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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宏观及国别法律风险分析

“一带一路”宏观及国别法律风险分析

崔海燕于振芳*

摘要:“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中,与我国在国际货物销售、自由贸易、双边投资保护与投资争议解决、避免双重征税、民商事司法协助等多边与双边法律关系方面相当复杂,加之沿线各国由于地理环境、法律体系、行政效率、基础设施、税收体系、执法成本、退出成本等均存在很大差异,中国贸易商及投资者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及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本文从国际公约、双方协定等视角分析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与投资的宏观法律风险,并且结合世界银行的公开信息分析了国别微观法律风险,最后提出“一带一路”沿线贸易与投资需要特别重视涉外法律服务的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法律风险

Research on the General and Country-specific Legal Risks of Investing in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Cui Haiyan,Yu Zhenfang

Abstract:The multilateral and bilateral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countries along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and the Maritime Silk Road are complicated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free trade,bilateral investment protection,investment dispute resolution,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and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Big differences also exist in the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judicial system,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infrastructure,tax system,cost of law enforcement and exit in different countries.Therefore,Chinese traders and investors are facing legal risks in different levels when trading and investing in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This essay seeks to analyze the legal risks in trade and investment in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from a macro view perspective

*崔海燕,于振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through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bilateral treaties,and the risks in each country with the public information from the World Bank.This essay concludes with the advice of attaching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legal services by Chinese traders and investors when trading and investing in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前言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倡议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①

2013年10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演讲,提出中国愿同东盟国家加强海上合作,使用好中国政府设立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②

2015年,中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双边贸易总额达9955亿美元,占全国贸易总额的25.1%;我国企业对相关国家直接投资148.2亿美元,相关国家对华投资84.6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41.1%和5.2%。③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④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涉及66个国家和地区,包括:

东亚(蒙古)

东南亚11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东帝汶和菲律宾)

西亚北非16国(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和埃及)南亚8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和不丹)

中亚5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

独联体7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

①习近平发布重要演讲吁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world/2013-09/07/c_117272280.htm

②习近平:中国愿同东盟国家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world/2013-10/03/c_125482056.htm

③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article/c/f/201604/20160401291303.shtml

④源自中国信保: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时事出版社2015年8月1日出版。

中东欧18国(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希腊、塞浦路斯和马其顿)。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与投资风险分析

(一)“一带一路”沿线未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及未与我国签订相关双边条约的国家

中国企业在从事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中,需要特别关注国际公约以及双边条约。针对主要的国际公约以及双边条约,笔者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否已加入国际公约以及与中国是否存在双边条约作了梳理,并列表如下:

国际公约名称“一带一路”沿线非公约成员国或未签订双边条约国家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①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

文莱、东帝汶、菲律宾、伊朗、约旦、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

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印度、巴基斯坦、孟

加拉、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不丹、哈萨克

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

自由贸易协定②蒙古、东帝汶、西亚北非16国(与阿联酋、阿曼、巴林、卡

塔尔、科威特、沙特等海合会6国正在谈判)、南亚8国(巴

基斯坦除外,与斯里兰卡、马尔代夫正在谈判)、中亚5国(与

格鲁吉亚正在谈判)、独联体7国、中东欧18国华盛顿公约③缅甸、泰国、老挝、越南、伊朗、印度、孟加拉、马尔代夫、

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波兰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④文莱、东帝汶、伊拉克、约旦、巴勒斯坦、马尔代夫、尼泊尔、

不丹、黑山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⑤缅甸、柬埔寨、东帝汶、伊拉克、约旦、黎巴嫩、也门、阿富

汗、马尔代夫、阿尔巴尼亚

海牙送达公约⑥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

文莱、东帝汶、菲律宾、伊朗、伊拉克、叙利亚、约旦、黎巴

嫩、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

科威特、巴林、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马尔代夫、尼泊

尔、不丹、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

①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uncitral/zh/uncitral_texts/sale_goods/1980CISG_status.html

