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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

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
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

万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我村人口和计划生工作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村规民约》并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村的所有村民,包括到我村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行业的人,适应本章程。

第三条我村坚持依法、民主、自愿、公开、平等的原则,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管理与服务,制约与扶助相结合,引导和教育村民自觉履行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破除封建的婚育观念,树立新型婚育理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支书、主任负总责,其他人员共同负责,驻村会长、计生专干、协会小组长专抓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驻村会长由村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由该组育龄群众选举产生,且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不得兼职。

第七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制度管理、服务到位、责任到人。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本村的所有住户,包括流入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口与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自觉履行。

普查普治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后,全体已婚育龄夫妇及七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参加“三进村、四到户”服务活动,已婚育龄妇女到乡服务站参加一年1次的普查普治活动,确保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一次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

公开和举报制度:计生协会每月将本村的所有人口自然变动、生育计划、社抚费的收缴、独生子女办证、“两户”优先优惠政策兑现等内容向村民公开;村民须如实将所知道的有关违背政策和干部的违规行为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组织反映,对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的,每次由计生协会奖励50—100元,并为其保密。

定期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责任区干部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会;每季度召集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培训会;每年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年度总结表彰会。专题研究本村人口计生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积极主动解决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权利、义务、职责。

(二)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组织村民破除传统的封建生育文化,转变“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文化。

(四)拟定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及关爱母婴、生殖健康、落实避孕节育等工作措施和适时修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并组织实施。

(五)审核上报生育计划、独生子女光荣证申办和“两户”养老扶助对象等名单,并组织发放。

(六)定期对本村人口与计生工作作出贡献的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计划生育协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协助村委会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二)组织实施上级奖扶政策和村委会委托事项;

(三)组织和发动群众推行基层群众自治的;

(四)联系和协调相关部门对贫困计生户的帮扶和救助;

(五)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学习、开展活动;

(六) 发展会员,壮大队伍。

第十一条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获得报酬的权利和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对所联系的计生家庭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户”奖励扶助金发放,“三结合”帮扶、宅基地审批、农村低保、贫困救济、参军等有审查、评议、签字的权利,并向上级反馈相关情况。

(三)及时填报计划生育报告单,每月与联系户见面交流一次以上。并向联系户宣传人口与计生法规政策,组织育龄群众积极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和相关活动。

(四)带头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树立“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新型的生育文化。

第十二条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政策生育的权利。家庭成员发生变动,避孕措施失败、非意愿怀孕后应主动报告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或村委会,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二)参与、监督,获得奖励表彰和请示保护的权利。

(三)享受妇科疾病免费检查,低费治疗的权利。

(四)履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义务。

(五)协助村委会和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管理好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举报和反馈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违法行为和先进事迹的义务。

第四章优先奖励

第十三条在村委会职权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两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在安排民政救济、

就业培训、生产发展项目、有关涉农扶助、村级企业用工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安排或适当提高标准,在筹资投劳等公益性事业建设中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十四条对按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对出生当月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绝育的家庭、35周岁以内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而自愿放弃的夫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独生子女、两女户家庭的子女考入全国重点大学的,村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村委会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并一次性奖励50元。

第十六条给乡、村反应意外怀孕对象,并得到及时补救的,对举报者奖励500元。

第十七条独生子女家庭户子女参军的村委会对其家庭奖励50元。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接受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依规依约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征收并上交计生部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无钱缴纳的,可以自愿用相关物资做抵押,并在7日内用现金取回,逾期不取回者,村委会可以变卖抵交缴违约金。

(一)无证结婚生育和生育后不主动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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