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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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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七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

根据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本办法暂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金融控股公司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

指标适用的行业。

第八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九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等5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三章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包括金融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为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调整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调整事项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评价期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的,需要判断变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调整评价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评价期间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出的,应当按

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评价基础数据。原则上划入资产应纳入评价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资产,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专项政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章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考虑无风险投资报酬率等因素,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全国金融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标准值。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行业及指标类别,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

所达到的档次。

第十八条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金融企业资本利润率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增长水平10%加1分,超过20%加2分,超过30%加3分,超过40%加4分,超过50%及以上加5分。

(二)管理难度加分。金融企业人均资产总额超过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的给予加分,超过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每10%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得超过10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算。第二十条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应当予以扣分:

(一)重大损失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3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因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而受到处理处罚的,扣2分。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证据,并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五章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AAA≥95分;95分>AA ≥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85分>BBB ≥80分;80分>BB≥75分;75分>B≥70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70分>CC

≥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绩效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易于理解。

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评价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

第六章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

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标准值。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受托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应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进金融企业健康成长,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务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令律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含: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分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比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务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以下简称财务部分)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功效进行多角度的阐发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功效; (三)成长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应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功效的基础上,客观阐发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成长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陈

企业绩效评价的方法与应用

企业绩效评价的方法与应用 近几年来,随着管理理念的进步,国内管理层对绩效评价的观念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单一的注重财务目标完成转为整体经营成效的提升。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迫使经营者思考如何提高现有员工的工作效率、以及如何留住企业的核心人员等一系列问题。绩效管理作为一个将公司战略、资源、业务和行动有机结合的完整的管理体系,被企业决策者予以高度的关注。 一、绩效评价概述 要讨论绩效评价的方法,必须理解绩效评价的含义,它首先不应该被错误地认为是一年一次的形式化填表工作,而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管理者和员工就工作目标与如何达成目标达成共识”的过程。其次企业管理人员把绩效评价定义为一种衡量、评价、影响员工工作表现的正式系统,以此来揭示员工工作的有效性及其未来工作的潜能,从而使员工本身、组织及至社会都受益。从这一角度而言,绩效评价是我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当中的重中之重,更是企业发展中的一把不可或缺的“双刃剑”。 二、绩效评价的内容 绩效评价的内容直接关系到绩效评价方法的选择问题,绩效评价的内容也就是绩效的内容。绩效可以简单的归纳为员工在一定时间与条件下完成某一任务所取得的业绩、成效、效果、效率和效益。在实际工作中,绩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最后我们都可以归结为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三个方面。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员工在一特定时间内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工作效率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对企业及自身资源的利用效率。企业资源包括时间资源、物质资源、资金、设备、信息知识资源及人力资源等等。自然资源包括自身的工作方式、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等。工作效益是员工的工作给公司创造的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包括直接经济价值和间接经济价值。间接经济价值包括对企业整体工作效率的改善,对企业未来发展的良性影响等。 通过对以上绩效评价内容的恰当评价,我们就可以得出信度和效度都很高的绩效考核结果,以达到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未来的成就感的目的。

企业绩效评价方法

企业绩效评价方法 一、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绩效评价是指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和发展能力作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价和解释。为达到此目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遵循内容全面、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用性广、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符合的基本原则,将影响企业绩效的各种因素都纳入评价范围。本文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和文献的研究成果,从财务角度和非财务角度建立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财务绩效 财务绩效是企业战略及其实施和执行是否正在为最终的经营业绩作出的贡献。主要由以下能力体现: 1.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资本增值获利能力.考核的立足点是经济增加值(EVA)和销售(利润)增长率。用EVA代替以往用权益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每股收益等指标,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更能反映资本净收益和资本增值的状况,是企业绩效评价指标改进的发展趋势。用销售收入(利润)增长率指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 2.营运能力,是反映企业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强赢利能力。主要评价指标有: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 3.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短期与长期债务的能力。它的强弱是企业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的主要体现,也是衡量企业经营是否稳健的重要尺度。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4.抗风险能力,是指企业抵御经营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能力,可以从抗经营风险和抗财务风险两方面设置指标。 (二)非财务绩效 当今企业面临的环境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如市场竞争加剧,外部需求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只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已无能为力。必须将企业绩效评价向非财务角度拓展。应将企业内部管理能力、经营开发能力、学习创造能力纳入企业绩效评价中。 1.内部管理能力,是从企业内部管理评价其运营状况。主要指标有产品成本下降率、产品质量合格率、劳动生产率提高率、事故减少率。通过内部管理能力的评价,总结成绩,寻找差距,将评价指标与员工激励措施联系起来,使每一员工尽自己的努力实现目标要求。 2.经营发展能力,是从市场和顾客角度说明企业如何满足顾客的要求,评价企业的经营发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第七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一、我国企业绩效评价现状及在问题 企业的经营绩效评价,指的是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资本保值增值等经营成果,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评价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例如考核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比较企业的经济效益等等。 我国的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系统多年来一直是一种以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指标为主,包括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在内的体系。无论是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是考核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质上都是在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考察企业经营者的工作业绩。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几套企业考核评价方法,比如1995年财政部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和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公布的新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体系。最近我国财政部又刚刚出台了一套新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即《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体系》。尽管该套指标体系克服了过去评价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如设置了核心指标、设立多层评价指标、采用多因素分析方法、以统一的评价标准值作基准等等。

