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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案例引发的几点思考

由一起案例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人们对房产信息的知悉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以一则涉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例,从政府信息的定义、申请资格、公开利用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途径进行了浅析。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利害关系 1、案例分析 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俞某以其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记载“见更1623”为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更字第1623号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经查档案资料,俞某并非房地权利书证更字第1623号的权利人。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再行答复。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俞某要求公开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虽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但因其名下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有记载“见更1623”,故其对更字第1623号《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状况”。如果俞某的“利害关系人”成立,则应可以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尚无明确的定义,在实际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时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其利害关系人身份。 本案的争议在于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是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还是应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予以开放利用。 2、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 从政府信息的定义上来看,《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 副本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注: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比例原则始于德 国,它由司法判例所确立,后被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并为现时的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通常认为,比例原则中还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第二,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意指在有多种同样

教师实践案例自我反思与总结

一: 本学期,我在研修中不断提高教育水平,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从各个方面不断完善自己。现总结如下: 一、不断加强学习,夯实业务能力 只有学习,才能不断进步和成长,让学习成为提高自己的渠道,让学习成为我一生的精神财富,做一名学习型教师。 1.自主学习:为了让自己更好地服务于课堂,我进行了学习。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发展阶段和自身面临的专业发展问题,自主选择和确定学习书目和学习内容,认真阅读,记好读书笔记。 2、勤思考,多动笔 每天坚持写教学心得:可以是备课心得,也可以是教学体会,可以写课堂教学方法实施体会,也可以反思上节课存在的问题,然后找出好的方法解决它。善于积累总结教育教学中和班级管理中的一些典型的事情。从这些事情中,不断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对于好的做法积累经验,对于不好的做法及时及时改正。以此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二、教学常规与教学科研一起发展,往科研型教师方向发展。 1、观摩研讨:以语文、数学组为单位,定期参加教学观摩并上好公开课。同时围绕一定的主题,开展以课例为载体的“说、做、评、思”等一系列的校本研修活动。加强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课堂实践能力,一学年开设1堂研究课。本学期上了一节关于课堂上如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的市级公开课《从现在开始》,受到了与会领导的一致好评。 2、积极参加上级领导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学习活动,提高自己的教研能力。积极订阅对教育教学有帮助的刊物,学习其中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3、在课改的课堂教学中,不断探索适合学生愉悦学习的好的教学模式,向其他的老师学习先进教学方法。尤其在教学中,我注意学习其他老师的先进经验。让学生在活动中感悟知识,运用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这学期我善于总结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点点滴滴,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当学生的表率。从小事中总结大道理,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方式。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教师教育叙事范文班主任教育案例与反思_070

2020 教师教育叙事范文班主任教育案 例与反思_070 EDUCATION WORD

教师教育叙事范文班主任教育案例与反思_070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 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 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挖掘“闪光点”坚持正面教育 我班有一位叫钟松财的男生头脑聪明、相比而言学习成绩也还过得去,尤其理科反应比较快,但这个学生一贯纪律散漫、上课不爱听、常有小动作和说话现象相伴,有时还爱跟任课教师抬抬杠,学校、班里组织的活动经常不参加,而且谁积极参加他还挖苦讽刺,平时还常迟到。据说以前的老师就拿他没辙。用我们的土话说,这是一个比较刁的学生。面对这样的学生该怎么办呢? 我首先提醒自己:千万不能放弃他,其次一定要找到适合他的教育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对该生有了较全面的认识,发现他属于个性极强又爱面子的那类学生。所以,面对这个学生,我从不直接批评,而且绝对不因其做错了什么事状告家长。我采用以下措施: 1、大力表扬积极维护班级体的同学,让其感到为班级体服

