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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知识产权法院

德国联邦知识产权法院
德国联邦知识产权法院

1877 年,德国建立了专职办理专利案件的皇家专利局,7年之后,商标案件的办理也纳入到专利局的管辖范围。同时,在其内部建立了负责审查专利、商标诉讼的上诉委员会。但是,由于该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其作出的决定的性质引起了重大争议,有人认为是行政机关颁布的一项命令,有人则认为是对专利和商标纠纷做出的一份司法判决。更为严重的是,在当时的制度下,该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便没有改变的途径。直至1945 年,《德国基本法》的施行才改变了这一状况。联邦最高行政法院指明:应当由法院将诉讼委员会的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因为专利局是行政机关,故包括诉讼委员会在内的整个专利局所作出的决定均是行政行为。这一说明,明确了诉讼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性质,同时也推动了有关法律的修订。《德国基本法》在1963 年的修订后,增加了德国应当设置一家联邦法院负责产业法律保护事项的内容。《德国专利法》据此要求,制定了联邦专利法院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慕尼黑成立,德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的国家。

级别设定上,联邦专利法院与州高级法院一致,然而不属于行政法院,是专门的独立司法机关。在上诉案件中,联邦专利法院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同时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所以通常情况下,其判决具有终局效力。

在审判组织的架构上,又将审判庭分为无效庭和上诉庭两种。当前,联邦专利法院设置了四个无效庭,二十五个上诉庭。同时,根据不同

的受案范围,将上诉庭又进一步细分。

在审判人员选任和审判庭的组成方面,将法官分为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但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德国的技术法官通常从专利和商标局选任,并且《德国专利法》对技术法官的选任设定了严格、明确的条件。审理案件时,对于非技术问题的商标上诉案件和只进行法律审查的上诉案件,由三名法律法官进行审理。而在审理前述案件以外的案件时,则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由技术法官和法律法官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审理案件,不能仅有其中某一类法官。这样的审判庭组成模式,在案件审理时,各个庭可根据案件牵涉内容的不同调整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的员额比例,达致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实现在保证专业性的同时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书本:1959年6月13日,德国联邦高等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裁定,任何人只要认为德国专利商标局(简称DPMA,前身德国专利局)及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利,就可以到地方行政法院起诉,甚至可以上诉至联邦高等法院。然而因救济程序冗长和地方行政法院法官不具备审理新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这一由行政法院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尝试要这里1961年3月16日,德国国会在第12次修订《联邦德国专利法》(以下简称德国《专利法》)第65条进一步规定,为充分利用德国专利商标局的人力资源和图书资料,联邦专利法院必须

设在专利商标局所在地慕尼黑。1962年7月1日,地区高等法院层级的德国专利法院正式成立,执行专利行政部门申诉委员会的职能,专属管辖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的案件,以及涉及欧洲专利在德国的效力认定、无效抗辩、强制许可等案件。

德国专利法院并非行政法院,而是正规的司法机关。人员组成情况为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多人。专利法院内设29个合议庭,分别审理不服专利商标局决定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其中,“上诉庭”25个,“无效庭”4个。根据德国《专利法》第84条、第110条的规定,专利法院的无效庭可适用《专利法》第81条以下的相关规定对专利效力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德国专利法院实行“书面审”,仅在当事人申请且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开庭审理案件。虽然专利法院审理案件不以当事人诉求和提交的证据为限,可依职权进行调查,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负有完全及真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对专利法院一审裁决不服时,可以在判决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位于德国卡尔斯鲁尔的联邦最高法院上诉。随着案件持续增多。为简化德国专利商标局、联邦专利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德国联邦议院通过《德国专利法的简化和现代化法》(以下简称《现代化法》),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审查任务有联邦专利法院承担,联邦最高法院仅在受理下列案件的上诉审时,才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一是专利法院的裁决违反联邦法律;二是依据德国

《专利法》第117条的规定应另行作出裁决的案件。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日本的知识产权特色和有关热点问题