但是由于其选择的核心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它并未改变我国传统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的以净利润以及在净利润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指标为主的主要特点。这些指标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难于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因此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这种以建立在会计收益基础之上的净利润评价指标为主的经营绩效评价系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忽略了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容易使企业经营者形成"资本免费"幻觉。现行的财务会计只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的成本,而对于权益资本成本则作为收益分派处理。这样权益资本成本的隐含部分一占用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就未加以揭示。这就使得对外报告的净收益实际包括两部分;权益资本成本和真实利润。如果公司报告的净收益为零,报告阅读者就会认为所有资本都得到了补偿。但实际上此时获得补偿的只是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并未得到补偿,依据这种会计信息做出的财务评估会误导财务决策。而且,依照现行财务会计方法,假设两个公司资本结构不同,那么即使它们的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以及真实利润是相等的,但在损益表表现出来的净利润也是不同的,权益资本比例高的企业将表现为更多的利润。这样,资本结构差异就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一个因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它使得资本的使用者--企业经营者形成"免费资本"幻觉。这种现象就是误认为权益资本是一种免费资本,可以不计成本、随心所欲地使用,结果造成企业的经营者根本不重视资本的有效使用,以至于不断出现投资失误、重复投资、投资低效益等不符合企业长期利益的决策行为。这种幻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1)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落实监管要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建立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风险状况及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经营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稳健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树立稳健绩效观,确定稳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稳健的绩效考评目标和具体指标。 (二)合规引领。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监管要求,促进银

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有序竞争,培养合规文化,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战略导向。绩效考评应当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经营计划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坚持既定市场定位,执行既定发展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内涵式发展、均衡性发展,提高服务实休经济的能力。 (四)综合平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兼顾效益与风险、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当期成果与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实施绩效考评。 (五)统一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考评管理机制,注重绩效考评的过程和质量管理,强化绩效考评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经营管理要求逐级传导的一致性。 第二章考评指标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第六条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合规经营类指标中的内控评价,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或外部审计的年度评价结果相一致。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袇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膂第一章总则 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衿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 ? 羆(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 薃(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

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 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 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羄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 肃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蚁(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 膆(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 莅(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

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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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 知 【标 签】关于通知,绩效评价,金融类国有和国有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金﹝2009﹞3号 【发文日期】2009-01-13 【实施时间】2009-01-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 根据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本办法暂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金融控股公司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第八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九条 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 实施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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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 ]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现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3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 ]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 ]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4

第三条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经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五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 (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 5

(金融服务行业)业务部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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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业绩考核方案 为鼓舞业务人员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绩效,积极拓展市场,促进筹钱网的宣传,维护公司的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本方案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用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来评估考核公司各营销人员,以提倡竞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一、营销人员的薪资构成 公司营销人员的薪资构成主要是底薪+绩效奖金+业务提成。 底薪是维持业务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须的支出。底薪的确定可以由公司和业务人员协商确定并实施,并作为以后新进业务员的底薪标准。 二、业绩考核办法 本业绩考核办法为月度考核。 月度考核分为四部分俱乐部个人理财、企业项目成交、企业一手工作底稿、金融端工作底稿。