②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

③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apps/ICSIDWEB/about/Pages/Database-of-Member-States.bak.aspx

④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article/Nocategory/201111/20111107819474.shtml

⑤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n810341/n810770/index.html

⑥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17

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

国外取证公约①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

文莱、东帝汶、菲律宾、伊朗、伊拉克、叙利亚、约旦、黎巴

嫩、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

科威特、巴林、埃及、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马尔代夫、

尼泊尔、不丹、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

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摩尔多瓦纽约公约②东帝汶、伊拉克、也门、马尔代夫、土库曼斯坦、爱沙尼亚、

马其顿

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③东南亚11国(新加坡、泰国、越南除外)、西亚北非16国(阿

联酋、科威特除外)、南亚8国、土库曼斯坦、俄罗斯、乌克

兰、白俄罗斯、波兰、立陶宛、匈牙利、波黑、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公约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如果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则买卖双方对于合同的订立及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会有比较明确的预期,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技术性贸易壁垒、投资、争端解决等,自由贸易协定有利于贸易多样性和扩大,便利货物跨境流动,提供公平的竞争条件。

《华盛顿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常会就投资、投资者、收益作出定义,就促进和保护投资、非歧视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征收与补偿、损害与损失赔偿、资本和收益的汇回、缔约一方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投资争议等作出规定。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常会就不动产所得、

①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82

②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uncitral/zh/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NYConvention_status.html

③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wgdwdjdsfhzty_674917/t1215630.shtml

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收入、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及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等作出规定。

《海牙送达公约》适用于在民商事案件中,通过中央机关向国外递送或送达司法文书(在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况下,公约不适用)。

《国外取证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适用于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其他司法行为”一词不包括司法文书的送达或颁发执行判决或裁定的任何决定,或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命令。

《纽约公约》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同时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若干情形。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通常适用于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调解书(部分不包括)、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协定的整理,我们认为,中国贸易商和投资者在与“一带一路”国家进行贸易和投资之前,非常有必要事先了解未加入国际公约的国家名单或者未与我国签订双边条约、协定的国家,从而审慎确定贸易和投资决策,慎重选择相关合同的准据法、争议解决等条款。

(二)宏观法律风险分析

1.实体法适用的风险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之规定,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我国当事人与“一带一路”沿线未加入公约的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实体法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需要根据各自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来指引或确定适用的实体法。如果在我国法院起诉或在我国境内仲裁,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如果在外国法院诉讼或在外国仲裁,则需要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法律适用法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

2.司法协助风险分析

司法协助,一般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司法协助的主要基础,其一是国家之间就司法协助签订双边条约,其二是共同参加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其三是基于互惠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送达(受送达人为中国籍)、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如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未就民商事司法协助签订双边条约,也未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和《国外取证公约》,则我国法院受理的国内当事人与这些国家当事人之间的贸易、投资争议,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将会使得诉讼程序漫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送达、调查取证、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也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未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也不是《纽约公约》成员,则即使我国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胜诉,也不能直接根据《纽约公约》向对方所在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3.投资保护法律风险分析

如前所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对投资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而就未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而言,我国投资者的投资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尚取决于投资目的国的国内法规定。对我国投资者而言,在这些国家投资的保护风险,较难预期。

4.双重征税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绝大部分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目的是避免和消除就同一所得,在国内和国外向同一纳税人重复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一条之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根据该指南第七条之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

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我们认为,从国家税务总局前述规定进行分析,如相关协定中无税收抵免规定,则实际上会产生双重征税的结果,使得投资者在缔约一方获得的税收减免(视同缴税)在缔约另一方仍然要纳税。

笔者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是否存在税收优惠抵免进行了比较,具体如下: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存在税收优惠抵免的协定不存在税收优惠抵免的协定

