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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户备案登记表

养殖用户备案登记表

附件1 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备案表

畜禽标识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办法

安康市公安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办法 一、备案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招用有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 3、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三、备案受理机关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安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是受理全市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的公安机关,接受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四、备案及撤销备案时限 全市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现有的已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市局治安支队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保安员、保安服务区域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五、备案材料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到公安机关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流程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流程 一、申请备案单位登陆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进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注册提交材料(联通用户登陆地址:http://124.162.53.232/basys/loginWeb.jsp 电信用户登陆地址:http://222.177.27.202/basys/loginWeb.jsp),注册申请保安监管信息系统登陆用户名和密码,每个用户名只能对应一个公安派出所提交备案申请。 二、利用注册成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根据网站内的《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指南》操作说明,准确、完整地录入单位基本信息、法人信息、分管保安负责人信息、备案保安服务区域信息和保安服务区域配备的保安员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的电子扫描文档: 1、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聘书、身份证); 5、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聘书、身份证; 6、备案单位与保安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保安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8、保安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9、保安服务区域平面图(须注明保安岗位设置、巡逻线路设置等情况); 10、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11、岗位责任制度; 12、保安员管理制度; 13、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上传项)。

三、完成信息录入、材料扫描上传等操作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出《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到保安服务区域所在辖区派出所。 四、辖区派出所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由分管民警在网上进行审核操作,将《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交所领导审签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后,附备案单位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交属地区县公安机关治安支(大)队审批,申请材料(除备案申请审批表外)原件退还申请人;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并要求定期补证。 五、区县公安机关治安支(大)队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查,由治安支(大)队领导在网上进行审核操作,并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对不符备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将审查情况通知辖区派出所,再由辖区派出所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接受其备案的理由。 六、分管局领导网上审批并在《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申请审批表》签字同意后,治安支(大)队负责制作《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将《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和《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申请审批表》(派出所留存联、备案单位留存联)交受理申请的派出所。 七、派出所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备案证。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取得备案资格后,进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联通用户登陆地址:http://124.162.53.232/basys电信用户登陆地址:http://222.177.27.202/basys)进行日常管理。

保安服务备案指南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跨区域 经营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备案办事指南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开展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流程公布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一)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二)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公司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到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二、受理备案机关

(一)设区市公安局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设立分公司和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公 司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登记。 (二)县(市、区)公安局负责协助设区市公安局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报送备案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简历及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法律、行政法规有 资格要求 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分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6、分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 具等材料; 7、分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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