序号项目目标发放时间10% 及时体现 5% 综合绩效10% 及时体现5% 综合绩效3 企业一手工作底稿20户/人/月4金融端一手工作底稿20户/人/月绩效奖金每月1-5日发放15% 5万元/人/月4户/人/月俱乐部会员业务115% 企业项目成交2提成比率 1、俱乐部会员业务:业务员每月需成交4户俱乐部会员业务,不限制会员类型,成交即可。当月完成目标者,按照总业绩的15%发放提成,其中10%及时核算提成,剩余5%进行综合绩效,合理分配给后台服务人员,包括行政部、营销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当月未完成目标但有成交者,按照总业绩的10%发放提成,其中7%及时核算提成,剩余3%进行综合绩效,合理分配给后台服务人员,包括行政部、营销部、财务 部等相关人员。注:此项仅为指导意见,不作为本月的硬性考核条件。 2、企业项目成交:为了鼓励业务人员合理的、有效的宣传筹钱网,特制订此项目标。业务员每月需完成5万元/人/月此项业绩目标,此项业绩总提成15%,其中10%及时核算提成,剩余5%进行综合绩效,合理分配给后台服务人员,包括行政部、营销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 3、企业一手工作底稿:业务人员每月需上交20户企业工作底稿,为了提高工作底稿的质量,过滤二手资料,要求业务人员必须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填写一手、有效的企业资料,上交的资料会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审核统计。 4、金融端工作底稿:要求业务员每月完成20户金融端工作底稿,填写一手、有效的金融端资料,上交审核统计部门。 5、第3项、第4项为绩效部分,这两部分工作底稿若全部完成,绩效奖金全数发放;若只完成了一部分,按照完成情况占比核算绩效奖金;若当月未提供任何工作底稿或提供的工作底稿不符合要求,取消当月绩效奖金。 6、为鼓励业务人员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更高效的宣传筹钱网,对于当月同时完成上面4项目标的业务人员,额外给予总业绩5%的提成。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一、盈利能力状况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净资产X100% 总资产报酬率(%)=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X100% 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资本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资本)×100% 二、资产质量状况 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赊销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流动资产总额X100% 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平均资产总额X100% 三、债务风险状况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年末流动负债×100% 带息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总额/负债总额*100% 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股东权益总额*100% 四、经营增长状况 销售(营业)增战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利润) /年初所有者权益x 100%

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 技术投入比率(%)= 五、补充资料 存货周转率(次)= 资本积累率(%)= 三年资本平均增战率(%)= 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 不良资产比率(旧制度)(%)=

央企绩效考核办法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金[2011]50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 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企业绩效评价及投资管理常用指标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投资管理常用指标 一)绩效评价 、盈利能力指标 主要有: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净利率、销售净利率、资金利润率、人均税前利润等。 1、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X 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2 2、总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X 100%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 3、总资产净利率 总资产净利率=(净利润十平均资产总额)X 100%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十 4、销售净利率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十销售收入)X 100% 5、资金利润率 资金利润率=(税前利润一年均资金占用额)X 100% 6、人均税前利润 人均税前利润=税前利润十员工总人数 7、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二工业总产值-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8、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偿债能力指标 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债务股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等。 1 、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十流动负债(正常为2,越大越好)

另: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营运资金 2、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宁流动负债(正常为1,越大越好)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的分析没有统一标准,不同行业的比率正常值不一致。而且,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情况的多少未在分析之列。 3、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一资产总额)X 100% 4、产权比率(债务股权比率) 产权比率(债务股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X 100% 5、已获利息倍数 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十利息支出 利润总额:即税前利润 三、经营风险指标 主要有:到期账款回收率等 1 、到期账款回收率 到期账款回收率=(当年实际收回的销售货款十到期账款)X 100% 四、营运能力指标 主要有:营业周期、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资金周转率等 1 、营业周期 营业周期=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营业周期是指从取得存货开始到销售商品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段时间。把存货周转天数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加在一起计算出来的营业周期,指的是取得的存货需要多长时间能变为现金。期限越短,资金周转越快。 2、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宁平均存货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 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56号) 各省二自治区二直辖市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三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三 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三 第二条 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二农村商业银行二农村合作银行二信用社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二信托公司二金融租赁公司二财务公司二消费金融公司二证券公司二期货公司二基金管理公司二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三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三 第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三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二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二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三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三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

附件2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 一、盈利能力指标 1、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净资产平均余额=(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 2、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总额×100% 资产平均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证券类金融企业资产、负债不包括客户资产、负债。 3、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4、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5、支出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支出×100% 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P/(E0+NP÷2+E i×M i÷M0-E j×M j÷M0±E k×M k÷M0)×100% 其中:P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 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 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