马来西亚、泰国、越南、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阿联酋、印度、塞尔维亚、黑山、阿曼、斯里兰卡、文莱、沙特蒙古、新加坡、印尼、老挝、菲律宾、斯洛伐克、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孟加拉、马其顿、埃及、爱沙尼亚、摩尔多瓦、卡塔尔、哈萨克、伊朗、巴林、希腊、吉尔吉斯、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塔吉克、土库曼、捷克、叙利亚

注:税收优惠抵免条款可能存在适用期限的限制。

笔者认为,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之前,应对双重征税的法律风险予以特别注意,不能仅仅因为某国税收特别优惠就盲目作出投资决定。例如,马来西亚和柬埔寨都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但同一中国企业分别在两国投资,在马来西亚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在中国视同缴税抵免;但在柬埔寨投资取得的税收优惠,则在中国不能视同缴税抵免。

三、“一带一路”国别贸易投资风险①

国家营商环境开业成本建筑许可电力成本财产登记银行信贷股东保护税收体系执法成本国际贸易退出成本信保评级蒙古56362513444598918074896级新加坡11016171915141271级

马来西亚1814151338284314449454级印尼109173107461317088148170105775级缅甸16716074148145174184841871401627级泰国49963911579736705756495级老挝134153421586670178127921081896级柬埔寨127180181145121151119517498827级越南9011912108582812216874991236级东帝汶173104154951891628157189921898级菲律宾103165991911210915512614095536级伊朗1188769889197150123621671407级伊拉克161154147106117181115591221781897级土耳其559498365279206136621245级叙利亚175127189120136167881191571731579级约旦11388103569818516352126501465级黎巴嫩123114130116103109134451351471347级

①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reports/global-reports/doing-business-2016

国家营商环境开业成本建筑许可电力成本财产登记银行信贷股东保护税收体系执法成本国际贸易退出成本信保评级以色列535696911274281037758294级

巴勒斯坦1291701627595109144569084189无沙特8213017243179993861501894级也门17015289150831851221351291891518级阿曼701494660331261341070691054级

阿联酋316024109749118101913级

卡塔尔5751135571647881341009373级

科威特101148133128681096611581491224级埃及13173113144111791221511551571197级印度130155183701384281571781331365级

巴基斯坦1381226115713713325171151169946级

阿富汗1773418515618497189891721741609级

斯里兰卡107987781153974915816190785级

马尔代夫1284841141171126134128951371356级

尼泊尔9910578131721335712415260867级

哈萨克41219271197025189122475级

乌兹别克874215111287428811532159756级

塔吉克1325715217710210929172541321477级

吉尔吉斯67352016062836138137831268级

俄罗斯51411192984266475170515级

乌克兰8330140137611988107981091418级

国家营商环境开业成本建筑许可电力成本财产登记银行信贷股东保护税收体系执法成本国际贸易退出成本信保评级格鲁吉亚246116237204013781016级

摩尔多瓦5226170104212836786733607级波兰2585524941194958551325级立陶宛20818542284749319704级

拉脱维亚22273065231949272522435级捷克369312742372857122721224级

斯洛伐克29187135361267351171124级匈牙利42558811729198195231655级

斯洛文尼亚29187135361267351171124级

克罗地亚40831296660702938101595级黑山46599116379736644342365级

塞尔维亚5965139637359811437323505级

阿尔巴尼亚97581891621074281429637426级

罗马尼亚37451051336475755341465级希腊6054604714479476613227546级

塞浦路斯4764145679242254414343176级马其顿122104550421472626375级

说明:1.表格中数据源自世界银行2016年度营商环境指数报告,表中数字为该国在189个国家的排名;2.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未列入世界银行报告;

3.开业成本考量行政程序的个数、花费时间、成本及实缴资本下限;建筑许可考量程序个数、时间、成本及建筑质量控制指数;电力成本考量程序个数、时间、成本及供应可靠性及关税指数透明度;财产登记考量程序个人、时间、成本及土地管理质量指数;银行信贷考量法律权利指数、信用信息指数、信贷机构覆盖面、信用登记范围;股东保护(小投资者保护)考量利益冲突管制、股东治理及小投资者保护指数;税收体系考量税款总额、税率;执法