日本的知识产权特色和有关国际热点问题的进展 安徽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陈友平 近十多年来,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每年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培训班。本人有幸参加了2009年的培训班。经过两个多月学习、考察、交流、讲座、培训、研讨等活动,全面了解了日本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和管理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获得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对策建议等方面的技能,提高了改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创新的技巧,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日本注重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在宣传普及中突出侵权行为的社会和经济的危害性和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有效应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利用等特色做法,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管理知识产权,对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借鉴意义,从而有助于改善知识产权状况,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绿色技术转让等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有关国家的做法对于我国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管理,以及在气候变化、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谈判中有效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加强知识产权专家和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 日本把知识产权的人力资源的培养作为知识产权的基础工作来抓,把它列为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保护的同等重要地位,成为知识产权循环的重要环节。日本的知识产权教育自初中到大学,从政府官员到产业界的各种职业阶层,从正式

的教育体系到志愿和非正式的各种兴趣活动等,形成了一个全过程、宽领域和协调完善的教育和普及体系。这一体系是完善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措施。我们应该借鉴日本的全面完善的教育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专家队伍的建设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例如,针对不同的教育机构如小学、中学到大学以及职业技术学院等,编写相应的知识产权普及教材,开发有趣易懂和交互式学习软件,通过卡通、动画和小剧目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普及活动;针对地区和行业特点,组织政府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和咨询的志愿活动如讲座、研讨会、培训和咨询等;在产学研合作中注意知识产权的协调和专家培养;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中包括知识产权的培训和支持。企业应当在其公司战略中包含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及的内容,在促销等活动中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意识的培养。建议在有关院校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和研究生课程。日本有关机构如关西大学和日本比较法研究中心也有兴趣与我国有关大学合作开展知识产权的教育和研究交流。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社会和经济危害性 日本把过去50年的经济发展归功于知识产权的保护,20世纪日本经济发展的奇迹都是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不开的,因为日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都相当的缺乏。培训期间所有的讲座和公司访问都会提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正面影响和侵权的负面危害。所访问的公司无一不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而在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活动中也都包含了侵权的负面影响,从而让人们充分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在知识产权普及活动中把保护的正面效果和侵权的负面危害两个方面都有所强调,特别是负面危害方面。例如在盗版问题上,从小就要培养盗版是可耻的和正版是光荣的价值观念,就像在小学就应该形成独立思考解决问题是光荣的而抄袭是可耻的这样的价值观念一样。企业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既要防止别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cd18028235.html,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导读: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行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 国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30多个司法改革文件,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各单位出台了150个司法改革文件。一大批有含金量的改革项目落地生根,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北京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备受社会关注:试点成果如何?试点累积了哪些经验?试点试出了哪些挑战?带着这些问题观察者网特派观察员和媒体同行一起在乍暖还寒的初春走访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出效率、繁出精品,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正式成立,拉开系统条理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大幕。 据悉,2015年全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91件,全年共审结案件5432件:一审案件多、行政案件多、涉技术案件多、涉外案件多、审理难度大基本成为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拥有法官45名(含院、庭长8名),法官助理24名,司法警察4名,司法行政人员11名(包括纪检组组长1名)。其中法官除院、庭长外全部由遴选委员会从北京市三级法院中分两批遴选产生(第二批遴选法官10月份就职),其中包括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5名,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86%,平均年龄37.5岁,平均具有7年以上知产审判经验。 而在第一批遴选的18名法官中,他们全年人均收案375.7件、结案239.3件,较2014年全市三个中级法院知产法官人均结案翻了近2.3倍。