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 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 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 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 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证券类金融企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二、经营增长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2、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100% 金融企业“上年利润总额”为负数时,如果(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为正数,且本年利润总额不为负数,得分取利润增长率指标权数的10%;如果(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为正数,且本年利润总额为负数,得分取利润增长率指标权数的5%。否则,该指标得分为零。 3、经济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资金成本)/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成本系按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不同利率的时间覆盖比例为权数计算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三、资产质量指标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就《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一、近日,财政部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金融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59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和盈利状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为落实以上会议和文件的精神,自2007年初始,我们就着手起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相关办法。 经过多年的实践,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制度日趋完善。但是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包括中央金融企业经营行为的引导力度依然不够,金融企业重视当期利润目标和薪酬,却忽视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培养,存在短期行为。为了引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尤其是中央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套对金融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运营质量、诊断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金融企业高效营运的绩效评价体系。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施行后,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绩效评价结果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和成长性的综合反映,可以为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金融企业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从财务管理角度看,对金融企业开展绩效评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诊断问题,揭示风险,实施有效财务监督。在财务监督工作中应用绩效评价手段,主要是根据金融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实施年度绩效评价,以进一步检验金融企业经营成果,诊断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揭示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二是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支撑。将绩效评价运用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可以为综合评判经营者的任期经营业绩提供基础,从而有利于形成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因此,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是金融企业负责人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 三是为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提供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还可以逐步应用在金融企业目标考核、结构调整、发展规划,以及建立完善金融企业薪酬制度、股权激励制度、年金制度等领域。 此外,金融企业内部也可以运用绩效评价手段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管。三、绩效评价体系是否科学关键在于评价指标及其权数的设定,请问,在选择评价指标时,是如何考虑的? 答:确实如此,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关键是评价指标的设定,评价指标并不在多,但要体现财政财务监管的特点。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应放在收益类指标,同时兼顾能够反映风险控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为此,在设定绩效评价指标时,我们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总体上把握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评价指标与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财务指标尽可能保持一致。考虑到大部分金融企业应按要求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所披露的财务指标适用范围广,通用性强,便于采集,且能反映金融企业的普遍情况,因此,评价指标应尽可能与金融企业年度报告披露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

附件1: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七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 根据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本办法暂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金融控股公司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2021年版)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202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引导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增强活力,提高运营效率,做优做强国有金融资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含 国有实际控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

标准,对商业银行一个会计年度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商业银行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国家宏观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要为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导向,促进商业银行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共生共荣。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导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统一。商业银行绩效评价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引导,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四)坚持统一规制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政部负责分类制定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负责采集数据,计算并

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绩效评价

在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体制下,目前我国金控集团母子公司的绩效评价主要有三种模式:首先,财政部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绩效评价模式,主要考量其国有资产规模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其次,集团在监管体制的要求下,以关键指标为核心,对不同管控深度的公司,通过董事会或风险管理等方式进行绩效管理,其代表公司主要有:平安集团、中信集团等;最后,是以工商业资本控股金融资产所形成的的金控集团,此类模式对子公司的管控模式较深,易出现合规风险。下面便已一般母子公司绩效评价模式为基础,结合金融企业特点分析金控集团母子公司绩效的评价模式。 一、金融控股集团子公司绩效评价模式选择 (一)母子公司绩效评价模式 母子公司绩效评价模式必须与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相联系和匹配,才能充分发挥母子公司绩效评价的作用。在不同管理控制模式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绩效评价方法、侧重点都有所不同,要有与之相配套的绩效评价模式。根据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的划分,存在三种母子公司绩效评价模式:产出绩效评价模式、过程绩效评价模式以及平衡绩效评价模式。母子公司管控模式及其绩效评价模式的关系总结见表 1。 表1 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与绩效评价模式的关系 (二)母子公司绩效评价模式选择的权变因素 母子公司管理控制体系受到外部环境和母子公司内部环境的影响。母公司首先必须要权衡影响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的各种因素,然后确定适当的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最后再选择与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相适应的母子公司绩效评价模式。选择母子公司绩效评价模式需要综合考虑下列几个重要的控制环境因素,详见表 2。 表2 母子公司绩效评价模式的权变因素 (三)金融控股集团子公司绩效评价模式 金融控股集团适合采用平衡绩效评价模式,具体原因如下:一是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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