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大拇指离断是轻伤还是重伤

大拇指离断是轻伤还是重伤

大拇指离断是轻伤还是重伤

大拇指对日常生活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蒋先生会被鉴定为怎样程度的伤情?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主任陈君芳介绍,判断重伤还是轻伤,主要看遭到伤害一瞬间的情况,不考虑日后恢复,主要用于判断施害者是否涉嫌刑事责任。

同样是重伤或者轻伤,还分不同伤残等级,这个要等伤情基本稳定后再判断,涉及到经济索赔问题。

从目前蒋先生指甲根部完全离断的情况看,可能只构成轻伤。因为根据我国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手拇指要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拇指中间那个关节)才构成重伤。

“法律意义上的重伤、轻伤,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轻、重伤有比较大的区别。”

陈主任介绍,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只手的功能分成几部分,大拇指占其中36%,因为它发挥的功能最大,其他几指要发挥功能,也经常有赖于它的配合,食指和中指各占18%,无名指和小指各占9%,掌骨则占剩下的10%。

所以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对大拇指属于“重点保护”。举个例子,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构成法律上的“重伤二级”,如果是一手食指和中指,则两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构成“重伤二级”。另外,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也是“重伤二级”。

根据目前情况看,咬人的茅先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架先动手和后动手怎么分责任

打架先动手和后动手怎么分责任 不论谁先动手,只要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如果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一、两人打架先动手的责任 看你指的是什么责任,是民事责任的话,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你的责任;如果是刑事责任,则不一定。 打架肯定是犯法(治安处罚法或者刑法)。如果伤者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则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下列特殊情况:一、如果双方邀约打架,是否先动手不影响定性;二、如果一方无故殴打他人,另一方在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还手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先动手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打架先动手责任怎么分 不论谁先动手,只要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如果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如果伤情鉴定一方为轻伤及以上,那么得立刑事案件,不可调解,由检察院起诉。不过对于这类轻伤害案件,法院基本以调解为主,最多判个拘役吧。大体上处理打架问题基本就是这样,但是没有一模一样的案例,所以也没有绝对一样的处理方法和结果,同样的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有的可能几句话就调解掉了,有的会相当麻烦,最后变成所谓的上访人员。最简单的打架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批评教育,调解为主,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话,同样是打架,根据具体案情不同,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

工伤重伤鉴定标准2019

工伤重伤鉴定标准2019 重伤是适用于刑法的伤情鉴定标准的等级,工伤没有重伤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一至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工伤鉴定标准当中,其实是没有区分重伤标准与轻伤鉴定标准的。只不过,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一般第一级到第五级伤残等级,算是其中比较严重的。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具体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双方打架报警派出所处理程序需要怎样办理

双方打架报警派出所处理程序需要 怎样办理 关于这个双方打架报警派出所处理程序,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并由公安机关委托对受害人的伤情作出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轻伤以上,行为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对打架斗殴受伤的处理流程 由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并由公安机关委托对受害人的伤情作出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轻伤以上,行为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建议受害人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终结后,才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基于几个方面,一、是被害人的年龄及其家庭成员年龄结构;二是受害者伤残等级;三是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四、是否继续治疗和康复等等,法律问题确实很复杂,而且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当复杂,是以精神的、生理功

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来区分的。也有很多不可预测的因素。 只有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才能够作为有效法律赔偿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 下合称《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 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 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2.《鉴定标准》中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非器质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并癔病等) 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3.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对 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 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4.治疗情况应以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 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后为宜。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有专门规定

的除外)。组织或器官(如肢体、耳廓等)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 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 6.《鉴定标准》中的创口、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愈后遗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二 之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 异物。 7.《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单纯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 8.依据各种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创口、创面以及 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9.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一般应以与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 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 10.鉴定依据的B超、CT、MR等影像学检查须有图片资料。 11.《鉴定标准》中的儿童是指年龄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是 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12.遇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一般应提交地市级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复核鉴定。 13.县(市、区)级鉴定机构出具重伤鉴定的,必须经市级鉴定 机构进行审核或与其联合出具鉴定。

