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05/24)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0〕219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和《医疗技术分级分类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在征求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现将《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印发你们,关于我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评审办法等,我厅将另行通知。
附件: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
三、心脏导管消融技术;
四、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
五、全胰腺切除术;
六、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诊疗技术;
七、髋、膝关节置换翻修技术;
八、颈、腰椎间盘置换技术;
九、全椎体切除技术;
十、足趾移位拇指再造技术;
十一、角膜移植技术;
十二、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技术;十三、口腔颌面复杂种植诊疗技术;
十四、输尿管镜诊疗技术;
十五、面目轮廓整形技术;
十六、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十七、经皮肾镜技术;
十八、内镜超声介入治疗技术;
十九、超声引导下的肿瘤介入治疗技术;
二十、胎儿先天性畸形超声诊断技术;
二十一、海扶刀治疗技术;
二十二、耳整形术;
二十三、乳房整形技术(除隆乳术);
二十四、男女外生殖器整形技术(除变性术);
二十五、并指(趾)整形技术;
二十六、本省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不含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中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