务是每个人的光荣。 2、发现该生点滴的进步就抓住不放。 在第一次阶段测试中,该生的成绩由年段的182名进步到149名。对此我首先在班级里大力表扬并及时把这件好事打电话告诉其家长(尽管其父母都在外地)。然后我抓住这件事认真和他谈话、指出他的优点、也指出他身上存在的缺点。他不仅听进去了,也虚心接受了。渐渐的该生在变:下课知道主动擦黑板了、坚持做值日了。这时我看在眼里、喜在心头,又不断的找其耐心的谈话,不断认同他的改变。在一次主题班会上,我有意识的让他作为主辩手参加辩论赛,结果他出色的表现搏得了同学们的满堂彩。从此以后该生真的变了。上课不仅纪律真的转变了,而且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活动。学习也更认真了,在第二次阶段测试中,他一下子由年段的149名又跃到了年段的116名。在该生的进步中,我感到了做班主任的乐趣,也坚定了自己的工作方向。 一学期来,像以上所述的案例不计其数,恕不一一列举。回顾本学期自己的班主任工作收获的确是令人幸喜的。虽说普通班的班主任是最费力不讨好的工作,用大家的话说就是:“劳而无功”。是啊!做普通班的班主任,论省心,每天学生可能都有事让你做;论收获,学生得奖的机会不多,犯错的机会多多。再加上学校给我们普通班的定位较高,所以我们常常是用在班级管理上的精力超过了用在教学上,结果仍不像自己预想的那样如意。但我们应该相信,尽管学生的不良行为是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我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让其完全改变,要想带好普通班的学生更需

让教育生活更有意义——幼儿园教学反思及教育案例的写作指导(雁江区第十八期幼儿教师培训讲稿)

——幼儿园教学反思及教育案例的写作指导苏格拉底说:“没有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生活。”我们作为新时期的幼儿教师,只有尽自己所能,从不断的自我反思中提高业务能力,使反思变成一种自觉的行为,从而让我们的教学生涯有“值得过”的意义。 一、反思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反思,指的是教师在先进的教育理论的指导下,借助于行动研究,不断探索与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努力提升教学实践的科学性、合理性的过程(冯晓霞,2000年)。 教师的反思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以自我行为表现及其行为之依据的“异位”解析和修正,进而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效能和素养的过程。 其主要特征是: 一是实践性,是指教师教学效能的提高是在其具体的实践操作中; 二是针对性,是指教师对自我“现行的”行为观念的解剖分析; 三是反省性,是指教师对于自身实践方式和情境,立足于自我以外的多视角、多层次的思考,是教师自觉意识和能力的体现; 四是时效性,是指对当下存在的非理性行为、观念的及时觉察、纠偏、矫正和完善,意即可以缩短教师成长的周期; 五是过程性,一方面指具体的反思是一个过程,要经过意识期、思索期和修正期,另一方面是指教师的整个职业成长要经过长期不懈的自我修炼,才能成为一个专家型教师。 二、教师反思的目的和意义 (一)反思是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之一 《幼儿教师专业标准》中就明确指出合格幼儿教师需具备“反思与发展”的专业能力。幼儿教师要“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保教工作。” (二)反思是幼儿教师自我成长的需要 1.《纲要》中指出,“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审视教育实践,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其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教师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获得专业进步,就应学会有效的自我评价。其核心策略是自我反思,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2]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壹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A公司是从事机械制造、销售、维修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60余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亲兄弟,哥哥是董事长(大专学历),弟弟为总经理(初中学历)。二人管理风格相异,经常有不同意见,甚至几次于公司会议上发生当众争吵的事件。平时日常事务基本上交由弟弟处理,哥哥壹般只过问人员招聘和生产情况,但他们总是不经调查就随意下结论,也不给人以解释的机会,且且善变,好多事情之前说做,让下属去执行,但快做完或已经做完时他们又变卦了,弄得下属花了大量时间于做无用功。 公司鼓励员工加班,但又不愿支付加班费。所以,尽管有时确实需要加班,但因没有加班费员工也就不愿加班了;不仅如此,员工不管事假、病假、包括节假日均壹律无薪。于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时,仍会让员工垫钱办事,有时壹垫就是上千元,弄得新、老员工遇到要花钱的事均是能不做就先不做,等公司账上有钱了再做。为了省钱,缺乏常用办公设备时也不愿添置,甚至要求员工外出办事时只能坐公交车。之上种种,造成全公司工作效率低下。 因设备匮乏、待遇不合理、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人员招募也有壹定的难度,而且即便招来人也常会出现试用期内主动辞职的现象。这种情况HR觉得很不方便跟老板说,因为之前曾提到过通过改善上述问题来吸引人才和提高工作效率时,由于要花钱,遭到了老板的严辞拒绝,再多说的话,HR担心会让老板觉得HR跟公司不是壹条心,不能同甘共苦。 公司只有壹个曾于某500强企业做过俩年行政工作的人同时负责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老板为节约成本也不愿再多加人手。因人员流失严重,公司招聘工作量较大。老板口头上说招聘岗位很要,但于实际工作中却很少为HR提供支持