尽管法官们工作强度大,工作难度高,但在“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目标指引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日常工作流程上极尽所能“站在当事人的鞋子里”思考, 优化案件(审理)环境,为办案律师提供硬件软件条件,更引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促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升司法透明度。 不仅如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更探索在部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节约审判资源,压缩审判流程。改革裁判文书体例,创新适用于简单案件的要素式裁判文书体例,将文书撰写与开庭审理有机结合,确保“简出效率”;对于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通过援引在先生效裁判等方式增强说理性,尝试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确保“繁出精品”。 在审判效率大幅增长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也得到显著提升,推出了一批具有指引意义的先例式判决: 在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为司法改革学术探讨和制度实践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受到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报道,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在郑州春泉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案中,涉及当量空调表是中央空调分户计量、节能管理方面的重大发明,主要用于解决建筑内中央空调的分户计量,按量收费、节能控制和智能化管理问题,技能网络应用又能独立运行。本专利技术研发的当量空调表是国内外第一块当量空调表,填补了国际空调计量方面的空白,被住建部列为五大民用一起仪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量表、当量空调表)之一。该产品已入选工信部行业标准,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亦为原告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时,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准确认定,严格适用三步法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依法保护了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中国创造。此案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向社会进行发布。在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诉商标局商标行政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首次就案件争议焦点公开向多家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将反馈意见完整写入判决书,被业界和媒体评价为拓展司法民主的新举措。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模拟试卷(A卷) 考试形式:开卷考试时间:90分钟 学习中心: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 注:答案统一做在答题纸上。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业产权保护范围的是()。 A、《潜伏》电影剧本 B、可口可乐商标 C、断路器生产工艺专利 D、肉联厂厂商名称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 A、不存在 B、不受法律保护 C、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D、由国家享有 3、动画片《西游记》的著作权人是()。 A、导演 B、主要演员 C、制片人 D、吴承恩 4、画家王大发将其创作的一副油画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某公司,某公司取得()。 A、绘画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 B、绘画的著作财产权 C、绘画的著作人身权 D、绘画原件所有权和展览权 5、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合法使用行为 B、构成侵权,因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C、构成侵权,因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构成侵权,因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6、某市残联出于关心和扶持残疾人事业的目的,未经刘某同意,将刘某已出版的中文版《知识经济与创新》一书翻译成盲文出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这一行为属于()。 第1页共3页 A、合理使用 B、强制许可使用 C、法定许可使用 D、侵权行为 7、在下列选项中,可以申请专利的是()。 A、康乃馨新品种的培育方法 B、帕金森病的手术治疗方法 C、乒乓球比赛的新规则 D、载人飞船运行轨道的计算方法 8、在我国《专利法》中,被称为"小发明"的专利为()。

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及启示

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及启示 葛天慧 发达国家普遍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根本。特别是日本2002年7月通过《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通过几年的实践,日本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机制,实现了从“贸易立国”到“技术立国”,再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升级,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背景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具有深刻的背景,是国家发展战略顺应形势变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发展理念不断升级、战略逐步高端化的具体体现。 一是“贸易立国”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日本主要实行“贸易立国”战略。通过大量引进欧美先进技术,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形成规模生产,在产品加工组装、批量生产方面形成了领先世界的优势。70年代日本的汽车和家用电器等产品已席卷全球市场。在此阶段日本的知识产权活动主要集中在外观设计方面,而在技术方面多是在模仿吸收别人的成果,创新性并不强。 二是“技术立国”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日本实施了“技术立国”战略。由于在引进和改造别国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生产贸易的战略日益引起了欧美国家的不满并受到打压,日本政府开始进行战略调整,在继续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强自主开发研究。在知识产权方面,从以外观设计为主的改进型技术向独立的发明创造转变,从传统的追求专利数量到注重专利质量转变,加强科技创新对日本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是“知识产权立国”阶段。2002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由于20世纪90年代来自欧美知识产权方面的压力持续增大,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方面竞争力逐步落后于欧美,而在传统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又面临着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日本连续遭受十多年经济疲软和产业竞争力下降的困扰。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决定再次进行战略调整,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希望通过从战略层面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来摆脱困境、重振经济,增强日本的国际竞争力。这既是“技术立国”战略的延续和深化,又是对其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和突破。 二、“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举措 尽管日本在知识产权方面起步较晚,但进入新世纪以来,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动作之大、涉及面之广、推行之快,在全世界都非常突出,实现了后来居上。自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短短的10个月期间,日本政府先后召开八次“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相继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将“技术立国”的国策修改为“知识产权立国”。2003年3月,政府内阁成立由首相亲自挂帅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由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应用、发展多媒体素材产业、人才培养和提高国民意识等五大部分组成,其中包括270项措施,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整体战略体系。 一是战略目标。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核心是把研究活动和创造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从战略上保护应用,把产业发展的基础建立在技术、设计、品牌以及音乐、影视节目等信息化产品的知识创造上,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推进产品和服务的高附加值化,进而实现日本经济社会的新发展。 二是战略实施。2003年3月,日本政府决定在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作为过去直属首相的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延续,由首相任部长,副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科学技术的大臣、文部科技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担任。整个部门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成员组成,主要来自产业界、著名大学和研究所、法学专家、律师等各界人士。整个战略主要由文部科技省和经济产业省负责,法务省、法院和特许厅配合实施。

