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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0.28

【实施日期】200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

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近年来,乡镇广播电视发展很快,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建设水平和节目覆盖率逐步提高,为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保障社会繁荣发展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应看到,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省、市、县的交界地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弱化倾向,擅自设立电视转播台(含转播站,以下统称转播台)、广播电视站、电视台和经批准的转播台违规播出自办电视节目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的传播秩序。为此,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就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及加强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符合设立条件的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可予重新登记。今年年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对乡镇广播电视的调查摸底和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的重点是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擅自开办电视节目、调整技术参数和违规出租、转让、承包经营。要结合治理整顿工作,对所有已批准的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进行重新审核,符合发展规划、具备合法主体及必要资金、技术、设备、管理等条件的,可予登记;不符合条件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法宝提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5.08.28 【实施日期】201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 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

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广电总局文件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流程 ?法律依据 1.1、《电影管理条例》 2.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 号); 3.3、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 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1.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材料 1.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 印; 3.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 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 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 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 创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 1.1、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 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 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 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 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 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 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一)备案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窗口: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 政务大厅电话:(010)85012282 电影管理处电话:(010)85013329、65150782 (四)受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材料: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要登录国家广电总局官方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ce18211521.html,)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ce18211521.html,),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 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即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工作细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项目编码:27029,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立项/完成片)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立项/完成片) 1.审查环节。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专家评审、签批等6个环节。 2.审查人员。各级审批人员包括受理人、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查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总局领导等。

(三)审查方式 立项:书面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剧本,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完成片:书面审查和节目样片内容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样片内容,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分管总局负责人等审核、会签、签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按照总局既定监督检查制度进行。

附表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经办人审查表(立项/完成片) 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法纪知识技能练兵竞赛题 o答错试题: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制度。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备案登记 ?B、考试 ?C、职业资格 ?D、分类管理 o用户答案:A 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o答错试题:以下哪种行为不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禁止的?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北京协和医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河北省的一家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印刷 ?B、佛学研究会将自己协会用于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寺庙里低价卖给来烧香的人 ?C、北京市民政局将单位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寄给海淀区民政局 ?D、某五星酒店将自己的企业内部交流企业文化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放在大堂中供客人随意取阅 o用户答案:B 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

广电局为何如此嚣张

广电局为何如此嚣张,啥都敢禁? 说到广电局,也许没多少人会对其抱有好感度的,今天咱们就俩吐槽一下,广电局的嚣张往事。 广电局禁的最多的就是我们青少年看的动漫了,为的是什么?净化荧屏吗?促进少儿成长吗?难道动漫就不允许有战斗的场景了吗?难道动漫就不允许有流血的画面了吗?难道动漫里的女性角色就必须包的的严严实实的,和裹粽子一样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广电局偏偏不这么想,稍微打几拳——暴力,稍微漏点肉——黄色,稍微留点血——血腥。这是什么定理? 名侦探柯南,太多死人的画面过于血腥被封,数码宝贝,太多打斗画面被封,美少女战士太多露肉画面被封,我就呵呵一笑,这些承载着我们90后的童年回忆的动漫说封就封,广电局给的理由是什么“这些动漫不利于少儿的成长”,哇塞绝了,照你这么说让那些孩子每天看那种吸氧羊,脑残熊就有利于成长了?我这绝对不是故意要贬低我们国产动漫,的确有那么几部是好的,真的是几部,但是比不过日漫这是事实,甚至我可以说,日本的真的叫动漫,国产的只能叫动画片。 国产与国外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动漫的本质,国产的好人就是好人,坏人就是坏人,不论做什么好人就是对的,坏人做什么都是错的,所以从一开始,国产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凭什么?人家两头狗熊天天搞那个光头哥,为了保护森林,他们就是好人吗,光头哥为了养

活自己砍几棵树就算坏人吗?这种观念完全就是错的。 我一直喜欢一部日本的经典动漫,海贼王,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听过,为什么我会喜欢呢,看不懂的人只能看到打架,流血,露肉,但是看得懂的人看到的是什么,梦想,友谊,热血,感人的情节,我喜欢他因为他能给我带来欢笑,也能给我带来伤感,在这里面好人既是好人,也是坏人,坏人既是坏人,也是好人,路飞是海盗,是坏人吧,但他却会愿意为了自己的伙伴去死,红狗是海军,是好人吧,但他却会因为绝对的正义去乱杀无辜,在海贼的世界里没有正义与邪恶之分,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立场,这就是和国漫最本质的区别。 为什么广电要遏制任何带有一点点成人色彩的动画。首先,经常看电视上的动画节目的大多数是10岁以下儿童,而这些儿童往往最容易受到动画情节的影响而模仿电视内容,然而封掉就有用了吗,我们大天朝缺乏的是教育,你不教育好孩子,今天封了这部,明天再出一部,最后还是会出事,你教育不好封再多也没用,如果一个小孩他很幼稚,什么都不懂分不清现实虚幻青红皂白去模仿,那么这动漫到底要改成什么样子!!到最后要改到只有黑白屏幕了吗?我只能说广电就是在搞笑。 这里我最后说一句,如果广电再继续这么下去的话迟早有一天他会被自己给搞垮,当哪一天承载着我们青春记忆的海贼,火影都被封了的话,估计到时候百度就会出现一个头条“广电局总部大厦因不明原因倒塌,死伤无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9?13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 (二)登记管辖权。 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