教学随笔教学反思和教学案例的区别

教学随笔、教学反思和教学案例的区别 教学随笔、教学反思和教学案例的区别 宋吉法 教学随笔、教学反思是伴随着新课程实验而新兴的教育文体,它们也应该包括教育情境及个人思考,只是和教学案例也略有不同。教学随笔写作形式比较灵活,是作者有感而发,可以边叙边议,可以说是写教育故事的散文。教学反思一般是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或自己的困惑,引起他人的思考;而案例的指向对象范围更广,可以是自己的教学行为,也可以是他人的教学行为,可以是大到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状况,可以小到描述一堂课或一次活动,可以详细叙述事件发展的长期过程,也可以着重说明某个情境片断。 一、教学反思 1. 什么是教学反思? 教学反思就是教师自觉地把自己的课堂教学实践,作为认识对象而进行全面深入的冷静思考和总结,从而进入更优化的教学状态,使学生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教学反思被认为是"教师专业成长的核心因素"。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没有反思的经验是狭隘的经验,至多只能形成肤

浅的知识。只有经过反思,教师的经验方能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并对后继行为产生影响。他提出了教师成长的公式:教师的成长=经验+反思。 吾日三省吾身。三年反思成名师。 2. 教学反思的特征 (1)自觉性(2)超越型(3)个性化 3. 教学反思的主要方法 (1)自我提问(2)行动研究(3)教学诊断(4)交流对话(5)案例研究(6)观摩分析(7)总结记录 4. 教学反思的类型 (1)课后思(2)周后思或单元思(3)月后思(4)期中思 5. 如何撰写教学反思 (1)写成功之处。(2)写不足之处。(3)写教学机智。(4)写学生创新。(5)写"再教设计"。 6. 举例:《木兰诗》教学反思 把问答的权利还给学生锦州十中任玉红 "学起于思,思源于疑",真正有价值的课堂教学改革应是学生问、学生答或者教师点拨,引发学生回答。要知道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这是学习《木兰诗》一课,给我最深刻的感受。 课堂上,学生朗读课文,结合注释理解了文章的大意。通过

班主任教育案例与反思

班主任教育案例与反思 12月份的一天,我中午下班后刚刚到家,手机响起铃声,接通后,原来是一个家长打过来的,态度特别不好。他上来就用质问的语气问我:“小林老师,李丽从学校回来后就哭,问她,她说你罚她做值日,这是怎么回事呀?你这是怎么回事呀?”我说:“您先不要着急,我可以和您解释一下,不过您如果有时间,可以上学校来一下,咱们可以面谈。”家长马上接过话茬说:“我的孩子,我怎么不着急?小林老师,你记着,你们做的这些事,我给你记着,攒攒我就去学校找你们要个说法!” 我一听家长语气和话语,知道这是一个很溺爱孩子的家长,要想和他谈下去,首先得再让他情绪平静下来,就说:“我也是孩子的家长,我能理解您现在的心情,但是请您先不要着急,不要激动。”家长这时语气才平缓下来,我接着和这个家长把当天发生的事情解释了一下。这个学生在校做卫生时极不认真,她负责的部分检查时几乎每次都扣分,当天在做卫生时她竟然用墩布扫地,卫生委员和同学们说她也不听,结果可想而知。之前我就做卫生这件事已经多次找过这个学生,和她谈过几次心,她也多次保证认真去做。家长在我的叙述中逐渐平静下来,事情说明后,我和这个家长说:“咱们的孩子将来都要步入社会,要想在社会立足,必须养成良好的习惯。老师、家长都可以原谅孩子,但到社会上就不行了,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好的将来,家长和老师都应该严格要求孩子,使她们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在谈话的过程中,这个家长也赞同了我的教育观点,连声和我