国家营商环境开业成本建筑许可电力成本财产登记银行信贷股东保护税收体系执法成本国际贸易退出成本信保评级成本考量时间、成本、司法程序质量指数;国际贸易考量出口时间、出口成本、进口时间、进口成本;退出成本考量退出时间、成本、回收率及破产框

架指数;4.中国信保评级按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为1-9级。

结合上表,笔者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别贸易投资风险简要评述并制表如下:

国家贸易投资法律风险评述

蒙古法律体系不完善;电力成本高,交通基础设施落后;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较低;退出成本较高;贸易投资风险较高。

新加坡法律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完善;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低;人力成本高;贸易投资风险低。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基础设施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低。

印尼法律体系较完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行政效率低,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较低;建议密切关注南海争端和贸易保护主义动向;贸易风险较低,投资风险高。

缅甸法律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行政效率低,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高;贸易投资风险高。

泰国法律体系较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低;双边外交关系友好,合作水平较高;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低。

老挝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行政效率较低,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高;贸易投资风险高。

柬埔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行政效率低,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较低;贸易风险高,投资风险较低。

越南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行政效率较低,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高;退出成本较高;贸易投资风险较高。

东帝汶法律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行政效率较低,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高;贸易投资风险高。

菲律宾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效率低,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较低;贸易投资风险高。

伊朗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低;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朗核问题制裁已解除,有利于贸易和投资恢复;双边政治、经贸关系较为密切;“一带一路”沿线非常有发展潜力的贸易投资目的国;贸易风险高,投

资风险较低。

国家贸易投资法律风险评述

伊拉克法律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行政效率低,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不确定性高;融资难度高;贸易成本高;退出成本高;安全隐患高;贸易投资风险高。

土耳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不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较高;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叙利亚法律体系稳定;基础设施因内战受损严重;行政效率低;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高;退出成本高;贸易投资风险高。

约旦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较高;贸易投资风险较高。

黎巴嫩法律体系尚待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较高;贸易投资风险较高。

以色列法律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低;双边外交、经贸关系良好;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巴勒斯坦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基础设施落后;行政效率较低,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高;贸易投资风险高。

沙特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基础设施完善;行政效率较低,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高;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也门法律体系完善;基础设施落后;行政效率低,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高;贸易投资风险高。

阿曼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基础设施完善;行政效率低,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较高;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阿联酋法律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较低;贸易投资风险低。

卡塔尔法律系统完善;基础设施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科威特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较低,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较高;贸易风险较低,投资风险较高。

埃及法律体系不稳定;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效率较低,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高;退出成本较高;贸易风险高,投资风险较高。

印度法律体系稳定;基础设施尚待改善;行政效率较低,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高;退出成本较高;贸易风险较低,投资风险高。

巴基斯坦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效率较低,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较低;双边外交和经贸关系良好;贸易风险较高,投资风险较低。

阿富汗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高;贸易投资风险高。

斯里兰卡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高;退出成本较低;贸易风险较高,投资风险高。

国家贸易投资法律风险评述

马尔代夫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基础设施一般;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较高;贸易投资风险较高。

尼泊尔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效率较低,执法成本高;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较低;贸易投资风险高。

哈萨克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乌兹别克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基础设施有待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较低;贸易风险较高,投资风险较低。塔吉克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高;退出成本较高;贸易投资风险较高。

吉尔吉斯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较高;贸易投资风险高。

俄罗斯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但不确定性高;基础设施相对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较低;双边政治、经贸关系良好,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乌克兰法律体系不稳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较高;贸易投资风险高。