北京市新闻系列(数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

北京市新闻系列(数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 评价试行办法 为加强数字传播产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助力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按照国家《新闻系列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市《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数字内容传播相关业务的单位中,利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存储技术和显示技术等数字技术手段,从事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作品选题策划、稿件资料组织、编辑加工整理、校对审核把关、运营维护发布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及资格设置 (一)专业设置 北京市新闻系列(数字编辑)专业包括数字新闻编辑、数字出版编辑、数字视听编辑三个领域,具体专业划分如下: 1、数字新闻编辑包括:数字新闻内容编辑、数字新闻技术编辑、数字新闻运维编辑等专业; 2、数字出版编辑包括:数字出版内容编辑、数字出版技术编辑、数字出版运维编辑等专业; 3、数字视听编辑包括:数字视听内容编辑、数字视听技术编辑、数字视听运维编辑等专业。

(二)资格设置 北京市新闻系列(数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助理级)四个等级,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 三、评价方式 按照“自主申报、社会评价、择优聘任”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价,申报数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通过考试或评审取得《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一)中级、初级(助理级)采用考试的方式。通过考试,重点考核申报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相关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中级考试科目为《数字编辑基础理论》、《数字编辑实务》两门,申报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助理级)考试科目为《数字编辑基础理论与实务》一门,申报人员通过考试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初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一次,考试组织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高级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能力及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sodocs.net/doc/ce18211521.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1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1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九月八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

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 2016-12-26FDA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一)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前,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及依据 (一)我市食品类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及依据已经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法》不是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已被废止的原质监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现行有效,是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在现行《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终了的,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二、关于抽检不合格案件的处理 (一)快速检验结果 抽检不合格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食品检验机构 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应注明相应的不合格项目,不得只列报告编号和名称。 快速检验结果未经确定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通知、通告等不得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2.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应定性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3.有食品安全标准,但产品标识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的,应定性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

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1套有答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1套有答案) 1.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制度。( 2.0分) A. 指定 B. 委托 C. 许可 D. 授权 2.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2.0分) A. 许可、备案 B. 备案、许可 C. 许可、许可 D. 备案、备案 3.某电视台计划播出一部境外电视剧,以下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2.0分) A. 在22:00-24:00播出 B. 播出时,在片头位置标明了发行许可证编号 C. 该电视剧占据了播出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三十 D. 播出该电视剧的频道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没有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 4.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坚持()原则。(2.0分) A. 先建设后拆除 B. 先拆除后建设 C. 拆除和建设同时进行 D. 无条件拆迁 5.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2.0分) A.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B. 《文化经营许可证》 C.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D. 《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 6.养生类节目以()为主要内容。(2.0分)

A. 直接或间接宣传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等产品或服务 B. 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 C. 以医生、专家、现场观众、患者、公众人物或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为产品或服务作证明变相发布广告 D. 节目中间以“栏目热线”等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变相发布广告 7.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2.0分) A. 10% B. 20% C. 30% D. 40% 8.关于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分) A. 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主持人应对话题进行正面引导,传递积极、健康、美好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伦理道德观 B. 要增强对嘉宾、专家谈话内容的正确引导,对现场嘉宾和观众的言论不能失控,特别是对错误观点和言论要及时批驳,不能听之任之 C. 不得强迫他人回答隐私和难堪问题 D. 可以选择变性人、同性恋者等边缘人物作嘉宾 9.现阶段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每天播出国产纪录片与引进纪录片比例不低于()。 (2.0分) A. 4:1 B. 7:3 C. 5:2 D. 3:2 10.下列关于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表述正确的是()(2.0分) A. 坚持建设性监督。揭露问题要富于建设性,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B. 坚持科学监督。舆论监督工作要坚持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体现科学精神,遵循科学规律 C. 坚持依法监督。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D. 以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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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 编号 预期完成时间年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 课题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题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制