道歉。 通过这次事件,我意识到要想和家长进行沟通交流,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掌握谈话的技巧是与家长沟通的保证。 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每个家长的文化水平、素质、修养不同,各个家长对学校教育的配合程度自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有时班主任甚至会遇到一些粗鲁的家长,那就要求班主任教师在接待不同类型的家长时必须讲究语言的艺术。 1. 对于有教养的家长,尽可能将学生的表现如实向家长反映,主动请他们提出教育的措施,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充分肯定和采纳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并适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学生家长一起,同心协力,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2. 对于溺爱型的家长,交谈时,更应先肯定学生的长处,对学生的良好表现予以真挚的赞赏和表扬,然后再适时指出学生的不足。要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感情,肯定家长热爱子女的正确性,使对方在心理上能接纳你的意见。同时,也要用恳切的语言指出溺爱对孩子成长的危害,耐心热情地帮助和说服家长采取正确的方式来教育子女,启发家长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的情况,千万不要袒护自己的子女,因溺爱而隐瞒子女的过失。 3. 对于放任不管型的家长,班主任要多报喜,少报忧,使学生家长认识到孩子的发展前途,激发家长对孩子的爱心与期望心理,改变对子女放任不管的态度,吸引他们主动参与对孩子的教育活动。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重要的互补因素,两者配合得越默契,产生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 思考演讲范文 导读: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

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 回到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分野并不象它们的概念那样泾渭分明。 首先,该小区的2000户居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决定利用某一块绿地来建造车棚呢?我们看到,该小区是一个典型的松散型社群,尚未形成严密的组织机构,即使抛开具体的法律背景,建造车棚无疑符合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参加长春班主任培训有感为期一周的长春行已落下帷幕,但各位老师精彩的分享依然盘旋在脑海当中,不愿散去。都说学海无涯,或者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是教海无涯,外出培训更是体会到了这四个字的含义,现在只想对自己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在这几天的培训当中又想起来之前班级发生过的一件事,经过如下: 某天,同学C过来找我聊天,说:“老师,我最近见到几次A去找B要东西吃,B总是不情不愿的,别不是受欺负了吧?”(A同学擅长体育,学习短板,还曾经参与过打架数次,B同学则是典型的乖孩子,学习特别努力。) 我对欺负两个字很敏感,于是当天找个时间又询问了和B同学同宿舍的两个人,得到的回答和C类似,便趁着下午放学的饭间找两个同学了解情况,让两人分开分别写了情况说明,当时带着先入为主的想法,对待A同学时态度就不免失之温和,但是没想到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原来宿舍里的生活老师看中了A同学的“震慑力”,便让其在熄灯后还略显浮躁的男生宿舍里管纪律,同时还把开空调的任务交给了他。学校有规定,为怕学生感冒晚上空调需要定时,B同学便以让A同学随时去找他拿零食为条件成功的让A同学为他们宿舍多开会空调。知道实情之后,面对A同学自己觉得都有点尴尬,因为处理事情之前还说了他几句。

