚才说的,对他进行绩效考核是你们最关键的内容。如果认为这个该降薪,而不是强行的由A公司调到B公司去,你就别再干了,你别在这个职位上了,有一些人会服从,有一些人不会服从,要不然你给他做出一个明确的考核,你不胜任,法律会赋予你这个权利,你有给他调岗的权利,同时可以给他降薪。除此之外,你要真正给他调整的话,第一,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的必须。第二,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第三,对劳动薪资和其他劳动条件没有做不利的变更。第四,调整后的工作和原有性质都是为劳动者体能和技术所能胜任的。一听说有女性怀孕的,立马升为主管,薪水增加了,但是车程从他们家到那儿的车程有三个小时,有诉讼之后,我们没有给他们支持。尽管表面上给了升职还给她加薪,但是对于她来说,人家也说愿意在原岗位工作,这明显是她不能负载的。第五,如果调动地点过远的,雇主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这种调整,除非你跟他协商一致了,否则都认为是超出了调整的必须和必要的。

最后一个,对抗性的索赔诉讼。很多用人单位,我们发现一对一对的来,劳动者一发起诉讼,用人单位就找办法。我们这儿刚处理完一个,他这边告的是35万的高额赔偿,就是他的提成。用人单位说35万不能给你,因为当时约定说款项到帐以后按照百分之多少提,现在确实款项到帐了,但是跟你没有关系。你离职之后,由于你懈怠工作,你没有继续追款。我们这里面额外付出了成本。第二,额外成本你还得赔偿给我。如果确实如公司所说,你缺少一个必要的环节,第一,你应该出出通知,鉴于你等等懈怠的情况,我们公司这笔钱无需你来追偿。第二,这笔提成你不可能获得。你要发出这种通知就不会像现在这么被动。第三,人家向你发出诉讼,你发出对抗性诉讼,要求人家赔偿,这更不可能获得支持。一般败诉率非常高,准备的也很好,没有什么意义。

高管的这部分,我刚才已经讲了,我刚才谈到的很多问题,可能是大家已经知道的很基础的,但是综合在一起,非常遗憾的是,仍然是这些基础性的问题成为了主要企业败诉的原因。今天分享给大家这些是希望能够引以为鉴,能够更好的促进真的新时期的劳动关系,能够对大家有所裨益。谢谢大家。

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孟某于2013年12月30日入职某图文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孟某与图文公司因提成工资及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孟某申请仲裁,要求图文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孟某不服该裁决,就上述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图文公司主张孟某入职时公司已向其颁发了《聘用书》(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无孟某签字),明确记载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图文公司认为该《聘用书》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且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其中的相关条款。故不能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向孟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图文公司主张公司制作的《聘用书》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法院认为,该《聘用书》上并无孟某的签字,其中虽列明有孟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但未记载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内容,亦未有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故不能认定其

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图文公司应支付孟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补偿协议不一定约束派遣公司基本案情郑某与某人力资源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人力资源公司将郑某派遣至德国某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郑某)可以与用工单位另签协议,但甲方(人力资源公司)对该协议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协议引发争议,甲方(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乙方(郑某)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2012年1月9日,郑某与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聘用关系于2011年12月1日解除,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支付郑某包含解除聘用关系的经 济补偿18万元,分三期支付。2012年2月29日,郑某向人力资源公司出具了辞职信,称因个人原因辞职。后郑某因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未支付第三期补偿款,提起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支付第三期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对德国研发 公司北京代表处尚欠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本案中的经济补偿协议系郑某与北京代表处之间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约束的是合同签订主体,其效力不当然及于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X,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XX。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XXX号”仲裁裁决书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元; 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度至2016年2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元; 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并不拖欠被告的工资,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元。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约定,被告20%的工资将按公司的业绩情况及对被告的年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发放及发放的比例。2014年被告20%工资为72000元,年终考核结果系数为,即实际应发72000元×=56600元,已实际发放;2015年公司总体业绩不好,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不予发放。 因此,原告并没有拖欠被告的工资。而且,如果被告对上述发放工资的情况有异议,早就应该向公司提出或申请劳动仲裁,而被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也客观证明了双方对20%工资须根据公司业绩及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比例的约定是真实的,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二、被告已经休了年休假,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差额元。 1、原告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条规定,带薪年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员工入职起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其中3天的年假统一安排与春节假期连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根据以上规定,被告2014年至离职时应休年休假为10天。 2、《员工手册》、年假通知、关于2014/2015/2016年元旦、春节放假的通知、请假单、考勤表,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在每年的春节假期予每位员工连休3天的年休假,被告也已实际休假。即被告2014年至离职时公司统一年休假9天,另被告请假、年假调休6天,被告2014年至离职期间已经休了年休假共15天,已经超过法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被告的劳动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律师代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无需向其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https://www.sodocs.net/doc/cc8579912.html,)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docx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西站综合贸易******楼,xxxx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x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 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 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