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通化师范学院 政法系本科生毕业论文材料 (2012)届 专业:法学专业 班级:2008级3班 姓名:陈强胜 学号:200802030137 论文题目: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成绩: 指导教师:张猛

目录 1.选题论证书 2.开题报告 3.论文册(论文、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语) 4.答辩记录 5.毕业论文考核打分表(三项打分表) 6.学生毕业论文手册

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政法系2008级陈强胜 摘要:随着动漫产业在我国的不断壮大,对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愈来愈重要。然而动漫形象的衍生产业和衍生产品是一种二次开发权利,是基于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而产生的,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任何明确的依据可以对其加以规制。因此,建立一种有效的,独立保护模式是有必要的。本文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入手,介绍了目前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对其做出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构建我国独立的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必要性,此种保护模式不仅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在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更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动漫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动漫形象;知识产权;商品化;商品化权。 Analysis about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Grade 2008, ChenQiangSheng Abstrac:With the animation industry in China has grown,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ever,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derivatives industry and derivatives is a two exploitation rights, is based on the anime works in the animation image generation, and the existing laws of our country do not have any explicit reference to regulate. Therefore,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independent of the protected mode is necessar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alysis, introduces the mai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del and to make the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s independent merchandising right protection the necessity of mode, this kind of protection mode can not only solve the problem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in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sufficient, more conducive to promoting China's cartoon industry faster and better development.

宪法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国际先驱导报罗锋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 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12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二厅以多数反对的结果,否决了德国将于2003年1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联邦法院多数法官的意见是,今年3月22日联邦参议院通过新移民法的程序违法了德国宪法第78条的规定,原因是勃兰登堡州未能一致投票却算作了赞同票。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2004年12月)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 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 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 全案件;其他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 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上海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一)浦东新区、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除外):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非涉港澳台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意义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破冰意义 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揭牌受理案件,这是我国首个建成并揭牌的知识产权法院。今后,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将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预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每年受案量将达1.4万至1.5万件。另据报道,继北京之后,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近期成立。 可以说,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开辟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含立法、执法、司法三大层面,司法保护无疑是决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成败的最终因素。 开创性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则可以让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更加专业化。近年来,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日渐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居高不下,且这类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逐渐增强,案件类型也日趋新颖复杂,使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使之“术业有专攻”,则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更加精准地打击侵权行为。 仅举文化领域来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能激发文化创新活力。创新是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文化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尤其是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一种催生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新兴产业,没有创新就不会有良好的发展势头、巨大的发展潜力。遗憾的是,这些年来文化创意方面的侵权不断、官司难了,一些创新者担心“被贼惦记”而踯躇不前,更需要知识产权法院撑起“司法保护伞”。 具体到文艺创作中的抄袭、模仿、盗版等现象,多年来难以禁绝的重要原因之一,恐怕也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一定欠缺,比如缺乏更专业的审判,为捍卫知识产权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导致诉讼程序不完善、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较低(国外有可能让侵权者倾家荡产)等。期待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在捍卫知识产权上提升水平与能力,完善机关法规制度。 知识产权法院的诞生,也给抄袭、模仿、盗版等侵犯专利权、著作权者敲响了警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才是应有的正确做法。知识产权法院这个专事捍卫知识产权的专业队伍,将会以更充沛的精力、更科学的态度、更专业的审判,打击把别人劳动成果转化为自己成果的“窃取”行径。

知识产权法范围A

知识产权法范围A

知产 知识产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特征:①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排他性、垄断性或独占性,其基本含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②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期限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③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围。④知识产权的无体性,知识产权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⑤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 知识产权范围: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特征