如上所述,在处理这件事情时确实出现了一些失误,因此结合这几天的培训,总结反思如下。 一:勿先入为主,应心平气和。 问题:在处理这件事情时,我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1:冲动: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真相之前就急匆匆的去处理。 2:先入为主:因为平时的表现就在分别面对A和B时戴了有色眼镜,先入为主在A身上贴了“凶手”的标签,在B身上贴了“受害者”的标签。 3:言行不当:言语中对A透出怀疑,对B好言相代,未能一视同仁。 反思:在处理学生之间问题时,容易冲动是我跳不过去的一个坎,因此,首先需要改进的就不言而喻了: 1:有耐心: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品格尚未健全,犯错在所难免,这些错误,就像学习走路的幼儿跌跟头一样很正常,绝大部分是和道德品质没有关系的,所以面对这时的学生时,更需要我们耐心地去扶植,给与一份宽容。犹记得之前一位老师说过,在面对“另类”的学生时,说第一遍达不到效果,他便会以更温和的态度说第二遍,第三遍,直到学生按照要求做到为止,他的耐心是我要学习的。 2:要尊重:听黄宝国老师讲差点教育,要尊重每个孩子,不能从语言神色和行动中流露出轻视和不满,要一视同仁,尊重喜爱每个孩子,我觉得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学犹是,就事论事,不要总翻旧账,更不要“一错定终身”,目光是能传递很多信息的,我到现在还记得

[德育导师案例分析]师德教育案例分析与反思

[德育导师案例分析]师德教育案例分析与反思[德育导师案例分析]师德教育案例分析与反 思 篇一 : 师德教育案例分析与反思 一、背景简介: 爱是人类一个美好的永恒主题。人类需要爱,教育需要爱,孩子需要爱。成长中的孩子,在他们的身上每时每刻都会发生变化,教师的观念是要跟得上孩子的变化发展的。没有赏识,就没有教育。赏识教育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挖掘学生的优点、闪光点,予以及时鼓励和赞扬,从而激发学生的主动性、主体性的教育行为,使学生把教育的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促进学生健康主动的发展。对学生进行赏识教育,是促使他们将自身能力发展至极限的最好方法,是促使他们树立自信心、走向成功的有效途径。 二、事例过程: 2009学年度,我教一年级语文时,学生**对学习不感兴趣,作业不做,上课贪玩,老师头疼,同学厌烦。老师们苦口婆心地教育,收效甚微。我没有放弃他,主动地去接近、帮助他,在学习上对他降低要求,耐心辅导。我与他达成如下协议:听写字词,以5个为基数,多对一个,奖励一个“小苹果”。为了得到奖励,他上课开始认真写字了,虽然经常管不住自己,但有了转变;听写虽然不达要求,也有了进步。我及时与他交流:“有进步~你把错字写会,老师二次听写,如果你全对,奖励大苹果一个,怎么样,”此后,每次到教室去,他总是主动地把本子拿到我面前:“老师,我改写完了~你什么时候听写,”有一次听写字词,他居然全对了。他得到了大苹果的奖励,流下了激动的泪水。我深深地体会到:对

孩子进行赏识教育,是促使孩子形成自信、走向成功的有效途径,也是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好办法。 此后,我密切关注孩子的成长,我多次家访,养成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渐渐地,孩子学习有了进步,班里的脏活累活,他抢着干,在同学中有了威信,对学习感兴趣了,认真写字成为他语文课的主要内容。看着这样一名后进生的转变,我感到很欣慰。 三、反思感悟: 1、原因分析: 学习习惯不良的**,由于父母感情不和,在争吵中长大,父母对他关心很少,感情上的交流沟通也较少,发现成绩不好非打即骂,使孩子从小养成孤僻、贪玩的内向性格,平时很少交朋友。但是内心渴望得到老师、同学们的认可,但是“恶习”难改。 2、措施分析: 在本案例中,我首先从认知、情感、意志、行为多处,从细节入手,从易到难,采用奖苹果的办法,激发他在学习上养成良好习惯,追求进步、渴望认可的本性,逐渐改变他的不良习性,特别是在集体教育行为中,他由于学习上的努力而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赞扬,感受到集体的温暖,让他在班级中有了威信,树立了学习自信心,取得了 进步。 3、效果分析: 由于家庭等多种原因,造成了**任性、孤独、自私、说谎、情感不稳定的性格特征,如果老师放任自流,那很容易造成各种问题。“孩子的成长需要欣赏,没有欣赏就没有教育。”发现学生的闪光点是赏识教育的关键。教师要有一双“火眼金