格鲁吉亚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较高;贸易风险较高,投资风险较低。

摩尔多瓦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较低;贸易风险较高,投资风险较低。

波兰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立陶宛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较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拉脱维亚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捷克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斯洛伐克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匈牙利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较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斯洛文尼亚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克罗地亚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较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黑山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塞尔维亚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国家贸易投资法律风险评述

阿尔巴尼亚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低;税收成本较高;退出成本低;贸易风险较高,投资风险较低。罗马尼亚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较低。

希腊法律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较低;退出成本较低;贸易投资风险较高。

塞浦路斯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行政效率较高,执法成本较高;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低;贸易风险较高,投资风险较低。马其顿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基础设施待完善;行政效率高,执法成本低;税收成本低;退出成本低;贸易投资风险低。

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风险,笔者归纳如下:

1.总体而言,营商环境排名越靠前,贸易投资环境就相对越安全,相应的贸易成本较低,但投资成本会较高。比如新加坡、阿联酋、立陶宛、捷克等国。

2.贸易投资风险越高的国家,相对来说商业机会也越多,贸易商和投资者需要在贸易、投资机会和风险之间综合考虑。比如缅甸、伊朗、埃及、塔吉克斯坦等国。

3.尚处于战争或内乱状态的国家,贸易投资风险高,在目的国政治、经济、法律局势稳定前,不建议与该国进行贸易或对该国进行投资。比如阿富汗、伊拉克、叙利亚等国。

4.与我国存在较为激烈领土争端、处于大国外交激烈博弈的国家、有排华倾向或历史上排华较为严重的国家以及与我国之间外交关系不太友好的国家,建议审慎进行贸易与投资。

5.与我国政治、经济、军事交往密切、对华传统友好、战略地位重要的国家,建议在贸易和投资方面,考虑积极布局。比如巴基斯坦、柬埔寨、斯里兰卡、伊朗等国。

6.对外贸易投资尚需要综合考虑目的国内政治稳定性与社会安全、国内原材料可获得性、进口管制程度、国内消费市场、劳动力的充裕程度、工资水平及工会力量、环境保护要求、货币可兑换程度及外汇管制等多种因素。

7.我国当事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贸易、投资合同中,建议明确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如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尽快完成送达。

8.建议我国当事人就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事前充分沟通,必要时及时投保。

四、中国涉外律师在防范“一带一路”法律风险中的作用

1.自由贸易区(FTA)法律服务

中国目前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新加坡、东盟十国【中国-东盟及中国-东盟(“10+1”升级)】、巴基斯坦签订自贸协定;与巴基斯坦就FTA进行第二阶段谈判,与海合会(包括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六国)、斯里兰卡、马尔代夫、格鲁吉亚就FTA进行谈判;正在研究中国与印度、摩尔多瓦、尼泊尔的FTA。①律师可就企业充分利用FTA项下的各种便利提供法律服务。

2.投资及大额贸易前尽职调查法律服务

①https://www.sodocs.net/doc/c515101847.html,/

律师可就目的国投资、贸易、税收、环保、劳工、外汇等投资贸易环境,与境外律师、会计师、税务师配合,为企业提供投资及大额贸易前尽职调查法律服务。

3.项目全程法律服务

律师可与境外律师合作,就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投资架构设计、尽职调查、起草/审查合同(包括投资协议、章程等),参与谈判,出具专项法律意见等。

4.避免双重征税法律服务

中国现已与53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并对其中7个早年签署的协定进行了全面或部分修订。律师可以就此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5.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议法律服务

律师可就浙资者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投资争议,根据《华盛顿公约》规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6.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法律服务

律师可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及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部分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为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的贸易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提供仲裁、诉讼法律服务。

综上,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企业赴沿线国家投资和贸易的进程会不断加快,企业需要事先加强对宏观和国别环境的了解,更需要重视中国涉外律师的作用。中国涉外律师也要深入研究和总结沿线国家总体和国别法律风险,并通过与境外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的合作,为企业的境外投资和对外贸易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化解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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