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可以是永久性的; ②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不受年龄的限制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 ③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因智力成果及其专有权活动而享有知识产权权利和承担知识产权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而且还包括对知识产权权利加以确认、管理和保护其行使的国家有关机关,以及在知识产权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组织机构与成员等; ④本国国民为各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核心主体; ⑤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可以同样享有本国国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特征(TRIPS) ①首次提出知识产权实施权 ②规定了对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 ③明确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④要求成员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序 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差止一词在日语中本义为停止和禁止,对法律中的具体含义则学者解释不同,定义也不相同。有人认为,差止(injunction)是指在诸如公害等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情况下,使侵权行为停止,从而防止现在和将来发生损害。(注:杉村敏正、天野和夫:《新法学辞典》日本评论社,1991年2月28日,第415 页。)也有人主要从公害的角度来定义差止请求权,认为它是指针对排除公害的人,请求设置防止发生公害的设施,进行设备改良,停止其营运的诸项权利。在持续性公害中多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使用,在噪音妨碍和日照事件中也经常运用差止请求。(注:自由国民社《图解にょる法律用语辞典》,1994年12月20 日,第965—966页。)差止请求权是请求停止违法侵犯他人利益行为的民法上的手段,在公害、名誉毁损、信用毁损等侵权行为反复、持续进行的情况下,侵害造成的损害发生后,除进行损害赔偿的救济外,有必要请求停止今后进行侵害,防止将来损害的发生;同时,在侵害只发生一次的情况下,若可充分认定将来确可发生时,同样有必要请求防止发生侵害。(注:伊藤正己:《国民法律百科大辞典》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平成3年10月1日,第489页。)也有人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物权保护以及商法的有关保护出发下定义,认为差止是指就特定事件,为阻止违法或不当状态深入或持续进行而针对当事人作出的面向将来的禁止性具体处分,通过司法处分(法院)和行政处分实现。(注:林修二等编:《法令用语辞典》,第6次改订版,学阳书房,昭和61年3月10日,第293页。)总之,不论从哪一角度下定义,法律上,差止请求一词的基本内容不变,它除包含停止侵害之义外,还有禁止将来发生侵害之义。因此,差止请求权除内含停止侵害请求权外,还有排除妨碍请求权、预防侵害请求权及侵权物废弃请求权。因在我国日常和法律用语中无法找到精当的对译语,笔者原样照用日文的提法,暂称之为差止请求权。差止请求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行为形式的多样化,继损害赔偿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救济方式。如果说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运用已经渐趋定型化、与社会生活相切合的话,有关差止请求权的行使还仍处于变动不居而与社会生活相磨合的状态。其原因除社会发展本身的经济因素外,还有差止请求权内在的问题。而这种古已有之的救济方式之所以在现代社会的公害领域异军突起也正是应了这二者的关系。(注:其实,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差止请求权这种权利救济方式,只不过当时它以禁令方式存在而主要适用于物权保护中,用于占有和准占有的争诉,请参看张企泰译《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商务印书馆,1995年2月,第232 —236页。)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对生产力的冲击,使智慧财产的价值倍增,知识产权的保护自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事后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发展自不必说,要求加强事前救济、防范性救济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差止请求权也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了显要的位置。本文在考察日本立法、判例、学说的有关规定、原则和观点之后,总结在此领域日本已取得的成就,发掘其尚待突破的问题,希望能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有所借鉴。[!--empirenews.page--] 一日本工业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工业产权中的差止请求权是指在专利权、独占实施权等权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人等除可要求停止侵害、预防侵害发生外,还可以进而要求将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物废弃、拆除用于侵权的设备以及要求进行其它必要的预防行为。前者是停止侵害、预防侵害请求权,后者是废弃、拆除请求权。广义的差止请求权包括二者,狭义的仅指前者。(注:小岛庸和:《工业所有权と差止请求权》法学书院,昭和61年11月30日,第16页。)也有学者认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预防侵害请求权是差止请求权,废弃请求权与拆除请求权合称为废弃请求权。(注:增井和夫田村善之:《特许判例ガイド》,有斐阁,1996年3 月10日,第256页。)(一)工业产权中差止请求权的存在依据差止请求权在法律规定上的依据主要是日本专利法第100条、实用新型法第27条、外观设计法第37条、商标法第36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差止请求权在理论上的依据在于,在权利的积极保护方面——排他保护方面,工业产权虽然以无体财产为标的,却是一种物权性的权利,同样应适用物权的