申请人的承诺与成果使用授权 我保证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如果获准立项,我承诺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课题研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同意并授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使用本课题研究成果及资料。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请使用计算机如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 二、本表报送一式五份及电子版,请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封面单面打印),于左侧装订;电子版本名称统一为“申请书-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名称”。 三、封面左上角编号框不填,其他栏目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签字处不得用打印字和印刷体代替。 四、本表一至六项由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填写,七至九项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填写。 五、请按“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的要求,准确、清晰地填写数据表各栏内容;若有不明问题,请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联系。 六、本表须经课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和管理职责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邮编:100052。 联系电话:83138048 86098786 电子信箱:xwchbkt@https://www.sodocs.net/doc/ce18211521.html, 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 1. 课题项目名称应与《2017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南》中的项目表述一致。 2. 工作单位按单位和部门公章全称填写。 3. 所在省市填写格式为“××省××市”。 4. 联系电话与手机号码必须填写课题项目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 5. 主要参加者系指参加本课题研究的核心人员,不含课题项目负责人。 6. 预期研究成果形式系指预期取得的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最多选报3项。 7. 申请经费单位为万元。请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广电总局56号令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新闻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 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项目,主要研究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宏观战略问题、理论前沿问题和重大业务问题,面向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具备资质的研究团队,通过公平竞争实现择优立项。 现公布《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南》,欢迎业内外具备资质的单位(部门)积极申报,于2014年5月20日前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具体申报工作及研究要求,详见《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说明》。我们将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立项。 有关材料可在https://www.sodocs.net/doc/ce18211521.html,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附件:1.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南

2.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说明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论证活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附件1: 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南 2014年新闻出版行业重点课题项目,主要研究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宏观战略问题、理论前沿问题和重要业务问题,面向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具备资质的研究团队,通过公平竞争实现择优立项。具体研究项目及其说明如下。 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1.出版权和制作权分开问题研究 说明:本课题要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这一重大改革问题,立足当前新闻出版相关领域实际,科学界定出版权和制作权的概念,按照既放活市场又有效掌控内容导向的原则,深入分析出版权和制作权分开的现实意义及现有相关政策的利弊,提出出版和制作分开的合理实现路径和政策建议。 2.重要国有出版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研究 说明:本课题要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出版传媒企业

广电总局号令文件学习资料

制作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考试内容大纲 1.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我台属于一级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2. 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30分钟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 3.省级及以上其他节目停播:重保期的重点时段≥1min,日常重点时段/重保期≥3min,日常≥5min,定为安全播出重大事故。 4.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5.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6.安全播出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7.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8.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9.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10.值班及交接班制度的内容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11.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 12.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 13.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14.维护检修制度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15.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 16.技术事故是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17.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18.直播演播室视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19.直播演播室音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20.直播演播室灯光供电要求,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二级、一级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UPS供电。 21.安全播出对于UPS电源的要求: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52号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 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 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 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七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 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 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国家广电总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 残联〔2008〕17号 第五届全国盲、聋、培智学校学生艺术汇演 评选结果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广电局、残联:由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联共同举办的第五届“全国盲、聋、培智学校学生艺术汇演”评选工作已圆满结束。由主办单位领导和艺术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评委会对各地报送作品逐一审看和评议,共评出111件作品获等级奖。其中,表演类特等奖3件,一等奖19件,二等奖33件,三等奖56件。共有82件作品获得创作奖,132人获得辅导奖。北京、天津、甘肃、浙江、辽宁5个省、市荣获组织奖。 本届汇演得到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教育部门加强领导,积极组织特教学校学生参与汇演,并为学生的排练、选拔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文化部门派出优秀文艺骨干为残疾学生精心创作、编排、辅导节目;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为参评节目摄制制作了品质优良的光碟;残联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报送舞蹈、声乐、器乐、曲艺及其他、戏剧小品、智残人综合节目作品351件。本届艺术汇演,无论是报送作品、

参演残疾学生、参与创作、辅导人员的数量,还是作品的总体质量,都较往届有一定提高,是继上届汇演之后对全国特教学校校园文化的又一次检阅。 评委们对获奖作品給予了较高评价,一致认为,获奖节目以独特而感人的视角,多角度、多层面展现了残疾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生活、自强自立、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褒扬了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弘扬了人道主义思想,展示了残疾少年儿童的才华和能力。作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时代感,具有强烈的感召力。 上海报送的智残人综合类作品《2007啦啦队》,结合2007年10月份举行的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将现实与艺术完美结合,展示了智残孩子们乐观向上、充满自信的精神风貌,表演生动,用艺术的语言体现了“你行,我也行”的特奥宣言。天津报送的小品《等待阳光》讲述了一个盲人女孩,在某天夜里遇到一个闯入家中的窃贼,用自己的真诚和善良感化他的故事。作品语言纯朴自然,演员表演自然而富于感情,情节真实而温暖,凸现了残疾女孩真诚善良的内心世界。北京报送的器乐作品《茉莉花》是一部民乐合奏作品。演员们在指挥的引导下,将这首传统的苏南民歌演奏的时而悠扬,时而欢畅,展现了残疾学生们乐观向上的精神世界。经过评委们的认真评议,一致同意授予上述三件作品特等奖。 本届艺术汇演,进一步繁荣了特教学校的校园文化生活,提高了残疾学生全面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并且发现了一批别具特色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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