[一个,案例,引发,其他论文文档]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把金坠的重量标签加以涂改,系在假金项链上,用以“偷龙转风”,换取真的金项链,但陈某最终取得金项链的手段是乘售货员不备自行调换,假金项链所起的作用是为陈某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真金项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陈某,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陈某乘机调包。因此,窃取行为才是陈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陈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此外,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的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犯罪现象就是牵连犯。②构成牵连犯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都必须是分别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就不能成立牵连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确有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售货员陷于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陈某的欺诈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因此,陈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谈不上从一重处断的问题。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③笔者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则相对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本文探讨的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陷于认识错误”是被害人处分行为题中应有之意,无需再特别加以表述。否则,会把人们注意的重点转移到“错误认识”上去,而事实上关键在于处分行为。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通常只涉及到加害方和被害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处分”的含义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但是在遇到诈骗中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时,就需要对“处分”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了。在三角诈骗中,除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以外,又加入了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且被行为人欺骗是第三人,不是处分财产的被害人。其中最典型的是诉讼诈骗。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让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并因此而不法得财或得物。在诉讼诈骗中,被欺骗的只有法官而已,被害人本身非常清楚事实的真相,是不会被欺骗的。行为人是利用法官手中的公权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就与通说对诈骗罪的描述有了些许的差别,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迫于公权力的压力。有学者这样解释诉讼诈骗:“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④笔者同意这个观点。欺骗的目的是获得财物,无论被欺骗的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具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行为人的目的都能够实现,这与直接欺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取得财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例如: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某日,甲在超市捡起妇女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

幼儿园教育教学案例与反思

幼儿园教育教学案例与反思 令狐采学 1、案例分析:没有朋友的孩子 案例描述:波波活泼聪明,反应灵敏,可一些时候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玩积木的时候要挑选自己喜欢的,站队的时候自己要当第一,游戏时要别人听他的指挥,要不他就在别人游戏时横冲直撞去捣乱,经常有小朋友来告他的状。有一次进行语言活动《说说我的好朋友》,他站起来很得意的说:“心元是我的好朋友,帅帅是我的好朋友,翔翔是我的好朋友……都是我的好朋友!”没想到翔翔立即站起来反对:“不是,我不做他的好朋友。”理由是波波经常在喝水的时候朝翔翔和其他小朋友身上吐水。接着又有几个孩子也声明自己不做波波的好朋友,有的说他抢积木,有的说他抢玩具,有的说他打小朋友……让他很尴尬。案例分析:1、通过案例中波波的表现可以看出,他在同伴交往中存在着以自我为中心的现象,现在的幼儿中,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为人处事总以自己的兴趣和需要为出发点,很少关心他人。在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受到影响时,他们往往情绪变化过快或过激,出现一些不友好的甚至有攻击性的行为,如:骂人,踢人,推人,对别人吐口水,争抢玩具等等。波波在同伴交往中不能够正确的运用交往的手段。比如与小朋友交流时音量往往太高太急,还有喜欢在与小朋友经常出现的一些带有