轻伤、重伤与死亡判定标准与区别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标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有以下几类: 1、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小于6000个工作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根据原劳动部 1960 年 5 月 23 日(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文发布《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a 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b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c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a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b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 1~2 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 30 天以内死亡的事故。 4、急性中毒事故 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行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因邻里矛盾双方打架导致一方受伤,如何区分责任确定赔偿

因邻里矛盾双方打架导致一方受伤,如何区分责任确定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甲。委托代理人乙。被告丙。委托代理人丁。委托代理人A。 原告甲与被告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1日在我家没有人的情况下,B(被告的公公)及家人非法翻墙进入我家,将我的树砍掉,12日晚上我去问个究竟时,B说"树是我们砍得,你去告我"。我已63岁,本不想生气,但是其言语霸道,态度张狂,争吵由此开始,在我毫无防备地情况下,被告在背后用大木头棍子狠狠地砸在我的头上,致我当场昏迷,身体各部又遭到不同程度的殴打,截至今日,经常头疼、恶心,留下了严重的脑震荡后遗症,被打伤的左眼视力下降几近失明,在住院半个月期间,适逢麦收,我是家庭的重要劳动力,给九亩地麦子和一亩地的棉花造成很大的损失,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052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7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7910元、精神补偿5000元、树木赔偿50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二、医疗费清单一份,证明医药花费情况。 三、原告儿媳的工资证明,用于证明护理费情况。 四、交通费单据32张,证明交通费情况。 五、原告做工的证据一份,用于证明误工费的情况。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诉状中称家中无人,其实是闲院,根本不住人,因今年雨水多原告的树干下雨时滴到我的屋上,致我的屋经常漏雨、破瓦。我多次找到原告让她刨树,并且在2011年我找到村委及支部书记,原告也答应刨树,但是一直没刨。因原告不刨树,大树将我房上的瓦损坏,为此,我割了几个小枝,并且也经过了原告的允许。但是2013年6月12日晚上10点,原告及其丈夫拿着砍刀和砖头在我门口骂,我公公一看情况不好,就往南跑,我一听到声音,看到被告的丈夫举着砍刀想砍我公公,就回家拿着个小棍,打了被告,纯属正当防卫,如果不打她,我公公就没命了,后来,我出于人道,给她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我为了防止流血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自卫,完全责任在原告,原告有重大过错,为此,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宿安乡小孟家村委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2011年调解是原告同意刨树。 二、宿安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同意刨树。 三、证人孟某某到庭作证,证明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4000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说明:以原文(正文中蓝色字)为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发〔1990〕070号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释义】本条明确指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和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依据: (一)损伤当时,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和生理代谢的变化。 (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损伤当时或者紧接受伤后同时发生的一病或数病,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三)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即损伤后所遗留的任何损害或者病情,必须与损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引起的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查明损伤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以事实为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评定损伤程度原则:总的原则是以刑法第八十五条精神为基点,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详细占有材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但在根据实证,求索真相时,依所援引的不同条文,有的应侧重于损伤当时的伤情,有的则要侧重于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及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释义】本条是损伤程度鉴定期限的规定。 鉴定期限既不能无限期延长,影响案件处理;某些案件也不能在受伤后即刻鉴定,影响损伤程度评定的正确性。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有几层含意:(1)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在判决前需要作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2)判断损伤程度正确与否,应当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来衡量。(3)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为依据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写出鉴定结论。(4)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新证据、新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时,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的,鉴定人仍应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为依据进行复核鉴定,写出鉴定结论。 第二章肢体残废 (注:鉴定时限原则上以治疗终结后3个月为宜;以县级以上医院治疗为准,康复治疗除外)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 功能。 【释义】本条肢体残废是指人体的四肢缺失或者四肢外观完整但运动功能丧失或者严重障碍。造成功能丧失的主要原因:(1)骨折不能愈合;(2)骨折的畸形愈合;(3)广泛的皮肤疤痕形成和肌肉纤维化;(4)重要神经损伤;(5)重要血管损伤;(6)关节强直;(7)关节畸形;(8)创伤性关节炎及骨坏死等。 肢体缺失属于形态学的改变。评定损伤程度,可根据受伤当时的伤情(即损伤当时的原发性病变),参照本标准有关条项做出鉴定。而肢体功能的丧失程度则应侧重于损伤引起的后果或者结局,即损伤恢复后其功能丧失或者障碍程度,应用临床检验手段及方法,参照本标准有关条项做出鉴定。法医检验鉴定时,除依据形态学改变和整体功能评定功能丧失程度外,检查时应与健侧肢体比对,在完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打架协商协议书