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篇一: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 .. (1)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 (1) (一)实体法方面................................................. (1) (二)程序法方面................................................. (2)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3) (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 (4)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cd18028235.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sodocs.net/doc/cd18028235.html,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 管辖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对我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⒈ 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⒉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案件; 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⒌ 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 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⒎ 其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纠纷第48项至第57项,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8项至第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项至20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级别管辖。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外,其它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相应案由。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略) 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cd18028235.html,/fg/detail528113.html

知识产权法专业就业方向

知识产权法专业就业方向 知识产权专业的毕业生必须掌握的知识和能力 1、具备知识产权专业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同时兼具普通法学各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具备法学一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知识产权发展的前沿和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 4、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体系及普通法律体系和政策; 5、运用知识产权知识解决和处理知识产权代诉讼和管理问题的能力; 6、掌握专利和商标检索、资料查询的技能和方法,同时具有一般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尽快解决文献检索和查询的问题。 知识产权专业就业方向一:法律 典型职业通路: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职业状况:律师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

的象征。加入WTO,律师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的职业前景十分看好。但由于现阶段国内法律本科人才供给过多,而且社会对本科法学毕业生的质量认同程度下降,因此就业情况不是很好,但优秀的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 薪酬水平: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拿工资式的,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根据能力大小,高的年薪能拿到3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低的可能年薪只有1万多元;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律师得自己去找客户,根据业务提成,一般在30%至70%不等。并且,根据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的专项不同,收入也会有差别。总体来说年轻的见习律师一个月一般只有千元左右,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案源的增加,收入就跟个人的能力直接挂钩了,若干年后,天上地下的差别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专家建议: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工作经验很重要。建议学生可以利用休息时间,去一些律所和外企的法务部兼职(实习),这些对毕业时找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如果干得好,毕业后很可能就留在那里。文章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自考https://www.sodocs.net/doc/cd18028235.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pdf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 概括起来讲,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日本的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关键术语做出定义,从各部法律的总则可以看出,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既全面又不重复。二是日本修改知识产权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国或西欧等国家的经验,出于美国的压力,也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相一致。 二、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专利局(JPO)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制定、实施工业产权政策;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促进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 文部省负责管理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 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知识产权协会(知的财产协会)是一个完全由企业组成的民间组织,它不同于发明协会、代理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协会总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如发明(特许)委员会、实用新型(实用新案)委员会、外观设计委员会(意匠委员会)、商标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情报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等12个专门委员会。协会的主要工作有: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制度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及战略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奖励与推进调查研究,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收集和提供,对会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 日前,日本决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有关咨询与维权事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不仅就有关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向日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还将加强对涉嫌侵犯日本企业产品“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等专利权的外国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各类侵权证据,协助日本企业保护自身权益。 三、现行主要政策与做法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创造性开发研究,积累和有效利用其成果,同时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为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等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日本专利申请件数不断增加,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件数占世界的40%,成为世界工业产权大国。 (一)加快审查 为加快审查,JPO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推进自动化建设;适当增加审查员;采取巡回审查制(巡回审查:从1996年起,为方便与审查员会面机会少的中小企业、风险企业等申请人,审查员赴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审查);充分利用民间力量为审查服务,把部分检索工作委托局外机构承担等。 (二)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 为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JPO编写了有关中小学教材;举办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种说明会、研讨会,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 (三)促进技术转移 JPO在全国指定了100多名专利流通顾问,以促进技术转移,特别是促进大学及研究机构向民间转移技术。需要技术或欲出让技术均可通过专利流通顾问进行。 (四)申请、审批制度 日本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日起6个周内,任何人都可向专利局复审部提出异议;从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日本设有提前复审制度。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日本曾对实用新型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专利局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日本对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15年。 (五)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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