粗鲁,冲撞行为的动作中取得游戏的快乐,而引起误会,但是他自己却浑然不觉。表现得较独断、任性、无礼。有些幼儿在同伴交往中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如果不及时矫正这些行为,幼儿会逐渐形成无礼暴躁、冷酷无情等不良情绪。2、波波在家庭中形成唯我独尊心理。除了爷爷奶奶爸爸妈妈的宠爱之外,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爷爷溺爱着他。虽然家长特别重视对孩子的早期智力开发,孩子入园前就会讲故事、背儿歌、数数,背三字经等,但是全家老少五口就这么一个小孩,不免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娇惯,养成了孩子唯我独尊,任性霸道的性格。而家长对此也不是特别在意,觉得只要孩子聪明伶俐,健康活泼就好,更加纵然了波波的一些不良行为。教育策略与措施: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人的健康心理和各种良好的行为习惯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要求我们对孩子的教育要做到体、智、德、美诸多方面和谐发展,打破只重知识、而轻能力等观念。幼儿期是人的一生各种非智力因素形成的关键期。幼儿期形成的各种行为习惯会影响她一生的发展。因此,波波这些事情虽很小,但是反映的是自私、霸道、任性、唯我独尊的表现,而这种表现比较普存在在幼儿当中,只是个别幼儿较为突出而已。现在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家长的疼爱和老人的溺爱更加加剧了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因素,对此,我制定了以下措施,在对波波进行重点引导的同时,也对其他幼儿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一、首先,教师要为幼儿创造良好的交往环境,指导幼儿学习正确的交往方法,为幼儿创设与他人合作、分享的机会。把交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引言:一个案件的判决理由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二、评判:本案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应该说,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和理性地评判。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让我们对上述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深入分析一下:“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判断的范畴,上述判案理由旨在说明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不合理。然而,该判决理由中使用的一个相当模糊的表述——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却使判案理由显得不够缜密、周详。基于上述表述,人们不禁会追问:“限度”在本案中意指什么,何为“必要的”限度?如何判断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应把握什么样的限度?有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等等。这些可能遇到的诘问,在本案的判决理由中并未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解答。如果仅凭主观上认定“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就认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话,则这一论证是不够有力的,也是牵强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是纯粹自由、变动不居的权力,而是有一定之规的、遵循一定法律原则的权力。(注:胡肖华:《行政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本案中,在没有阐明为什么“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就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之前,就判定本案的实体处理结论,存在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是无法令人充分信服的。由此可见,依照本案现行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是难以得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一结论的。要使理由更充分,还需要寻找更有说明力的理论依据。我们认为,真正的理由在于法院对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自觉感受和不自觉的运用。三、分析:本案应当适用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

教育教学案例及反思

教育教学案例及反思 2008-07-01 08:17:43, 五十米深蓝, 840, 0/18, 原创 作为 为一名年轻中学教师,我只有在教学中不断地反思总结,才能使自己的教学方式更具有可行和合理性,从而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工作两年来,我在每篇教案后坚持写教学后记,这块小天地里进行了反思教学实践,积累了一定教学经验,教学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作为一名年轻中学教师,我只有在教学中不断地反思总结,才能使自己的教学方式更具有可行和合理性,从而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工作两年来,我在每篇教案后坚持写教学后记,这块小天地里进行了反思教学实践,积累了一定教学经验,教学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信息技术课教学的教学方式方法源于传统教学,但又有其自身特点,因而不能单纯依靠讲授的方式来完成。因为教师的感受不能代替学生的感受,而且要让学生的理论知识技能转化为操作性知识技能。

今年是我第一次教初二年级的信息技术课,由于对教材分析存在一定的欠缺,在上photoshop时,我在课堂上讲的津津乐道,把上大学时,老师讲给我的专业知识,饶有兴趣的给学生一一讲述,课讲得非常投入,以至于忽略了学生的目光,专业知识讲述告一段落后,我开始提问,本以为学生会听的很有兴趣,没想到的是,学生却两眼茫茫的望着我。 课下,我对整堂课的教学结构,做了深刻的反思,也难怪学生茫然,对于没有系统学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理论的普通初中学生来说,一些专业理论知识如果脱离了实践,可以说讲的越多不仅不能够起到正面作用,反而让学生感到枯燥无味。课下我也问了学生,有学生说,我们像雾里看花,我们听得很累。我记下了他们的反馈意见,认真反思,改变了教学方法,尽可能少讲过于理论的东西,而是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手段从感性方面入手,结果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我也讲得更加有信心了。通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入手,使学生获得更好的成功体验,学生的学习情绪十分高涨,学生能在学习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课后都说这节课真带劲。 我认为教学反思特别注重探究教学中的新问题,不但让学生学会学习,还让教师学会教学,使教师逐渐发展成学者型教师,改变了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内容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行为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女,30岁,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 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24.09克,价值人民币4600.30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黄埔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2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真金项链。次日,陈某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链。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还赃款。 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用假金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秘密窃取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为非法占有金项链,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高的盗窃罪定罪处罚。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①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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