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劳动争议诉讼怎么举证 劳动案件被告如何反诉

劳动争议诉讼怎么举证劳动案件被 告如何反诉 拿出(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事实上,法官并不了解劳动纠纷的事实。所以无论是劳动诉讼的原告、还是被告,都是需要举证的。那么,就劳动争议诉讼怎么举证呢?在劳动诉讼中,被告除了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去保护自己,还可以选择用反诉来跟对方对抗。那劳动诉讼案件的被告应该如何反诉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劳动争议诉讼怎么举证 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1、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3、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者认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支付二 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未定了劳动合同或者定了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可以适用 诉讼时效吗?对于上述的一些劳动争议解决,最高院出台了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详情 请看下文。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 ▲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 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报告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某主青云公司2013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容为“兹证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8311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籍贯:___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_______劳仲_____庭(案)字[___]第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入厂时间:______,是否签有劳动合同:______,离职前工资:______, 离职前职务:______,离职时间:______,离职原因:______,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指南

【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程序】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必经的法律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申请 证据清单 编 号 页码名称内容质证 1 仲裁申诉登记表 2 申诉书 3 申诉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代 理人身份证印件 5 被诉人工商注 册信息资料; 6 劳动关系证明(合同、 暂住证、工作证、厂 牌、工卡、工资表、 入职登记表、押金收 据、以及被处罚凭证 和被开除、除名、辞 退、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 书) 7 8 1、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 属集体争议的,除提交以上(1)至(7)项材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3、《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证据清单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编号页 码 名称内容质证 1 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材料 2 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 4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 5 《提交证明材料清 单》(一式两份)。 6 7 (二)庭审 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1、注意仲裁庭的组成 2、根据仲裁庭公布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确定是否申请回避; 3、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4、庭审前调解,属于必备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即应当认定为反悔。 (三)结案: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领取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7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四)裁决 1、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其它裁决 除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程序 由法院民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是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法

2017.5.18快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https://www.sodocs.net/doc/cc8579912.html,/info.asp?infoid=467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海淀区,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典型案例。 2017-5-8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网 描述:2017年4月27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通报2010年至2016年七年间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0年3月入职青松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青松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3年10月,张某自青松公司离职,青松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1月,张某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柏树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后,青松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青松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五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张某2016年1月才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柏树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案例二:竞业限制约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有订立方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主张权利。 【案情概要】 2001年4月,孔某入职宁远公司,担任仪表部负责人。2007年8月,宁远公司与孔某签订了《不竞争协议》,约定孔某在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宁远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宁远公司属于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间,宁远公司应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5000元,如孔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宁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27日宁远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28日孔某入职宁远电子公司(系宁远公司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宁远公司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15年11月6日,宁远电子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离职证明,明确双方无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1月,孔某投资设立道同电子公司,与宁远电子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经营工作。此后,宁远电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表示其仅与宁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宁远电子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宁远电子公司依据宁远公司的《不竞争协议》向其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范本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_ ,性别: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 ___________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 日止未计的加班费_________ 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_________ 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 ,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于 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工作岗位是________ 。被告由于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__________ 年______ 月陆续裁员。被告于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 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 日一早通知解除与_________ 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_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劳仲案字〔_________ 〕第_________ 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_________ 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 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继续履行__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未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__________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 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 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https://www.sodocs.net/doc/cc8579912.html, 2013-2-19 信息来源:重庆市律师协会 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业行为,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3年2月17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重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得误导当事人进行仲裁、诉讼、甚至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关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激化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示威等行为。 代理十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重庆市律师协会进行报告备案。 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和解及调解,在知道对方聘请了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代理的情况下,尽力先行与对方进行和解或积极配合调解,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仲裁、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和谐。

第五条律师代理劳动者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及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第六条律师提供涉及劳动争议的法律咨询,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出示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必要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代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特别注意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并尽力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争取以最快方式解决劳动者的经济困难。 第九条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意不同层级规定与新旧规定之间的衔接,注意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合法有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 第一节仲裁准备 第十条〔分析证据材料应关注的问题〕律师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和分析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所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 (一)仲裁当事人各方身份信息材料,确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主体是否适格; (二)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应注意审查和分析是否有构成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如社保卡、工作证、工资条、职工花名册、入职表、考勤本、出入证、工作服等); (四)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条件; (五)有关(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注意区别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人事关系等性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代理的正确性; (六)仲裁案件是否存在仲裁时效障碍; (七)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审查管辖权的注意事项〕审查劳动争议申请或被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

劳动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法律文书

劳动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段启艳,女,1987年8月2日生,白族,云南省云县人。 委托代理人许传中,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云南宝恒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园,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102-104号云南联贸大厦19楼05号。 委托代理人肖德飞、万仁丽,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段启艳、云南宝恒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盛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段启艳于2011年2月21日进入宝恒盛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助理。段启艳在宝恒盛公司工作期间,宝恒盛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段启艳自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23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200元、2300元、2200元、207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14年4月2日,段启艳离开宝恒盛公司,未继续在宝恒盛公司工作。2014年6月16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官劳人仲字(2014)第119号裁决书,裁决宝恒盛公司向段启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072.5元、年休假工资2059.6元。段启艳及宝恒盛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针对宝恒盛公司是否应当向段启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段启艳入职后,宝恒盛公司超过一年未与段启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宝恒盛公司依法应向段启艳支付自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1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070元(段启艳应获得的双倍工资差额为:23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200元+2300元+2200元+207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3070元)。针对宝恒盛公司是否应向段启艳支付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法律已经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段启艳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针对宝恒盛公司是否应向段启艳支付周六加班工资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段启艳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周六加班的事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