打架协商协议书 打架之后就需要进行协商和解,那么关于打架协商协议书该怎么 写呢?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打架协商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打架协商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高某某,男,汉族,(戴某某之配偶)身份证:3210831975122xxxxx 乙方:钱某某,男,汉族,(袁某某之配偶)身份证:3207231968041xxxxx 20xx年8月14号,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袁春霞不慎将戴桂华打伤,被拘留;经友好协商,现双方愿意就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代袁春霞赔偿戴桂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该款在本协议签署时一次性支付。 二甲方承诺不再追究袁春霞的任何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样,乙方也不再追究戴桂华的任何责任; 甲方和乙方表示互相原谅对方; 三、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自此以后双方再无瓜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三份法律 效力相同。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打架协商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 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乙方:XX,性别,汉族,XX年XX月出生,现住XX。 XX年XX月XX日晚上XX点,甲方保安因XX与乙方发生矛盾,导致甲方保安打伤乙方。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XX时,在XXXXX(地点)因为XXXXX(事件发生原因),发生口角并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甲方人员用钢管等钝器将乙方打伤,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自愿拟定如下协议,以完结此次事件: 1、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赔偿医疗及其它费用合约人民币陆万元整;(完结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乙方不再追究后续因此发生的问题(以甲方支付费用完结日期起计); 3、甲、乙双方保证此次事件至此切结,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4、双方自愿保证后续发生任何问题均不得以此次事件为事由;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打架协商协议书范文三 甲方:XXXXX 法定监护人:XXXXX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发〔1990〕070号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释义】本条明确指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和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依据: (一)损伤当时,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和生理代谢的变化。 (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损伤当时或者紧接受伤后同时发生的一病或数病,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三)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即损伤后所遗留的任何损害或者病情,必须与损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引起的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查明损伤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以事实为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评定损伤程度原则:总的原则是以刑法第八十五条精神为基点,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详细占有材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但在根据实证,求索真相时,依所援引的不同条文,有的应侧重于损伤当时的伤情,有的则要侧重于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及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释义】本条是损伤程度鉴定期限的规定。 鉴定期限既不能无限期延长,影响案件处理;某些案件也不能在受伤后即刻鉴定,影响损伤程度评定的正确性。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有几层含意:(1)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在判决前需要作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2)判断损伤程度正确与否,应当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来衡量。(3)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

斗殴打架双方都要拘留吗

斗殴打架双方都要拘留吗 题要 双方动手打架并不一定是要将两个人全部都拘留的,其实在有些民事纠纷引发的动手打架的案例当中,假如双方到了公安机关以后都有着较好的认错态度,主要责任人也有意对被打者进行赔偿的话,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能够妥善的处理好善后事宜,也是有可能都不拘留的。 ▲一、斗殴打架双方都要拘留吗 不能一概而论,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况区分责任,如起因、造成的后果,是互殴还是故意伤害他人等,情节较轻的经调节可有效可不予处罚。 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刑法打架斗殴怎么判刑? (一)打架若造成对方轻伤及以上,不仅要赔偿别人的医药费等损失,还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若是轻伤以下,要赔偿别人的医药费等损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很可能会治安拘留。治安拘留一般3天—15天.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

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2014.1.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术语和定义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

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 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O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cd11910183.html,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在我国打架互殴责任怎么划分-

在我国打架互殴责任怎么划分? 其实打架互殴本质上就是由生活当中的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引起的,如果真的涉及到什么原则性的问题的话双方反而会有正常的借口去走司法途径来解决的。而且,很少有被打一方会选择不还手的,所以两个人打着打着就成了互殴的这种情形。那么自然人们就会关注在我国打架互殴责任怎么划分? 其实打架互殴本质上就是由生活当中的一些鸡毛蒜皮 的小事而引起的,如果真的涉及到什么原则性的问题的话双方反而会有正常的借口去走司法途径来解决的。而且,很少有被打一方会选择不还手的,所以两个人打着打着就成了互殴的这种情形。那么自然人们就会关注在我国打架互殴责任怎么划分? ▲在我国打架互殴责任怎么划分? 两人打架,其责任一般按照各自造成的伤害后果划分。 打架斗殴应当依据具体情节区分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 案件,然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交通事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找法网交通事故伤残鉴定】https://www.sodocs.net/doc/cd11910183.html,/jiaotongshigu/jtsgjd/jtsgszj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对方先动手打架谁责任都有哪些法律条文

对方先动手打架谁责任都有哪些法 律条文 大家在我国是一类比较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对这类案件相关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类案件中无论谁先动手,双方都附有相应的责任。造成重伤的一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小编就对方先动手打架谁责任都有哪些法律条文,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大家在我国是一类比较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对这类案件相关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类案件中无论谁先动手,双方都附有相应的责任。造成重伤的一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小编就对方先动手打架谁责任都有哪些法律条文,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打架先动手责任怎么分 不论谁先动手,只要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如果是因为民间

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如果伤情鉴定一方为轻伤及以上,那么得立刑事案件,不可调解,由检察院起诉。不过对于这类轻伤害案件,法院基本以调解为主,最多判个拘役吧。 大体上处理打架问题基本就是这样,但是没有一模一样的案例,所以也没有绝对一样的处理方法和结果,同样的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有的可能几句话就调解掉了,有的会相当麻烦,最后变成所谓的上访人员。 最简单的打架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批评教育,调解为主,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话,同样是打架,根据具体案情不同,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寻衅滋事罪(比如无事生非、争强好胜把人揍一顿,致人轻伤以上是从重情节但不是必要条件)等。 二、延伸法律常识 虽然我国法制建设已经有好多年了,但是普法教育工作做的并不是很好,且不谈我国的法律究竟是不是恶法,但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我们每个人还是都至少应该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在工作中碰到很多人以为自己很懂法律,讲出来的所谓法律用语自以为很专业,其实很多都是从港剧、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篇一:法医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全部废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详见: http:///download/zzb2tss.pdf) 目录 1范围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术语和定义 2.1 重伤 2.2 轻伤

2.3 轻微伤 3总则 4损伤程度分级 4.1 颅脑、脊髓损伤 4.2 面部、耳廓损伤 4.3 听器听力损伤 4.4 视器视力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 篇一: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注:“砍痕”须影像学支持。山东: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鉴定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注: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的损害,鉴定应当在三个月后完成。)(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注: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本条指斜视达15度以上。】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原则上以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情,以原始CT片为依据。山东: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是指复位前经X线片或CT片等证实,骨折断端分离或重叠均在0.2厘米以上或成角20度以上。)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注:鼻中隔骨折需手术治疗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201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201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核心提示:最新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依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产生了很多亮点,其中就包括取消“脑震荡”一词;鼻骨骨折由“轻伤”的性质变为“轻微伤”,而量刑标准也发生了改变。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201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2013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废止。 (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亮点 1、取消“脑震荡”一词 2、鼻骨骨折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3、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4、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二)等级标准之界定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三)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